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粤教师〔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42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统称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有关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准确摸清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的数量、分布、年龄、工作年限和参加养老保险等基本情况。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市、县、乡镇是工作责任主体。
(二)坚持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原则。
(三)坚持客观公正、透明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对象范围(一)调查摸底对象范围包括:1.原民办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
2.原代课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
教师边远地区补助
教师遥远地区补助据教育部网站消息,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公布以来各地实施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截至xx年上半年,22个省份中已有20个省份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其中有14省份的实施县根本实现了乡村学校全覆盖。
按照中央1号文件要求,xx年9月13日,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落实xx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xx]106号),按照“地方自主实施、中央综合奖补”的原那么,对在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以下简称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
生活补助政策公布以来,教育部采取多种措施,全力推动地方实施。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积极谋划、真抓实干、稳步推进,实施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据介绍,目前多数地方出台实施方案抓好政策落实。
各地高度重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工作,切实加强部门协调,积极研制实施方案,下大力气推进工作落实。
目前,有连片特困地区县的22个省份中,已有16个省份在省级层面出台了全省的实施方案,4个省份由各连片特困地区县自主出台相关政策,其他省份也正在积极协调,预计年内出台。
另外,像山东、广东等没有连片特困地区县的省份,也结合地方实际,出台相关政策,对乡村教师实施补助。
截至xx年上半年,22个省份中已有20个省份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总体上,已经实施的地区,乡村学校和乡村教师的受益面相比照拟广,分别到达了90%和78%,其中有14省份的实施县根本实现了乡村学校全覆盖。
从各地出台的政策来看,许多省份的补助政策不只针对连片特困地区县,而是进一步扩大了覆盖面,使更多的乡村教师从中受益。
广西补助对象除了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外,还包括其他地区的教学点。
江西补助对象为全省范围内的山区、库区、湖区等相对艰辛遥远地区的农村屮小学。
青海、、、云南、宁夏等省(区)补助对象为全省所有乡镇及以下学校。
实施范围不断扩大实施地区覆盖率较高。
据了解,生活补助政策实施以来,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实施情况,共下达综合奖补资金21.14亿元。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粤财会函〔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财会函〔2020〕4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推进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将我省(深圳市另行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和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认定(一)公需科目学习及登记平台变更。
自2020年4月起,全省(深圳市另行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线上学习培训,统一登陆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的“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会计信息平台”)进行,完成规定学习任务后,学分自动登记和认定通过。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继续教育系统”)不再提供学习渠道。
(二)专业科目学分登记和认定。
自2020年4月起,全省(深圳市另行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分登记和认定,统一在“省会计信息平台”进行。
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省、市、县(区)财政部门分级负责。
(三)数据对接和证书打印。
自2020年4月起,全省(深圳市另行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省会计信息平台”完成规定学分登记和认定后,相关数据信息自动对接到“省继续教育系统”生成继续教育电子证书(一般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关于印发《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委)、财政局(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3月11日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建设人才高地,决定组织实施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简称“广东特支计划”。
一、目标任务在全省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支持一批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为“国家特支计划”选拔一批后备人才,为我省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目标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总体思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工作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突出高端引领,创新培养模式,加大支持力度,激发创造活力,培养造就规模宏大、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高层次人才队伍。
三、遴选数额与基本要求“广东特支计划”包括3个层次9类人才:第一层次为杰出人才;第二层次为领军人才,包括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宣传思想文化领军人才、教学名师、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第三层次为青年拔尖人才,包括科技创新青年拔尖人才、青年文化英才、百千万工程青年拔尖人才。
(一)“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百名南粤杰出人才培养工程)每年遴选一批,每批15名左右。
基本要求:有突出的学术水平,研究方向处于科技发展前沿领域,在本学科领域有重大发现和较大影响力,具有成长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的潜力。
(二)“广东特支计划”领军人才每年遴选一批,每批140名左右。
1、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每批30名左右。
基本要求:潜心应用研究,在国家和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确立的重点方向,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专项或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等重点项目,领衔高层次创新团队,成果具有重大创新性、产业化前景好。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6.24
•【字号】粤财社〔2019〕211号
•【施行日期】2022.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社〔2019〕21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等规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技工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委)、财政局(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3月11日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建设人才高地,决定组织实施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简称“广东特支计划”。
一、目标任务在全省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支持一批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为“国家特支计划”选拔一批后备人才,为我省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目标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总体思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工作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突出高端引领,创新培养模式,加大支持力度,激发创造活力,培养造就规模宏大、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高层次人才队伍。
三、遴选数额与基本要求“广东特支计划”包括3个层次9类人才:第一层次为杰出人才;第二层次为领军人才,包括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宣传思想文化领军人才、教学名师、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第三层次为青年拔尖人才,包括科技创新青年拔尖人才、青年文化英才、百千万工程青年拔尖人才。
(一)“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百名南粤杰出人才培养工程)每年遴选一批,每批15名左右。
基本要求:有突出的学术水平,研究方向处于科技发展前沿领域,在本学科领域有重大发现和较大影响力,具有成长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的潜力。
(二)“广东特支计划”领军人才每年遴选一批,每批140名左右。
1、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每批30名左右。
基本要求:潜心应用研究,在国家和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确立的重点方向,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专项或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等重点项目,领衔高层次创新团队,成果具有重大创新性、产业化前景好。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粤人社函[2011]1542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154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实到位,按照《通知》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制定了《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是我省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又一重大惠民政策,是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精神的重要举措。
