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价策略)第二节报关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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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上篇)

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上篇)

进⼝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上篇)
⼤家都知道进⼝货物是需要交关税的,关税的⾦额也直接影响进⼝需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对计算关税⾄关重要,确定了关税完税价格,才能准确计算后⾯应交的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

那么关税的完税价格如何确定呢,下⾯为⼤家介绍主要的两种⽅法。

⼀般进⼝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法》规定,进⼝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保险费。

确定进⼝货物完税价格的⽅法主要有两类:成交价格估价⽅法和进⼝货物海关估价⽅法。

1、成交价格估价⽅法
进⼝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为进⼝货物向卖⽅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付的价款和间接⽀付的价款。

对实付或应付价格进⾏调整的规定
在下篇⽂章⾥我们会为⼤家介绍第⼆种“海关估计⽅法”以及在确定关税完税价格时涉及的⼀些其他费⽤,⼀定要持续关注我们呦!。

第一节:进出口税费概述第二节: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第一节:进出口税费概述第二节: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CEPA项下的港澳产品比例应≥ 30%
2015/8/7 海关实务教案 21
3.加工工序标准
指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4.混合标准
直接运输规则条款:是指优惠贸易协定项下 进口货物从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 至中国境内,途中未经过该协定成员国或者 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
海关实务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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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5种方法)
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
“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 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 费。(即以CIF价格为基础确定) “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 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有 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 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2015/8/7 海关实务教案 20
•区域价值成分=【货物的出口价格(FOB)—非原产材料 价格)】/货物的出口价格(FOB)
主要贸易协定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亚太贸易协定》(孟加拉国、中国、印度、 韩国、老挝和斯里兰卡)使用非成员国零部 件的价值≤55%;原产于孟加拉国和老挝的产 品≤65% 《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来自自由贸易 区≥40%,非自由贸易区≤60% “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受惠国的价值≥40%
2015/8/7 海关实务教案 3
按照是否施惠划分
普通关税 优惠关税
最惠国待遇关税(正常关税)、协定优惠关税、 特定优惠关税、普惠制关税 按照是否按照税则征收划分
正税 附加税
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 关税
2015/8/7
海关实务教案

第二节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第二节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A.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同时购买卖方一定数量的其他货 物决定的. B.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销售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 决定的. C.进口货物进口半年后,将加工成品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卖方. D.生产进口货物的原材料、设备是由买方提供的.
答案:ABCD
第二节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某公司从日本引进家用电器生 产线,合同规定:该生产线投入生产一 年半后,按月支付生产利润的10%返 还给日方,期限一年.海关在审定进口 生产线完税价格时,可采用成交价格 的方法.(判断题)
4.计算价格方法:
既不以成交价格,也不以境内的转销价格为基础,而
。 是以发生在生产国或地区的生产成本作为基础的价格
P=(原材料价值+装配、加工费用)+ (利润+一般费用)+ (运抵输入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二节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5、合理方法: 当海关不能依次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
第二节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2、出口加工区内加工企业内销制成品估价办法
成品价格 内销环节 海关审定价格
成品内销

边角料及副产品 内销


第二节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3、保税区保税料件及制成品内销估价办法
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
边角料
料件
成品
料件
成品
及副产
料件 含国产 全进口 料件 含国产 全进口 品
征,相似的组成材料,相同的功
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
物。
第二节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2)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时间要素
时间要素是指相同及类似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其
中的“同时或大约同时”指在进口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 (3)关于相同及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的运用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1.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2.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二)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三)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四)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二、条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一)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二)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三)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四)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五)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六)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三、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二)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的确认及关税的计算

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的确认及关税的计算

(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认1.基本形式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认。

(1)进口货物以海关确认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准的CIF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正常成交价格是指成交双方不具有特殊经济关系,且该项货物在公开市场上可以来购到的正常价格。

所称的CIF价格,包括货价以及加上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包装、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等费用。

对于卖方付给我方的正常回扣、佣金,在合同内订明的,应从成交价格内扣除。

在成交价格外,买方另行付给卖方一部分佣金,应加入成交价格。

(2)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以从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地区)购进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CIF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上述相同货物是指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包括物理或化学性质、质量和信誉,但是表面上的微小差别或包装的差别允许存在。

上述类似货物是指具有类似原理和结构、类似特性、类似组成材料,并有同样的使用价值,而且在功能上与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

