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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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90716修订)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90716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地质环境或者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及其变化,进行定期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的活动。

第三条下列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地质灾害监测;(二)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三)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四)地质遗迹监测;(五)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

第四条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监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国际合作。

对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上级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包括地质环境监测现状、需求分析、规划目标、规划原则、监测网络布局、重点监测工程、经费预算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国家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全国地质环境状况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对全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2011修订)

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2011修订)

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2011修订)【法规类别】地质资料管理【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2.25【实施日期】2001.09.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2001年9月1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和,包括城市、农村、矿山的地表及地下空间的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地质灾害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保护、利用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地质环境管理实行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地质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与监督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从事地质环境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省外单位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应当经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验资质并登记。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地质环境管理办法是指为了保护和管理地质环境,维护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稳定发展,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政策。

地质环境管理涉及到土地利用规划、环境监测、灾害预防等各个方面,下面详细介绍一些具体内容。

首先,地质环境管理办法需要在土地利用规划方面进行管理。

土地利用规划是指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的规划措施,目的是保护土地环境和保障人类生存,应该充分考虑地质地貌条件,合理分区和布局,避免在地质环境敏感区域开展不适宜的活动。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应对土地利用规划进行评估和审批,严格控制开发建设区域,并加强对潜在地质灾害的研究和预警。

其次,地质环境管理办法需要进行地质环境监测。

地质环境监测是为了掌握地质环境变化情况,基于事实数据调整和改进管理措施,预防自然灾害和保护地质环境。

地质环境监测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监测、地下水监测、地表沉降监测等。

地质环境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和系统,定期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及时报告和预警。

此外,地质环境管理办法需要加强对地质环境灾害的预防和治理。

地质环境灾害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人类活动引起的地质灾害,如地震、地质滑坡、地质塌陷等。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应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和应急能力。

同时,加强监管和执法,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避免破坏地质环境。

最后,地质环境管理办法需要加强地质环境修复和保护。

地质环境修复是指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恢复和改善受到污染、破坏的地质环境,保护地质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应制定修复标准和方法,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机构,加强对修复项目的监督和考核。

综上所述,地质环境管理办法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

只有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和采取有效措施,才能保护和管理好地质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将不断完善和优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地质环境和社会需求。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介绍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介绍

3 我省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 全省总面积18.59万平方公里。地势大致为东、西、北三面环 山,中间低平,略呈向南敞开的不完整盆地
• 全省总面积中,山地占56%,丘
陵占24%,平原湖区占20%
• 地质环境复杂多样、地质环境资 源丰富多彩、地质生态脆弱多变
1、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威胁53万人的安全,威胁财 产170亿元。
相关法规
1986 1996 1995 2010 2004 2011
2009
2014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 1995年省政府令第69号)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2001年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相关办法》 2013年
相关法规
《办法》出台的意义

•该《办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 地质环境监测和管理工作的部门
行政法规,为今后地质环境监测
和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为建立 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和管理制度
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具有里
程碑式的意义。
《办法》将主要发挥4个方面作用
1
完善地质环境监 测管理制度体系 ,规范地质环境 监测行为
2
充分发挥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在地 质环境监测工作 中的主体作用和 地质环境监测机 构支撑作用
分级负责
省、市、县三级管理体系
省国土资源厅 省地质环境 总站
市国土资源局
市级地质环境 监测保护站
•依据行政区划,县级以上(包括县)的地方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的地质环境监测监督 管理工作。
科学规划
科学规划对主动有效地开展 地质环境监测工作,避免和 减轻地质环境问题给人民生 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具有 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23-27条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介绍64页PPT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介绍64页PPT

61、奢侈是舒适的,否则就不是奢侈 。——CocoCha nel 62、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 ,如日 中之光 ;志而 好学, 如炳烛 之光。 ——刘 向 63、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孔 丘 64、人生就是学校。在那里,与其说好 的教师 是幸福 ,不如 说好的 教师是 不幸。 ——海 贝尔 65、接受挑战,就可以享受胜利的喜悦 。——杰纳勒 尔·乔治·S·巴顿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介绍
26、机遇对于有准备的头脑有特别的 亲和力 。 27、自信是人格的核心。
28、目标的坚定是性格中最必要的力 量泉源 之一, 也是成 功的利 器之一 。没有 它,天 才也会 在矛盾 无定的 迷径中 ,徒劳 无功。- -查士 德斐尔 爵士。 29、困难就是机遇。--温斯顿.丘吉 尔。 30、我奋斗,所以我快

地质测量管理制度

地质测量管理制度

地质测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地质测量工作,提高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地质勘探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地质测量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地质勘探单位、地质从业人员、相关机构等。

