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_一种_本质上争议的概念_还是_家族相似性概念_丁延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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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13年第3期(总第111期)·交叉学科研究·
权力:一种“本质上争议的概念”
还是“家族相似性概念”?
丁延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摘要:卢克斯征引加利的观点,将权力视为一种“本质上争议的概念”。
豪格检视上述观点后,指出权力是一种“家族相似性概念”,权力的不同使用方式构成了一个概念家族,不同解释方案之间并非必
然是相互排斥的关系,权力讨论应当是一种正和情境。
豪格的批评忽略了对加利的直接考察,通过对卢克
斯与加利之间学术关系的考证可发现:一方面,卢克斯的逻辑困境源自对加利的不纯粹继承;另一方面,加利与豪格的分析框架,除去对价值因素的不同认识,并无实质性差异。
相比较而言,加利的体系更加完
整,也更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因此,将权力视为“本质上争议的概念”依然是一种更有价值的选择,前提
是我们必须重新回归加利的理论。
关键词:权力;本质上争议的概念;本质上可争议的概念;家族相似性概念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128(2013)03-0112-09
现代社会科学的一个主要特征,在于逐渐了形成了下述信念:任何概念,如果不加以明确界定,则必然影响理论研究的一致性,妨碍研究成果的积累。
但是,无论研究者如何努力,社会科学中的一些核心概念,如权力、民主、法治等等,其争议却从来未曾稍减。
面对此困难,加利(Gallie)指出,对于某些重要概念而言,争议不可能通过任何理性讨论加以解决,各种竞争性的解释方案分别为各种值得尊敬的研究和证据所支持,这就是“本质上争议的概念”(essentially contested concept)。
对于不同使用者而言,这些概念总是存在无休止的争论。
而持续的、竞争性的概念争议非但没有阻碍理论研究的发展,反而推动了各异但却相互联系的学术流派或思想运动的发展。
自问世以来,加利的分析框架对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产生了深刻影响。
上世纪七十年代“权力面相之争”的背景下,开始出现一种主张,即权力最好被界定为一种“本质上争议的概念”,其中最著名的代表当属卢克斯(Lukes)。
通过对加利的不纯粹继承,卢克斯主张权力的本质争议性(essential contestedness)既合理解释了权力概念持续存在的争论,又未破坏下述确信,即必然存在一种单一最佳的权力界定,真正抓住了权力的本质。
故而,卢克斯同时主张:(A)权力是一个“本质上争议的概念”;[1](P30)(B)自己的激进权力观更精确的把握了权力的本质,从而优于达尔(Dahl)、巴卡拉克和巴拉兹(Bachrach,Baratz)、阿伦特(Arendt)、帕森斯(Parsons)等人的权力观。
[1](P16,25,34,35)
收稿日期:2013-03-10
基金项目:山东政法学院校级课题“合作主义视域下的利益协调机制研究”(2010Z06B)
作者简介:丁延龄(1981-),男,山东济南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山东政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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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一种“本质上争议的概念”还是“家族相似性概念”?
