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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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军转快讯:军转干部湖北省安置办法

2014年军转快讯:军转干部湖北省安置办法

军转干考试2014年军转快讯:军转干部湖北省安置办法一、湖北省接收安置条件进湖北省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主要依据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具体接收安置条件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湖北省接收安置1.原籍或入伍地是湖北省(不含院校入伍)的;2.配偶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武汉市满2年,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31日)的;3.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湖北省的;4.父母身边无子女、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的;5.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原籍、入伍地是湖北省或现在湖北省离、退休的;6.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7.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8.凡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0年、五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5年、四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20年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要求,可照顾调整到武汉地区安置。

9.军队转业干部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选择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军转干考试(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

1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11.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专业人才,转业干部本人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2014军转政策:2014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相关政策解读

2014军转政策:2014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相关政策解读

军转干考试2014军转政策:2014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相关政策解读下面将对现有军转干安置政策中,有关安置地的规定给军转干部做一个深入剖析,以打消大家内心对安置地选择的困惑,使军转干部做到心中有数。

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的基本规定是什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六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问:我和我爱人都是军队干部,我在东北边防,我爱人不久前刚调到上海,请问如果我选择转业,可以到上海安置吗?《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按照这个规定,您可以到上海安置。

问:我是一名待转业的干部,符合自主择业条件,我想知道,如果选择自主择业安置,除了基本规定的安置地点外,还有什么相关规定吗?《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九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还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自主择业的;(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因此,如果您选择自主择业,还可以到您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问:军队转业干部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规定是什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八条规定,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问:我在艰苦地区工作多年,转业时在安置地的选择上有什么照顾性的政策吗?军转干考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九条规定,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014年军转(泗阳)安置军转干实现“三满意”

2014年军转(泗阳)安置军转干实现“三满意”

2014年军转(泗阳)安置军转干实现“三满意”
关键词:军转张为臻军转公选军转政策计划安置军转干部军转自主择业军转论坛近日,泗阳县创新2014年度军转干部安置办法,按照“积分+考试”的方式,坚持“公开个人分值、公开安置岗位、公开自主选岗、公开安置结果”四公开,实现了军转干部、部队组织和地方用人单位“三满意”。

“积分+考试”的方式即积分和考试各占个人总成绩的50%。

积分是根据军转干部在服役期间工作表现、能力素质、贡献大小等情况,将积分项目分为职务、军衔、军龄、奖励、特岗、伤残、学历、惩戒等八项,惩戒为减分,其它均为加分。

依据军转干部档案计算出个人的积分;考试为笔试,笔试内容以《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试大纲》为准,主要考《公共基础知识》。

组织人事部门拿出应选岗位120%的行政单位数,由军转干部按照个人最终得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自主选岗,目前10军转干部都选到了满意的公务员岗位。

(原题目:泗阳安置军转干实现“三满意”;来源:宿迁日报)。

2014军转:河北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2014军转:河北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军转干考试河北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冀转联﹝2002﹞4号河北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认真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是指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要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积极接收、管理有效、保障到位、热情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计划与接收第五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

第六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审查、接收工作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与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同时报到。

其户口按照接收条件落在县(市)、区,党组织关系接转到户口所在的街道乡镇,档案由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随迁配偶及子女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随迁配偶及子女同等对待,同时接收安置。

第三章待遇第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规定从退役的翌年1月1日起逐月发放退役金。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第十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标准,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转干考试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2014军转政策:军转干安置暂行办法

2014军转政策:军转干安置暂行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 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十二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 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第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 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 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 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 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 10 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 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 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 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 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 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 3500 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 5 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 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 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201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转干部确定转业的一般步骤

201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转干部确定转业的一般步骤

201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转干部确定转业的一般步骤军转干部的确认是军转安置过程中的重要部分,也是第一环节,下文为确定军转对象的基本依据及具体步骤的相关阐释,希望为即将转业的军转干部提供参考。

