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解释是怎样的?
In the end, what you believe can become what you believ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解释是怎样的?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诉讼法在我国主要规定的是关于程序方面的。
诉讼法的法律条文规定,有的时候并不是特别地具体明确,需要根据相关的解释才能够阐述清楚。
比如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很多人不太清楚。
那么很多人想了解一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解释是怎样的?一、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解释是怎样的?《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8号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最高院: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情况进行判断。
最高院: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情况进行判断。
追寻法律适用的精义洞悉法律行为的规范用逻辑和经验去感知法律生命的温度往期文章精选1.最高院判例|| 上市公司提供“暗保”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2.最高院:轮候查封不属于正式查封,债务人以轮候查封超标的额为由而提出异议时不予支持3.最高院判例|| “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区别4.最高院: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销售抵押物的情况下,抵押权消灭5.最高院判例|| 当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时真的应当以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为限优先受偿吗?6.最高院:在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消费者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查封效力7.最高院指令江苏高院再审判例|| 未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办理展期手续的展期不成立,保证人对于延期后的还款义务不承担保证责任8.最高院:因法院限制离职法官作为律师执业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9.最高院:经法律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即使未经过户登记亦可对抗针对名义物权所有人的强制执行10.最高院:执行标的流拍后即使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该标的财产也并不因此而丧失可执行性以下正文裁判主旨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应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为前提。
如果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是因被执行人的原因造成的,应当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从原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外,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如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有过错,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情况进行判断。
案例索引《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第二十一中学执行案》【(2017)最高法执监61号】争议焦点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应当如何计算?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释[2009]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09〕6号•【颁布时间】2009-5-1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legal/2009-05/18/content_11392771.htm•【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具体计算方法(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第六条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七条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201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全文具体内容尚未见诸媒体。
最高院:判决确定履行期间的届满日应理解为债务实际清偿之日,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
最⾼院:判决确定履⾏期间的届满⽇应理解为债务实际清偿之⽇,迟延履⾏债务利息包括⼀般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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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判决确定履⾏期间的届满⽇应理解为债务实际清偿之⽇,迟延履⾏债务利息包括⼀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实务要点第⼀、本案是全国法院优秀裁判⽂书的参评⽂书,经最⾼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撤销⼴州中院、⼴东⾼院裁定并发回重审。
参评裁判要旨对于不属于《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的特定范围内的⾦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不适⽤《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作座谈会纪要》第九条的规定于债权受让后停⽌计算利息;判决主⽂中的“清偿⽇”如何理解直接涉及到利息计算问题,对“清偿⽇”的理解应当根据判决主⽂的词句、判决的性质和⽬的等进⾏综合判断,不应简单理解为判决确定履⾏期间的届满⽇,⽽应理解为债务实际清偿之⽇。
即⾮⾦融机构受让的除《纪要》第⼗⼆条规定的不良⾦融债权之外的⼀般不良⾦融债权不应适⽤⽌付利息的规定。
第⼆、除涉不良资产转让《会议纪要》能否适⽤以外,涉及对判决⽂书“清偿⽇”的理解,迟延履⾏债务利息构成、起算点、截⽌⽇。
“清偿⽇”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判决确定履⾏期间的届满⽇,⽽应理解为债务实际清偿之⽇。
最⾼法院评价“⼴东⾼院复议裁定将本案执⾏依据确定的利息计算⾄判决确定的付款之⽇⽌,之后仅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遗漏了⼀般债务利息的审查。
导致执⾏依据所确定利息的事实不清,应发回重新审查。
”上述裁判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规定和《计算迟延履⾏利息的解释》第⼀条规定。
换⾔之,对执⾏依据确定为⾦钱债务的,执⾏款=清偿的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期间的⼀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民法院关于在执⾏⼯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期
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民法院5⽉17⽇公布的《最⾼⼈民法院关于在执⾏⼯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对在执⾏⼯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予以明确。
该司法解释⾃5⽉18⽇起施⾏。
接下来就和店铺⼩编⼀起看看批复中的重点内容吧!
