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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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财税2012年38号文件

学习财税2012年38号文件

学习财税2012年38号文件作者:求知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总局于2012年4月6日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行业的增值税抵扣机制自2012年7月1日起将迎来新的篇章。

一、文件规定新的增值税抵扣机制适用范围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抵扣制机的变化(一)、老机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3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二)、新机制(财税2012年38号)1、新机制试点的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分为: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1)、投入产出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财税2008

财税2008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8.20•【文号】财税[2008]117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类别┃序号┃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一、共生、┃┃┃┃1.产品原料100%米自所列资源┃┃伴生矿产┃1┃煤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瓦斯┃高岭岩、铅钒土、膨润土,电力、热力及燃气┃2.煤炭开发中的废弃物┃┃资源┃┃┃┃3.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采矿和选矿废┃┃┃┃二、废水┃┃渣、冶炼废渣、工业炉渣、脱硫石膏、┃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以及┃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液)、废┃2┃磷石膏、江河(渠)道的清淤(淤沙)、┃商品粉煤灰┃┃┃气、废渣┃┃风积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焚烧余渣、┃┃┃┃┃┃化工废渣、工业废渣┃┃┃┃┣━━━━━╋━━━━━━━━━━━━━━━━━━━━╋━━━━━━━━━━━━━━━━━━━━━━━╋━━━━━━━━━━━━━━━━━━━┫┃┃┃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3┃┃铁、铁合金料、精矿粉、稀土┃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赤泥、化工废渣、工业废渣┃┃┃┃┣━━━━━╋━━━━━━━━━━━━━━━━━━━━╋━━━━━━━━━━━━━━━━━━━━━━━╋━━━━━━━━━━━━━━━━━━━┫┃┃┃┃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聚乙烯醇、硫┃┃┃┃┃┃化钠、亚硫酸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铬盐、┃┃┃┃4┃化工、纺织、造纸工业废液及废渣┃木索磺酸盐、乙酸、乙二酸、乙酸钠、盐酸、粘┃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5┃制盐液(苦卤)及硼酸废液┃氯化钾、硝酸钾、溴素、氯化镁、氢氧化镁、无┃┃┃┃┃┃┃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水硝、石膏、硫酸镁、硫酸钾、肥料┃┃┃┣━━━━━╋━━━━━━━━━━━━━━━━━━━━╋━━━━━━━━━━━━━━━━━━━━━━━╋━━━━━━━━━━━━━━━━━━━┫┃┃┃┃┃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6┃工矿废水、城市污水┃再生水┃┃┃┃┃┃┃2.达到国家有关标准┃┃┣━━━━━╋━━━━━━━━━━━━━━━━━━━━╋━━━━━━━━━━━━━━━━━━━━━━━╋━━━━━━━━━━━━━━━━━━━┫┃┃┃┃┃┃┃┃7┃废生物质油,废弃润滑油┃生物柴油及工业油料┃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焦炉煤气,化工、石油(炼油)化工废┃硫磺、硫酸、磷铵、硫铵、脱硫石膏,可燃气、┃┃┃┃8┃┃轻烃、氢气,硫酸亚铁、有色金属,二氧化碳、┃┃┃┃┃气、发酵废气、火炬气、炭黑尾气┃┃┃┃┃┃┃干冰、甲醇、合成氨┃┃┗━━━━━━┻━━━━━┻━━━━━━━━━━━━━━━━━━━━┻━━━━━━━━━━━━━━━━━━━━━━━┻━━━━━━━━━━━━━━━━━━━┛┏━━━━━┳━━━━┳━━━━━━━━━━━━━━━━━━┳━━━━━━━━━━━━━━┳━━━━━━━━━━━━━━━━┓┃类别┃序号┃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火炬气以及除焦┃┃┃┃┃9┃炉煤气以外的工业炉气,工业过程中的┃电力、热力┃┃┃┃┃余热、余压┃┃┃┣━━━━━╋━━━━╋━━━━━━━━━━━━━━━━━━╋━━━━━━━━━━━━━━╋━━━━━━━━━━━━━━━━┫┃┃┃┃┃┃┃┃10┃废旧电池、电子电器产品┃金属(包括稀贵金属)、非金属┃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11┃废感光材料、废灯泡(管)┃有色(稀贵)金属及其产品┃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1.符合产品标准┃┃┃12┃锯末、树皮、枝丫材┃人造板及其制品┃┃┃┃┃┃┃2.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13┃废塑料┃塑料制品┃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1.产品符合GB9037和GB14646┃┃三、再生┃┃┃┃标准┃┃资源┃14┃废、旧轮胎┃翻新轮胎,胶粉┃2.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3.符合GB/T19208等标准规定的┃┃┃┃┃┃性能指标。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含失效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截至2017年5月10日)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含失效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截至2017年5月10日)