1.确定军转对象的基本依据确定转业复员对象的基本依据是《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和《文职干部暂行条例》。

同时,还要根据部队体制编制调整任务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总政治部对干部转业复员工作提出的具体原则和要求,根据干部补充的数量、专业、年龄、职级、发展潜力、身体状况等情况来确定转业复员对象。

2.确定军转对象的一般步骤(1)干部队伍的基本情况摸底。

这是合理拟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的基础。

主要包括:摸清干部队伍的编配、结构、进出计划及干部的政治思想表现、任职、年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等,为确定转业复员对象做好准备。

(2)学习掌握政策规定。

是合理拟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的前提。

(3)组织干部进行动员教育。

组织全体干部进行广泛的思想动员,政策规定明确,让干部了解掌握转业复员的名额、条件等。

(4)拟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

由基层单位党委逐级上报转业复员对象人选,再由政治机关根据转业复员条件、指标,综合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科学提出干部拟转业复员对象。

而后再分别征求干部所在单位党委、领导意见,最后形成拟提交党委研究的建议。

(5)党委研究审定。

党委根据政治机关提交的干部转业复员对象的建议,开会研究审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

党委会议要充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照上级关于确定转业复员对象的标准、条件及有关要求,对拟定对象逐一进行讨论和审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

(6)上报审批转业复员对象。

各单位党委审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后,按时上报军区研究,最后报经总政治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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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军转干部安置政策

2014军转干部安置政策

军转干考试2014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中发[2001]3号)一、总的原则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安置地点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

2014年军转政策解读:抚顺计划安置常见问题

2014年军转政策解读:抚顺计划安置常见问题

军转干考试2014年军转[政策解读]抚顺市计划安置军转干部常见问题辽宁省抚顺市制定计划安置军转干部有关政策,对军转干部档案移交、考试分配、转业报到、岗前培训、家属安置等作出详细规定,军转干考试网整理辽宁抚顺军转干计划安置常见问题,供2014年辽宁抚顺军转干部参考。

一、军转干部档案移交包括哪些程序?答:我市分配军转干部的程序是这样的:第一步由省军区移交办公室、省武警总队移交办公室、省公安部队移交办公室向省军转办交接军转干部档案。

第二步由省军转办向我市移交。

第三步根据省军转办确定时间,市军转办到省军区、省军转办接收军转干部档案。

二、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后应到什么部门报到?答:军队干部转业后,首先要确认返回的地区,待确定以后,再到当地军转安置部门报到。

其次是报到时需要填写军转干部来访登记表,主要填写:本人自然情况、主要专长、奖惩情况、家属子女情况,对工作分配意见及去向,联络方式等,以便军转安置部门及时掌握每名军转干部的各种情况。

三、军转干部怎样参加上岗前培训?答: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后,军转安置部门根据报到情况组织军转干部进行为期一个半月的上岗前培训,主要学习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政策、行政管理、法律知识、公文写作与处理等学课。

四、军转干部考试分配的程序是什么?答:1、军转干部在参加全省统一考试前对其考试资格进行审核(要求大专以上学历)。

2、根据各用人单位的编制情况,将预分计划张榜公布。

营职以下军转干部采取“定向报名,定向考试,择优录用”的办法进行安置。

3、全省同一时间考试后一周时间,公布考试成绩。

根据考试成绩,各用人单位到军转安置部门进行协商、提档。

五、怎样确定军转干部分配计划?答:1、根据我市接收的军转干部档案数量,军转安置部门到中省直属单位和市直各部、委、办、局及党群团组织走访调查,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下达分配预分计划。

2、预分计划需经市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召开全市军转干部安置大会一军转干考试并下达。

2014年军转快讯:中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2014年军转快讯:中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2014年军转快讯:中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发文机关】自主择业的军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实施时间】2002.01.0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预算、拨款、支付的正常运行机制,确保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按时、安全、足额发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和国家财政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参照公务员统发工资办法,由军转、则政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即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帐户。

