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院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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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制度

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制度

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制度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制度11、设备科应根据各专业科室业务的性质和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按批准计划项目内容进行采购。

2、购置医疗设备前,必须查验供应商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等证件复印件,必须加盖经销单位公章,并核实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不得购置无证和伪劣产品,严格把好质量关。

3、医疗设备采购以zz市政府采购办批准的方式进行。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或集中招标范围的医疗设备,按规定委托招标采购。

对于自行招标的.,应做到公开、公正、公正。

4、对于急需和因特殊情况不适合招标采购的设备,可采用询价或定向单一来源采购,但应报单位领导批准。

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报zz市政府采购部门批准。

5、采购部门应及时掌握采购计划的进度,对临床急需的设备先行采购,以保障临床需要。

6、使用科室不得擅自采购或以先使用后付款的方式采购医疗设备。

7、对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将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制度2一、医疗设备采购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进行采购。

二、医疗设备的采购申请程序1、乙类大型医疗设备,向县卫生药监局、县政府相关部门及遵义市卫生局申请,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二万元以上普通医疗设备,向县人民政府和(或)县卫生药监局申请,审批后,向县财政局申请,审批并确定采购方式后,将采购执行通知交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执行。

3、向采购部门提供所需要的'技术参数数据和相关信息。

4、接到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中标通知书后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需紧急采购的医用设备报县卫生药监局或县人民政府备案,由县卫生药监局或县人民政府采购部门确定采购方式。

三、二万元以下普通医疗设备,在院长及分管副院长领导下,由院务会讨论决定,在充分征求申请科室意见下进行询价采购。

四、医疗设备采购对象(企业或供应商),应具有如下内容。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可生产或经营范围内经注册的产品。

深圳市医院采购管理办法

深圳市医院采购管理办法

深圳市***医院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采购工作,提高资金效益,维护医院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医院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或其它来源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中药饮品、颗粒及其它药品药剂采购按照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及物有所值原则。

第四条采购工作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五条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市属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医院采购的信息应当在医院指定的媒体或网站及时公开。

第七条医院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八条医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对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九条医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医院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指导医院采购工作的实施;(二)讨论决定医院采购实施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监督医院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四)审定医院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五)审定医院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六)审核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自行采购申请;审定自行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预选采购方案;审定合同变更事宜;(七)处理院内采购项目的投诉,协调处理医院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八)讨论、决策医院采购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第一批)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第一批)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
(第一批)》的通告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深卫计通[2016]1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9.13
【实施日期】2016.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第一批)》的通告
(深卫计通〔2016〕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4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药品质量层次划分规则(试行)和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药品目录剂型整合规则(试行)的通告》(深卫计通〔2016〕9号)有关要求和规定,经组织专家遴选和编制,现将《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市卫生计生委
2016年9月13日
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第一批)
序号通用名剂型推荐含量规格
1。

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规定(试行)

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规定(试行)

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行为,维护公立医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集团采购组织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采购组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公立医院等药品集团采购各方(以下简称集团采购各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药品议价、采购、配送和结算等活动。

第三条市卫生、财政、市场监管、人力资源保障、公立医院管理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集团采购各方在药品互联网供应平台(以下简称供应平台)在线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政府监管、信息公开、流程透明、操作规范、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二章药品的采购第五条本市各公立医院应当与集团采购组织签订药品委托采购供应合同,明确合同期内各品规药品的预期采购量、付款要求和违约责任等,并及时在供应平台填报各品规药品的年度预期采购量。

药品委托采购供应合同期限一年。

药品委托采购供应合同应当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集团采购组织应当拟定药品评价原则、内容和指标体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市公立医院药事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集团采购组织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集团采购药品质量层次的规定,综合考虑药品的质量和价格、临床用药需求和市民用药习惯,并征询专家委员会意见,通过竞价、谈判等方式,确定《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团采购目录》)内各品规的供应药品及供应价格(含配送价)。

集团采购组织在开展竞价、谈判时,应当遵循国家明确的药品差比价、日服用金额等规定,确定合理的谈判价格。

第八条集团采购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参与竞价、谈判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条件、结果确认等事项。

第九条参与竞价、谈判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二)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三)未被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列入非诚信企业名单。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卫生局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效益和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医用耗材的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卫生系统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医用耗材采购是指医疗机构通过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下列物资及伴随服务的行为:(一)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二)护理材料和敷料;(三)检验试剂和材料;(四)影像胶片和材料;(五)高值医用耗材;(六)“消”字号消毒材料;(七)低值易耗医疗器械;(八)其他医用耗材。

第四条医用耗材由采购单位采购。

采购单位必须确定负责医用耗材管理和采购执行的科室。

同一科室负责医用耗材管理和采购执行业务的,实行岗位责任相分离,由不同人员担任。

非采购执行科室不得直接采购医用耗材。

第五条市卫生局对采购单位的医用耗材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采购需求和计划第六条医用耗材采购需求由使用科室以书面或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向本单位医用耗材管理科室提出。

