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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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工作,确保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结合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网建设项目档案是指电网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采购(含招投标)、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竣工验收及试运行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纸质、光盘等不同载体的全部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下称省电力公司)等作为项目法人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输变电工程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应纳入电网建设管理程序、工作计划及合同管理。

在签订项目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合同、协议时,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有关方面提交项目档案的责任。

第五条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要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移交要与项目的立项准备、建设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项目竣工验收应同时包括对项目档案的验收。

第六条各建设项目都应统筹安排项目档案管理所需资金,明确必要的整理经费和设施、设备购置费。

第七条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保密工作相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八条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参建单位整理项目文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好所建电网建设项目的全部档案。

项目法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建设管理单位全权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项目建设各参建单位(部门)负责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电网建设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设计、监理、施工、调试、采购(含招标)、物资供应及运行单位均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标准或岗位责任制中,采取有效措施,抓好组织落实,做好项目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粤司〔2019〕20号-2019年1月9日

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粤司〔2019〕20号-2019年1月9日

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粤司〔2019〕2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要求,为了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背景下加强行政执法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需要,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行政执法中的基础性、支撑性、服务性作用,现将《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单位,请予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档案局2019年1月9日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行政执法中的基础性、支撑性、服务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执法档案的形成与收集、整理与归档及其他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部委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档案,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情况、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历史记录,包括通过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行政执法电子档案。

第三条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将行政执法活动纳入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行政执法案件网上办理、行政执法档案存量数字化和增量电子化管理。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促进档案的保护和利用,更好地服务公司生产建设经营各项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公司内部各单位在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公司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公司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公司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办公室负责公司档案专业归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公司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协调公司档案工作的发展,制定公司档案工作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下属单位档案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对贯彻档案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公司机关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接收。

(五)接收公司下属单位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的永久、长期档案的数字化档案。

(六)开展馆藏档案提供利用工作,为工程建设、生产、经营、技术、管理工作服务,组织协调各单位档案利用与信息开发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组织、指导开展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八)接受上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根据需要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单位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档案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各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上级和公司要求,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指导本单位下属部门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按照规定向公司办公室移交档案。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六条档案的收集、整理(一)上级、公司规定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整理,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据为己有。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银办发[2009]13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9.07.02【实施日期】2009.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年7月2日银办发[2009]132号)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政务公开档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4]259号文印发),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档案是指各单位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参考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计算机存储设备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是人民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档案资料移交前的管理工作。

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保证政务公开档案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查阅方便,防止政务公开档案损毁、散失、泄密,并接受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银行信用卡分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信用卡分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银行信用卡分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发展需要,规范信用卡分期档案日常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有效开展信用卡分期业务贷后管理工作,根据《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和《xx 银行个人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办理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日常的信用卡分期档案管理,即信用卡分期有关资料的交接、归档、保管、借阅和销毁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用卡分期是指我行信用卡家装、购车、车位、其他大额消费分期及“即享贷”现金分期等分期业务。

第四条信用卡分期档案是指我行在办理信用卡分期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重要文件和凭据。

主要由相关契约及凭据、借款人信息资料、分期用途资料等文件资料组成。

第五条总行信用卡中心对全行信用卡分期档案进行督促和管理,防范分期档案管理风险。

第二章分期档案管理模式第六条xx地区信用卡分期档案管理采取分段保管和信用卡中心集中管理的模式。

异地分行信用卡分期档案管理采取分段保管、信用卡中心和分行分工管理的模式。

(一)分段保管是指分期申请材料递交信用卡中心前由经办行经办人员负责保管,申请资料移交信用卡中心后由相应的分期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

(二)信用卡中心集中管理是指信用卡分期相关的申请及审批材料,含抵押权证及相关文件,在审批完成后,均统一集中由信用卡中心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三)信用卡中心和分行分工管理是指异地分行经办的信用卡分期,抵押权证及相关文件由经办分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他申请审批材料由信用卡中心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七条分期经办人、信用卡中心收件人、档案管理员职责和要求(一)分期经办人职责负责分期资料的接收、保管和向信用卡中心移交分期申请资料。

