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优惠政策(开平区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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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政策汇总(2011省厅完整版)

惠民政策汇总(2011省厅完整版)

财政惠民政策一、财政惠农政策(一)支持重大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2011年省财政安排省水利重点工程资金25.56亿元,重点支持新一轮治淮、沿海水利建设、长江治理、中小河流治理、大型灌区改造、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有效提升我省防洪保安和水资源供给能力,逐步改善水资源、水环境与水安全,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利支撑和保障。

(二)支持小农水重点县建设。

2011年省财政安排小农水建设资金8.5亿元,一是继续做好我省前两批44个小农水重点县项目实施工作,加强资金与项目管理,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二是根据中央、省委1号文件精神及财政部要求,省财政将增加投入力度,新增一批小农水重点县,进一步提高提高我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三)农村河道整治。

2011年省财政安排农村河道疏浚整治资金5.3亿元,用于支持各地疏浚整治农村河道3.5亿方,其中县乡河道1.8亿方,村庄河塘1.7亿方,并引导各地建立农村河道长效管理机制。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011年省财政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4.41亿元,支持解决280万农村居民和学校师生饮水安全问题。

(五)扶持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

继续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增量扩面,为地方搭建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平台,构建现代农业产业链。

加快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加强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发展,积极推进农业服务组织和服务形式的创新。

1、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2011年省财政安排7000万元,用于扶持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对当年新增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在300亩以上或单宗土地流转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土地流出方(入股农户)一次性给予100元/亩的补助。

2、推进农业科技进步。

2011年省财政安排农业三项工程资金3.2亿元,将围绕全省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支持现代农业重大技术示范推广,继续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

安排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1亿元,以解决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为主要任务,以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和开发为创新重点,以集成创新为主要手段,着力攻克一批产业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完善或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业核心竞争能力。

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

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

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2002年9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4号公布根据2005年9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9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括农场、林场内部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包括在建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五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六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发展外向型经济奖励规定》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发展外向型经济奖励规定》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发展外向型经济奖励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唐政发[2006]7号【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4.21【实施日期】2006.04.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若干奖励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5日)废止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发展外向型经济奖励规定》的通知(唐政发〔200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唐山市发展外向型经济奖励规定》已经2006年4月14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唐山市发展外向型经济奖励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本市外向型经济发展,促进对外开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遵循科学合理、激励先进、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奖励种类和标准。

第三条曹妃甸工业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港开发区、南堡经济开发区,当年外资实际到位金额达到1500万美元以上的,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20000元;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授予“招商引资优秀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25000元。

外资实际到位金额比上年增加部分,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000元。

第四条各县(市)及丰南区、丰润区、开平区、古冶区,当年外资实际到位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20000元;达到1500万美元以上的,授予“招商引资优秀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25000元。

外资实际到位金额比上年增加部分,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000元。

第五条路南区、路北区、芦台开发区、汉沽管理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当年外资实际到位金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20000元;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授予“招商引资优秀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25000元。

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门市委员会,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江发〔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江发〔2011〕19号(2011年12月30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简称2011年中央1号文)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以下简称2011年省委9号文)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充分发挥水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幸福侨乡,结合《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我市“十二五”规划的部署要求,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2011年中央1号文明确指出,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

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不仅事关农业农村发展,而且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仅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

我市是广东省的水利大市,水利工程众多,约占全省的1/10。

近年来,我市以实施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型水库加固预案、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预案等为抓手,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水利建设,水利基础得到了进一步夯实,防灾减灾和水资源保障能力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我市所处的地理位置特殊,受洪、潮、涝、风、旱、咸等自然灾害袭击频繁。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的通知-江府办[2010]14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的通知-江府办[2010]14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的通知(江府办[2010]1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十三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以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惠低收入家庭的认定(一)持有江门市区(含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城乡常住户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可认定为享受本通知所列各项优惠的低收入家庭,发给《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证》:1.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2. 持有《五保供养证》的家庭;3.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或法定赡(抚、扶)养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三无人员”家庭;4. 月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足60%的孤寡老人家庭;5. 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足60%,且有家庭成员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家庭(重度残疾人包括:一、二级盲;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二级肢体残疾;一、二级智力残疾;一、二级精神残疾);6. 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足50%的“两老无儿女”家庭;7. 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足50%,且有家庭成员患有严重疾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的家庭。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享受本通知所列各项优惠的低收入家庭:1. 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家庭;2. 有超出居住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家庭;3. 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家庭;4. 拥有的银行存款,或拥有的有价证券价值能够维持日常生活的家庭;5. 拒绝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和管理机关进行调查、核查,致使其收入无法核实的家庭;6.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7.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8. 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家庭;9. 家庭成员有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行为的家庭;10. 无正当理由,擅自将土地承包权转租他人,或对承包土地人为抛荒的家庭;11. 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家庭;12. 有其他不应当享受优惠情形的家庭。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9•【字号】保市政[2011]90号•【施行日期】201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保市政〔2011〕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坚持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基本制度框架(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11年惠民工程的通知-惠市委发[2011]4号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11年惠民工程的通知-惠市委发[2011]4号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11年惠民工程的通知正文:----------------------------------------------------------------------------------------------------------------------------------------------------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11年惠民工程的通知(惠市委发〔2011〕4号)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第五次会议精神,突出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升华惠民之州,建设幸福惠州,市委、市政府决定2011年实施100项惠民工程。