《附件3.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 过渡政策的规定 营增值税优惠 》第一条第(十 三)款第1项 《附件3.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 过渡政策的规定 经营增值税优惠 》第一条第(十 三)款第1项 《附件3.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 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 过渡政策的规定 税优惠 》第一条第(十 三)款第2项
节能环保 节能环保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02 01064003 01064004
36 增值税 37 增值税 38 增值税 39 增值税 40 增值税
节能环保 节能环保 节能环保 节能环保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
5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军转择业
01011801
2013/8/1
2013/12/31
6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军转择业
0101180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 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 2014/1/1 号
2016/4/30
7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军转择业
01011803
2016/4/30
26 增值税
促进区域发展
西部开发
010333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 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 2014/1/1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 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3号
2016/4/30
2016/4/30
15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其他

学习财税2012年38号文件

学习财税2012年38号文件

学习财税2012年38号文件作者:求知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总局于2012年4月6日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行业的增值税抵扣机制自2012年7月1日起将迎来新的篇章。

一、文件规定新的增值税抵扣机制适用范围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抵扣制机的变化(一)、老机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3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二)、新机制(财税2012年38号)1、新机制试点的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分为: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1)、投入产出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

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

资源综 合利用 增 值 税 节能环保
01064005 01064006 01064007 01064008 01064009 01064010 01064201
水电建 设
01064202 01064203 01070501
提高居 民收入 扩大内需 无偿援 助
01070502 01070503 01074301 01074302 01081501 01081502
附件5: 税种 大类 小类 减免代码 01011601 救灾及 重建 01011602 01011603 改善民生 社会保 障 其他税 收优惠 增 值 税 鼓励高新技术 科技发 展 01012701 01012702 01014601 01014602 01021901 01024101 自主创 新 01024102 01024103 01024104 促进小微企业 提高起 发展 征点 转制升级 企业发 展 环境保 护 01042801 01052401 01052402 01061001 01064001 01064002
支持文化教育 体育 增 值 税 文化
01103206 01103207 01103208 01103209 01103210 01103211 01103212 01103213 01103214 01120401 飞机制 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 1998〕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 1998〕6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销售给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 1999〕2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4.03•【文号】财税[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支持核电事业的发展,统一核电行业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核力发电企业的增值税政策(一)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

具体返还比例为:1.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2.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3.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4.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退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单台核电机组电力产品销售额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退税额=---------------------------------------×核力发电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税比例核力发电企业电力产品销售额合计(三)原已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但该政策已于2007年内到期的核力发电企业,自该政策执行到期后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核定剩余年度相应的返还比例;对2007年内新投产的核力发电企业,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日期的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3.06•【文号】国税发[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红沿河核电项目增值税退税问题研究

