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与领事关系法[1]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四、国家派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 国家在国际组织的总部或密集 地所在地设立的机构。 其种类有
其种类有: 成员国的常驻使团 独立派遣:即独立于在东道国的使馆。 结合派遣:常驻使团和使馆和二为一。 其职务为
其职务为:
1、确保派遣国在组织中的代表权;
2、保持派遣国与该组织的联络;
3、向派遣国汇报组织的各项活动;
是调整国家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 制度的总称。 主要内容有:领事关系和领事馆的建 立、领事的派遣与接受、领事的职务、领 事馆与领事的特权与豁免等。
领事关系法的渊源主要是双边条约。 多边条约主要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我国于1979加入。
三、现代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特点
1、国家间的关系不断发展,使外交使团的 任务日益繁重和复杂;
是指一国根据与它国达成的协议,相 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 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三)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关系
1、两者的联系 2、两者的区别
1、两者的联系
(1)两国建立外交关系就意味着建立领事 关系。建立领事关系也常常构成建立外交 关系的初步。但断绝外交关系,不当然断 绝领事关系。 (2)外交官员和领事官员同属外交官员, 由外交部领导。 (3)外交使节也可同时执行领事职务。领 事也可兼办外交事宜。
外交关系的形式有:
1、正式外交关系,也叫正常外交关系,以 双方互派常驻使节为主要特征。 2、不完全外交关系,也叫半外交关系。双 方互派的外交使节停留在代办级别上。 3、非正式外交关系。两个没有建立外交关 系的国家直接进行外交谈判,互设某种联 络机构。 4、国民外交关系,具有民间性。
(二)领事关系
(3)作证义务的豁免。但如自愿并经派 遣国允许是可以的。
(五)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政府报告。 • 五、促进:
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之 间的经济、文化、科学关系。
使馆人员的类别
一、馆长 (1) 向国家元首派遣的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级位的馆长—大 使馆
•
公元5世纪,希腊城市国家之间交换特别使团已相当普
遍 ;古罗马人与一些邻邦之间的条约也是通过外交使节
达成的 。罗马公元395年分裂后,东部帝国的国王们经常
地向外国宫庭派遣使节以便观察并向其报告那些国家的政
治形势。
•
常驻使节制度形成较晚,15世纪时,意大利诸共和国
已开始向西班牙、德国、法国和英国派遣常驻的使节。
• 我国规定使馆馆长正式递交国书的日期为其在我国开始执行使 馆职务的日期,至于其他外交人员,通常以其抵达接受国的日期 为其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
• 二、终止
• ① 任期届满或派遣国政府召回。 • ② 接受国政府要求派遣国政府召回。 • ③ 两国断绝外交关系。 • ④ 接受国或派遣国由于政变或社会革命产生新政府。 • 以上也适用于其他外交人员。
15世纪,领事制度又由东方传回西方,意在荷兰、英国设立领事,英也在 荷、瑞典、挪威、丹麦和意大利设领事。
从16世纪起,领事改为由政府委派。17世纪,由于近代国家主权观念的发展, 设在西方国家的领事才不得具有对本国侨民的民、刑事管辖权。19世纪中叶, 领事裁判权制度依不平等条约强加于远东国家,直到二战以后才消灭。
外交团是驻在一国首都的各外国使馆馆长、馆员和其他 外交人员的总称。包括各国使馆馆长、馆员及其家属。
使馆及外交代表
第十四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二、使馆及外交代表
(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国 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 之。” 国家间建立使馆是通过双边协议,前提是建立 外交关系,馆址都选在一国的首都,不排除个 别的国家的使馆并不在首都。 我国与其他国家建交,坚持以承认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为条件。
(三)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代表系指使馆馆长和其他有外交官等级的 人员,其特权与豁免有: 1、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的人身不可侵犯, 包括他的住所、财产、私人文件不可侵犯。接 受国不得对外交代表进行任何方式之逮捕、拘 禁、或搜查。接受国官员进入外交代表的住所 执行公务,要经过外交代表的同意。 2、私人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得侵犯; 3、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外交代表在 接受国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权,包括刑事上的完 全豁免,接受国不能因为民事纠纷或者是行政 上的违法对他进行审判或加以处罚,外交代表 享有作证义务的免除。
(五)使节权及使馆人员 的派遣与接受
使馆馆长、武官的派遣,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 公约的规定,须征求接受国的同意。其他使馆 馆员,派遣国可以自由选派,无需征求接受国 的同意。但是,一国有权拒绝一个其认为不能 接受的人为驻在国的外交代表,在外交上称为 “不受欢迎的人”。 国书,亦称派遣国书,是一国元首发给接受国 国家元首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书, 其中写明馆长的姓名和等级,并请接受国元首 予以信任等。
(三)使馆人员的类别
1、外交人员:使馆馆长、参赞、武官、秘书 (一、二、三等)、随员; 2、行政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处理行政事务; 3、服务人员,如司机、厨师。
(四)外交馆长的等级
1、大使、教廷大使; 2、公使、教廷公使; 3、代办。 代办与临时代办的区别:代办是一级馆长,临 时代办则是在馆长职位空缺或不能执行职务时, 被委派暂时代理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人员。 西方国家还允许罗马教廷派教廷大使或教廷公 使。以上述三个等级的馆长相对应的使馆的名 称,分别叫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一)中央外交机关 (二)外交代表机关
1.使馆与外交代表(常驻) (1)外交关系与使馆的建立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国间 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
(2)使馆的职务
①代表 ②保护 ③谈判 ④调查和报告 ⑤促进
国际法学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3)使馆人员及其设置 注意:A.临时代办不是一级馆长。
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外国,代表 派遣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定外交任务的临时机 构。
2.特别使团(临时)
国际法学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是指使馆和使团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受的一定 的特殊权利、优惠待遇和一定豁免的总和。 了解:治外法权;代表性;职务需要等理论观点。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序言指出:“此等特权 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与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 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国际法学