(二)信用卡中心收件人职责负责信用卡中心分期申请资料的进件接收和信息登记。

(三)档案管理员职责负责信用卡分期档案的接收、整理归档、日常保管、借阅和销毁工作。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间组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间组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间组织档案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云民民[2004]8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4.12.29
【实施日期】2004.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间组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民民〔2004〕85号)
各州、市民政局、档案局,省级民间组织:
现将《云南省民间组织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民间组织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民间组织的合法利益,促进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云南省档案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间组织档案是民间组织在依法登记和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民间组织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间组织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其主管的民间组织日常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民间组织和分支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

档案人员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部门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收集、整理立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7.10•【文号】银办发[2006]160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档案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7月10日银办发[2006]160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4]259号),结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实际,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结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是指人民银行各级反洗钱工作部门在开展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图表、音像、计算机磁盘、实物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是人民银行反洗钱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人民银行各级反洗钱工作部门应建立健全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查阅方便,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四条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严守档案秘密。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2.11.06•【字号】沪卫卫监[2002]81号•【施行日期】200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卫监[2002]81号)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下列要求开展建档工作:一、自2002年11月15日起,本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报送工作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将同步开展。

各区县卫生监督部门在发放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表的同时,向用人单位发放职业卫生档案表式(含电子表格),并要求用人单位自申报之日起2个月内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职业卫生档案。

二、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用人单位建档工作的总体实施,充分发挥辖区卫生资源网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三、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建档工作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定期汇总辖区职业卫生档案信息,实现档案信息动态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档案信息加强对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指导,分析辖区的职业卫生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档案信息应定期抄送辖区卫生监督部门。

四、卫生监督部门应利用档案信息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同时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二○○二年十一月六日上海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档案工作,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并向生产场所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职业卫生档案材料。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 律援 助条

决定 书
式样





山 东 省 司 法鉴 定 条 例 》


山 东省法
司 法鉴 定 援 助

指 派通 知
律 援助 条例
等 法 律 法 规规 章 及 有 关规 范





式样

性文 件 的 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责 解释

承办 司 法鉴定 法律 援助


本 办 法 由 山 东 省 司 法厅 负

保 密 的 法 律 法规 建 立 司 法
, ,

六 完 成 与 档案 管 理 相 关 的 其 他 工
鉴定 业务 档 案 工 作 制 度 并 接 受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和 档 案 行 政 管 理部 门 的 指 导 监督 和

检査
第 二章
第 八条

档 案 的 收 集 归 档 及管 理


第 五条

务档 案 的集 中 统



管理



档案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制

为 加 强 司 法 鉴 定 业 务 档案 的

度 不得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提 供 和 泄 露 鉴定

科学 化 规范 化 管 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业 务 档 案 的 涉密 内 容
定 材 料 应 当 通过 复 印 拍 照 或 者 其 他形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税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税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税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11.14•【字号】京国税[1997]195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税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国税[1997]195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档案是反映纳税人经营活动,纳税情况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基础资料,是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市自一九八二年提出建立税务档案以来,逐步实现了税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为了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工作,使税务档案的管理工作与征管改革相适应,在总结本市各区、县局税务档案管理的基础上,特制定《税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对试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市局征管处。

1997年11月14日附:税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工作,规范税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档案是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征收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是反映纳税人经营活动、纳税情况和税务机关征收活动的基础资料,是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税务档案由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统一管理。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应设置2—3人负责组织、指导税务所的税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并负责归档和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凡记录和反映税收征管直接形成的文件、报表、凭证、文书以及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均属于税务档案的归档范围,具体包括:一、税务登记类(一)开业登记1.税务登记表;2.税务登记信息表;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6.法人、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7.其他相关资料;(二)变更登记8.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9.税务登记变更项目通知书;10.其他相关资料;(三)注销登记11.注销税务登记审批单;12.结清应纳税款证明;13.其他相关资料;二、税种登记类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15.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及相关资料;1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三、纳税申报类17.各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资料及相关资料;18.财务会计报表;19.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和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及相关资料;四、税款征收类20.税款缴款书;2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22.减免税申请、批复及相关资料;23.退税申请表,收入退还书及相关资料;24.弥补亏损、提取管理费申请、审批及相关资料;25.限期纳税通知书;26.扣缴税款通知书;五、发票管理类27.购领发票审批单;28.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及印制发票通知书;29.缴销发票审批表;30.防伪税控申请审批表;31.发票换开验证资料;六、税务稽查类32.税务处理决定书;七、行政处罚类3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资料;八、复议、诉讼类34.复议决定书第五条税务稽查档案是税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由稽查系列立卷和归档,其管理按文书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廉政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廉政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廉政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廉政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廉政档案管理,进一步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2x年1月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2x〕26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神华党组〔202x〕106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了公司廉政档案工作的重要环节,明确了廉政档案的组织与职责、内容与收集、审核与归档、查阅与转递,以及档案使用等有关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公司本部部门负责人(正、副经理)、各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本办法所称廉政档案是指对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加强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反映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遵守党纪政纪及廉洁自律状况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廉政档案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建立。