(3)如按上述规定,完税价格仍未能确定的,应当以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利润作为完税价格,上述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及利润经综合计算定为完税价格的20%。

2.几种特殊形式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认。

(1)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CIF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的、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CIF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如上述原出境货物在进境时的CIF价格无法得到,可用原出境货物申报出境时的FOB价格替代。

如上述两种方法的CIF价格都无法得到时,可用原出境货物在境外加工时支付的工缴费加工运抵中国关境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一切费用作为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审价的法律依据:《海关法》、《关税条例》、《海关审价办法》。

估价原则是:客观、公平、统⼀。

⼆、进⼝完税价格的审定 (⼀)、⼀般进⼝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进⼝货物完税价格应是“到岸价”,包括起卸前的保险费、运输及相关费⽤(如装卸费、搬运费等) ⽅法共六种,依次使⽤:成交价格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值法、计算价格法、合理⽅法。

特殊情况下,可颠倒使⽤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合理⽅法是原则⽽⾮⽅法。

1、成交价格⽅法 (1)、成交价格的定义 成交价格: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不同于发票或合同价格,它还包括间接⽀付给卖⽅的价款。

(2)、使⽤成交价格法的条件: ① 我对进⼝货物的处置和使⽤不受限制;如:限定⽤途、指定转售⽅等⾏为;但对转售地域的限制不构成限制。

② 货价不应受⽆法确定条件或因素的影响;如:搭售⾏为,以买⽅必须销售给卖⽅东西为前提。

③ 卖⽅不应还有⼆次收益的存在。

若有必须可以按照规定做出调整; ④ 买卖双⽅之间没有特殊关系。

可以有,但必须不对成交价格产⽣实质性影响。

(3)、调整因素 ① 计⼊因素:(以下各项共性:我⽅负担,但未纳⼊货价。

可量化) a、购货涌进以外的佣⾦和经纪费;向采购代理⼈⽀付的购货佣⾦,不计⼊完税价格中; b、与进⼝货物视为⼀体⽽⼜未纳⼊价格中须由我⽅负担的容器费⽤; c、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 d、由我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低于成本价销售给卖⽅或有关⽅,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可按适当⽐例分摊的协助价值:⼯、磨具、材料、⼯程设计、境外技术开发等 e、不是作为货物价格⼀部分的特许权使⽤费:如商标使⽤费、专有/利技术使⽤费等 注意:与货物⽆关的不能计⼊,费⽤的⽀出与向我国销售⽆关的不能计⼊。

f、返回给卖⽅的转售收益。

上述因素计⼊完税价格的条件:a、买⽅负担;b、未包括在价格中;c、有客观量化的资料佐证 ② 扣减因素:(条件:能与货价分清,在发票或合同中单独列明,否则不能扣除) a、机械、设备等进⼝后安装、调试、维修和技术服务费;(售后服务的费⽤⽽⾮货物进⼝费⽤) 注意:保修费⽤不得扣除。

第二节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第二节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A.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同时购买卖方一定数量的其他货 物决定的. B.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销售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 决定的. C.进口货物进口半年后,将加工成品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卖方. D.生产进口货物的原材料、设备是由买方提供的.
答案:ABCD
某公司从日本引进家用电器生 产线,合同规定:该生产线投入生产一 年半后,按月支付生产利润的10%返 还给日方,期限一年.海关在审定进口 生产线完税价格时,可采用成交价格 的方法.(判断题)
料件价格
进料加工的料件及 来料加工的料件及
制成品内销
制成品


边角料及副产品
进口环节*内销环节 Nhomakorabea*
海关审定价格

注:上述方法不能确定完税价格的,海关按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
2、出口加工区内加工企业内销制成品估价办法
成品价格 内销环节 海关审定价格
成品内销

边角料及副产品 内销


3、保税区保税料件及制成品内销估价办法
A 90 B 100 C 95
D 105
销售量(单位)
40 30 15 50 25 35 5
答案:A
销售价格(元)
100 90 100 95 105 90 100
例 国内某公司从比利时进口一批货物,经海关审查 该批货物不适用成交价格法,又找不到原产于比利 时的相同或类似的货物,而且也无法使用倒扣和计 算的方法。因此按照合理方法使用荷兰、卢森堡生 产的相同类似进口货物作为估价基础估价。
方控制
买卖双方为 法律承认的 商业合伙人
双方都直接 或间接地接 受第三方控