为确保实施惠民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落实领导负责制实施惠民工程,是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促进民生、发展民生的具体举措,是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升华惠民之州的重要内容。

各级各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建立健全“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主动抓、责任部门全力抓、施工单位精心抓”的领导协调机制,把实施惠民工程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制订周密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对新增的惠民工程项目,牵头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迅速组织力量,抓紧制定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方案,把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细化。

对续建项目工程要根据新情况、新要求及时调整方案,保证工程按进度推进。

各责任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认真转变工作作风,按照职责分工,协作配合,努力形成实施惠民工程、解决民生问题的强大合力,确保惠民工程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群众,体察民情,集中民智,珍惜民力,针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问题,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全力推进,做好惠民工程建设的长期规划。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1年慈善公益活动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1年慈善公益活动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1年慈善公益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江府办[2010]125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益捐赠正文关于印发江门市2011年慈善公益活动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2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2011年慈善公益活动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江门市2011年慈善公益活动方案为切实做好2011年慈善公益活动,根据《关于每年定期举行江门市慈善公益万人行活动的意见及2006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江委办〔2005〕72号)精神,结合我市慈善公益活动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名称:江门市2011年慈善公益活动二、活动主题:助困、助学、助医、助残、助(就)业三、活动宗旨:传承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弘扬侨乡人民爱国爱乡、乐善好施的精神,调动海内外各界的慈善力量,大力筹集慈善发展资金,进一步促进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构建幸福安康和谐江门。

四、活动时间:2011年1月全面开展慈善公益活动;2011年2月1日至28日为全市“慈善公益活动月”;2011年的慈善公益活动持续至2011年12月底结束。

五、活动方式(一)“慈善公益活动月”期间,各市、区可采取万人行集会、慈善晚会等方式进行慈善公益活动,具体方式由各市、区根据实际制定。

(二)市本级定于2011年2月17日(农历正月十五)举行慈善公益万人行集会,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六、活动原则(一)统一部署,协调行动。

各市、区和市有关单位要按照市慈善活动总指挥部的总体部署,统分结合,共同做好2011年慈善公益活动。

(二)广泛发动,自愿参与。

贯彻自愿捐赠原则,综合运用各种募捐形式,深入发动海内外各界参与慈善捐赠活动,着力营造人人向善的捐赠氛围。

简洁版_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

简洁版_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发展建设用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确定的全省征地区片价标准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河北省征地区片价表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建设用地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遵循同地同价的原则,制定了全省征地区片价标准(附后),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

山区未利用地和坝上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价的60%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土地补偿费标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国务院有关规定出台前,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

土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

地上物补偿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制订,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江发[2011]1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江发〔2011〕14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2011〕1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重大战略意义1、重要意义。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是中央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局出发、科学分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作出的重要战略决策,是推进党和国家事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我市加快转型发展、建设幸福侨乡的迫切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社会事业长足发展,民生得到切实保障和改善,社会大局保持和谐稳定,但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不够高,城乡居民生活品质有待提升,社会管理和建设距离中央和省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不少差距。

随着当前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任务繁重,意义重大。

2、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发展、建设幸福侨乡核心任务,切实克服重经济建设轻社会建设、社会建设重管理轻服务、社会管理重治标轻治本的错误观念,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以完善社会公共服务为基础,以促进公平正义为导向,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全面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努力开创侨乡社会建设新局面。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政[2011]7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政[2011]7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政〔2011〕7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2011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已经2011年5月31日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河北省2011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四个一”战略的起步之年,也是深化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年。

根据省委七届六次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今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围绕加快发展和加速转型双重任务,把深化改革与稳增长、调结构、控物价、惠民生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加快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创新社会管理,以体制机制的创新推动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动力。

二、重点任务(一)全面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提高到90%以上,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同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负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辽宁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0〕79号),现就我省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自新征收标准执行之日起,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实行省、市(含市以下)1∶9的比例共享,就地缴入当地国库。

三、各级财政部门、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制定和采取有效征管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及代征手续费。