最⾼⼈民法院关于在执⾏⼯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据了解,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被执⾏⼈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的,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间履⾏其他义务的,应当⽀付迟延履⾏⾦。
被执⾏⼈逾期履⾏应如何计算双倍债务利息?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甚⾄⼀个法院不同的执⾏法官对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理解不同,往往造成同类执⾏案件处理结果相去甚远。
为此,司法解释规定,⼈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民银⾏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执⾏款不⾜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原则按⽐例清偿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与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在执⾏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司法解释还进⼀步明确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的具体计算⽅法:
(1)执⾏款=清偿的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9.05.11
•【文号】法释[2009]6号
•【施行日期】2009.05.18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债权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9〕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万分之一1.75 司法解释
万分之一1.75司法解释
迟延履行利息万分之1.75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
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新迟延履行金计算方法
最新迟延履行金计算方法(仅适用于金钱债务类迟延履行金计算)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已经于2014年8月1日起生效并实施。
该解释对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利率及方法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与之前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不同。
笔者就自己对该解释的学习及结合《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现将自己的见解与大家分享:一、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迟延履行金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该条款是关于对迟延履行金的最直接的法律规定,通过文义解释的方法,可以看出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迟延履行金的组成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迟延履行金包括两部分,即: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2014年高院关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计算最新解释
2014年高院关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计算最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4 年7月7日法释〔2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
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
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
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民法典253
民法典253
《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条的内容为: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履行金。
解析如下: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3.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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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法院关于迟延利息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刘贵详(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王宝道【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17期,第29-33页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计算迟延履行利息”问题的解释及理解适用为了规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4年6月9日第161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为更好地理解与适用本解释,现将有关背景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解释》的起草背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和增强执行措施和手段,一些对被执行人有威慑力的制度和机制建立起来,限制高消费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网络查控机制等成为强制执行的有力武器,有效地推动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计付迟延履行利息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该制度在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和补偿债权人损失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既有规定较为原则,导致各地法院理解不同、做法不一,不仅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导致该项制度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自2012年初开始,组织人员赴多地进行调研,起草了本解释初稿。
最后,《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解释》的基本原则及概念辨析(一)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通过文义解释的方法,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法院在执行前的准备过程中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这也说明计付迟延履行利息是法院必须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并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启动要件。
2.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一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平等保护不同类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9〕6号,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
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计算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计算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计算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拟稿2013年)(非正式文件,仅供学术参考,切勿引用,司法解释后于2014年出台)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予以放弃。
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计付,可由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适用本规定。
二、【履行期间届满前利息的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前利息的计算,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利率及时间计算。
三、【迟延履行利息的起算时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自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计算利息,其他利息不再计算。
四、【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基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本金与利息之和。
五、【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的起止时间】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为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生效法律文书未指定履行期间的,自生效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义务的,对每一期的迟延履行利息分别予以计算。
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为被执行人履行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的款项划拨至指定账户或者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拍卖、变卖裁定生效之日或以物抵债裁定生效之日。
执行中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至分配方案确定之日。
分配方案确定之日,以分配方案最终核准人的核准时间为准。
六、【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率的档次,按照迟延履行经历的时间与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档次确定。
迟延履行期间贷款利率变动的,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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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明确了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内容和计算方式。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其中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了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1、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二、明确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的起始期限和终止期限。
该司法解释规定,确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起始期限有以下三种方式:
1、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2、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3、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终止期限,按照司法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如果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该司法解释列举了以下几种确定终止期限的方式:
1、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
2、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
3、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三、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明确了清偿债务与债务利息的先后顺序。
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在当事人对清偿的顺序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四、在给付的金钱属于外币的情况下,司法解释确定了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方式和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方法。
司法解释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五、在司法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明确了如何分段计算债务利息。
司法解释规定,在该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司法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司法解释计算。
该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7月7日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