红沿河核电项目增值税退税问题研究

红沿河核电项目增值税退税问题研究黄立业摘㊀要: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4台111.9万千瓦核电机组(1 4号机组)正常商业运营,二期工程2台111.9万千瓦核电机组(5 6号机组)在建㊂一期工程1号机组2013年商运,2号机组2014年商运,3号机组2015年商运,4号机组2016年商运㊂5 6号机组预计2022年前全部商运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规定,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㊂但由于红沿河核电项目各机组建设间隔较短,大批设备和工程采购产生大量留抵税额,导致迟迟不能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优惠政策面临逐渐退坡,对企业经营和税务筹划带来巨大挑战㊂关键词:核电;留抵;返还;退坡一㊁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规定,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㊂自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第6 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第11 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自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㊂为充分享受政策优惠,实现应享尽享,红沿河公司申请按照单机组核算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和退税申请㊂即1号机组留抵税额抵扣完毕,该机组开始计征增值税,以此类推,同时分单机组享受退税优惠㊂2018年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办税2018年1号文,核电增值税退税审核政策调整㊂因红沿河二期工程处于基建期,尚有大量增值税进项税未抵扣,进而暂停增值税缴纳,无法取得增值税退税收入㊂另外,2017年3月 2018年8月已缴纳增值税及附征也因政策在各政府部门的衔接问题迟迟未能解决㊂二㊁解决思路和具体办法开展财税理论政策研究㊁调研,创新性提出设立二期分公司方案,一㊁二期分公司各自取得独立的税务主体资格,在理论上一㊁二期分公司可单独申请增值税退税,进而为一期工程增值税退税提供理论支撑㊂组织外部事务所多次召开会议,讨论实施方案的细节,包括资产分离日㊁资产分离原则的确定㊁编制模拟资产负债表,明确总/分公司合同采购㊁物资出入库管理㊁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总㊁分公司工作人员归属和做账规则,设立分公司主要工作内容,分公司组织机构㊁人员配备㊁内部管理制度等,同时,还要关注风险,诸如改变应交增值税计算方法存在的涉税风险㊁调整以前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风险,设立分公司不征增值税的前提条件为资产及相关的债权㊁负债㊁劳动力㊁经营活动一并划拨是否满足此条件的风险,分公司进项留抵税额的结转问题的风险㊁印花税缴纳风险㊁印章管理风险㊁合同管理风险等㊂(一)增值税核算㊁缴纳和退税情况红沿河公司自1号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2013年7月)起开始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2017年3月前,红沿河公司按单机组核算,执行大连市国税局2014年下发的‘关于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方法的说明“㊂根据相关意见,红沿河公司自2017年3月起调整增值税计算方法,即由单机组核算改为按公司整体核算㊂(二)已交未退增值税的处理2017年3月 2018年8月红沿河公司已交增值税及附征办理退税㊂(三)修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017年3月 2018年9月红沿河公司按照2018年1月2日财办税‘关于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增值税退付审核的通知“规定和相关协调结果,追溯调整增值税计算方法,停止执行大连国税局2014年下发的‘关于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方法的说明“㊂公司在主管税务机关指导下,完成修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㊂(四)留抵税额情况红沿河公司于2017年3月起按整体计算应缴增值税,截至分公司成立日,计算需开票的留抵税额(不含划拨资产),并由总公司向分公司开票销售资产㊂三㊁取得增值税退税二期5 6号在建机组单独成立分公司,且留抵税额归属分公司㊂一期1 4号商运机组因无留抵税额,开始计征增值税㊂在成立分公司三个月后,红沿河公司正式递交首笔 三个五年 增值税退税申请㊂经过近一个月的沟通和申请,在恢复退税资格后,于年底收到首笔 三个五年 增值税退税款㊂四㊁结语通过成功解决增值税退税问题,一期工程提前2年享受退税优惠政策,在设立分公司当年实现增值税退税,增加同等额的年度利润,有力支撑公司经营业绩目标实现㊂同时,解决了因政策衔接问题引起的已缴纳增值税退回问题,在地方财政极为紧张的条件下,克服种种困难,原已缴增值税及附征全部退回㊂此外,设立分公司实现增值税退税方案,成功解决核电行业一个法人下项目分期建设存在的增值税退税困局,为增值税退税提供了新思路,树立了操作样板,可供同行业参考,具有普遍的可行性㊂作者简介:黄立业,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㊂07。

不征税收入政策解析

不征税收入政策解析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划出单位或业务 监管部门指定了专门用途,且企业已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 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了管理,可以 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14〕29号) 三、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1〕70号文件最具指导性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 形成的费用和用于支 出所形成的资产的折 旧及摊销均不得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
财税 〔2011〕 70号
不征税收入5年(60 个月)内未支出且未 缴回的应在取得资金 第六年调增相应金额 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 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会计处理
管理费用
财税〔2011〕70号
递延 收益 不征税收入
营业 外收 入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 费用和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的 折旧及摊销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5年(60个月) 内未支出且未缴回的应在取得资 金第六年调增相应金额的应纳税 所得额。
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
银行 存款
《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 政事业型收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 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 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公务员考试报名费、办理身份证交的工本费、检疫费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税局《关于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7]1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解答(一)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解答(一)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解答(一)一、问:企业2008 年度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答:企业2008年度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 号)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企业上报汇算清缴资料时,需同时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