第三条地质测量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准确、保密的原则,确保测量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四条地质测量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章地质测量管理机构第五条地质测量管理机构应当是具备资质、专业水平高的单位或组织,负责监督和管理地质测量工作。

第六条地质测量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章,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等,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地质测量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设备,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地质测量管理机构应当对参与地质测量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素质。

第三章地质测量工作流程第九条地质测量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按照测量计划和要求进行测量。

第十条地质测量工作中所用的测量设备和工具应当经过检定合格,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十一条地质测量工作中应当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测量方法和技术,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地质测量工作应当按照测量原则和程序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改变或篡改数据。

第十三条地质测量工作完成后,应当对数据进行审核和整理,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汇报。

第四章地质测量数据管理第十四条地质测量数据是地质勘探工作的重要成果,应当加以妥善管理和保护。

第十五条地质测量数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存储,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易查性。

第十六条地质测量数据应当定期进行备份和归档,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地质测量数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传递和使用,不得私自泄漏或篡改数据。

第五章地质测量质量控制第十八条地质测量工作中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地质测量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和评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地质环境监测站规章制度

地质环境监测站规章制度

地质环境监测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站的管理,确保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高效、规范、科学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地质环境监测站是从事地质环境监测、评价、预报和科学研究的专业机构,主要负责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预警、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工作。

第三条地质环境监测站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面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不断提高地质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地质环境监测站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地质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监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第五条地质环境监测站应当设立站长一名,副站长若干名,负责站的全面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站长、副站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

第六条地质环境监测站应当设立专业技术部门,负责地质环境监测、评价、预报等工作。

专业技术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地质环境监测站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

第八条地质环境监测站应当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提高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监测与管理第九条地质环境监测站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地质环境监测计划,制定本站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地质环境监测站应当建立健全监测制度,明确监测任务、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监测数据处理等内容,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地质环境监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制度,制定地质灾害预警预案,及时发现和处理地质灾害隐患。

第十二条地质环境监测站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制度,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价,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三条地质环境监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共享制度,确保监测资料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mapinfo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管理办法

mapinfo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管理办法

中地环发〔2004〕107 号关于印发《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处(室、中心)、单位:《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29日院务扩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自2004年11月开始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为院、政府、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地质资料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资料是指,院各部门及院委托项目承担单位在地质项目工作中,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和形成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由院出资(包括项目经费)所购买的纸质、电磁介质等形式的数据、报告、图件、软件等资料;院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报告评审会议及学术考察等活动所获得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院及院委托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规范上述除实物地质资料外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与管理工作,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汇交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科技情报资料中心(以下简称情报中心)负责院资料接收、整理、汇交、保管及服务工作,并提供资料利用服务。

各部门负责人督促和监督本部门人员按要求汇交资料。

第二章资料汇交第五条资料汇交包括:1.情报中心按有关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下达给我院项目的部门(单位)汇交资料;2.院各部门及院职工向情报中心汇交各类地质资料及专业技术资料,包括:在地质项目工作中获取和形成的原始资料、成果资料、实物资料;由院出资(包括项目经费)所购买的数据、报告、图件、软件等资料;院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报告评审会议及学术考察等等活动所获得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资料;3.院委托项目承担单位向院情报中心汇交原始资料、成果资料等项目合同中规定汇交的资料。

mapinfo-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mapinfo-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mapinfo-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中地环发〔2004〕107 号关于印发《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治理方法》的通知各处(室、中心)、单位:《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治理方法》差不多2004年7月29日院务扩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自2004年11月开始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和规范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资料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为院、政府、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按照《国务院地质资料治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治理条例实施方法》、《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治理方法》、《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项目治理方法》以及其它有关地质资料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地质资料是指,院各部门及院托付项目承担单位在地质项目工作中,通过各种方式猎取和形成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由院出资(包括项目经费)所购买的纸质、电磁介质等形式的数据、报告、图件、软件等资料;院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报告评审会议及学术考察等活动所获得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资料。

第三条本方法适于院及院托付项目承担单位,要紧规范上述除实物地质资料外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与治理工作,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及治理方法另行规定。

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汇交方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科技情报资料中心(以下简称情报中心)负责院资料接收、整理、汇交、保管及服务工作,并提供资料利用服务。