《通知》实施后将妥善解决部分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实现老有所养。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严格按照经办规程的要求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设立绿色通道和服务专窗,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一次性缴费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反映。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蒋波************省地方税务局戴宏辉************二○一一年五月六日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制定本规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粤府办[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四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四)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责。
(五)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82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财政(税)局(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现将《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委组织部(干部六处)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反映。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保障公开招聘人员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见附件一)执行。
教师岗位参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见附件二)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体检工作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实施。
体检所需费用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年度经费预算中支出。
第五条体检对象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生的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
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因体检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可以在同岗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第二章工作要求和程序第六条体检工作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体检医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体检组织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医院范围内安排体检医院和体检时间。
如果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较多,可按照招聘岗位和体检人数,分成若干小组分批进行。
广东省关于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的暂行办法(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广东省关于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的暂行办法(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粤人社规[2018]6号【适用区域】广东省【发布时间】2018-08-15【生效时间】2018-09-01【关键词】安全,劳动保护,工伤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卫生计生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了规范我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促进工伤预防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等有关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的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15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的暂行办法关于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促进工伤预防工作依法依规运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13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保基金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96号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3页(P65-6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7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J], ;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J],
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 [J], ;
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试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
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J],
5.《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试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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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粤财社[2014]143号•【施行日期】201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43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民政局,顺德区财政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为规范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2014年7月10日广东省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养老床位建设补助,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供养、居家养老照料服务,以及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贴等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充分发挥资金引领、示范带动作用,择优扶持,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0.04.22•【字号】粤劳社〔2000〕53号•【施行日期】200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53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各技工学校:为不断提高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素质,保证教学质量,促进我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反映。
二〇〇〇年四月二十二日广东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不断提高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素质,促进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参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术培训教研机构的在职教师(以下简称技校和培训机构教师)。
第三条技校和培训机构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教师进行提高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水平、心理和业务素质以及教育科研能力、生产操作技能的进修或培训。
第四条技校和培训机构教师进修,是指参加提高学历层次的学习,包括大专、大专升本科、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等学历班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的学习。
培训是指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学习,主要包括:教学管理人员、骨干教师、教师岗位资格、新任教师的培训;职业教育(培训)新理论,各专业(学科)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技能的培训和操作技能训练。
培训形式可采取函授、自学、业余、半脱产、短期脱产、全脱产和出国培训等。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1.02•【字号】深人社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3〕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81号)要求,进一步健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制度,提升技能劳动者综合素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1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第三章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第四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第五章项目制培训补贴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七章附则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8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健全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包括: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和项目制培训补贴。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制定、补贴申报系统的建设与维护、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以及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和市级项目制培训补贴的受理、审核与发放工作。