此外,本市地方国有企业还需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人均工资合理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09]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问:企业当年提取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的差额,次年实际发放时是否可作纳税调减?答: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的工资薪金限额内,其成本列支数与实际发放数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其他企业当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合理的工资支出范围内的)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三、问:2007 年及以前年度的已作纳税调增的历年工资储备结余,实际发放时是否可作纳税调减处理?答:对2007 年及以前年度的已作纳税调增的历年工资储备结余,企业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但历年工资储备结余应在2008 年至2010年三年内处理完毕。

四、问: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如何扣除?答:凡企业为职工向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政府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在2008年度税前扣除。

五、问:非金融企业直接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是否可扣除?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非金融企业直接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扣除。

解读财政性资金的具体规定

解读财政性资金的具体规定

解读财政性资金的具体规定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其他收入中均提到了财政性资金,财政拨款原则上仅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其他不征税收入中提到了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问题,但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不具体。

为此,财税[2008]151号文件《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税法规定的财政性资金,以及哪种类型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作了具体规定。

(一)文件对财政性资金的规定。

财税[2008]151号文件将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是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是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是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等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

如上所述,财税[2008]151号文件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先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定性为财政性资金。

有的同志就据此认为上述增值税的优惠不用纳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了,这是错误的观点,原因是对该文件没有全面进行解读。

在财税[2008]151号文件里,一是说财政性资金要计入企业收入总额,但是否作不征税收入要看第二条的规定,即对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否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否则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当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014年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

2014年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财税字〔1994〕060号第一第四第五条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பைடு நூலகம்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7〕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3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一)2008年03月07日星期五 23: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2.21•【文号】财政部令第62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财政部令(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谢旭人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以及我部“第十一次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我部在前十次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8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十一次全面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

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864件,其中,废止的财政规章5件,失效的财政规章4件,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415件,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440件。