领导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如实填写和提供廉政档案需填报的内容,不得虚报或瞒报。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公司纪检监察部是廉政档案归口管理部门,应指定廉政档案的专门管理人员,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廉政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第七条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指导并监督各所属单位廉政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管理以下人员的廉政档案:(一)公司本部部门负责人(正、副经理);(二)各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任前须报公司备案的领导人员。

第九条廉政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领导人员廉政档案;(二)收集、鉴别和整理领导人员廉政档案材料;(三)建立廉政档案名册,办理廉政档案的查阅、接收和转递手续;(四)廉政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及时对所管档案进行清点,并履行交接手续;(五)做好廉政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机关档案管理办法

机关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工作管理,妥善保管、利用好档案,为机关各项工作做好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及《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机关各科室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须按规定,统一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凡调离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交结清档案文件资料后调离。

第二章档案工作的组织管理第三条局机关对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档案室暂设在办公室,配置专门人员负责。

各科室须配备兼职人员负责本科室文件材料管理、归档整理及上缴工作。

第四条本机关档案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章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第五条凡是反映本机关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材料范围,包括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公文、电报、薄册、图表、书稿、照片、录音、录像、盘片、实物等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

具体有以下四个方面:(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1、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文件,以及普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2、上级机关召开的执行的会议主要文件材料。

3、上级机关领导视察、检查本系统、本机关工作时的重要批示、讲话、题词、照片、留言和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材料。

4、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本。

5、上级机关转发本机关的文件(包括报纸、刊物转载)。

(二)本机关政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1、以局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专业会议的整套文件材料(包括会议安排、通知、议程主席团名单、开幕词、工作报告、讲话材料、经验材料、技术材料、会议总结、会议纪录、会议简报、决定、纪要以及先进集体、个人名单和先进事迹等以及照片、录音、录像材料等)。

2、本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决定等文件材料)。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吉教学〔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教学〔2018〕30号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现将《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教育厅2018年12月5日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档案收集和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促使我省普通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劳及家庭政治、经济状况的个人档案材料。

学生档案是学校培养、教育学生过程中形成的第一手资料,是党和国家选拔录用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

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和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表现的各种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建)档和保管,以及学生档案的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档案工作是高校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档案管理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学生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四条学生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广大青年学生,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高校要加强对学生档案工作的领导,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要将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检查学生档案工作,为学生档案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档案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核准执业的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文字、照片、图谱、绘图、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及相关鉴定资料和鉴定文书归档件等,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专业档案。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保管好司法鉴定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做好保管和防护工作。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指导、监督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情况。

(五)完成档案管理其他工作。

第二章立卷、归档第八条司法鉴定档案的立卷工作,应谁鉴定谁立卷,边鉴定边收集整理,鉴结卷成。

多人参加的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某一鉴定人负责立卷。

任人不得将司法鉴定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九条司法鉴定档案按类别和年度,一鉴一卷、一卷一号立卷,鉴定归档材料数量较多的,可以一鉴数卷。

跨年度的鉴定事项,应在办结年度立卷。

第十条司法鉴定档案应包含足够的信息,确保能够证明和复现相关鉴定过程。

档案容可包括但不限于:(一)记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鉴定调查材料、鉴定取证或取样记录、鉴定/检验原始记录、原始图表、照片、光盘、鉴定意见讨论记录、专家意见或会鉴意见记录、鉴定复核和签发记录、鉴定文书底稿等;(二)相关鉴定资料:鉴定中所引用或采用的由委托提供的信息资料,如案卷、病史、临床检查记录、书证材料或旁证材料等;(三)鉴定文书归档件。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06.30•【文号】国统字〔2017〕98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17〕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1月24日国家统计局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2017年6月30日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文件的要求,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统计从业人员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从业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和共享等活动。

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记录,包括统计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统计信用行为信息。

(一)统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务、学历或职称、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行为信息包括:1.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2.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3.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4.执行国家统计政令情况;5.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6.其他与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天津市中国共产党党员档案管理办法