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概念
外交关系:广义指国家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对外 政策,通过互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和通过参加国 际组织等各种形式的外交活动进行交往所形成的 关系。狭义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 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领事关系:指根据国家间协议,互派执行领事职 务的常驻机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关系。
国际法学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五)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1.使馆馆长与外交人员以及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 的家属(非接受国国民)享有一般特权及豁免权。 2.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家属(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 国永久居留)也享有一般特权及豁免,但有限制 3.使馆服务人员(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 留)仅有一般优惠。 4. 使馆人员的私人仆役(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 国永久居留),仅就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捐税。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九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主要内容1、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2、外交关系法1)外交机关与职务2)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外交人员)3、领事关系法1)领事机构与职务2)领事特权与豁免(领馆)一概述(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概念1、外交关系:广义指国家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对外政策,通过在本国外交机构、互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和通过参加国际组织等各种形式进行交往活动所形成的关系。
狭义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2、领事关系:指根据国家间协议,互派执行领事职务的常驻机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关系。
(二)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①两者都是执行派遣国对外政策的常驻国外机关。
②两者都是根据协议而建立,使馆馆长和领馆馆长都由派遣国国家或政府派遣。
③均受派遣国外交部门的领导。
在国外,领事还须受外交使馆的领导。
④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有一定联系,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即包括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在两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情况下,领事关系的存在可对促进两国外交关系的建立起一定作用。
2、区别①名义、地位不同②职务不同③工作地域范围不同④享受特权与豁免的程度不同,包括礼仪上的待遇不同。
(三)维也纳公约⏹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4.18签署,1964.4.24生效,成为当代外交关系法领域最基本的有拘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
至今有近200缔约国。
我国于1975 年11 月25 日加入该公约,但对有关条款保留。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7.3.19生效,我国1979年加入。
⏹在维也纳公约基础上,我国分别制定了1986年《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二外交关系法(一)外交机关A. 中央外交关系机关①国家元首②政府及其首脑③外交部门B. 驻外外交机关(外交代表机关)(二)驻外外交机关1.使馆与外交代表(常驻)(1)外交关系与使馆的建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国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
第七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全部)
(三)人员的派遣 1、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后,就会在对方首都互设使馆并交换使节。按照国 际惯例,一般互换同级使节,如双方一致同意,也可接受低于或高于自己所派 使节等级的使节。 2、使馆人员由派遣国任命,但接受国有权拒绝接受某人为外交代表,且不必 说明拒绝的理由。这是基于对接受国主权的尊重。在实践中,派遣国在任命某 人为外交代表之前,往往先征得接受国的同意后再正式派遣赴任。 3、需要事先征求同意的外交代表人选,主要是使馆馆长和武官。其他使馆人 员,派遣国可自由委派,无需事先征得接受国同意。但是,接受国可随时不加 解释地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的人”, 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为“不能接受”。 4、充任使馆馆长的外交代表应持国书赴任。所谓国书,是证明被任命的人为 派遣国元首或外交部向接受国元首或外交部派遣的外交使节的正式文书。大使 或公使的国书由国家元首签发,代办的国书由外交部长签发。一般来说,外交 代表需将国书亲自递交接受国元首或外交部长。按照国际惯例,外交代表在递 交国书后或向接受国外交部通知到达并将国书副本递交后,即视为在接受国开 始执行职务。 5、外交代表职务的终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任期届满或使命完成。(2) 本国召回。 (3) 接受国要求召回。 (4) 两国断交。 (5) 革命或政变产生新政府,原外交代表职务即告终 止。
五、外交团 1、概念 各国驻在一国首都的外交人员的总称。 2、人员组成 3、任务 4、团长的任命
六、中国的实践 我国于1975年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 条例》 主要有两点不同: 1、使馆人员携带枪支、弹药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2、确定在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对等原则。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1、治外法权说 2、代表说 3、职务需要说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职务
内容
保护、促进、协助、办理
开始
获得领事证书
终止
①派遣国通知接受国谓该员职务业已终了②撤销领事证书③接受国拒绝承认该员为领馆馆员
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馆特权与豁免
领馆的馆舍不得侵犯
专供领馆工作之用之部分
遇有火灾等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可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此时可进入领馆。
(可随时请求谒见国家元首,直接谈判)
公使
一国元首派向另一国元首的第二等级的使节
代办
一国外交部长派向另一国外交部长的使节(级别最低;临时代办不属于馆长等级)
使馆职员
外交职员:参赞、武官、秘书(有三等)、随员(具有外交官职位)
行政和技术职员
事务职员
派遣与接受