买卖双方为 雇主和雇员
关系
一方直接或 间接拥有、 控制双方5% 或以上公开 发行的有表 决权的股票 或股份。

第二节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第二节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注意:与货物无关的不能计入,费用的支出与向我国销售无关的不能计入。
f、返回给卖方的转售收益。
上述因素计入完税价格的条件:
a、买方负担; b、未包括在价格中; c、有客观量化的资料佐证
② 扣减因素:(条件:能与货价分清,在发票或合同中单独列明,否则不能扣除)
d、第一环节销售
e、向无特殊关系方销售
其中前三项是倒扣价格法的核心要素。
(2)、倒扣价格法应扣除的费用:
a、境内销售利润、支付的佣金和一般费用;
b、进口后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等;
c、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等国内税;
d、加工增值额(如果存在境内简单加工)。
③ 卖方不应还有二次收益的存在。若有必须可以按照规定做出调整;
④ 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可以有,但必须不对成交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
(3)、调整因素
① 计入因素:(以下各项共性:我方负担,但未纳入货价。可量化)
a、购货涌进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向采购代理人支付的购货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中;
进境是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审价方法审定完税价;留购时,以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8、租赁进口货物的估价方法
租赁期间,以租金为完税价格
租赁期满,已留购价格为完税价格
一次性交税的,以审定的租金总额或者货价为完税价格。
9、无成交价格货物的估价方法
相同或相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
(4)内销边角料和副产品,以内销价格为完税价格
2、加工区加工企业内销成品的审价方法
(1)内销成品,以内销时进口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2)内销边角料和副产品,以内销价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管理精品】报关员考试每日学习指导(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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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一、概述(一)含义“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从价税时要依法确定进出口货物应缴纳税款的价格。

也就是说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从价税时审查估定的应税价格,是凭以计征进出口货物关税与进口环节税税额的基础。

我国绝大多数进出口货物实行的是从价税,因而确定完税价格十分重要。

(二)我国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我国于2001年底加入世贸组织后,已全面实施世贸组织估价协定,我国对进出口货物海关估价的法律法规与国际通行规则衔接。

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是贯彻关税政策的重要环节,也是海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

目前,我国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可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法律层次,即《海关法》。

《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第二个层次是行政法规层次,即《关税条例》。

第三个层次是部门规章,如海关总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办法》)等。

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包括一般进口货物和特殊进口货物这两类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与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海关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有六种估价方法: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和合理方法。

这六种估价方法必须依次使用,即只有在不能使用前一种估价方法的情况下,才可以顺延使用其他估价方法。

但如果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提出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海关同意,可以选择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的适用次序。

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方法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是第一种估价方法,它建立在进口货物实际发票或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在海关估价实践中使用率最高。

2014报关员考试复习第五章讲义 第2节资料

2014报关员考试复习第五章讲义 第2节资料

第二节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一、我国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从价税时审查估定的应税价格,是凭以计征进出口货物关税及进口环节代征税税额的基础。

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三个层次)(1)法律层次:《海关法》(2)行政法规层次:《关税条例》(3)部门规章层次:《审价办法》、《征管办法》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海关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包括以下6种: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2、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3、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4、倒扣价格法5、计算价格法6、合理方法注意:这六种方法必须依次采用,但如果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提出要求,经海关统一,可以颠倒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的适用次序。

单选题(2005年考题):当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按照成交价格确定时,海关应当依次使用相应的方法估定完税价格,依次使用的正确顺序是:A、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合理方法B、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合理方法C、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合理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D、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合理方法答案:A单选题(2009年考题):海关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有:合理方法①;成交价格法②;倒扣价格法③;计算价格法④;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⑤;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⑥。

采用上述六种估计方法的正确顺序为()A.①②③④⑤⑥B.②⑤⑥①③④C.②⑥⑤③④①D.①②⑥⑤④③答案:C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重点)(1)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2)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进出口税费概述第二节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课件