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制培训补贴的受理、审核与发放工作。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服务体系“新三化”建设三年工作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服务体系“新三化”建设三年工作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09.30•【字号】粤劳社〔2004〕117号•【施行日期】200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服务体系“新三化”建设三年工作规划》的通知粤劳社〔2004〕117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103号)的精神,全面推动我省就业服务事业发展,现将《广东省就业服务体系“新三化”建设三年工作规划(2005—2007年)》和《2004年广东省推进就业服务“新三化”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九月三十日广东省就业服务体系“新三化"建设三年工作规划(2005—2007年)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8月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就业服务体系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我省就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就业服务对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10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根据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以人本服务为核心,以促进就业为目标,按照“整合资源、完善体系、健全机制、优化服务”的方针,锐意改革,大胆创新,全面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提升就业服务水平,把就业服务全面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促进全省就业局势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07年底前,建成与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相适应的城乡统一、机构完善、重心下移、紧贴市场、内外联动、规范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和管理体系。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
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地级 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第 四条领取 失业 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职业介绍 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 中支付 ,其 他人员的职业介绍补 贴从同级促进就业再就 业资金 中列支。 第五条职业 介绍补贴标准根据免费职业介绍对象 实现就业再就业 的成效、签 订劳动合同 ( 协议) 的期限
障行政部 门认定 ,报省 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备案 。具体
l个工作日内,对 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 《 O 职业介 绍补 贴 申请表 》上签 署意见和盖 章后 ,一份留存,两
份退劳动保障部门,并正式发文下达 补助 资金,将 职
业介绍补贴资金直接 拨付到职业介绍机构的账 户: 3 劳动保障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3 日内向申 O 领补贴的职业介绍机 构下达一份 经劳动保障和 财政部 门审批的 《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 第 七条用于职业介绍补贴 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和 失
现将 《 广东省职业介绍补贴 办法 》印发给你们 , 请遵 照执行 。
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服务以及组织开 展远程招聘活动等项 目的补贴标准,按照工作量和实 ’
际效果给予补贴 。
广东省职业介绍补姑办法
第一 条根据 《 广东省人 民政府转发 国务 院关 于进 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 的通知》 ( 粤府 (0 )3 、 20 号) 6 《 广东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劳动保 障 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粤财社 (0 6 9 的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我 2 0 )6 号)
2 财政部门应在 收到经劳动保 障部 门审核的材料
好 ,没有违规收费及其他违法行 为,近三年没有 发生 求职者或用人 单位投诉事件 :() 3年均职业介绍成功人 数达5 0 以上, 自愿承担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 0人 ( 定点职业介绍机构管理 。定点职业介绍机构 二) 实行年审制,按属地管理原则 由县 ( 级 以上劳动保 区)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4.10•【字号】粤财采购[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3]12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为加强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建立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我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范、高效、廉洁,需面向社会招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由省财政厅负责组建和管理,精选符合规定条件、能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工作要求的专家入库,以备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验收时选聘。
二、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根据政府采购实际工作需要,按专业划分为十五类(除附件中所列的十三类外,另增加经济类和法律类),按21个区域细分管理。
三、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广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设,按照《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区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招聘初审工作,并在4月底前将本区域专家名单和相关资料上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选录入政府采购专家库。
广东省财政厅二○○三年四月十日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政府采购的科学性,做好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确保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提供评审、咨询服务时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尽责为职业守则;(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三)熟悉政府采购理论知识,具备一定的招投标工作经验;(四)本人愿意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能接受邀请并担任评委;(五)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条件。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 件 号】粤劳社[2005]74号【颁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5-06-03【实施时间】2005-07-01【时 效 性】有效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规范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的管理,现将《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00五年六月三日 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专项经费是指按照《省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的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
第三条各统筹地区按《省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比例安排使用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即: (一)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按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百分之二的比例安排使用。
(二)工伤预防费在保证储备金足额留存和工伤保险待遇、医疗康复费和职业康复费、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足额支付的前提下,按照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的百分之五的比例安排使用。
(三)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按不超过当年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三分之一的比例安排使用。
第四条工伤保险专项经费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必须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分开,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用于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开支、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章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五条工伤取证费占本项目40%。
使用范围为: (1)工伤事故认定的调查、取证费用,包括交通、通讯以及到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所需费用; (2)调查、取证的基本保障设备购置及使用维修费用(包括照相设备、摄像设备、录音设备、数据存储设备、手提电脑、交通费用等); (3)工伤认定案例分析所需费用。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粤人社发[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09〕7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方案根据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精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延长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9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的基本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和谐广东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对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投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