拒绝接受,无需理由;且不构成违反外交关系法的行为
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的比较:
联系:A、都属于国家的对外关系,服务于国家的对外政策
B、都属于一国的外交机关序列
C、使馆可以执行领事职务,特殊情况下,领事馆可以兼办某些外交职务
区别:A、重要性性不同。外交关系是国家间的往来关系,使馆在接受国全面代表派遣国,其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领事关系是国家间地方性的外交关系,领馆只在接受国的某个特定的地区代表派遣国,其活动范围一般限于协议规定的范围。
D、邮袋是否可以开拆不同。
使馆: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领馆:例外下可以。如果接受国有重大理由须开拆查验时,须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若派遣国拒绝的,应将邮袋退回。
我国有关外交和领事条例对维也纳公约的变动6点:
A、明确规定使馆和使馆人员携运自用的枪支、子弹入境,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
国际法 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5)其他特权。
13、外交官特权与豁免:
1)外交官的人身和财产不得侵犯。
2)司法管辖的豁免。
3)行动及旅行的自由。
4)面纳税、关税与海关的检查。
14、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外交官的家属。
2)行政技术人员的家属。
3)服务人员。
国际法 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说
1、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及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国家间的外交关系,以相互的外交活动为基础。
3、 领事关系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执行诸如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而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4、 领事馆的人员和使馆的一样,不论领馆的等级如何,领事馆的人员编制都是想同的,也分为领事官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三类。
5、 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事馆特权与豁免
1) 领馆馆舍不可侵犯。领馆只享有“有限制的不可侵犯权”其所受到的保护水平无疑较使馆为低。
2) 其他方面的特权与豁免。领馆在档案文件、通讯自由、免税、使用国旗国徽等方面所享有的特权豁免水平,仍与使馆大体相当。
4)私人仆役。
15、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享有
1)时间范围,享有豁免权的时间范围,从使馆人员进入接受国领土前往就任时起算,如果使馆人员在接受国内,则从其委任通知到达接受国外交部时起算。而特权豁免的终止时间,是该使馆人员在结束职务离境之时,或者离境指合理期间终了之时。
2)在第三国的地位,外交官在前往所就任或返回国时,有可能进过第三国。第三国若增发给所需的护照签证,就应给与外交官以不可侵犯权,确保其享有过境或返回所必须的其他特权与豁免。外交官的同户家属与其同性,或者单独旅行前往聚会或返回其本国时,第三国也应给予同样的特权豁免。至于使馆的其他人员,如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第三国只需让他们过境,而不必给予不可侵犯权和豁免权。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课件
03
领事关系法的主要内容
领事代表的等级与职务
领事代表的等级
领事代表分为特命全权领事、特命全 权公使和领事,具有不同的等级和职 务。
领事职务的种类
领事职务包括领事代表在接受国内执 行领事任务,如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 的权益,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等。
领事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特权
领事代表享有一定的特权,如司法管辖豁免、执行豁免等。
02
外交关系法的主要内容
外交代表的等级与职务
等级
大使、公使、代办,分为三个等级。 大使衔为一级,公使衔为二级,代办 衔为三级。
职务
外交代表的主要职务是代表派遣国进 行外交交涉、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参 加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等。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人身自由
外交代表在执行任务期间享有人身不可侵犯权,不受逮捕和拘留。
外交和领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外交关系是国家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的关系,涉及国家的主权和尊严;领事关系则是 在外交关系基础上,为促进两国之间的经贸、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由一国政府派遣领事官员在另一国境内 执行领事职务的关系。
联系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都是国家之间的关系,都涉及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且在实践中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往往相互 交织、相互影响。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欧洲的国际关系实践,但直到近代才 开始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发展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外交和领事关系法不断发展完善,涉及的领域 也不断扩大。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国际条 约和国际惯例,为各国处理外交和领事关系提供了法律基础。
第七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 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拘禁,接 受国对外交代表应表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 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任何 侵犯。
2、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 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享有与使馆馆舍同样 的不可侵犯权和保护。外交人员的文书、信 件及财产不可侵犯。
3、管辖豁免 ①刑事管辖的豁免(外交代表犯罪不受接受国 的管辖,原则上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四项例外); ③作证义务的豁免(经派遣国同意而自愿作证 者除外); ④管辖豁免的放弃与执行豁免的放弃,须由派 遣国明示同意放弃,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 着放弃执行豁免。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 1、联系 两者同属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两国同意建 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 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领事 关系的存在有助于建立或恢复外交关系。领 事与外交代表同属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 交部门领导。外交代表可同时执行领事职务; 若两国无外交关系,领事人员在获得外交部 门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也可兼办外交事务。