进出口税费概述第二节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课件
第六章:进出口税费
第一节:进出口税费概述
第二节: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第三节: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和税率的适用 第四节:进出口税费的计算
第五节:进出口税费的征收 第六节:进出口税费的退补和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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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进出口税费概述
一、关税的概念及分类
• 关税的征税主体:海关 • 关税的征税对象: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 • 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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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 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 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2)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
(3)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4)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5)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2.完税价格和关税税款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3.关税税款及进口环节税和滞纳金等税费的起征点为50 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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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关税税款的计算
(一)从价关税
• 应纳税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税率
• 例题:上海某公司购进日本产液压千斤 顶一批,成交价格共FOB名古屋11000美 元,运费198美元,保险费率3‰,经查该 汽车适用税率为3%。外汇折算价为1美 元=6.07元人民币。求进口关税。
•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 出口该货物向买方直接收取或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 不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因素:出口关税税额;境 外的运费和保险费
•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1+出口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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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依次以下列 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估价方法含义完税价格成交价格/计算方法调整因素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成交价格法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佣金分为:购货佣金(买方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

)和销售佣金(卖方佣金)要计入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卖方向中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和间接支付的价款★计入因素①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济费用②与进口货物作为一个整体的容器费③包装费④协助的价值⑤特许权使用费⑥返回给卖方的转售收益★扣除项目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③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④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⑤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成交价格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否则不能适用成交价格方法①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权不受限制②货物的价格不应受到导致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③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的从买方获得因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任何收益,除非按照《关税》及《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出调整。

④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不影响价格。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相同货物:指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

倒扣价格方法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第一环节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来估定完税价格。

条件①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将该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②按照该货物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③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的价格④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销售的价格⑤按照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合计销售总量最大核心要素①按进口时的状态销售②时间要素③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倒扣价格方法必须的倒扣项目:(记忆)①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时通常支付的佣金或利润和一般费用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保费。

报关实务课件-完税价格的确定过程

报关实务课件-完税价格的确定过程
A.确定该种货物完税价格的时点是“原进口时”,即料件原进口 时的价格,而非内销时的价格。
B.无论是料件、制成品或残次品内销,均以料件状态征税,制成 品或残次品需按规定折算成料件。
C.确定完税价格时以原成交价格为基础。
无论料件是否分不同时间、不同价格多次进口,只要内销时能找 到对应内销货物的原进口批次,均应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完税价格。
合同或发票价格不能认定为成交价格的,完税价格需另行确定。 使用成交价格以外的方法确定货物完税价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不符合成交价格定义、条件的规定,以及缺乏客观量化数据进行
调整的。
海关启动价格质疑程序,否定成交价格的。
(1)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 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 准确性的。
对该项规定,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理解:
1.起卸前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已经包括在进口货物的成交价 格中。
2.起卸前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中。
在这种情况下,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当按照买方实 际支付计算。
在判定出口地至进口地之间哪些费用应计入完税价格时,应依据 两项标准:
(4)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
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能通过价格测试或销售环境测试之 一的,则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如合同或发票价格符合上述定义及条件,则使用成交价格估价方 法确定完税价格。上述有关费用如有不符之处,但能进行量化数 据调整的,则仍可使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二)其他价格方法的审查确定
扣减项目:
相关税收及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必须同时满足“有关税收或费 用已经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有关费用是分列的, 并且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提供客观量化的资料;有关费用应在 合理范围内”。如贸易安排中未单独分列相关费用,或者缺乏客 观量化资料,则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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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报关税费第二节报关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一)一般进口货物一般进口货物:是指供境内消费,并对其全部价值一次性计征关税的货物。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使用率最高)进口完税价格尽可能采用货物的成交价格。

(1)完税价格——满足一定条件的经调整的成交价格+其他费用(包括: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与运费相关的费用、保险费等)。

公式定价是指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来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海关以买卖双方约定的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①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②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③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④结算价格符合《审定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判断题:公式定价的进口货物,由于销售合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而不是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因此该类进口货物不存在成交价格。

(错)(2)成交价格——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和间接支付的价款注:实付或应付——指必须由买方支付,支付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进口货物,支付的对象既包括卖方也包括与卖方有联系的第三方,且包括已经支付和将要支付两者的总额。

但不完全等同于贸易中实际发生的发票价格。

判断题:海关审定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价格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格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错)(3)关于“调整因素”(计入项目和扣除项目)①计入项目(+)(由买方负担;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中;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购货佣金(-):买方(支付)代理人A.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销售佣金(+):卖方(支付)代理人(由买方直接支付)经纪费(+):买卖双方(委托人)(支付)经纪人B.与进口货物作为一个整体的容器费(同一税则号)C.包装费:材料费、劳务费D.协助的价值(买方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向卖方提供)协助价值计入到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应满足的条件:由买方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的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可适当按比例分摊。