现将这864件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予以公布。

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864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5件)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令第31号)2.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2号)3.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2000年1月12日财政部财发字〔2000〕2号)4.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1998年12月27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4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2月4日财政部(94)财法字第3号)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4件)1.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9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8号)2.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2000年4月7日财政部财清字〔2000〕3号)3.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1996年3月14日财政部财农字〔1996〕50号)4.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财世司字〔1996〕167号)三、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15件)综合类1.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2007年10月10日财政部财综〔2007〕57号)2.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55号)3.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93)财综字第159号)法制类4.关于建立和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2000年10月30日财政部财法〔2000〕38号)5.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处罚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1999年10月2日财政部财法字〔1999〕59号)税收类6.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4号)7.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41号)8.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8年8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10号)9.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08号)10.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94号)11.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72号)12.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做好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7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财税〔2007〕143号)13.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7年9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28号)14.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07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1号)15.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7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0号)16.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2007年5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4号)17.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75号)18.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7年5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1号)19.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7年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31号)20.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号)21.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2007年1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号)22.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7号)23.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4号)24.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3号)25.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6号)26.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财税〔2006〕147号)27.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6年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0号)28.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2006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40号)29.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2006年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5号)31.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6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8号)32.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006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26号)33.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0号)34.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4号)35.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5号)36.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2号)37.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2006年7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1号)38.关于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4号)39.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6年6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75号)40.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2006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61号)41.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44号)42.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3号)43.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6号)44.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7号)45.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6号)4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200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9号)4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7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74号)48.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5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47号)49.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2005年3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33号)50.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28号)51.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2005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号)52.关于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5年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5号)53.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7号)54.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6号)55.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15号)56.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4年1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7号)57.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2004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8号)58.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68号)59.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3号)60.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6号)61.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04年8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42号)62.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39号)63.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4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28号)64.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2004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97号)65.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2004年2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5号)66.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2004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号)67.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4年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3号)68.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2004年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5号)69.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200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45号)70.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05号)71.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2003年8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70号)72.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2003年8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9号)73.关于小城镇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2003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40号)74.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6号)75.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2003年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2号)76.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2003年2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5号)77.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82号)78.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2002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0号)79.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2002年8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17号)80.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2002年7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05号)81.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6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2〕81号)8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56号)83.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5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4号)84.关于扩大新疆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范围的通知(2002年3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45号)85.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2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9号)86.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5号)87.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2002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号)88.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89.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71号)90.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2号)91.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3号)92.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1年10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5号)93.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0号)94.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1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2号)95.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2001年8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3号)96.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2001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5号)97.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2001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4号)98.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7号)99.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8号)100.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55号)101.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2001年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3号)102.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2001年4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60号)103.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139号)104.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89号)105.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0号)106.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2000年8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31号)107.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8号)108.关于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放弃费财税处理的通知(2000年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1号)109.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9号)110.关于对国家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04号)111.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112.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58号)113.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999年6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92号)114.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98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79号)115.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1998年1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63号)116.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1998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4号)117.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1998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号)118.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98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0号)119.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3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9号)120.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1998年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8号)121.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1998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号)122.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1997年12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7号)123.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1997年11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6号)12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21号)125.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21日财政部财税字〔1997〕75号)126.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4号)127.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1997年6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128.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129.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130.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税字〔1997〕52号)131.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97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3号)132.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3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6号)133.关于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1997年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134.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3号)135.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6号)136.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96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9号)137.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8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8号)138.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50号)139.关于调整陕西榆林地区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1996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6号)140.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1996年3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8号)141.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0号)142.关于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补充通知(1995年12月1日财政部财税政字〔1995〕219号)143.关于追加计划内进口聚乙烯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指标的通知(1995年10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9号)144.关于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5年9月22日财政部财税政字〔1995〕198号)145.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146.关于长江三峡库区移民开发税收政策的通知(1995年8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4号)147.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148.关于对1995年配额内进口的农药中间体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5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1号)149.关于对军队占用耕地改变用途应补缴耕地占用税的批复(1995年6月6日财政部财税政字〔1995〕31号)150.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1995年6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5号)151.关于对1995年配额内进口农药征免进口税收的通知(1995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0号)152.关于对海绵钛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8号)153.关于明确尼龙弹力丝对台贸易调节税税率问题的函(1995年3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2号)154.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1995年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155.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按5%征收的通知(1994年1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1号)156.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1994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73号)157.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36号)158.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1994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35号)159.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4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0号)160.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号)161.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1994年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2号)162.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4号)。

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有哪些?时间:2014-11-13 14:55:50 点击数:107次一些不征税收入,如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收到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核电行业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等,一旦改变用途,须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且其对应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税法明文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在特殊情况下可转化成应税收入,其对应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不征税收入如何界定?《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的收入总额界定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征税收入。

征税收入又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企业取得且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政策,构成征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免税收入是征税收入的组成部分,但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免予征税,随着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而调整,不能永久列入不征税范围。

不征税收入是非经营活动或非盈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所得税的计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

因此,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该说,这是2008年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理论意义所在。

基于此,不征税收入一般不能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并要求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不征税收入与亏损无关,不能用于弥补亏损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征税收入相关,因不征税收入被排除在征税收入之外,与应纳税所得额无关。

免税收入是贯彻经济政策给予企业的支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从总收入扣除。

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按照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应纳税所得额等于零,企业所得税为零;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就是税法定义的亏损,作为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在5年内可以用税前利润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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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38号
发布时间:2008-05-16 09:5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支持核电事业的发展,统一核电行业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力发电企业的增值税政策
(一)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

具体返还比例为:1\.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2\.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3\.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4\.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退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
(三)原已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但该政策已于2007年内到期的核力发电企业,自该政策执行到期后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核定剩余年度相应的返还比例;对2007年内新投产的核力发电企业,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日期的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执行。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税收政策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以下政策,不适用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政策:(一)对大亚湾核电站销售给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二)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电网公司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对大亚湾核电站出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及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转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大亚湾核电站生产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四)自2008年1月1日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73号)停止执行。

四、增值税先征后退具体操作办法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有关规定办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四月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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