各部门负责人督促和监督本部门人员按要求汇交资料。

资料汇交第五条资料汇交包括:1.情报中心按有关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下达给我院项目的部门(单位)汇交资料;2.院各部门及院职工向情报中心汇交各类地质资料及专业技术资料,包括:在地质项目工作中猎取和形成的原始资料、成果资料、实物资料;由院出资(包括项目经费)所购买的数据、报告、图件、软件等资料;院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报告评审会议及学术考察等等活动所获得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资料;3.院托付项目承担单位向院情报中心汇交原始资料、成果资料等项目合同中规定汇交的资料。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创新3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止违 规行为 加强人才培养,提高管理队伍 素质
地质环境管理经验分享
分享1
定期开展地质环境 巡查,发现问题及
时整改
分享3
加强风险评估和预 警工作,防范地质
灾害发生
分享2
建立健全的污染物 排放监控体系,保
障环境质量
● 06
第6章 总结
地质环境管理实 效性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的落实 情况是评估地质环境改善 效果的重要依据。只有有 效的管理实践,才能真正 改善地质环境,提升生态 质量。评估结果将指导未 来的环境管理决策和政策 制定。
● 05
第5章 地质环境法规政策
地质环境管理法规
地质环境管理法规包括《地质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 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规的 出台旨在保护地质环境,预防地质灾害,管理地下水资源的 合理利用。
地质环境管理政策
地质环境保护 规划
制定和实施地质环 境保护规划,明确 目标和措施,促进 环境保护工作的有
● 04
第4章 地质环境修复与保护
矿山地质环境修复
01 后期治理
矿山环境综合整治
02 生态恢复
绿化工程、水土保持
03 矿山治理
环境监管、生态修复
土壤污染修复
修复技术
生物修复 化学修复 物理修复
污染源控制
源头治理 排放控制
项目管理
规划设计 进度控制 成本管理
地质遗迹保护
01 保护区划定
区域规划、管控措施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地质灾害风险评估
评估潜在的地质灾害风险 制定预防措施
地下水资源评估
评估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性 保护地下水资源

总局2007-第39号令-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总局2007-第39号令-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现发布《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主题词:环保法规监测令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一)环境质量监测;(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环境监测工作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组建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三)建立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四)组织编制环境监测报告,发布环境监测信息;(五)依法组建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网络管理制度,组织网络运行管理;(六)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适时组建直属跨界环境监测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一)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二)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三)负责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四)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科学研究,承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研究以及国际合作和交流;(五)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依法制定统一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9.02【实施日期】1999.09.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1999年9月2日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包括城市、农村、矿山、地下空间的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地质灾害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勘查、评价、监测、开发、利用、保护和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开发、利用、保护地质环境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造成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在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地质环境的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是环境保护规划的组成部分,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制定国土开发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应当符合地质环境保护要求,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地质环境论证意见。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程》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程》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程1. 引言随着矿业开发的不断进步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逐渐成为矿山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提高地质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制定本技术规程。

2.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技术规程旨在明确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的目的和原则,规范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的程序和方法,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的参考依据。

适用于各类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活动。

3. 术语和定义3.1 术语•矿山:指进行矿业开发的地质环境。

•环境监测:指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实时或定期的观测和分析,获取各类环境参数的数据和信息的活动。

•监测点:指安装传感器、测量仪器或人工采样的地点。

监测点应该选取典型,具有代表性。

•监测参数:指用于描述矿山地质环境状态和变化的指标,例如空气质量、水质、土壤质量等。

•监测方法:指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的具体技术手段和步骤。

3.2 定义•矿山地质环境:指矿山及其周边的地质环境,包括地质构造、地质岩层、地下水、土壤等要素。

•地质环境监测: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各个要素进行监测和评估,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土壤质量等环境参数。

4. 地质环境监测目的和原则4.1 目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的目的是为了了解矿山地质环境的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矿山管理和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

4.2 原则•科学性:地质环境监测应基于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全面性:地质环境监测应覆盖矿山各个要素和区域,全面了解矿山地质环境的状况。

•及时性:地质环境监测应进行实时或定期的观测和分析,及时掌握矿山地质环境的变化情况。

•可比性:地质环境监测应建立统一标准和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和一致性。

5. 地质环境监测程序与方法5.1 监测点的选取监测点的选取应考虑以下因素: - 矿山类型和规模; - 地质环境的分布和变化特点; - 矿山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 - 监测目的和要求。

5.2 监测参数的确定监测参数的确定应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的具体情况和监测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参数: - 空气质量:包括气体浓度、颗粒物浓度等; - 水质: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pH值、硬度、重金属含量等; - 土壤质量:包括有机质含量、酸碱度、重金属含量等。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管理,维护地质环境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监测目标1. 预警监测:对矿山地质灾害进行监测,早发现、早预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2. 事后评价:对矿山开采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地质灾害进行事后评价,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3. 环境保护:对矿山开采过程中对地质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保护生态环境。

4. 管理决策支持:为矿山管理部门提供监测数据,支持管理决策。

三、监测内容1. 地质灾害监测:包括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陷等地质灾害。

2. 矿山开采影响监测:包括地面沉陷、地下水位、地表水质、空气质量等。

3. 地质灾害事后评价监测:对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影响进行评价,提出处理意见。

4. 环境保护监测:对矿山开采过程中对地质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四、监测机构1.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