在2010年的一篇论文(Power:A“family resemblance”concept)中,豪格(Haugaard)直接追随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主张将“权力视为一种‘家族相似性概念’(family resemblance con-cept)”,这意味着“并不存在一种唯一最佳的权力界定,……这些家族成员本身的意义会随着语言游戏(language games)的改变而合理的变化”。
[2](P420)豪格认为这种观点能够使我们摆脱卢克斯的逻辑困境,使权力争论成为一种更有意义的正和情境(positive-sum)。
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判断何种界定真正抓住了权力的本质,而在于我们必须承认,各种权力观皆对权力的某些重要方面进行了敏锐的观察与合理的解释。
与众多批评者一样,豪格主要以卢克斯作为标靶,而对于卢克斯是否真正承继了加利的“原有精意”,则缺乏令人信服的考证。
本文意在弥补这一分析缺陷,通过考察卢克斯与加利之间的师承渊源,剖析“本质上争议的概念”与“家族相似性概念”两种分析框架之间的深层关系,以确定何种分析框架对于解释权力争论更具现实意义。
一、卢克斯———权力是一种“本质上争议的概念”
1956年,语言哲学家加利在一篇著名论文(Essentially Contested Concepts)中提出了“本质上争议的概念”这一观点,目的是为复杂概念的争议提供理性的秩序与框架。
加利提供了界定“本质上争议的概念”的七项标准:
(Ⅰ)评价性特征(appraisive character),此种概念指涉某些有价值的成就;
(Ⅱ)内在复杂性(internally complex character),概念指涉的成就具有内在复杂性,包含不同组成部分或特征,但却作为一个整体具有价值;
(Ⅲ)多元解释性(initially variously describable),成就本身的不同部分或特征,在不同解释者那里往往被赋予不同的重要性,并由此形成相互竞争的解释方案;
(Ⅳ)开放性,概念指涉的成就随着环境的变化会不断修正,而且这些修正无法预测;
(Ⅴ)竞争性特征,概念的各种使用方式,必须在相互竞争中才能得以发展。
以上五项是形式性特征,为将本质上的概念争议区别于概念混淆,还须满足下述条件:
(Ⅵ)此种概念的解释方案都来源于一个共同的原初范例(original exemplar),范例的权威性为争论各方共同承认;
(Ⅶ)争议各方努力争取承认,持续的竞争使得原初范例指涉的成就能够以最佳的方式获得维持和发展。
[3](P171,172,180)
在一篇分析法治的论文中,沃尔德伦(Waldron)指出,“本质上争议的概念”首先涉及争议的定位问题。
根据哈特的观点,法律概念的开放性结构不可避免,“为了使用包含了一般化分类语汇的传播形式来传达事实情况,边界地带的不确定性是我们必须付出的代价。
”①但是围绕某些重要概念(如权力与法治)产生的争议并非仅仅存在于概念外围,而是存在于范例和核心处,这些分歧仅仅用边缘模糊性是无法解释的。
因此,“本质上争议的概念”涉及一种核心处的分歧,而不是概念边缘处的争议。
[4](P11)但是仅此一点还不足以把握加利的原有精义,因为界定“本质上争议的概念”之关键因素是规范性(价值性因素)与复杂性的结合:只有内在复杂性的规范性概念(normative concept)才能成为“本质上争议的概念”。
[4](P11)这种解读恰好诠释了卢克斯的观点。
首先,“权力概念可能源于我们试图去描述的东西,并被其型塑。
……这表明概念和方法问题不可避免的具有政治性,权力是‘本质上争议’的,意味着道德或政治上存在分歧的理性的人们,可
①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鑫、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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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就事实达成一致,但对于权力存在于何处却一直存在分歧。
”[1](P63)换言之,权力的本质争议性来源于道德或政治观点的差异,权力争议实质上是规范性争论(normative debate
),“任何既定的权力解释都支持特定的价值判断而排斥其他的价值判断。