(三)领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
派遣国委派领馆馆长,应将领事委任书,通过 外交途径或其他适当途径送至接受国政府,领事馆 馆长经接受国准许方可执行职务。接受国发给领事 证书即是接受国准许的表示。领馆馆长取得领事证 书后方可开始执行职务。但领馆馆长在获得领事证 书之前可以临时执行职务。 一国如拒绝发给领事证书则无须向派遣国说明 拒绝理由。如果接受国同意,派遣国可以向接受国 致送通知,载明馆长的全名、等级等,以代替送领 事任命书。 馆长以外的领馆人员原则上由派遣国自由委派, 派遣国一般只需将名单连同职衔书面通知接受国即 可。
(二)使馆的职务 1、代表,即在接受国作为派遣国的代表。 2、保护,即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 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谈判,即代表本国政府与接受国政府进行 谈判。 4、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 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形,并向本国报告。 5、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关 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外交关系法o外交机关▪国家中央外交机关▪外交代表机关•常驻•临时o外交人员o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领事关系法o领事机构及其职务▪领事馆组成及人员派遣▪领事职务o领事特权与豁免▪领馆的特权与豁免▪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o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入使馆馆舍▪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入侵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尊严之事情▪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o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使馆的档案以及文件无论何时,亦无论位于何处,均属不得侵犯。
o通信自由▪接受国应该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使馆得采取一切适当方法,包括使用外交信差及明密码电信在内的方法通讯。
但使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使馆来往公文不得侵犯,来往公文指有关使馆及其职务之一切来往公文▪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外交信差享有人身不得侵犯权,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o免纳捐税、关税▪使馆所有或租赁的馆舍,免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捐税,但对其提供特定服务的费用,例如水、电、煤气、清除垃圾等费用,不在免除之列▪使馆办理公务(如办理签证、护照等)所收之费用及手续费免征一切捐税▪使馆公务用品(如办公用具、车辆等)准许入境,并免除一切关税及储存、运送及类似服务费用以外的一切其他课征o使用国旗和国徽▪使馆及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及在使馆馆长寓邸与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之国旗或国徽。
•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o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人身不可侵犯。
正当防卫,可以制止,其他不行▪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刑事管辖豁免。
外交人员享有绝对的豁免•民事及行政管辖豁免o例外▪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关于外交代表与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刑事管辖无例外地享有豁免
有限制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 管辖豁免的放弃:管辖豁免可以放弃,但放弃必 须由派遣国作出,而且必须是明示的。(出庭辩护 不是放弃豁免) 在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上管辖豁免之抛弃,不得 视为对判决执行之豁免亦默示抛弃,后项抛弃须 分别为之
管辖豁免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三种例外: (甲)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但 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之不动产不在此列; (乙)关于外交代表以私人身分并不代表派遣国而 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 继承事件之诉讼; (丙)关于外交代表于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 从事之专业或商务活动之诉讼。 此外,外交代表不得对其主动起诉案件中引起的反 诉主张豁免。 二、外交代表无以证人身分作证之义务。
★
使馆馆舍指供使馆使用和供使馆馆长寓邸 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各部分,以及其所 附属的土地,置于所有权属谁,则在所不 问。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人身不可侵犯
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 管辖豁免 免纳捐税(间接税、私有不动产捐税、遗产取得 税、继承税等不得免纳。)
免除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区分接受国 国民与非国民
★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2. 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 通讯自由 4. 行动及旅行自由 5. 免纳捐税、关税 6. 使用国旗和国徽 ★
使馆人员
使馆馆长 外交职员(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参赞、 武官、秘书和专员等 行政和技术职员:译员、会计、打字员等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六)使馆人员职务的开始与终止
(一)开始 使馆馆长在呈递国书后或者向接受国外交部通知到 达并将所奉国书正式副本递交后,即视为已在接受 国内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 (二)终止 1、任期届满: 2、派遣国召回 3、接受国要求召回 4、两国中止或断绝外交关系 5、国家或政府发生革命
三、特别使团
特别使团是指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派往他国或 国际组织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 特别使团的派遣应通过外交或其他途径,事先取得 接受国的同意。 特别使团应由派遣国的一名或几名代表组成,派遣 国可以从其中指定一人为团长。特别使团也可以包 括外交人员、行政和技术人员在内。 特别使团的职能应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双方同意而予 以决定。
四、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与使馆及其人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大体相同, 某些方面有所区别: 1、房舍不可侵犯受到一定限制 2、在交通工具上使用国旗和国徽的权利仅限 于“用于公务” 3、在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的例外方面,增加 了一类诉讼