四、凡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结束——。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9]85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9]85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9.05施行日期2009.09.05文号江府办[2009]85号主题类别保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9]8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办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九月五日江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粤府办[2009]27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的通知》(粤金[2009]3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9]206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以保障农村住房安全为目标,加快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综合抗灾能力,构建和谐平安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三农”发展。

二、原则要求江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是以承保农村农户自有住房为标的,以农户自愿参保为原则,按市场化要求运作,政府对参保农户实行保费财政补贴,承保标的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坏获得合理赔偿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贴。

各市、区和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和推动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业务的开展,并积极配合、协助保险公司做好相关工作。

促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优惠政策

促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优惠政策

开平区促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优惠政策努力发挥信息化的渗透、倍增和创新功能,重点支持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优势产业。

第一条税收优惠政策:1、企业投资建设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项目或专项改造,税收实行“二免三减半”政策。

从项目建成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2、经认定符合国家扶持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按上级政策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区政府再给予企业免征所得税5%的优惠。

3、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在五年内结转抵扣。

4、鼓励企业引进、培养两化融合专业人才。

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各项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第二条土地使用优惠政策:1、灵活供应两化融合项目用地。

可通过国有土地权出让、租赁和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租赁等流转方式供应企业两化融合项目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区人民政府当年实施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减收40%。

2、鼓励企业兼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参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3、经认定符合国家扶持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鼓励企业采用厂房加层、翻建等多种措施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实施两化融合改造项目,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自有土地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三条资金支持政策:(一)设立开平区两化融合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1、引导企业规范两化融合推进工作,对于企业明确了专人和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的,区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2、企业重视两化融合项目建设,当年投产或达效的,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3、鼓励企业购置高端先进设备推进两化融合,其设备购置的进项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加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使用列入财政部财税…2008‟48号文件目录的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招商引资和外经贸目标任务及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招商引资和外经贸目标任务及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招商引资和外经贸目标任务及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3•【字号】冀政办函[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招商引资和外经贸目标任务及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11〕8号2011年3月1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11年全省招商引资和外经贸目标任务及考核奖励办法》已经2011年2月14日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全省招商引资和外经贸目标任务及考核奖励办法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0〕134号)和全省对外开放大会精神,建立和完善发展开放型经济的激励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2011年全省招商引资和外经贸目标任务:实际利用外资50亿美元、引进省外资金3000亿元、外贸进出口470亿美元(其中外贸出口253亿美元)。

将以上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各设区市政府(见附表)。

二、强化考核从2011年起,省政府把实际利用外资、引进省外资金和外贸进出口等指标列入对各设区市目标管理体系,并纳入省委印发的《河北省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定期组织专项督查,按季度通报进展情况,年终进行严格考核。

对实绩突出、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通报批评。

三、考核奖励(一)对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园区)的奖励。

1省政府对超额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设区市政府给予奖励,超过目标和增加比率多、贡献大的给予重奖。

实际利用外资超过责任目标且超过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每超额完成3000万美元奖励20万元;实际引进省外资金超过责任目标且超过额在100亿元以下的,每超额完成20亿元奖励20万元。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1年各市、区社会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1年各市、区社会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1年各市、区社会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江府办函[2011]107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1年各市、区社会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江府办函[2011]10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各险种参保率及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平稳、有效运行,推动我市社会保险朝着“城乡统筹、全民覆盖、人人享有”方向发展,根据省下达我市2011年社会保险工作目标任务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社会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分解下达,请遵照执行。

一、2011年各市、区社会保险工作目标任务2011年各市、区社会保险各险种参保人数、基金征收、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率,详见《2011年各市、区社会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附件1)。

二、2011年社会保险重点工作2011年社会保险重点工作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缴费人数)和基金征收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新农保参保人数目标任务以《印发江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0]311号)为准)。

三、工作要求(一)建立健全工作目标层级管理责任制。

各市、区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迅速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建立健全层级考核责任制,加强督办和通报工作,狠抓工作任务落实。

市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齐抓共管,加强联系沟通,创新工作方法,协同推进社会保险征收工作。

(二)建立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制度。

请各市、区编制《2011年各市、区社会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度表》(附件2),于每月8日前报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人:邓凯婷,联系电话:3272921,传真:3272921)。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支持旅游产业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支持旅游产业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支持旅游产业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9•【字号】湛府办[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支持旅游产业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湛府办﹝201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湛江市支持旅游产业发展优惠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旅游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湛江市支持旅游产业发展优惠办法第一条为吸引各类资本在我市投资兴办旅游产业,积极参与旅游开发经营,增强旅游发展后劲,促进全市旅游产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旅游业改革与发展建设旅游强省的决定》(粤发〔2008〕20号)和《关于促进粤西地区振兴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发〔2009〕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投资者在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区)、广州(湛江)产业转移园、湛江奋勇经济区(奋勇华侨农场)、临港工业园区范围内从事旅游产业经营的企业和新建或扩建的旅游项目,工商登记、税务注册在上述区域内的,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旅游项目包括旅游景区景点、星级酒店、旅行社、旅游车船、休闲康体文化娱乐设施、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和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它旅游项目。

