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
(二)个性特征 1.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3.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4.保险合同是标准合同。 5.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四、保险合同的种类
(四)根据投保次数 单一保险合同 重复保险合同
小明有一幢房屋,价值10万元,向一 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财产险。某同 学在另一保险公司工作,向小明推销业务, 小明又为该幢房屋投保了10万元财产险。 不久前,房屋毁于一场火灾。 小明向前述两家保险公司同时要求理 赔,按合同小明将获得20万元的赔偿,但 两家保险公司知晓小明重复投保后,均拒 绝完全赔偿,而只同意按比例赔偿。
2.1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保险同的形式1. 投保单(保书)
是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承保的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2. 暂保单(临时保单)
保险人在正式保单签发之前向客户提 供的临时保障的书面凭证。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3. 保险单(保单)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 正式书面凭证。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4. 保险凭证(小保单)
被保险人所持有的已经获得保险保障的 证明文件,即简化了的保险单。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5. 批单
保险合同发生变更后,在保险单或者保 险凭证上附贴批条。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一般法律特征
四、保险合同的种类
人身保险合同2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概述
2、特征:1)给付性非补偿性合同 2)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 3)保险责任为因意外事故而死亡、伤残 或因此支付的医疗费用 4)危险程度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和所 从事的活动,费率低于其他人身保险 5)短期保险
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 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 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 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 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 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试 问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
《保险法》第45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 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 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故意犯罪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是指在犯罪的实施过程中导 致的伤残或死亡,如果自杀是由故意杀人导致的,保险人不 负赔付责任 被保险人是否是故意犯罪的认定由审判机关经司法程序审判 定罪,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这里没有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 保险公司不得认定被保险人有罪;这里也不存在被保险人抗 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不属于法条所规定的保险人不 承担责任的情形。
4、保险期限的长期性,被保障的长期性,采取长期保险形式有利于降 低保费 5、责任准备金的储蓄性,人寿保险的纯保险费由危险保险费和储蓄保 险费组成,早期缴纳的保险费高于被保险人当年根据保险金额计算出来 的危险保险费,多出的部分构成储蓄保险费,历年储蓄保险费积存的终 值即成为责任保险金。保单抵押、退保是返还现金价值(责任准备金) 就基于此。 6、不存在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疾病等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既可以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又可以向第三者索赔 7、被保险人的限定性:只能是自然人 8、保险费不得诉讼请求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根底知识第一章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担当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担当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保险合同作不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可区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依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由于人的生命和躯体无法用金钞票衡量,故此种分类方法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量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地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一〕双务性。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二〕诺成性。
诺成性合同,是指不以交付标的物或履行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据此,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不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应属诺成性合同。
〔三〕非要式性。
依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方式,一般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法律知识: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两种保险合同的对比
法律知识: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两种保险合同的对比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两种保险合同的对比》,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句话强调了三个点:(1) 保险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只能是投保人和保险人;(2) 保险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权利义务的关系(即一旦成立了保险合同,又投保人一方支付保险费用,而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或者约定的保险事件出现或者期限届满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3)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射性合同。
对于射性合同而言,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
对投保人而言,支付了保险费,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这笔保险费用的效益,但也有可能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对于保险人而言,理赔的保险金会大于收取的保险费,也有可能相反。
(2)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因为保险人对投保人与被保人的信息不了解,而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内部运作也不了解,所以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依赖于彼此的诚实信用。
(3) 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独享合同主要条款的权利,保险合同采用格式条款,合同条款不允许更改,一方当事人受到严格限制,你需要同意不才能购买,如果不同意则不能购买。
(4)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5) 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一般是保险单的形式,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6) 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保险费是否缴纳不是合同成立法定条件。
【例题】1、保险合同与一般的财产性合同相比,具有哪个突出的特征( )A、公平性B、自愿性C、附和性D、互利性【答案】C。
根据保险合同具有的特征:保险合同是射性合同、最大诚信合同、附和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非要式合同、诺成合同。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要素及形式
双务性(bilateral)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另一方的义务 。
射幸性(aleatory)合同: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 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具有偶然性。就单个合同而言。
补偿性(indemnity)合同:保险合同的主要 目的是为了让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 经济状况。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二
分析: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了前妻陈女士有悖于情, 但的确是依法行事。王先生在保险合同是指定了陈 女士为受益人,虽然陈女士已与王先生离婚,但是 离婚并不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 变更受益人是一种要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 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 到投保人或被保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之日 起生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 更手续,视为没有变更受益人。所以,保险金的受 益人仍是前妻陈女士。
受益人放弃受益权。
受益金的性质
依我国《保险法》第42条:没有受益人、受益 人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 的遗产。此种情形,则是继承法上的继受取得。
受益权性质,在法理上可以作如此分析:受益权 的实现是民法上的原始取得 。
思考:受益权与继承权有什么不同? 受益权与债权又有什么不同?