五、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对接受国 的义务
1、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
(二)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的联系与 区别 联系
1、二者同属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两国同意
建立外交关系,同时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 系; 2、外交代表和领事同属外交人员组织系统, 由外交部领导; 3、外交代表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而在两 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场合,领事经授权也可兼 办某些外交事务。
(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国
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 之。” 过去往往缔结条约,近来多用换文或双方发 表联合公报等形式。
(二)使馆的职务
1、代表。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2、保护。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 派遣国国家及其国民的利益。 3、谈判。为解决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发生的问题, 代表本国政府与接受国政府进行交涉谈判。 4、调查和报告。通过合法的方法,掌握接受国的 国内情势及发展情况,并报告派遣国政府。 5、促进 。促进派谴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并加强两国间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合 作关系。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 (二)使馆的职务 • (1)代表: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代表: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 (2)保护:在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 )保护:在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 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 (3)交涉: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交涉: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 (4)调查: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 )调查: 的情况,向派遣国报告; 的情况,向派遣国报告; • (5)促进: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 )促进: 友好关系, 友好关系,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与 科学关系。 科学关系。
第四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与理论 • (一)概念 • 外交特权与豁免(diplomatic privileges 外交特权与豁免( and immunities)是指外交官及其他有关 ) 人员在国外履行职务期间根据法律规定 享有的不受驻在国法律管辖及其它优惠 待遇的权利。 待遇的权利。
• 四、使馆人员的派遣 馆长 • (一)任命同意 武官 • (二)赴任与到任 首席外交官到任后,应先见外长, 首席外交官到任后,应先见外长,商谈递交国 书事宜。应在最短时间内进行。 书事宜。应在最短时间内进行。 • 国书是派遣国元首给接受国元首的正式文件。 国书是派遣国元首给接受国元首的正式文件 是派遣国元首给接受国元首的正式文件。 格式一般是“任命×××为驻×××国大使。 ×××为驻×××国大使 格式一般是“任命×××为驻×××国大使。 请予以协助,信任。 请予以协助,信任。……” • 国书一般由元首签署,外长副署。递交国书一 国书一般由元首签署,外长副署。 元首签署 般都在隆重的仪式下由大使亲自向对方元首呈 递。
• 外交部门的长官一般称为外交部长 外交部门的长官一般称为外交部长 一般称为 (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s), ), • 外交部长的职权 贯彻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日常外交工作、 贯彻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日常外交工作、 领导外交部、 领导外交部、 进行或参加同外国政府代表团的谈判、 进行或参加同外国政府代表团的谈判、 签订条约等。 签订条约等。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 国家之间的协议
(二)使馆的职务 (三)使馆人员的类别 (四)使馆馆长的等级 (五)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使馆馆长 、陆、海、空军武官的派遣, 需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
→其他使馆职员,派遣国可自由派遣 → 接受国宣告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的人员
(六)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1)代表派遣国。 (2)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3)与接受国办理交涉。 (4)调查和报告。 (5)促进和发展派遣国与接受国 之间的友好关系。
(一)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二)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 区分接受国国民与非国民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
→ 一般始自就任时,终于离任时
(四)使馆人员在第三国的地位
→不可侵犯权和相应的豁免
1. 人身不可侵犯
→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 受特别尊重和保护
2. 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 可侵犯
→ 与使馆及其人员的大体相同
五、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对接受国 的义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 条例
理 论 依 据
法根 律据
治外法权说 代表性说 职务需要说
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 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 能有效执行职务
1.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2. 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 通讯自由 4. 行动及旅行自由 5. 免纳捐税、关税 6. 使用国旗和国微
2. 管辖豁免
→ 两类民事诉讼不能免除管辖
3. 作证义务的免除
→ 除法定情形外,领馆人员得被请 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
4. 免除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 5. 其他特权与豁免
第五节 保护外交人员安全的法 律制度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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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使馆制度
一、使馆的建立及使馆人员 (一)建立
