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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财社[2014]12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6.09

【实施日期】2014.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

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社〔2014〕12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规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6月9日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提升我省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劳动者稳定转移就业,根据《印发广东省区域劳动力转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2〕6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减免劳动力培训费、提升劳动者技能、促进劳动者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1.及时组织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申报专项资金补贴,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严格审核。

2.严格按照技能晋升培训实施方案开展技能晋升培训工作,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认真组织绩效自评等。

3.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1. 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对技能晋升培训补贴资金进行清算,组织专家对竞争性分配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2.根据清算和评审结果,通过集体研究等程序及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送省财政部门审核,并履行分配方案公示、报批、信息公开等手续。

3.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

4. 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绩效目标。

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协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项目审核、申报和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

2.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

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二)省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2.协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申报补贴进行专家评审或审核。

3.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4.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用款单位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实事求是进行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要严格履行培训协议,按照培训项目的要求开展技能晋升培训,配备合格的师资、设备和场地,保障培训质量。用款单位严格按规定组织用款项目实施,明确项目的规模、绩效目标、标准和主要工作内容,确保按期按质完成项目任务。

(三)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的,要确保专款专用、报账凭证真实、完整。

(四)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账,主动接受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监督。

(五)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并按规定实事求是开展绩效自评。

第三章补助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七条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的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含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下同)、“圆梦计划”补助,以及在保障当年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的情况下,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在下一年度与绩效挂钩通过竞争性分配用于技工院校与产业园区合作的培训项目、品牌培训项目、创业培训补贴、职业(工种)开发、人力资源调查与政策宣传、培训设备设施购置支出。

第八条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的对象为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的以下人员(统称学员):

(一)除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外的本省户籍城乡劳动力;

(二)外省来粤务工人员;

(三)余刑在24个月内的在粤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

第九条学员未享受过政府补贴培训的,参加本省有关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组织的职业培训或自学,获得本省颁发的资格证书,自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学员已享受政府补贴培训的,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须持有更高等级的证书(可跨工种),但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本省户籍贫困家庭学员参加职业培训,实现技能晋升并获得资格证书的,给予生活费补贴。

第十条技能晋升培训补贴项目及标准目录详见附件,同时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公布,未纳入目录的培训项目不享受专项资金补贴。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职业标准开发情况及培训成本,适时调整培训项目目录,具体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布的培训项目目录为准,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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