受益金的性质
受益人指定与否,与领取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以后对 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免征遗产税;
如果事先没有指定受益人,作为遗产处理的 保险金,某些国家按规定要征收遗产税。
如果指定了受益人,但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的情况下,怎么处理?
共同灾难条款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二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三
保单所有人: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各项 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中。财 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所有 人通常是同一个人。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介绍2023年版4篇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介绍2023年版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介绍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及性质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标的约定的风险事件时,根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法定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合同。
保险合同具有严格的法律性质,一旦约定生效,双方均须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特性:保险合同是一种允许未来事件成立的合同,其特点是一方承诺在将来某一风险事件发生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另一方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接受这种保障。
2. 合同对等性:保险合同是一种对等合同,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以换取保险公司在风险事件发生时支付保险金的承诺。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上形成,具有对等性。
3. 合同诚实守信性:保险合同具有诚实守信的原则,合同双方均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诚实履行各自义务。
4. 合同约束力:保险合同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5. 合同解释权:保险合同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为合同内容的解释准则,如有争议,应当按照合同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如无法确定则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意图进行解释。
二、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是指保险合同成立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声明或者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同关系。
在法律上,保险合同的成立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诺言达成的,即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书或者口头达成协议的方式形成的合同关系。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同意要约: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意向表示,要约一经接受即构成合同的要件之一。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申请书等材料构成要约,保险公司接受要约后形成保险合同的成立。
2. 保险合同的双方诺言:保险合同的成立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诺言达成的,即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诺在风险事件发生时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承诺支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的6大特征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损失时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6大特征。
一、合同自愿性保险合同是一种自愿性的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是自愿的。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是否购买保险,保险公司也可以选择是否承保。
这种自愿性是保险合同的基础,也是保险合同得以实现的前提。
例如,小明在购买汽车时,可以选择是否购买车险。
如果他认为风险较小,可以不购买保险,但一旦发生意外,他将需要自己承担损失。
二、合同的保险性质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性质的合同,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情况下的利益。
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承诺在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提供赔偿。
因此,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性合同。
例如,小李购买了健康保险,保险公司承诺在他生病时提供医疗费用赔偿。
这种保障性质的合同可以有效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三、合同的不确定性保险合同的不确定性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损失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程度等都是不确定的。
因此,保险合同的赔偿金额也是不确定的。
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无法确定被保险人是否会遭受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情况。
例如,小张购买了财产保险,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他的财产是否会受到损失,以及损失的程度。
四、合同的合法性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必须遵守保险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例如,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等规定。
五、合同的相对性保险合同是一种相对性的合同,它只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产生法律效力,不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只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约定,对于其他人没有任何约束力。
例如,小王在购买汽车时,购买了车险。
如果他的车辆在行驶中撞到了别人的车,保险公司只对他的车辆负责,不对其他车辆产生任何责任。
六、合同的契约性保险合同是一种契约性的合同,它要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契约精神,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2_保险合同概述(概念特征_
保险合同
4、特定危险保险(named peril policy)和一切 危险保险合同(all risk policy): 根据承保危险范围来定。特定险:仅承保特 定的一种或数种危险;一切险:除合同列明 的不保危险之外的一切危险。凡未列入除外 责任条款中的危险,均属保险人承保的范围。 5、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合同与 人身保险(personal insurance)合同
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没有成立,学校具有过错,应由学 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乙与学校形成委托办理保险关系, 但却没有投保;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没有成立,人寿 公司和学校均不需赔偿。保险凭证中没有填写被保险人的名 字,其他存根和登记册上也没有李甲的名字;也没有证据证 明李甲交了30元保费给张某,学校、张某的失误不是李某不 能获得赔偿的直接原因。 1、该合同是否成立?2、该未填写被保险人姓名的保险凭证 能证明李甲已经投保吗?能证明什么?3、保险凭证及登记 造册上没有李甲名字,能证明其没有投保的事实吗?
