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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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制度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一、总则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除准备好必要的设备资料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被检设备按照规定进行了清理,盛装的介质排放干净,并与其他相关设备进行了可靠的隔离。

2)盛装易燃、有毒的设备进行了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保持分析合格。

3)需要打开、拆卸的,已经按照规定完成。

4)高温设备已经得到可靠冷却,满足工作条件。

5)需要设置隔离区的,已经进行了隔离,并设置了安全标志。

6)准备需要的电源、水等能源。

7)确定了配合和监护人员,有安全保护措施。

8)对数量较多或者大型设备的定期检验,需要设置现场检验检测办公场所的,应当提供办公场所。

对设立专门检验检测基地进行移动式设备的定期检验,其准备工作一般由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申请单位予以配合。

具体的条件和要求见特种设备相关的定期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程序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包括申请、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等程序:

1)申请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生产情况和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做好检验计划安排,并填写申报表(在相关网站上下载),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申报表同时报送设备的登记机关。

2)受理

检验检测机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安排检验工作,并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定期检验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人员进行监护和配合,并准备以下资料:

(1)设备档案;

(2)设备运行、维修等记录。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按照相应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规则进行。

4)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经过检验,对设备安全性能做出评价,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书;经检验,发现存在隐患需要整改、判废的,应当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四、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期限

1)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接到申报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作出安排计划,保证按时完成定期检验工作。

2)定期检验工作完成后,一般设备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定期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书,大型设备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书。对检验合格需要及时投入运行的设备,从事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可以在检验工作完成后的5日内,出具定期检验初步结论意见书并对此负责。

3)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或者初步结论意见书)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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