”[5](P419)其次,权力争议亦源自其自身的内在复杂性。
“存在大家一致同意的关于权力的拥有和运作的标准范例”
,[5](P418)从中可以抽象出权力现象的共同核心,即:“A 通过某种与B 的利益相对的方式影响B 的时候A 对B 运用了权力”
,但“利益是一种不可简化的评价性观念”,本身具有多元解释性特征,而且“一般而言,谈及利益就是在进行道德或政治判断。
因此,关于利益是什么的不同
观念是与不同的道德与政治立场相关联的。
”[1](P37)晚近的权力理论家,对于“何者可以视为利益,以及如何受到不利影响”
,①分别提出自认为最佳的解释,从而促成了互异的权力观。
上世纪五十年代末,在对精英主义的批判中,达尔认为直觉意义上“A 对B 享有权力的范围及
于A 可以迫使B 去做一些他本不愿去做的事情”
②,实际的利益冲突是权力运作的本质要素,在政治决策领域,这种冲突表现为政策偏好的差异。
达尔将利益等同于主观需要或偏好,在政治参与中,权力意味着行动者的政策偏好能够在关键决策情境中战胜反对者的政策偏好。
以此权力观为基础,达尔认为:现代美国的政治系统,尽管政治资
源依旧不平等,但是此种不平等是分散而非累积的
,“一个由具有凝聚力的领导者团体主导的政治系统已经让位于一个由许多不同阶层的领导者主导的系统,……简言之,它是一种多元主义政体”。
③巴卡拉克与巴拉兹同样将利益等同于主观的需要与偏好,但他们的贡献在于揭示了权力的另一个
面相,证明利益冲突可以通过非决策(nondecisions )—
——以被压制的方式存在的政策需要与偏好———揭露出来,“权力可能而且也经常通过这样一种方式被运作———将决策范围限定在相对安全的议题
”,“当A 运用自己的力量去创制和强化社会、政治价值倾向以及制度惯例,从而达到控制政治议程的目的,使得政治议程对于公共问题的考虑和回应只能涉及那些对自己安全无害的议题时,权力也
被运作了。
”④换言之,“权力不仅可以强迫B 去做她不愿意做的事,而且可以有效的阻止B 去做她本来愿意做的事。
”⑤如果将权力的第二种面相纳入考察范围,达尔对美国政治的民主描述,可能就是以偏概全或过于乐观的。
卢克斯则指出,将实际的、可观察的利益冲突视为权力的本质要素并不恰当,最有效和最隐蔽的
权力一开始就已经在预先防止实际冲突的产生,权力研究必须指向一种潜在的冲突
,“它存在于运用权力者的利益和被他们排斥的人的真正利益(real interests )之间的矛盾中
”,“通过塑造认知、偏好,使人们接受现有秩序中的角色,使得他们或是因为看不到或想象不到其他替代性方案,或是因为视现
有秩序为自然与永恒,或者视其为神圣与有益的,这难道不是一种最为重要和隐蔽的权力吗?”[
1](P28-29)在卢克斯看来,人们的主观需要或偏好本身就可能是反对他们真正利益的体系的产物。
由此可见,权力界定总是与价值假设相关,权力根深蒂固的依赖于价值因素。
三种权力观皆建基于某种规范性的利益观念,达尔继承了自由主义的主观利益观念(subjective interests ,将利益等同于行动者的主观政策偏好),巴卡拉克和巴拉兹借助一种改良的主观利益观念,卢克斯则试图以真正利益或客观利益(real or objective interests )阐释利益。
三种权力观源自政治或道德观点之间的差异性
立场,分别为令人尊敬的证据所支持,由此形成了著名的“权力的面相之争”。
加利的重要贡献在于提醒我们,概念界定只是我们接受的价值立场的一种外化形式,在这一点上,卢克斯与加利一脉
4
11法制与社会发展
①②③④⑤参见郭秋永
:《解析“本质上可争议的概念”:三种权力观的鼎力对峙》,《人文及社会科学集刊》第七卷第二期,1995年,第186页。
See Robert A.Dahl ,The concept of power ,Behavioral Science3(1957),pp.202-203.
参见[
美]罗伯特·A ﹒达尔:《谁统治:一个美国城市的民主与权力》,范春辉、张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95-96页。
See Peter Bachrach and Morton S.Baratz ,Two face of power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4(1962),pp.947-948.See Peter Digeser ,The fourth face of power ,The Journal of Politics4(1992),p.978.