9、为自己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与为他人利益订立 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为自己设立权利和义务,从而享有赔偿请求 权的保险合同(包括自己作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 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情形); 投保人不自行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包括自 己为被保险人指定他人为受益人、以他人为被保险 人未另行指定受益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又另行指 定受益人)
8、原保险(original insurance)合同与再保险 (reinsurance)合同 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与投保人,由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直接承担 赔偿责任。 再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以分保形式, 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属于责任保险 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不产生约束关系
保险合同的6大特征
保险合同的6大特征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具有以下六大特征:1.个别性:保险合同是一种个别订立的合同,即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具体针对其中一特定风险订立的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会明确约定保险对象、险别、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具体内容,这使得保险合同与其他一般性合同有所不同。
2.签订和履行原则性:保险合同是一种信义原则的合同,即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遵循诚实守信、平等自愿的原则。
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保护各自的权益。
3.不确定性:与其他合同不同,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这是因为保险合同是针对风险订立的合同,风险的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
在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无法确定损失是否会发生,投保人无法确定自己是否会遭受损失。
因此,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4.是有偿性的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即投保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作为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对价。
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险费来承担风险,一旦风险发生,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给予赔偿。
5.分散性:保险合同具有分散风险的特点。
投保人通过支付保险费,将个体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风险承担者,承担了众多投保人的风险,通过大规模的统计和分散风险来保证自己的盈利和资金流动性。
6.条件约束性:保险合同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具有条件约束性。
投保人在合同中需履行一定的义务,如事前披露风险信息、按时支付保险费等;而保险公司也需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按合同约定赔偿,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这六大特征展示了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合同的独特性。
保险合同的个别性、签订和履行原则性、不确定性、有偿性、分散性和条件约束性共同构成了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质和特征。
这些特点对于保险行业的发展和保护投保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学概论第五章保险合同
注:保险合同的转让形式
保险人背书转让——一般财产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背书转让——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单的转让——不是被保险人的变更,而只是被保险人对保单权益的处分(即改变保
单所有人),故无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保险合同有直接关系的主体,即当事人;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关系的主体, 即关系人。
同成立时间)的日期,而不能早于订立保险合同的时间。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以实物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的赔偿方式: (一)比例赔偿方式
1、不定值保险 赔偿额=实际损失额x保障程度 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2、定值保险 赔款=保险金额x损失程度 注:定值保险是不定值保险的一种特例,即保障程度为100%。即定值保险均为足额保险。
争议焦点: (1)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2)保险责任是否开始?
5、附和合同 根据订立合同过程中双方所处地位,合同可分为议商合同和附和合同。
6、对人(或个人)合同 保险合同不是保险标的附属物,保险合同不随财产(保险标的)的转移而自动转移。关于保险 标的所有权转让或者风险承担者转移的合同,与保险合同是相互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四、保险金额
(一)定义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不包括施救等费用)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
高限额。
(二)保险金额的作用
1、赔偿限额或给付定额 2、计收保险费的依据 保险人计算、收取保险费最常用的方法是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率(保险费率)计收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三)争议处理
1、协商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保险合同基本概念
保险合同基本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签约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性和一方决定性;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保险合同具有最大诚信性等。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而享有合同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组织。
而保险人则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责任的另一方当事人。
在保险关系中,只有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投保人才能订立保险合同。
此外,由于投保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同,保险人对不同的被保险对象可能存在不同的费率标准,所以投保人的选择对被保险人来说至关重要。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主要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风险承担者,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而受益人则是被保险人死亡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己选定,也可以是法院判决或遗嘱指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生存和死亡都会导致保险金支付问题的产生,因此在受益人身亡的情况下必须对受益人的继承人进行适当安排,以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三、保险合同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保险合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首先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两大类。
其中财产保险合同以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如车辆、船舶、房屋等;人身保险合同则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此外,按照补偿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同时根据不同种类的危险进行危险分散的程度划分不同性质的合同也有助于正确识别各种不同类型的风险并进行科学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四、保单的内容和形式保单的内容一般包括条款、费率、除外项目、被保险人名称、投保人名称、标的物的名称和数量、保险金额、赔偿或给付办法等。
此外,保单还必须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基本要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的事故因其发⽣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商业保险⾏为。
下⽂店铺⼩编针对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的相关问题为⼤家进⾏介绍。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与保险⼈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合同的⼀种,具有合同的⼀般属性。
特点:第⼀,保险合同是⼀种射幸合同,或者说是⼀种机会合同。
第⼆,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第三,保险合同是最⼤诚信合同。
第四,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第五,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第六,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险法》第⼗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与保险⼈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是指与保险⼈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付保险费义务的⼈。
保险⼈是指与投保⼈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六条订⽴保险合同,保险⼈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故意或者因重⼤过失未履⾏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影响保险⼈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保险费率的,保险⼈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保险⼈知道有解除事由之⽇起,超过三⼗⽇不⾏使⽽消灭。
⾃合同成⽴之⽇起超过⼆年的,保险⼈不得解除合同;发⽣保险事故的,保险⼈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责任。