退役金发放实行“军转部门核准人数、核定标准、编制预算,则政部门拨付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各级军转、财政部门和代发银行应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退役金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主管部门职责第四条退役金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预算、核拨经费、进行决算、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退役金的核定、预(决)算、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和监督等,地(市)有关部门负责退役金的发放、统计及日常管理等事宜。

第五条省级军转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建立人员和退役金数据库,会同财政部门与代发银行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

向财政部门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向个人出具退役金明细单。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军转部门核准的应发退役金的人数和标准,负责退役金预算的审核和资金拨付,向银行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建立退役金预算档案。

第七条代发银行设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专户,并按照代发合同逐月将退役金拨付到转业干部个人帐户。

2014年军转:北京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完整版)

2014年军转:北京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完整版)

北京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完整版)来源:爱军网军转干考试网根据此意见整理,供2014年转业方向为北京市的军转干部参考。

备战2014年北京市军转干考试的军转干部们可提前参考其中的接收条件、所需材料、考核计分等安置政策。

为便于各单位在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工作中实际操作,根据中发[2001]3号、[2007]8号文件和北京市军转办接收转业(复员)干部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将转业移交安置条件、取证材料和离队报到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接收条件(一)转业干部本人具备条件之一1.北京市出生且北京市入伍。

2.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

3.配偶婚前或随军前有本市常住户口。

4.配偶随军并且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4年(截止当年3月31日前,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5.双军人单转或双转。

6.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北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城区正营职或技术10级,副营职或技术11级且军龄满15周年,郊区副营或技术11级即可)。

(二)父母具备条件之一7.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

8.配偶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

9.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本人未婚。

10.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国人部发[2006]61号、[1989]14号,下同)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是北京市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在北京。

(三)具有特殊情况之一的,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的11.自主择业的。

1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1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14.因战因公致残的。

(四)因工作需要15.军队转业干部具有本科学历,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市军转办批准的。

(五)其它条件之一16.配偶毕业分配或工作调动属高校毕业、单位骨干、不能调离北京(非随军、非当年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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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考试2014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干部人事司(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及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长期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坚持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不断探索改进安置办法,保证了军转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推动了军转安置工作的改革发展。

随着国家和军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现就进一步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措施、创新办法、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安置工作机制,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军转安置任务和政策落实。

——健全运行机制,促进安置工作公开透明。

改进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各个环节的工作,使安置工作信息更加公开,程序更为规范。

——加强管理监督,确保安置任务和政策有效落实。

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制约,有效防止和纠正移交安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使安置计划得到全面执行,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到位,组织协调更加有力。

——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安置制度建设。

适应国家和军队各项改革特别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措施配套、保障有力的政策制度体系,不断推进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通盘考虑,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军转干考试规划。

——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不断提高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坚持注重德才、注重实绩,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其服役期间表现和贡献挂钩。

——坚持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努力使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二、严格落实安置计划(一)科学编制安置计划各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分解细化接收安置计划,明确安置工作要求。

各接收安置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军转安置计划和政策要求,明确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具体岗位或岗位的行政、事业、企业性质,报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确认。

(二)落实好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任务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上级主管部门要为所属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并督促其完成安置任务。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垂直管理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增加行政编制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维护安置计划的严肃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必须无条件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国家和上级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不得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采取通报批评、行政问责等措施予以纠正,或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考试录用、聘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三、改进和完善分配办法(一)基本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应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结合地方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工作和职务。

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采取考核选调的办法安置;接收营级以下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

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等办法安置。

(二)考核军转干考试对军队转业干部进行考核,要以军队转业干部的德才表现、能力专长以及职务等级、任职时间、服役年限、立功受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情况为主,使其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得到更好体现。

