企业保险合同的构成(doc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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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经济师考试保险(中级)专业知识和实务试题及答案指导

2024年经济师考试保险(中级)专业知识和实务试题及答案指导

2024年经济师考试保险专业知识和实务(中级)模拟试题(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60小题,每小题1分,共60分)1、在保险合同中,下列哪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要素?A、保险人B、被保险人C、受益人D、保险金额2、以下关于保险费率的描述,正确的是:A、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根据保险责任确定的价格B、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确定的价格C、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根据市场供需关系确定的价格D、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根据政府规定确定的价格3、在保险合同中,以下哪一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A、保险金额B、保险费率C、保险期限D、被保险人姓名4、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A、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的B、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标的因投保人故意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C、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标的因不可抗力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D、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5、在保险实务中,下列关于保险合同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是:A. 保险合同一旦成立,无论是否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都具有法律效力B. 保险合同成立后,只有在缴纳了保险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C. 保险合同成立后,只有经过保险公司的审核并签发保险单后,才具有法律效力D. 保险合同成立后,只有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才具有法律效力6、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理赔范围?A. 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B.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C. 被保险人的宠物因疾病死亡D. 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导致财产损失7、在保险合同中,以下哪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A. 保险标的B. 保险费C. 保险责任D. 保险期限8、以下哪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变更方式?A. 保险合同的转让B. 保险合同的解除C. 保险合同的履行D. 保险合同的终止9、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以下哪项不属于理赔调查的内容?A、核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B、核实事故发生的原因C、评估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D、检查被保险人的收入水平1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财产保险的基本险种?A.火灾保险B.运输工具保险C.保证保险D.工程保险13、在保险市场,以下哪项不属于保险费率的构成要素?A、风险因素B、预期损失C、利润预期D、通货膨胀率15、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则该保险合同属于:A. 有效合同B. 无效合同C. 部分有效合同D. 超额保险合同17、下列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要素,不属于必要要素的是:A、保险人B、被保险人C、保险标的D、保险费19、某保险公司推出一款健康保险产品,规定只有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才能获得赔付。

100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条款

100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理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1. 当累计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费用)超过门诊免赔额时,本公司在扣除门诊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保险金。

门诊免赔额和门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 当累计发生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住院免赔额时,本公司在扣除住院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保险金。

住院免赔额和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团体实施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2版)

团体实施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2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2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释义见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其他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

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释义见6.2)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2)被保险人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之日24时起丧失,如按人数投保,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6.3)。

1.3 投保人应为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1.4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也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合同范本之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范本之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篇一: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这说明保险合同的成立并非必须采取特定形式,只要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繁杂,无法通过口头简洁地表达,加之有些保险合同期限较长,日后恐有因“空口无凭:引起保险双方分歧与争议,所以,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形成了保险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的要求。

保险单。

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两只的正式书面凭证。

一般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签发,并将正本交由投保人收执,说明保险人己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

保险单签发后即成为保险合同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保险合同存在重要凭证,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最重要的凭证和依据。

保险单的内容要完整具体。

文意要清楚准确,一般应详细列明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及各种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事项。

根据各类保险业务的特点,保险单的设计风格各有特色,但是作为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都应包含四大重事项;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事项和条件事项。

保险单在特定的条件下,有类似有价证券的作用,常被称头“保险证券”如长期寿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投保人可以以保单作后,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

但应注意,保单出质后,投保人不得再转让或解除。

另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保险合同,款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保单进行质押。

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作凭证,证明保险人己经接受投保人投保,是一个临时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的暂保单又称保条,人身保险的暂保单收据。

但它们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完全相同。

只是有效期较短,一般为30天,正式保险单签发后,暂保单则自动失效。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保险专业》预测试题19(答案解析)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保险专业》预测试题19(答案解析)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保险专业》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按照海上保险的惯例,全部损失可分为()。