投保⼈故意不履⾏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因重⼤过失未履⾏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在合同订⽴时已经知道投保⼈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不得解除合同;发⽣保险事故的,保险⼈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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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保险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2. 特征(1)风险性:保险合同是以风险为对象的,投保人购买保险是为了转移风险,降低损失。
(2)互助性:保险是一种互助合作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分担风险,共同承担损失。
(3)自愿性:保险合同是基于投保人自愿原则签订的,投保人有权选择是否购买保险。
(4)合同性:保险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保险法律关系1. 投保人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权利:选择保险产品、支付保险费、请求赔偿等。
(2)义务:如实告知、按时支付保险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等。
2. 保险人保险人是提供保险保障的一方,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权利:收取保险费、理赔等。
(2)义务:承担保险责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等。
3. 受益人受益人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一方。
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其他人。
4. 第三人第三人是指与保险合同无直接关系,但可能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的人。
第三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三、保险法律规定1.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他人购买保险。
(2)公平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3)诚信原则: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欺诈、隐瞒。
(4)合法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2. 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订立:投保人与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保险合同的履行: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射幸特点保险合同的特点与种类
保险合同的射幸特点保险合同的特点与种类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下面是yjbysWTT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合同的特点与种类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什么是保险合同?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险合同有哪些特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一些特有的法律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受益状况,合同被区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前者是指当事人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后者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的代价。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时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这种保障包括有形和无形两种形式。
有形保障体现在物质方面,即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无形保障则体现在精神方面,即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提供的心理上的安全感,使他们能够解除后顾之忧。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要得到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给予保障的权利,就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就必须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或合同届满时的赔付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关联的。
保险法第二章第一节保险合同一般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变更、解除以及终止等方面的基本规则。
本章第一节对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进行了详细阐述,旨在明确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条款,保障保险合同的公平、公正和有效。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1. 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人是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另一方。
2. 合同主体资格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投保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人应当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
3. 合同形式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可以包括合同书、电子合同、信函、电报、传真等。
4. 合同订立程序(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填写投保单,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
(2)保险人审核投保人提供的情况,确认是否符合保险条件。
(3)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保险费等事项。
(4)双方签订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1. 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采用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之日起生效。
2. 保险合同的解除(1)法定解除:保险合同依法解除的情形,如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保险责任、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等。
(2)约定解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保险合同。
(3)保险人解除: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①投保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③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④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不履行保险事故报告义务;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实施其他违反保险合同的行为。
3. 保险合同的终止(1)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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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保险合同的要素
4. 保险期间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是指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为被保险人
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讫期限。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重要 依据,同时也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一般采用两种计算方法:① 以年、 月、日计算。② 以某一事件或业务过程的起止计算,如海洋货物运输保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即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一般由当事人约 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在我国保险实务中,采用“零时起保制”,即双方 通常约定以起保日的零时为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以合同期满日的24 时
因此,林某妻子最终能获得12+4.5=16.5(万元),二儿子获得 9+4.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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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又称保险中间人或保险中介人,是指在保险合同的订 立、履行过程中起着辅助作用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
1. 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保单指定受益人要明确,如果保险合同主体之间的 关系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在保单上做出批注,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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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任务三 保险合同的要素
(3)受益人的受益权。法律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特别的限制,受益人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甚至是活体的胎儿。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受益人的受益权即保险金的请求权,当保险合同已经指定受益人时,受 益人的受益权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无权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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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人身保险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指定的受益人享有 保险金的请求权,该权利任何人不能分享。本案中,钱女士保单受益人 为其前夫汪先生,两人离婚后未办理变更受益人手续,因此其前夫仍为 保单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故这笔保险金应全部给付给其前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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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益人的变更。有权变更受益人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为 防止道德风险,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同样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保险 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 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可见受益人的变更必须书面通知保 险人,以便保险人予以批注,否则不会产生变更受益人的效力。
