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收费报告和省管收费单位收费监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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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收费报告和省管收费单位收

费监管服务系统培训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苏价费[2018]4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4.02

【实施日期】2018.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收费报告和省管收费单位收费监管服务系统培训的通知

(苏价费〔2018〕43号)

各设区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省各有关部门,省属、中央驻苏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价格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省物价局《江苏省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苏价规〔2017〕5号)、省物价局《江苏省收费动态监管服务系统应用工作方案》(苏价费〔2017〕203号)等法规要求,决定于4月中旬起开展2017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及分析工作,并对省属和中央驻苏有关单位开展江苏省收费动态监管服务平台系统(简称省收费监管服务系统)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收费报告

(一)报告范围

1、全省范围内实施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单位(包括行政事业性及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2017年度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及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情况。

2、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向上级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含电子版、纸质版)逐级汇总报送2017年度收费情况及分析报告。

(二)报告内容和方式

1、收费单位报告

全省各级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按省收费监管服务系统短信群发功能推送的报告要求,以书面形式填写《2017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附表1)表一中列明的单位性质、收费总体情况和收费执行情况,以及表二中列明的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性质、应收和实收标准、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金额、支出金额等内容,加盖公章后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同时,通过省收费监管服务系统分级报送收费数据信息(网址见附表2)。对收费单位报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责成其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

驻苏中央直属收费单位,直接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各级垂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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