2. 矿山管理部门: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出台管理决策。

3. 环保部门: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评价,保护生态环境。

五、监测方法1. 地质灾害监测:采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激光雷达等技术进行监测。

2. 矿山开采影响监测:采用地面沉陷监测仪、地下水位监测仪、水质监测仪等设备进行监测。

3. 地质灾害事后评价监测:采用野外调查、实地测量等方法进行评价。

4. 环境保护监测:采用水质监测仪、空气质量监测仪等设备进行监测。

六、监测责任1.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并及时向矿山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上报监测数据。

2. 矿山管理部门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出台相应的管理决策。

3. 环保部门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评价,保护生态环境。

七、监测报告1.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中心每月向矿山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上报监测数据。

2. 矿山管理部门每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监测数据分析报告。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目录一、总则二、环境监测机构三、环境监测程序四、环境监测数据管理五、环境监测结果的应用六、法律责任七、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环境监测活动,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

第三条环境监测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二、环境监测机构第五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并按照资质认定范围开展环境监测活动。

第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监测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配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和人员,保证监测能力满足监测需求。

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环境监测程序第九条环境监测活动应当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监测方案应当明确监测目的、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等内容。

第十条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监测活动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方案,并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活动中,应当严格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操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活动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监测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泄露。

四、环境监测数据管理第十三条环境监测数据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保证数据的安全、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监测数据档案,对监测数据进行分类、归档和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环境监测数据的应用和共享。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59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地质环境或者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及其变化,进行定期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的活动。

第三条下列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三)地质遗迹监测;(四)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

第四条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监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国际合作。

对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完整word版)地质环境监测规程

(完整word版)地质环境监测规程

地质环境监测一、地质环境含义及地质环境监测内容1、地质环境含义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和,包括区域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环境等。

2、地质环境监测的主要内容地质环境监测的必要性(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五章规定P6):地质环境监测主要监测与人类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动态变化较大的、可能危害人类生存和发展或利用的地质环境,主要包括:地下水动态监测、地质灾害监测及自然地质保护区地质环境监测。

二、地下水动态监测(主要依据DZ/T0133-94)1、监测的目的及主要监测内容为了进一步查明和研究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掌握地下水动态规律,为地下水资源评价、科学管理及环境地质问题的研究和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地下水动态监测主要针对地下水开采区,即人类影响较大的地区,包括区域的及城市区的。

主要监测内容包括地下水的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等要素随时间的变化过程,通过地下水的露头,代表性的钻孔、水井、泉等,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和技术要求进行监测。

2、监测网点的布设2.1监测点的分类2.1.1地下水动态监测点依据监测内容可分为水位、水质、水量及水温监测点,通常水位、水温、水质可共用一个点。

2.1.2根据监测点的控制作用大小,可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地区级等三级监测点。

2.2监测网点的布设原则2.2.1对于面积较大的监测区域,应以地下水流向为主,垂直地下水流向为辅布设监测网;对于面积较小的监测区域可根据地下水的补给、迳流、排泄条件进行控制性布设。

2.2.1国家级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主要是控制国家的主要农业区、经济开发区及主要城市,监测的目的层应是具有现实的供水意义或开发远景的主要含水层,监测区内的名泉、大泉及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地热井应为国家级地下水动态监测点,主要布设在我国主要平原、盆地区及地下水作为主供水水源的城市区。

2.2.3省级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应在国家级监测网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控制次一级水文地质单元及具有供水意义和前景地区,监测点应包括区内代表性泉、自流井、地热井等。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全文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全文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监测活动,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和噪声环境的监测。

第三条环境监测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依法监测,依法披露监测结果。

第四条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环境监测活动第五条环境监测应当建立综合监测体系,定期对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

第六条环境监测应当包括定点监测、流动监测和应急监测等监测形式,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监测站点应当选择代表性、典型性和合适的位置,监测设备应当符合环境监测要求,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

第八条环境监测应当采取标准化方法和标准化操作进行,监测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合格考核,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第三章监测数据与信息管理第九条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无缺失,监测设备、仪器仪表和监测方法应当符合标准规范。

第十条监测数据应当及时上传至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平台,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测结果应当形成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污染事件的监测数据,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测机构与人员管理第十三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格,依法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严禁从事与本行业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接受规定的培训和考核,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

第十五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监测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给社会公众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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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地质环境或者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及其变化,进行定期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的活动。

第三条下列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地质灾害监测;
(二)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
(三)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四)地质遗迹监测;
(五)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

第四条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监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国际合作。

对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上级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包括地质环境监测现状、需求分析、规划目标、规划原则、监测网络布局、重点监测工程、经费预算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国家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全国地质环境状况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对全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承担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达到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四条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能力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相应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由地质环境监测点、地质环境监测站和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组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和技术规范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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