保险代理人的法律资格是保险人的代理人,因而其在保险授权范围内的 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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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案例链接 【案情】某工厂于2004年1月1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
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该厂提出了续保要求。2005年1月1日,该厂向保 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递交了投保单,王某接受了该投保单并足额收取了 保险费,但未及时将投保单和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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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的指向。。保 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指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成立的三要素之一,缺少这一
为30万。约定受益人为自己的妻子和两个儿子。其中,妻子受益比例为 40%,而两个儿子各为30% 2001年,林某的大儿子由于车祸去世。2006年8月11日,林某从高处摔 下死亡。林某的妻子和二儿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这笔保险金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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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由于林某妻子和二儿子均为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因此应按确 定的受益份额来分配保险金,即妻子得到12万元,二儿子得到9万元。 本案中,林某大儿子因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其相应的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 理。因此其大儿子应得的保险金应当作为林某的遗产,由林某妻子和二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的几种情况:(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 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 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 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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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案例链接 【案情一】2000年5月17日林某为自己投保了人寿保险,死亡保险金额
2005年2月13日,该厂发生火灾,财产损失巨大。该厂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以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为由拒赔,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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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一般地,保险合同只有在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才 能成立。但是,本案中,工厂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是由于 该公司业务员未及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未及时 承保的“过错”是保险代理人造成的。根据保险代理人的性质与特征, 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做独立的 意思表示,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所以,本案中,王某作为保险公司 的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的行为,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 为。该行为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表明保险合同 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应对该工 厂进行赔偿。在本案中,保险代理人王某显然缺乏保险从业人员应该具 备的业务素质,造成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引以为鉴,加强对保险 代理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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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确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是为保险合
同的履行提供一个前提。 2.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是保险合同所要保障的具体对象。 3.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或保险期限届满时,保
险人所应承担的赔偿或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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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经调查发现,这份保单后面附有一份“免责条款”并没有投保 人——运输公司的阅知签名。而据法律规定,凡涉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 条款的,除保单上文字提示投保人注意外,保险公司还要以书面或口头 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对方明白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即 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否则,该条款就没有法律效力。虽然运输公 司在“投保人声明”一栏写有“本人对保险条款各项内容尤其是责任免 除、被保险人义务等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等内容上盖了章。但由于 该栏目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并采用固定形式列出的,无法排除运输公司 在没有真正明白的情况下为签订合同而盖章的可能。因此,法院判定保 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没有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该条款无效。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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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 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一般事先印制
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 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 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 保风险的条款,增加了附加条款即意味着扩大了标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
按保险合同的标的划分,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 同,这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分类,也是最基本的、常见的分类方 法。
按照合同的性质划分,保险合同可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
按照标的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划分,保险合同可分为定值保险
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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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2年初,钱女士为自己购买了保额为10万元的两全型人寿保 险,并指定身故受益人为其丈夫汪先生。2005年初,钱女士与丈夫因感 情不和协议离婚,但并未办理保单受益人变更手续。6个月后钱女士因 车祸不幸身故。钱女士父母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保险单,于是向保险公司 申请理赔。钱女士的前夫知道此事后,也同时提出了领取保险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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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指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
中介服务,并获取佣金的中间人。保险经纪人一般被视为投保人和被保 险人的代理人,其代理行为只能约束投保人,不能约束保险人。 3. 又称保险公证人,是指独立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外,以中立的第三者的 身份,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本着客观和公正的态度,处理保险 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业务公证事项的人,包括保险调查人、 保险鉴定人、保险理算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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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案例链接 【案情】2004年8月9日,韶关市某运输公司与一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8月29日,投保 车辆在京珠高速公路与一辆衡阳某公司的车相撞。事故造成对方司机刘 某受伤、两车及道路设施损坏。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投 保车司机骆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于2005年5月、10月 两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了解得知投保车的挂车未买保险, 按免责条款规定“保险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 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理赔请求被 保险公司拒绝后,运输公司于2006年5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 司支付赔偿金5万元,法院支持了这一诉请。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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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案例链接 【案情】颜某妻子黄某作为投保人于2002年4月11日通过某保险公司业
务员以颜某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受益人为二者之子。投保 人交了首期保险费,业务员开了“人身险暂收收据”。由于被保险人超 龄,保险公司按业务规定于4月25日向投保人发出要求被保险人体检的 “新契约”通知书。4月26日,业务员带领被保险人颜某到医院体检。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