天津市中国共产党党员档案管理办法

天津市中国共产党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需要,切实加强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使党员的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党员档案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统一指导。

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党员档案,自发展党员工作开始由本单位党委或党总支负责统一管理,集中保管,需要转递为本人人事档案的材料转递到人事档案中,党员档案中只保留复制件。

第三条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四条党员档案分类及内容:(一)申请入党:主要包括:1、入党申请书(复印件)、2、入党申请人登记表、3、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实表。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主要包括:1、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汇总表;2、群团组织推优表;3、支委会(支部大会)会议记录;4、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5、培养联系人登记表;6、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1、确定发展对象征求党员意见会议记录;2、确定发展对象征求群众意见会议记录;3、支委会(支部大会)会议记录;4、发展对象备案表;5、入党介绍人登记表;6、发展对象政审表(复印件);7政治审查情况材料(复印件);8、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复印件);9、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考核鉴定表。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1、发展党员工作预审表;2、公示(范例);3、接收预备党员公示情况表;4、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复印件);5、支部大会会议记录;6、接收预备党员表决票汇总表;7、预备党员谈话记实表;8、党委会会议记录;9、预备党员备案表。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1、入党宣誓活动记实表;2、预备党员考察记实表;3、转正申请书(复印件);4、入党介绍人和党小组意见;5、预备党员转正征求党员意见会议记录;6、预备党员转正征求群众意见会议记录;7、公示(范例);8、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表;9、支部大会会议记录;10、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汇总表(复印件);11、党委会会议记录;12、预备党员转正谈话记实表。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统一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是指建设工程承发包(包括招标、直接发包和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等)、政府采购(包括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以及资产招租项目等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数字、图表、光盘等各种文件资料。

第三条区公共服务局业务管理科负责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招标(采购)人是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和保管的第一责任主体,确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区招标投标中心负责对本单位监管和操作项目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区公共服务局综合科负责对区招标投标中心档案的接收和保管。

各委办局、街镇,莘庄工业区招标工作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监管和操作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所代理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同时协助和配合招标(采购)人、区招标投标中心和各委办局、街镇,莘庄工业区招标工作部门做好所代理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五条依据沪建建管函〔2008〕2号文的规定,建设工程文件的保存期限自备案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资产招租文件的保存期限自备案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建设工程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保管期限自施工合同接受备案之日起,不少于1年,其中正本由招标人保管,副本由招标代理机构保管。

第二章档案的范围和内容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一)招标登记(二)资格预审(如有)(三)交易过程资料(四)合同文件(如有)(五)履约验收文件(如有)(六)争议或纠纷处理文件(如有)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一)预算执行文件(二)前期准备文件(三)交易过程资料(四)合同文件(五)履约验收文件(如有)(六)质疑或投诉处理文件(如有)第八条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发包项目档案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一)发包登记(二)发包过程资料(三)合同文件(四)履约审价资料(五)争议或纠纷处理文件(如有)第九条资产招租项目档案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一)招租登记(二)资格预审(如有)(三)招租过程资料(四)合同文件(五)争议或纠纷处理文件(如有)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归档整理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发包、资产招租项目档案整理参照此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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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是公司发展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企业拥有健全的档案资源,对维护企业的权益、开发新产品、开发人力资源、减少企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档案管理必须坚持统一、集中管理的原则,促进档案管理工作逐步向系统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发展。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编制《档案管理办法》。

一、科技档案收集方法和措施
㈠把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纳入科技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纳入承包合同、纳入经济责任制。

1、项目工程资料从立项申报到工程竣工过程中,公司相关部门必须指定一个档案协管员,负责在建工程从设计到竣工验收过程中产生的资料收集,管理。

各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按照各专业竣工文件编制内容,随时做好图纸修改、资料收集和积累工作,注意收集施工中采用的四新技术、特殊地质、重难点的科技攻关项目、地下建筑、地下管线、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隐蔽部位的资料,并应根据变更设计要求,及时修改施工图,填写工程日志,做到资料的齐全、完整、与准确、符合实际。

整理完毕并编制移交清册,由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核准后向档案部门移交。

重要项目文件材料移交应编写归档说明。

工程竣工付款结算应由工程承包方持有档案部门的“工程资料移交确认书”,财务部方能结算付款,否则,财务部不予结算。

以备资料延误或遗交、漏交现象。

确保项目档案齐全、完整、准确。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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