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_一种_本质上争议的概念_还是_家族相似性概念_丁延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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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13年第3期(总第111期)·交叉学科研究·

权力:一种“本质上争议的概念”

还是“家族相似性概念”?

丁延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摘要:卢克斯征引加利的观点,将权力视为一种“本质上争议的概念”。豪格检视上述观点后,指出权力是一种“家族相似性概念”,权力的不同使用方式构成了一个概念家族,不同解释方案之间并非必

然是相互排斥的关系,权力讨论应当是一种正和情境。豪格的批评忽略了对加利的直接考察,通过对卢克

斯与加利之间学术关系的考证可发现:一方面,卢克斯的逻辑困境源自对加利的不纯粹继承;另一方面,加利与豪格的分析框架,除去对价值因素的不同认识,并无实质性差异。相比较而言,加利的体系更加完

整,也更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因此,将权力视为“本质上争议的概念”依然是一种更有价值的选择,前提

是我们必须重新回归加利的理论。

关键词:权力;本质上争议的概念;本质上可争议的概念;家族相似性概念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128(2013)03-0112-09

现代社会科学的一个主要特征,在于逐渐了形成了下述信念:任何概念,如果不加以明确界定,则必然影响理论研究的一致性,妨碍研究成果的积累。但是,无论研究者如何努力,社会科学中的一些核心概念,如权力、民主、法治等等,其争议却从来未曾稍减。

面对此困难,加利(Gallie)指出,对于某些重要概念而言,争议不可能通过任何理性讨论加以解决,各种竞争性的解释方案分别为各种值得尊敬的研究和证据所支持,这就是“本质上争议的概念”(essentially contested concept)。对于不同使用者而言,这些概念总是存在无休止的争论。而持续的、竞争性的概念争议非但没有阻碍理论研究的发展,反而推动了各异但却相互联系的学术流派或思想运动的发展。自问世以来,加利的分析框架对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产生了深刻影响。

上世纪七十年代“权力面相之争”的背景下,开始出现一种主张,即权力最好被界定为一种“本质上争议的概念”,其中最著名的代表当属卢克斯(Lukes)。通过对加利的不纯粹继承,卢克斯主张权力的本质争议性(essential contestedness)既合理解释了权力概念持续存在的争论,又未破坏下述确信,即必然存在一种单一最佳的权力界定,真正抓住了权力的本质。

故而,卢克斯同时主张:(A)权力是一个“本质上争议的概念”;[1](P30)(B)自己的激进权力观更精确的把握了权力的本质,从而优于达尔(Dahl)、巴卡拉克和巴拉兹(Bachrach,Baratz)、阿伦特(Arendt)、帕森斯(Parsons)等人的权力观。[1](P16,25,34,35)

收稿日期:2013-03-10

基金项目:山东政法学院校级课题“合作主义视域下的利益协调机制研究”(2010Z06B)

作者简介:丁延龄(1981-),男,山东济南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山东政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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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一种“本质上争议的概念”还是“家族相似性概念”?

在2010年的一篇论文(Power:A“family resemblance”concept)中,豪格(Haugaard)直接追随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主张将“权力视为一种‘家族相似性概念’(family resemblance con-cept)”,这意味着“并不存在一种唯一最佳的权力界定,……这些家族成员本身的意义会随着语言游戏(language games)的改变而合理的变化”。[2](P420)豪格认为这种观点能够使我们摆脱卢克斯的逻辑困境,使权力争论成为一种更有意义的正和情境(positive-sum)。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判断何种界定真正抓住了权力的本质,而在于我们必须承认,各种权力观皆对权力的某些重要方面进行了敏锐的观察与合理的解释。

与众多批评者一样,豪格主要以卢克斯作为标靶,而对于卢克斯是否真正承继了加利的“原有精意”,则缺乏令人信服的考证。本文意在弥补这一分析缺陷,通过考察卢克斯与加利之间的师承渊源,剖析“本质上争议的概念”与“家族相似性概念”两种分析框架之间的深层关系,以确定何种分析框架对于解释权力争论更具现实意义。

一、卢克斯———权力是一种“本质上争议的概念”

1956年,语言哲学家加利在一篇著名论文(Essentially Contested Concepts)中提出了“本质上争议的概念”这一观点,目的是为复杂概念的争议提供理性的秩序与框架。加利提供了界定“本质上争议的概念”的七项标准:

(Ⅰ)评价性特征(appraisive character),此种概念指涉某些有价值的成就;

(Ⅱ)内在复杂性(internally complex character),概念指涉的成就具有内在复杂性,包含不同组成部分或特征,但却作为一个整体具有价值;

(Ⅲ)多元解释性(initially variously describable),成就本身的不同部分或特征,在不同解释者那里往往被赋予不同的重要性,并由此形成相互竞争的解释方案;

(Ⅳ)开放性,概念指涉的成就随着环境的变化会不断修正,而且这些修正无法预测;

(Ⅴ)竞争性特征,概念的各种使用方式,必须在相互竞争中才能得以发展。

以上五项是形式性特征,为将本质上的概念争议区别于概念混淆,还须满足下述条件:

(Ⅵ)此种概念的解释方案都来源于一个共同的原初范例(original exemplar),范例的权威性为争论各方共同承认;

(Ⅶ)争议各方努力争取承认,持续的竞争使得原初范例指涉的成就能够以最佳的方式获得维持和发展。[3](P171,172,180)

在一篇分析法治的论文中,沃尔德伦(Waldron)指出,“本质上争议的概念”首先涉及争议的定位问题。根据哈特的观点,法律概念的开放性结构不可避免,“为了使用包含了一般化分类语汇的传播形式来传达事实情况,边界地带的不确定性是我们必须付出的代价。”①但是围绕某些重要概念(如权力与法治)产生的争议并非仅仅存在于概念外围,而是存在于范例和核心处,这些分歧仅仅用边缘模糊性是无法解释的。

因此,“本质上争议的概念”涉及一种核心处的分歧,而不是概念边缘处的争议。[4](P11)但是仅此一点还不足以把握加利的原有精义,因为界定“本质上争议的概念”之关键因素是规范性(价值性因素)与复杂性的结合:只有内在复杂性的规范性概念(normative concept)才能成为“本质上争议的概念”。[4](P11)这种解读恰好诠释了卢克斯的观点。

首先,“权力概念可能源于我们试图去描述的东西,并被其型塑。……这表明概念和方法问题不可避免的具有政治性,权力是‘本质上争议’的,意味着道德或政治上存在分歧的理性的人们,可

①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鑫、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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