第三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前提下,旅游项目在新建或扩建时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保障用地计划。

第四条新建和扩建旅游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7•【字号】唐政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1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鼓励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7号)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科学发展”为总揽,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重点项目建设、培育、改造为抓手,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坚持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产业聚集。

大力开展对标行动,着力推进节能减排,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促进配套产业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进一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步伐;着力推动企业搬迁改造,促进工业生产力布局向沿海转移,努力推进唐山由制造业大市向制造业强市转变,加快打造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主导相结合。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通过投资、减免税、财政资金扶持等多种方式,引领产业投资方向,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激发企业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坚持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相结合。

支持企业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自主创新体系,开展突破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发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改造提升产业技术水平。

加强对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特别要强化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以技术创新促进技术改造。

唐山医保缴费政策财政补贴标准

唐山医保缴费政策财政补贴标准

唐山医保缴费政策财政补贴标准记者从市医疗保险事业局获悉,2016年度唐山市(含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和高新区五区)城镇居民医保费征缴工作将从10月1日开始全面启动。

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医保费收取方式与去年相同。

但缴费政策、财政补贴标准等有所调整。

特困在校生缴费单位变化在校学生(含本地户口18岁以上和统筹区外户口的低保、残疾学生)以所在学校为单位集体参保。

非学生类居民和本地户口18岁以下的低保、残疾学生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外来务工人员的配偶及子女凭居住证中居住地址)所在的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居民医保政策变化1.居民医保当年征缴期为每月1日至10日(1日至8日申报资料,10日前缴费),居民医保下年度缴费期调整为每年10月至11月。

2.居民医保新参保人员参保、断保人员续保时,只缴纳当年个人缴纳部分,不补缴以前年度的医保费。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断保超过6个月续保的,执行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发生的医疗费自付,等待期结束后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新参保人员不执行等待期。

3.新生婴儿出生6个月(2015年6月1日以后出生)内在每月居民医保征缴期内参保并办结缴费手续的,出生后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可通过补录的方式予以支付;6个月内跨年度参保的,可自愿选择是否补缴上年度医保费(包括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补缴上年度医保费后,方可补录报销上年度出生后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

新生儿超过6个月未参保的,在其他时间参保时,不补录报销参保缴费前发生的医疗费。

4.居民医保代办机构(学校、社区、村委会等)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银行进账单,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打印收费收据后,认定为参保缴费完成。

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的参保人员,缴费完成后,不需执行等待期的,即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5.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已经缴纳下年度医保费的,如发生死亡、工作调动、转参职工医保、重复参保等情况,可办理居民医保退保手续,但须在当年12月20日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全年医疗保险基金账目结算工作前办结退费手续,退还个人缴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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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鼓励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符合开平区产业发展方向,税收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

第二章资格认定
第三条按开平区产业布局,坐落于现代装备制造工业区和北湖生态产业园区及区内其它区域的,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装备制造和现代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新建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局委托有关部门评估认定后,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章优惠内容
第四条土地优惠
新建项目土地出让金按每亩8万元计算。

企业按摘牌全额交付后,所优惠地价部分,自企业投产后两年内返还企业。

第五条税收优惠
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头两年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与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财政等额列支,作为政府扶持资金奖
励该企业,后三年按企业当年上缴增值税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财政等额列支,作为政府扶持资金奖励该企业。

第六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投资新建项目可免除征地管理费、人防异地建设费、城市建设配套费等所有区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未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进入企业收费、检查和执法。

现代装备制造工业区和北湖生态产业园区入园项目及省、市重点项目,达不到本政策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第七条优质高效服务
开平区政府相关部门对来我区投资兴业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全程协助企业及时办理公司成立的各种注册登记与土地组卷等手续。

第八条特殊优惠
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还可制定特别优惠政策。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分期建设项目,按每期具体建设情况分别制定优惠政策。

第十条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认定,按原始合同、协议、票据等计算。

第十一条凡达到优惠标准的项目,建设在园区内的由园区管委会与企业鉴定优惠协议,园区以外的由发改局与企业签订优惠
协议。

在项目建设完成投产后,经认定达到签订的优惠协议投资额的,由开平区政府兑现承诺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优惠政策自行终止。

1、项目按照约定时间,半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
2、按约定的投产时间超过半年的;
3、项目取得合法土地手续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转作他用的;
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内容发生改变的。

第十三条本政策未涉及的有关事宜,在具体投资中可以协商议定,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唐山市开平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201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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