实行考核量化赋分办法的,考核量化赋分标准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相对统一。

要注重改进考核工作,探索完善档案审查与实际考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不断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考试采取考试的办法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考试内容应根据军队转业干部特点合理设置。

考试工作应由省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组织,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工作部门予以配合,避免出现接收单位分散多头组织、军队转业干部反复参加考试的现象。

考试中有面试环节的,应在考试方案中明确面试比例并在笔试成绩公布前公布,严格按照笔试成绩排序确定面试对象。

要积极探索按照接收岗位分类组织考试,促进安置考试与定岗定位相一致。

(四)指令性分配指令性分配是落实军转安置计划的重要保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指令性分配:按照政策规定应予重点照顾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期限内,军队转业干部未能落实安置单位,接收单位未能完成安置计划的;安置人数较少的地区,经省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坚持突出安置重点(一)重点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要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结合市、县级领导班子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对个人有意愿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在本地区范围内统一调配、合理安排使用。

要采取空出领导职位、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措施,切实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和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但应有一定比例安排领导职务。

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可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增加的非领导职数实行单列、专用。

(二)照顾安排好功臣模范、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对服役期间立功受奖,或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以及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各地要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优惠政策,从优安置。

采取考试、考军转干考试核等办法安置上述军队转业干部的,要给予适当加分,加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制定。

五、积极拓宽安置渠道(一)发挥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主渠道作用各级党政机关、参公单位要带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制定年度增人计划时,要综合考虑自然减员、招录公务员和军转安置情况,预留一定比例行政编制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中央下达的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增加行政编制,必须全部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实行专项管理、专编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要充分利用中央下达各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二)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用于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其军队职务等级直接安排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安排管理岗位的不受接收单位竞聘上岗等规定限制;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不受接收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订立聘用合同的,合同期满可续订长期聘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和社会保障应按照接收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执行,所需编制由各地、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相应增加,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三)吸引军队转业干部到国有企业工作国有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积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要充分考虑军队转业干部职务、特点和专长,提供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和发展的安置岗位。

企业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应根据本人意愿签订无固定期限或中、长期劳动(聘用)合同,薪酬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有关规定执行,非本人原因不得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四)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中小城市和基层一线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中小城市、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工作。

对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其配偶子女可选择在原符合安置条件的地区安置。

边疆民族地区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军队转业干部留在边疆民族地区工作。

要结合组织政权建设和工作需要,军转干考试每年有计划地选调一批懂民族语言、熟悉当地社情民情的军队转业干部,充实到县、乡领导班子,符合条件的可任党政正职,长期培养和考察。

六、大力推进安置信息公开(一)建立安置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安置工作信息发布制度,着力促进安置工作公开透明。

进一步完善安置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科学拟定安置信息发布范围,不断改进安置信息发布方式和程序,确保安置信息及时发布。

安置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分配办法、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

安置信息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定期公告、会议通报等多种形式发布。

发布安置信息时,要注意保守国家和军队秘密,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二)建立工作进展通报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进展通报制度,着力促进安置任务落实。

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或部门,应制定落实计划方案和推进工作计划。

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本地区安置计划执行情况和安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可采取阶段性通报等方式,促进安置计划落实。

国家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和军队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安置计划以及部队各单位转业干部离队报到的情况。

(三)建立考试考核结果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考试考核结果公开制度,着力促进安置工作规范运行。

对军队转业干部进行考核量化赋分的,要将赋分要素和赋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对军队转业干部进行考试的,要将考试范围和考试成绩在适当范围予以公布。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工作指导,健全军转安置任务和政策落实情况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要探索建立军转安置仲裁机制,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主动解决军转安置工作遇到的突出矛盾和困难。

军地安置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军地合署办公等办法,共同抓好军转安置任务落实。

(二)科学统筹工作各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根据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科学安排、高效运行,严格按时间节点开展工作,确保军转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军转干考试(三)加强监督检查军地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军转安置工作的检查督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问题。

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军转安置工作的监督,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规政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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