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后,一般都在对方的首都 建立使馆。但需要双方合意,根据《外交关系公 约》规定,双方要达成协议,其形式包括外交照 会,联合声明或双方缔结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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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馆人员
1、使馆馆长:大使、公使(向国家元首派遣) 代办(向外交部长派遣)
8 6、还可办理领事等职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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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及其人员在接受国内 所享有的特殊优惠权利和免受接受国管辖的权利。
根据——职务需要说 二、内容
(一)使馆馆舍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所在国的义务:(1)积极:保护措施 (2)消极:不作为、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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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事关系
——国家之间在互派领事和执行领事职务的过程中 形成的国际关系
领事关系的建立由协议确定
无外领馆——领事办公的处所
(1)类型: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馆和领事代 理处
(2)领馆设立的地点、类别及其辖区等必须经接
17 受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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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家外交事务的领
导机关。职权:制定外交政策;任命某些等级的
外交人员;签发某些谈判代表的全权证书;与外
3 国签订条约和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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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交部门是:政府中专门的外交机关 (二)驻外外交机关 15世纪前都是临时驻外机关 17世纪形成常驻使馆制度 1、常驻使团 2、临时使团 / 特别使团
10 具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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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受侵犯。 所在国消极的不侵犯和积极保护 例外:(1)对外交人员犯罪行为的制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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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外交关系的重要国际公约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1969年《特别使团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Representation of States in Their Relations with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of a Universal Character 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遍性 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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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领事的特权与豁免 (1)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The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consulate (2)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The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consu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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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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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驻外外交代表机构 (3)驻外常设外交代表机构的任务(the functions of permanent envoys)
Representing (代表派遣国) Protecting(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利益) Negotiating(谈判) Ascertaining and reporting(了解和报告接受国 的情况) Promoting(促进两国关系友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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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被炸事件
思考:外交特权 与豁免的内容是 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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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交特权与豁免 (1)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The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diplomatic envoys
(2)外交特权的适用范围
The applicable scope of 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第十讲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主讲人:李寿平 法律博士、教授
一、General introduction of Diplomatic Relation 外交概述
Diplomatic Relation 外交关系
The law of Diplomacy 外交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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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交概述 1、外交关系(Diplomatic Re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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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馆制度 领事人员分为职业领事(career consul)和名誉领
事(honorary consul)
领事人员可以分为四个等级