A.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B.实际全损和单独海损C.单独海损和推定全损D.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损失按损失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前者又进一步划分为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后者又进一步划分为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

2.保险合同是保户和保险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体现,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属于保险合同构成的有()。

A.保险单B.现金价值表C.保险条款D.户口本复印件E.健康声明书正确答案:A、B、C、E本题解析:保险合同是保户和保险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体现,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由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保险条款、保险单批注或附贴批单及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3.关于保险合同的变更,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B.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应征得被保险人同意C.变更保险合同应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准或附贴批单D.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E.保险人不愿继续承保,可以单方变更合同,无须投保人同意正确答案:A、B、C、D本题解析: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4.产品责任险的投保人可以是()。

A.生产商B.出口商C.中间商D.批发商E.货运商正确答案:A、B、D本题解析:产品责任保险是以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者修理商等为被保险人,以他们依法应该承担其生产、销售或者修理的产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或者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而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出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保财险(备-意外)[2016]主7号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非营运汽车(释义见8.1)、营运客车(释义见8.2)和营运货车(释义见8.3)的自然人,乘坐非营运汽车、营运客车和营运货车的自然人,年龄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非机动车(释义见8.4)驾驶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 保障内容2.1 可选意外伤害投保人可在2.1.1至2.1.6中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意外伤害(释义见8.5),投保人和保险人还可约定指定车辆,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如约定指定车辆的,则驾驶或乘坐汽车、驾驶非机动车的意外伤害仅限于驾驶或乘坐该指定汽车、驾驶该指定非机动车过程中。

2.1.1 驾驶非营运汽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汽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该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而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2.1.2 乘坐非营运汽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汽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该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而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2.1.3 驾驶营运客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驾驶营运客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该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而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2.1.4 乘坐营运客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乘坐他人驾驶的营运客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该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而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2.1.5 驾驶或乘坐营运货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驾驶营运货车或乘坐他人驾驶的营运货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该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而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合同法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合同法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一节债权人代位权【案例导读】张某欠王某50万元债务已到期,无财产可供清偿。

但张某同时对李某享有80万元到期债权。

考虑到如将这80万元要回来,就要向王某偿还50万元债务,于是张某未向李某索要这80万元。

问:王某可否要求李某偿还80万元或50万元债务?一、债权人代位权概述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的权利。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三)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合伙企业法》第42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一)行使方式:代位权诉讼《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二)行使范围《合同法》第73条第2款前段:“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合同由什么组成

保险合同由什么组成

保险合同由什么组成
保险合同通常由以下几个主要组成部分:
1. 当事人信息,合同中会明确列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 保险责任,合同会详细说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范围等内容。

3. 保险费用,合同中会规定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以及支付方式、时间等具体条款。

4. 免责条款,合同中通常会列出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即免责条款,以及相关的限制和排除责任的规定。

5. 理赔程序,合同中会详细说明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的理赔程序和要求,包括理赔申请的方式、时间、所需文件等。

6. 合同解除,合同中会规定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形和程序,以及解除后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是保险合同通常包含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合同范本会根据
不同的保险类型和条款有所不同。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满足您的需求,若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

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一、合同当事人。

保险合同一般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构成。

保险人是出售保险产品的公司或机构,被保险人是购买保险的个人或实体。

二、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具体财产或利益,是保险责任的客观标的。

保险标的应当具有确定性、合法性和保险利益。

三、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

保险责任应当明确约定,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范围和免赔额等内容。

四、保险费。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对保险责任的报酬。

保险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且应当合理合法。

五、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包括保险起期和保险止期。

合同期限应当明确约定,以确保保险责任的有效性。

六、合同解释。

合同解释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包括合同条款的解释、争议解决方式和法律适用等内容。

合同解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七、其他条款。

保险合同还包括其他重要条款,如保险金领取方式、保险事故通知和索赔程序、合同变更和解除等内容。

这些条款应当合法合规,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以上是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合同范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约定,确保
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其他保险凭证及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一、凡从事土木建筑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投保本保险。