第七条医用耗材管理科室按年和月汇总采购计划,提出具体意见,由财务科进行资金审核后,按本单位议事规则报批。

医院采购管理办法

医院采购管理办法

医院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内所有采购活动,包括药品、医疗设备、耗材、办公用品、工程和服务等。

第三条医院采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四条医院采购应注重质量、价格、服务和效益,确保采购的物品和服务符合医疗业务需求。

第五条医院采购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采购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防范采购风险。

第六条医院采购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

第二章采购组织与职责第七条医院成立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采购政策和程序,审批重大采购项目,监督采购过程,解决采购争议等。

第八条医院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包括制定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组织采购评审、签订采购合同等。

第九条医院财务部门负责审核采购预算和付款申请,确保采购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十条医院审计部门负责对采购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采购管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医院业务部门负责提出采购需求,参与采购评审,确保采购物品和服务符合医疗业务需求。

第三章采购程序第十二条医院采购分为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几种方式。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

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公开招标项目,采购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竞争性谈判项目,采购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技术要求较低的项目,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需求直接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并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六条询价采购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技术要求较低的项目,采购部门向多个供应商发出询价函,根据报价和供应商资质选择最佳供应商。

第十七条医院采购应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评估和动态管理。

医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XXXX医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经济活动中各类采购行为,提高招标采购资金效益和招标采购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招标采购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XX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的各项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包括政府采购和医院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招标采购是指医院通过招标(含委托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采购。

需公开招标(含委托招标)采购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医院成立招标与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领导医院招标采购工作。

下设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具体招标采购工作。

具体的招标采购组织工作根据采购业务性质,分别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条招标采购活动实行申请立项、招标、评审三权分离。

遵循公开透明、公开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第五条招标与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政策:(二)研究医院招标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三)负责招标采购相关制度的修订工作。

第六条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一)贯彻落实医院关于招标采购的各项规定,规范招标采购行为,自觉接受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小组的督导;(二)负责招标采购文件的初审、发放,招标采购会议的组织以及各种招标采购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归档工作;(三)具体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立项后到项目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四)负责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具体事宜,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委外招标开标会议;(五)负责开标前密封投标文件的保管;(六)负责开标会议数据的录入;(七)负责将招标采购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A)按院务公开的规定公布招标采购相关信息;(九)汇总编制招标情况一览表,定期向主管院领导和院长汇报;(十)完成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9.16•【字号】深财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9〕4号市本级各采购人,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深圳市财政局2019年9月16日附件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在我市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加强业务学习,不断增强采购需求设定、采购合同拟定等专业化服务能力,从程序代理服务为主转为专业化服务为主。

第三条代理机构的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经调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对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章从业管理第五条代理机构代理我市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四)具有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必需的评审场地、电脑设备、录音录像监控设备和网络设施等,具备开展电子化招投标的条件。

深圳市医院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医院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医院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医院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医院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采购人是指医院各党政部门、需求科室、教学科研单位等。

第三条自行采购项目实施方式的限额标准应根据最新政策调整;第四条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表和采购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以及评审专家等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顾问等;(三)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其他与供应商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关系。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不得参与采购项目竞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与采购人存在利益关系,会影响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二)与采购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存在利益关系的;(三)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需求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设计、规划论证等服务的供应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四)其他会影响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情形。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医院采购评审专家库由采购管理中心组建和管理。

参与医院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

因行业或者技能等特殊要求,专家库中没有符合条件的可选专家,可聘请相关行业具有专业知识或者技能的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评审专家库的组建及管理适用《深圳市***医院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七条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二)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三)解答有关评审工作的询问或者质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医院采购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全程监督,并接受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购本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以下简称集团采购组织),加强对集团采购组织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采购组织,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药品经营企业,经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规定程序采购产生,并受我市公立医院委托,开展药品集团采购供应的第三方组织。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人力资源保障、公立医院管理等部门负责对集团采购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集团采购组织开展药品交易工作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流程透明、操作规范。

第二章集团采购组织的产生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保障、公立医院管理-1-等部门组成集团采购组织采购人,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出采购申报并明确采购需求。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文件,并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采购产生集团采购组织。

第六条集团采购组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取得有效的法人企业商事主体登记和药品经营资质;(二)经营范围涵盖《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团采购目录》)内的所有药品,具备及时采购和供应《集团采购目录》内所有药品的能力;(三)具有药品互联网供应平台(以下简称供应平台),能满足药品信息储存分析、订单集成、合同管理、采购交易、结算支付、配送管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等功能需求;(四)在药品交易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良记录;(五)承诺达到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费用控制的目标要求;(六)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集团采购组织采购人提出集团采购组织的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带有限制性、倾向性条款,重点评审集团采购组织的资质条件、药品价格谈判-2-能力、药品质量管控能力、药品供应保障能力、药品采购供应信息化保障能力等。

深圳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制度

深圳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制度

深圳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设备的日益更新换代,深圳市医疗机构面临着大量医疗设备的采购和管理工作。

为了规范和统一医疗设备的采购管理,提高设备采购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深圳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制度》。

二、目标与原则2.1 目标本制度的目标是确保深圳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采购工作规范、透明,并提供符合质量要求、合理价格的设备,以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

