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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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企业联合
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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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立和规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中电联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电联的中文名称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LECTRICITY COUNCIL,英文缩写为CEC。
第三条中电联是全国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电力行业性组织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中电联以服务为宗旨,即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根据行业约规,实行行业管理,为全行业服务;按照会员要求,为企业服务;沟通与政府机关、立法机关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电力工业发展。中电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五条中电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经贸委、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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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中电联的住所为:中国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2条1号,邮政编码:10076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中电联业务范围:
(一)研究电力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及立法方面的建议;参与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二)组织制(修)订行业标准;组织制定自律性行规行约;负责电力行业可靠性管理;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定额;
(三)负责电力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开展电力行业需要的培训;管理中华电力教育基金会;
(四)开展电力行业有关的资质审查、质量认证和企业划型工作;
(五)组织和参与电力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开展现代化管理的研究,负责企业管理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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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和参与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组织经验交流,开展企业管理及法律事务等咨询服务;
(七)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编辑行业出版物,举办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协调会员关系;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中电联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九条申请加入中电联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设立的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电力行业性组织;
(二) 拥护中电联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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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有加入中电联的意愿。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中电联常务理事会讨论经过;
(三) 由中电联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电联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中电联的活动;
(三)获得中电联提供的信息、咨询和培训等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中电联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参与制定本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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