相承。
加利界定“本质上争议的概念”
,只是希望研究者对不同观点采取一种谦逊和宽容的态度。
但是无可置疑,加利始终面临着概念相对主义的质疑和批评。
为避免此种困境,卢克斯在关键处背离了加
利。
一方面,他主张权力是一个“本质上争议的概念”
,承认不同权力观是建立于差异性的道德或政治立场。
另一方面却坚持主张自己的激进权力观优于其它权力观。
既然权力争议是规范性争论,不同权力理论皆依赖于特定的道德政治见解,而卢克斯自己也承认“道德是不可共量的,支持其一而非其它的宣判本身,常常来自某一特定道德观内,并在理性上总是可争议的……支持特定道德判断者,并无确实证据证明其客观效力。
……在道德上,并无阿基米德支
点(Archimedean point )……因此,道德判断可能是相互冲突却都是理性的”。
①既然如此,上述两个命题又该如何实现共存?此种逻辑困难为其招致了广泛的批评。
郭秋永曾试图化解这种逻辑困境,指出“解决争议的关键,端在于价值语句的认知问题与验证问题,而这正是整个学界尚待努力的课
题”。
②但此项任务之艰深莫测,足以让任何研究者望而却步。
此外,卢克斯还面临下述两方面的质疑:如果只有一种观点值得坚持,争论必然趋向于一种零和情境(zero -sum );如果将讨论范围进一步扩大,卢克斯所界定的“权力核心”是否能够被其他学者一致承认呢?换句话说,权力概念是否存在这样一个单一本质或核心呢?
二、豪格———权力是一种“家族相似性概念”
针对上述观点,豪格认为
,“如果将权力视为一种家族相似性概念,其意义因语言游戏的变化而变化,那么权力争论或许更有意义。
”[2](P424)这种主张涉及两个相关命题:首先,权力的不同使用方式构成了一束概念,即具有某些相似性的概念家族,但并不存在唯一最佳界定,每种使用方式都揭示了权力现象的不同侧面或层次;其次,这些家族成员的意义会随着语言游戏的转变而合理变化,每种权力界定都是在特定的语言游戏中发挥作用。
豪格认为,这种观点能够使我们摆脱卢克斯的逻辑困境,并使权力争论成为一种正和情境(pos-itive -sum )。
不同研究者应当避免相互之间不中肯的拒绝,同时必须承认并非是一般的研究权力,而只是在写作权力的某个或某些家族成员。
如果接受豪格的主张,那么当莫里斯(Morriss )批评福柯(Foucault )没有讲述任何关于权力的东西③,当泰勒(Taylor )主张,“如果说外在的情形或力量使得我发生了一些改变,而这些改变并没有违背我的要求、利益、目的,那么就不能说存在一种权力的运
作。
”④这种质疑只是说明大家的学术意趣不同,而丝毫不能减损福柯在权力研究方面的贡献。
豪格的观点源自维特根斯坦,后者用“家族相似性概念”解释下述现象,即某些概念的使用方式,存在一种“错综复杂的相互重叠、交叉的相似关系:有时是总体上相似,有时是细节上的相似”
,[2](P436)但却不存在单一的本质或核心。
将权力视为“家族相似性概念”,豪格的主要目的是为“权力本质圣杯(holy grail )的探索画上一个句号”
,[2](P436)终结“权力的单一最佳界定”的追求,用一种正和情境代替一种零和争论。
豪格认为,尽管“可能会被指责,以排他性的方式,否定了所有那些追求权力最佳界定的思想
者的工作,但是,如果将权力视为一种‘家族相似性的概念’
,所改变的事情只是那些学者将不能再宣称已经发现权力的本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工作没有为我们提供一种关于权力的有意义的重5
11权力:一种“本质上争议的概念”还是“家族相似性概念”?①②③④See Steven Lukes ,Essays in Social Theory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7,p.165.
参见郭秋永
:《解析“本质上可争议的概念”:三种权力观的鼎力对峙》,《人文及社会科学集刊》第七卷第二期,1995年,第201页。
See Peter Morriss ,Power :A Philosophy Analysis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2002,xvii.
See Charles Taylor ,Foucault on Freedom and Truth ,Political Theory2(1984),pp.172-173.