二、凡属投保单位管理,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员工,在登记姓名后,并经被保险人的同意,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对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因突发疾病造成身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或因突发疾病在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详见附表五)。

三、被保险人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也根据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事故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五、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协议13页word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协议13页word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第二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我国的强制保险有哪些共13页word资料

我国的强制保险有哪些共13页word资料

我国的强制保险有哪些2009-03-19 16:39 浏览:449分类:保险知识根据保险实施形式的不同,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它是由国家颁布法令强制被保险人参加的保险。

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由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而实现的保险。

有关“强制保险”的定义,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仅在《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该条实际上就是区分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的法律条款。

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为强制保险,除此之外则为自愿保险。

根据不同标准进行的保险分类在强制保险中,投保人必须参加保险,保险人也必须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合同双方都没有选择余地。

纵观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除交强险以外,我国还设立有以下几种强制保险:1、旅行社责任险2019年12月27日施行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旅游局令第16号)第五十一条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2019年9月1日施行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国家旅游局令第14号)第二条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分析】: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是在旅游局颁布的部门规章里规定的,而非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定,严格依据《保险法》第11条来讲,旅行社责任险不属于强制保险。

但在保险实务操作中,将旅行社责任保险当作强制保险予以规范。

2、旅游意外保险2019年2月1日施行的《旅行社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国务院令第334号)第二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doc 13页)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doc 13页)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doc 13页)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六)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七)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保险合同由什么组成

保险合同由什么组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由什么组成篇一:《保险学》练习题及答案《保险学》练习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风险管理2.可保风险3.保险4.商业保险5.保险合同6.被保险人7.受益人8.可保利益9.保险单10.代位追偿权11.近因12.委付13.重复保险14.社会保险15.法定保险16.超额保险17.财产保险18.人身保险19.责任保险20.信用保险21.公众责任保险22.雇主责任保险23.人寿保险2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5.健康保险26.再保险(分保)27.承保28.保险经纪人29.保险基金30.保险市场二、简答题1.风险具有哪些特征?2.简述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3.处理风险的方法有哪些?4.简述可保风险的要件。

5.简述保险的职能。

6.保险在微观经济中有什么作用?7.保险在宏观经济中有什么作用?8.商业保险包含哪些构成要素?9.比较商业保险与储蓄的不同之处。

10.比较商业保险与赌博的不同之处。

11.投保人应具备何种条件?12.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几种?13.在保险合同的履行中,投保人应遵守哪些义务?14.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15.应如何解决保险合同的争议?16.区分保险标的和可保利益对保险合同的实际意义是什么?17.什么是可保利益原则?为什么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存在?18.构成可保利益的条件是什么?19.简述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20.简述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21.简述委付成立须具备的条件。

22.简述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及其分摊方式。

23.法定保险有何特征?24.财产损失保险的运行包括哪些程序?25.财产损失保险的理赔需要注意哪些事项?26.责任保险有什么特征?27.简述人身保险的特点。

28.简述人寿保险的主要分类。

29.简述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30.简述健康保险的特征。

31.简述健康保险中为避免逆选择而进行的各种规定。

32.简述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和区别。

33.简述保险理赔的原则。

财产保险基最新本险条款(DOC 13页)

财产保险基最新本险条款(DOC 13页)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雷击;(三)爆炸;(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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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保险合同的构成(doc 13页)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期满之日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返还其所交保险费并按10%年增长率复利增值,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以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为准计算。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成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五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附加合同效力中止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减额交清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附加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第二条第二款“身故保险金”给付即不适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项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是指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主合同办理减额交清时,本附加合同须同时办理减额交清。

第十四条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探险费。

第十五条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附加合同内容变更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3.解除合同申请书;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按()项办法处理:(1)通过仲裁解决;(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释义「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0%.「本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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