下列四项协助费用应计入:进口货物所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的价值;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的价值;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的价值;在境外完成的为生产该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工作的价值。

E.特许权使用费:买方为取得特许权(专利权或分销权等)而支付的费用两种情况除外:A、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B、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我国境内销售的条件F.返回给卖方的转售收益(能合理确定的)②扣减项目(-)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A.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B.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C.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及其他国内税;D.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E.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码头装卸费(THC):指货物从船舷到集装箱堆场间发生的费用,属于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相关费用,也不计入。

F.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a.利息费用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b.有书面的融资协议的;c.利息费用单独列明的;d.纳税义务人可以证明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具有的利率水平,且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与没有融资安排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非常接近的。

单选题:某企业从德国进口医疗检查设备一台,发票分别列明:CIF上海50000美元/台,境外培训费3000美元。

此外,合同列明设备投入使用后买方从收益中另行支付买方20000美元。

该批货物经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应为:()A、73000美元B、50000美元C、70000美元D、53000美元正确答案:C多选题: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的有:A、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B、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C、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D、作为该货物向我国境内销售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正确答案:ABC(4)成交价格本身须满足的条件①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不受限制,即:不受限制接受,限制不接受。

A.进口货物只能用于展示或者免费赠送的;这些情况之一视为限制B.进口货物只能销售给指定第三方的;C.进口货物加工为成品后只能销售给卖方或者指定第三方的;D.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者使用受到限制的。

A.国内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限制;下列限制不影响成交价格B.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C.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

②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应受到某些条件或因素的影响,由于这些条件或因素,导致该货物的价格无法确定。

A.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受到影响的情形B.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销售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C.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货物的价格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影响的。

③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获得因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上述收益能够被合理确定。

④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不影响成交价格判断题:进口货物的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时,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作为海关审定完税价格的基础。

(错)多选题:下列哪些情况海关可以拒绝接受申报价格而另行估价:A、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受到了卖方的限制,具体表现在买方必须将进口货物转售给卖方指定的第三方B、买卖双方达成的销售价格是以买方同时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它货物为前提C、进口方在国内销售进口货物所产生的收益中有一部分返还给出口方,然后这一部分收益的具体金额尚不能被确定D、进口方和出口方是母子公司,但上述关系并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正确答案:ABC2.相同及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在进口货物非因销售引起或销售不能符合成交价格须满足的条件时采用。

含义——采用与被估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及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被估货物完税价格的依据。

(1)相同货物: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除表面微小差异外,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

类似货物: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有相似的特征、材料、相同功能,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

(2)时间要素:“同时”或“大约同时”指进口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天内。

(3)方法适用:a、相同商业水平、大致相同数量不同商业水平、不同数量(要对差异进行调整);b、同一生产商同一生产国或地区;c、以最低成交价格为基础。

3.倒扣价格法——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第一环节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来估定完税价格。

“第一环节”是指有关货物进口后进行的第一次转售,且转售者与境内买方之间不能有特殊关系。

(1)上述的销售价格应同时具备的条件A.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将该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B.按照该货物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C.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的价格;D.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销售的价格;E.按照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合计销售总量最大。

(2)倒扣价格方法的核心要素A.先采用按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如果没有,应纳税人要求也可以使用经过加工后再境内销售的价格;B.时间要素——满足“进口时或大约同时”即被估货物申报日前后各45天或延长至各90天;C.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3)倒扣价格方法的倒扣项目A.该货物的同级或同种类货物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时通常支付的佣金或利润和一般费用;B.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C.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及其他国内税;D.加工增值额。

如果以货物经过加工后在境内转售的价格作为倒扣价格的基础,则必须扣除上述加工增值部分。

4.计算价格法(以生产国或地区的生产成本作为基础的价格)(1)计算价格的构成项目A.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B.向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C.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2)注意事项应纳税人要求,可以与倒扣价格法颠倒次序用,海关在征得同意后可以到境外核实有关资料。

5.合理方法——指不能依据上述几项方法时,根据公平、统一、客观的估价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的方法。

在运用合理方法估价时,禁止使用下列六种价格:(1)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销售价格;(2)在两种价格中选择高的价格;(3)依据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也就是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4)以计算价格法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者费用计算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5)依据出口至第三国或地区货物的销售价格;(6)依据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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