法制与社会发展
要解释。
”[2](P420)关键问题不是判断哪一种界定真正抓住了权力的本质(这种判断往往以牺牲其它理论为代价),不同观点可能都对权力的某个重要方面进行了有意义的解释。
豪格同样面临相对主义诘难,“家族相似性概念”这种观点可能会被怀疑或拒绝,因为这种观点可能会被认为是在暗示,对于权力,无论何种使用方式都是可接受的,这可能会成为某些人不严肃对待其他学者之批评的借口。
但豪格辨称,自己的主张不会导致相对主义,因为所有的权力用法必须作为概念工具,通过实用主义(pragmatic)的标准(而非本质),被证实是或好或坏的概念界定。
[2](P419)如果一种特定的使用方式能够使研究者解释复杂的社会现象,就可以证明是一种有价值的界定。
这种观点赋予了研究者以自由,依照实际需要建构适合自身研究的概念工具,但这并非意味着学者可以完全凭意愿随意界定权力。
这是因为:一方面,概念界定应当能够胜任研究者的研究目的;另一方面,“惯常用法也构成了一种真正的限制”,[2](P427)完全背离惯常用法的界定只会成为孤芳自赏的纯粹私人语言。
将权力视为一种“家族相似性概念”,还意味着概念是语言游戏的一部分,从不同语言游戏中抽离出来的这些家族成员并不存在某种抽象的本质或核心。
不同研究目标与研究范式(paradigm)决定了不同的语言游戏,研究者在不同语言游戏之间无意识的转化,是权力讨论中乱象丛生的主要原因。
权力讨论中,规范性(normative)语言游戏与分析性(analytical)语言游戏最为重要,前者关注应然(ought),涉及研究者自身的价值判断,后者关注实然(is),涉及对社会事实的客观描述。
分析性语言游戏中,权力的三种面相只是一种描述中心的变化。
达尔强调权力的实际运作,但是实际权力行为受制于特定的社会限制,这种观察构成了第二种权力观,“系统偏好并非仅仅依靠一系列个人选择的行为得以维持”,[1](P26)社会限制是系统形式的一部分,这种理解形成了卢克斯的激进权力观。
当卢克斯拒绝将权力与结构等同,主张“权力应当与行动保持联系”,以避免“有权力的行动者通过归究于系统而逃避自己的责任”①,此时的卢克斯已经进入了规范性的语言游戏。
简单说,卢克斯的激进权力观在核心处存有矛盾:既关注权力的系统结构性,同时又强调权力与责任行动相关。
之所以存在这种不一致,正是因为卢克斯对于两种语言游戏的无意识。
简而言之,豪格之所以反对将权力视为“本质上争议的概念”,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
第一,卢克斯的观点存在矛盾,即一面主张围绕权力概念存在无法籍由理性讨论能够解决的争议,一面又认为存在一种最佳的权力界定,这种主张使得权力争论趋向于一种零和情景;
第二,将权力视为“本质上争议的概念”混淆了两种主要的语言游戏,即规范性语言游戏与分析性语言游戏。
就第一个方面而言,豪格直接将卢克斯的观点作为标靶,而对于卢克斯是否背离了加利的“原有精意”这一问题却几乎视而不见。
第二个方面的批评则凸显了豪格面临的一个重要理论困难,即原则上区分两种语言游戏是可能的,实践研究中却难以做到。
社会科学研究一直无法完全回避规范性因素的影响,加利的观点只是对这一事实的认可。
规范性立场决定了作者的学术意趣,也相应的影响到研究主题的选择和研究证据的取舍。
一旦承认价值因素是概念研究必不可少的部分,就必然会进入“本质上的争议性”情境。
此外,豪格还面临另一个理论困难,即如何才能确定大家是围绕共同概念展开的有意义的争论,而非概念混淆?如果概念不同使用方式的相似性并非是核心的、本质的,而是边缘的、外围的,那么是否还有必要将其同置于一个概念家族中?对此,豪格只是指出“能指(signifier)和所指(refer-ent)之间的关系,会随着语言游戏的变化而变化,但重要的是也不要过分夸大这些差异,尽管完美
①See Clarissa Rile Hayward,Steven Lukes,Nobody to Shoot?Power,structure and agency:A dialogue,Journal of Power1(2008),pp.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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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翻译技术并不存在,但是由于作者的理论并非是完全的私人语言,语言游戏的转化能够保持概念指