二、试点条件和资金提取额度试点期间,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以下简称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支出。
(一)试点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纳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1. 全市失业保险实现市级统筹;2. 全市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超过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3. 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4. 按规定足额上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
(二)资金提取额度。
各试点市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储备的前提下,将超出储备的滚存结余部分基金编列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支出预算,最高支出比例不得超过上年末基金滚存结余的40%。
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2015年3月30日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利、市政公用、通信、铁路、电力等项目。
第三条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下同)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
第四条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应当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款项方式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拨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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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财社[2014]12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6.09
【实施日期】2014.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
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社〔2014〕12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规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6月9日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提升我省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劳动者稳定转移就业,根据《印发广东省区域劳动力转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2〕6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减免劳动力培训费、提升劳动者技能、促进劳动者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1.及时组织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申报专项资金补贴,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严格审核。
2.严格按照技能晋升培训实施方案开展技能晋升培训工作,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认真组织绩效自评等。
3.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1. 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对技能晋升培训补贴资金进行清算,组织专家对竞争性分配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2.根据清算和评审结果,通过集体研究等程序及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送省财政部门审核,并履行分配方案公示、报批、信息公开等手续。
3.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
4. 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绩效目标。
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协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项目审核、申报和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
2.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
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二)省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2.协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申报补贴进行专家评审或审核。
3.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4.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用款单位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实事求是进行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要严格履行培训协议,按照培训项目的要求开展技能晋升培训,配备合格的师资、设备和场地,保障培训质量。
用款单位严格按规定组织用款项目实施,明确项目的规模、绩效目标、标准和主要工作内容,确保按期按质完成项目任务。
(三)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的,要确保专款专用、报账凭证真实、完整。
(四)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账,主动接受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监督。
(五)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并按规定实事求是开展绩效自评。
第三章补助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七条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的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含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下同)、“圆梦计划”补助,以及在保障当年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的情况下,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在下一年度与绩效挂钩通过竞争性分配用于技工院校与产业园区合作的培训项目、品牌培训项目、创业培训补贴、职业(工种)开发、人力资源调查与政策宣传、培训设备设施购置支出。
第八条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的对象为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的以下人员(统称学员):
(一)除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外的本省户籍城乡劳动力;
(二)外省来粤务工人员;
(三)余刑在24个月内的在粤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
第九条学员未享受过政府补贴培训的,参加本省有关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组织的职业培训或自学,获得本省颁发的资格证书,自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学员已享受政府补贴培训的,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须持有更高等级的证书(可跨工种),但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本省户籍贫困家庭学员参加职业培训,实现技能晋升并获得资格证书的,给予生活费补贴。
第十条技能晋升培训补贴项目及标准目录详见附件,同时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公布,未纳入目录的培训项目不享受专项资金补贴。
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职业标准开发情况及培训成本,适时调整培训项目目录,具体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布的培训项目目录为准,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各年度用于竞争性分配项目资金的具体用途、补助标准和补贴项目由省财政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额度、申报项目规模、专家评审情况等研究确定,并按规定在年度申报指南等文件中明确。
竞争性分配项目资金根据各地申报情况,采取竞争性分配或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并按规定实行项目公示、资金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等工作机制。
第四章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二)具体实施项目审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年度申报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按程序公示后报省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个人自费参加培训或自学获得资格证书,自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由本人通过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个人账号后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指标;获得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指标后,再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本省贫困家庭学员可同时申请生活费补贴)。
经信息系统验证通过后,本省户籍学员持规定的资料,向居住地或户籍地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提出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申请;外省户籍学员持规定的资料,向居住地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会同财政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提出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申请。
第十四条学员个人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应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三)居住证复印件(仅限外省户籍学员以及需要在居住地申请补贴的本省户籍学员提供);
(四)资格证书复印件(或http://“证书验证”栏目的个人资格证书验证信息页面打印件);
(五)广东省区域内制发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六)贫困户帮扶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