总领事(consul-general) 领事(consul) 副领事(vice-consul) 领事代理人(consular a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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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馆制度 (1)领馆制度的历史沿革
The roots and development of consul system 领事的概念 Consuls are agents of a state in a foreign country, but not diplomatic agents. (领事是一国在他国的代表,但不是外交代表)
the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interests, mainly in the politics, economics and culture domain. (涉及国外利益的关系,主要涉及政治、经济、文 化领域)
2、外交关系法(The law of Diplom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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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交关系机关体系 (1)国内对外关系机构(the Diplomatic Services)
Chief of the state 国家元首 Government 政府 Foreign service 外交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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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交关系机关体系 (2)中国的对外关系机构( the Diplomatic Services of China)
(3)外交代表对驻在国负有的义务
The obligation of the diplomatic 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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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事关系法
1
2
Consular system
领馆制度
Consular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领事特权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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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北京理工大学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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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馆制度 (2)领事机关和领事人员
The consular institution and personnel 四级领事机关: Consulate on general 总领事馆 Consulate 领事馆 Vice-consulate 副领事馆 Consular agency 领事代理处 中国实行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三级制
(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但遇犯严重罪
行之情形,依主管司法机关之裁判执行者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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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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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外交关系的重要国际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the UN 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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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驻外外交代表机构 (2)人员(members of staff)
三个等级
Ambassador 大使 Ministers and envoys 公使 chargéd‘affaires 代办
其他人员
Counselor, secretary, military attaché , commercial representative, high commissioner, special envoy
Consular premises shall be inviolable to the extent provided in this article (领馆馆舍于本条所规定之限度内不得侵犯) The consent of the head of the consular post may, however, be assumed in case of fire or other disaster requiring prompt protective action. (惟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 馆长已表示同意。 ) Consular officers shall not be liable to arrest or detention pending trial, except in the case of a grave crime and pursuant to a decision by the competent judicial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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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根 据国际法或者有关协议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别权 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 The privileges which are possessed by diplomatic envoys are not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 but in the law of the receiving states in compliance with an international right belonging to their home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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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The Law of Diplomatic Relations 外交关系法
The system of Diplomatic Organs
The Diplomatic Organs in Foreign Countries
外交关系机关体系
驻外外交代表机构
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外交特权与豁免
President 国家主席 State Council 国务院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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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驻外外交代表机构 (1)机构(organs)
Embassy 大使馆 Legation 公使馆 Office of the chargéd'affaires 代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