涉的某种一贯性。
”[2](P431)如果此种表述意味着权力的惯常用法保证了不同的权力使用方式之间的密切关系,则如下文所述,豪格与加利实有异曲同工之意。
三、权力是“本质上争议的概念”
:重新解读与回归加利对于“权力是本质上争议的概念”这一观点,豪格的批评主要以卢克斯为标靶,却忽略了对卢克斯与加利之间理论渊源的直接考察。
基于这种分析缺陷,本文认为,厘清加利与卢克斯之间的理论关系,或许可以更好的回应豪格的批评,亦可以对两种分析框架进行更有意义的比较,而此项工作应当以对加利的重新理解作为起始。
(一)“本质上争议的概念”:一些问题的澄清与界定
1.积极评价和消极评价
在加利的论文中
,“本质上争议的概念”仅仅指涉某些有价值的成就,即仅仅涉及那些具有积极评价特征的概念(如民主、艺术),但其继受者却不囿此限,例如瑞坦(Reitan )就主张作为一个“本质上争议的概念”,“强奸是一个强有力的词汇,充满感情意味和评价性意义。
将一种性行为称之
为强奸,是一种极端严厉的宣判。
”因此“强奸具有强烈的评价性特征,如何界定强奸具有重要规范性意义”。
①如果将消极评价性特征纳入研究范畴,那么无论是强迫他人做其本来不愿意做的事,还是阻止他人去做其本来愿意做的事,或是削减他人认识自身真正利益的理性能力,权力皆意味着一种支配性和
否定性力量—
——一种伤害,一种与自由相对的、消极的评价性概念。
当然,消极性并非是权力的唯一特征,福柯主张不应再从“消极方面描述权力的影响,……实际上,权力能够生产。
它生产现实,
生产对象的领域和真理的仪式”。
②帕森斯也主张权力关系并非是必然是某种“零和”现象,权力的
运用可以实现所有人期望的、并受益的集体目标。
因此,权力也可以是加利所谓的成就性概念,指涉有意义的人类成就。
2.概念争议的正和情境
豪格认为,将权力视为“本质上争议的概念”
,将会使权力争论趋向于一种零和情景。
类似批评也曾见诸对加利的评论,盖尔纳(Gellner )指出
,“加利,隐晦的背叛了自己的观点:本质上争议的概念背后隐藏着一个无争议的,明确界定的概念或范本。
”③弗里登(Freeden )也认为“对于这样一
个范本的假定是与本质上的争议性事实相抵触的,因为其假设了一个共识的或正确的观点”。
④实际上,对范例的这种解读显然是一种误解,因为加利同时指出
,“范本的不同特征可能会被不同的评价者赋予不同的重要性……必须说明的是,对于范本成就的承认和接受,必须具有我们赋予本质上争议
的概念的那种开放性特征。
”[3](P176-177)由此可见,范例本身也是开放性的,所以“当我们检视了这些概念的不同使用方式和代表性讨论之后,就会发现并不存在一种可以设置为正确的或标准的
唯一用法”。
[3](P168-169)因此,与豪格一致,加利同样认为“本质上争议的概念”不存在一个单质的核心或唯一正确的界定。
但是,如果不存在一个共同的核心,又如何确定争议各方乃是争论共同之事呢?正如瑞坦所言,复杂概念总是存在一些灰色区域,所谓灰色区域,是指“它们被争议概念的某些解释方案承认
属于此概念的范畴,但却为其他解释方案所排斥”。
“灰色区域本身也是不稳定的,它是争论所形成7
11权力:一种“本质上争议的概念”还是“家族相似性概念”?①②③④See Eric Reitan ,Rape as an Essentially Contested Concept ,Hypatia2(2001),p.43.
参见[
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18页。
See Ernest Gellner ,The Concept of a Story ,Ratio9(1967),p.53.
See Michael Freeden ,Ideologies and Political Theory :A Conceptual Approach ,Clarendon Press ,1996,p.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