2.2 原则本制度的核心原则为公开、公平、公正,具体体现如下: - 公开:采购过程公开透明,确保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益。

- 公平:采购标准和程序公正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

- 公正:采购评审过程客观、公正,严禁受贿、行贿和其他不正当手段。

三、采购流程3.1 需求确认医疗机构提出设备采购需求,明确需求的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

3.2 编制采购计划医疗机构根据需求,编制医疗设备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预算、采购方式和时间进度等。

3.3 采购公告医疗机构按规定程序发布采购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投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

3.4 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机构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包括注册资质、经验、信用记录等。

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进入后续评审环节。

3.5 采购评审在评审阶段,采购机构会根据设备性能、质量标准、价格等评审指标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评分和综合比较,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

3.6 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与医疗机构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设备的规格、价格、交付时间、质量保证期等相关条款。

3.7 付款与验收医疗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付款。

同时,医疗机构对所购设备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性能要求。

3.8 设备管理与维护医疗机构要建立设备管理制度,对采购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保养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四、责任与监督4.1 责任分工•医疗机构:负责提出需求、编制采购计划、签订合同、设备验收和管理维护等工作。

•采购机构:负责协助医疗机构进行设备采购,包括发布公告、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评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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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院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医院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采购人是指医院各党政部门、需求科室、教学科研单位等。

第三条自行采购项目实施方式的限额标准应根据最新政策调整;第四条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表和采购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以及评审专家等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顾问等;(三)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其他与供应商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关系。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不得参与采购项目竞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与采购人存在利益关系,会影响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二)与采购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存在利益关系的;(三)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需求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设计、规划论证等服务的供应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四)其他会影响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情形。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医院采购评审专家库由采购管理中心组建和管理。

参与医院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

因行业或者技能等特殊要求,专家库中没有符合条件的可选专家,可聘请相关行业具有专业知识或者技能的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评审专家库的组建及管理适用《深圳市***医院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七条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二)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三)解答有关评审工作的询问或者质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医院采购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全程监督,并接受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九条申请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院内集中采购项目,立项时应写明申请理由及证明材料、相关行业及潜在供应商情况、参与非公开招标的供应商的产生方式和理由、涉密或应急项目的认定材料,并经医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以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等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条因有效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导致公开招标失败的院内集中采购项目,应当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符合下列情形的,经采购需求部门申请,归口管理部门论证、采购管理中心批准后,可转为单一来源谈判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二)招标文件公布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三)招标程序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属于院内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医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采购人可以按分散采购方式实施:(一)经依法认定不宜集中采购的涉密项目;(二)由医院确认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需要即时确定供应商的;(三)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集中采购,但无法产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四)医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本条规定实施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预算、项目主要内容、成交供应商征集筛选情况、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金额、交货期或者完工期等信息在医院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或网站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四章采购程序第十二条院内集中采购实行计划管理,采购计划应当根据已批准的采购预算制定和实施,并按照采购结果办理采购支付。

临时追加项目的立项应报医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采购人根据采购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资格条件;(二)预算金额或者预算金额之下的最高限价;(三)项目的技术标准、规格、服务内容和采购数量,以及必要的其他内容;(四)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五)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定标方法等。

采购管理中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格式规范的采购需求应提出审核意见,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完善。

第十四条采购管理中心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项目的特点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跟标文件等。

第十五条院内集中采购及分散采购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第十六条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管理中心应当在投标截止前十日历日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二)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指定品牌或者原产地,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进口产品除外);(三)根据某个企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四)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条件作为合格供应商资质条款;(五)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六)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七)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

资格核查标准、评标标准、分值权重等评审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十八条采购管理中心和采购人应当就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内容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核查,核查不合格的,认定其投标无效。

第十九条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可以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但采购人代表在评标委员会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规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公正地进行评审和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适用评定分离的院内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现行的市本级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选择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的情况进行符合性核查。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的,为无效投标。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方法之一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一)综合评分法。

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服务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价格权重的,应经归口管理部门论证、采购管理中心批准。

(二)定性评审法。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定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投标文件的优点、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并形成评审报告。

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无效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三)最低价法。

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数量或者比例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审方法。

采购项目的评审方法、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或者比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采购管理中心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将中标结果在医院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或网站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日历日,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二)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报价;(三)项目评审专家名单以及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四)确定的中标供应商的名单;(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管理中心提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采购管理中心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预选采购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产生一定数量的预选供应商,采购人在采购具体项目时从预选供应商中按规定的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金额的一种采购组织形式。

第二十五条以下情形可以适用预选采购:(一)通用类采购项目;(二)属非通用类采购项目,但通过一次性招标采购不能确定标的物单价、数量或者合同金额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六条预选采购项目适用以下程序:(一)采购管理中心制定预选采购项目方案,报医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采购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产生一定数量的预选供应商,并建立预选供应商库。

(三)通用类预选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中心与预选供应商签订预选采购协议;其他预选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与预选供应商签订预选采购协议。

(四)采购人从预选供应商库中按规定选用直接选购法、抽签法、竞价法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金额。

(五)采购管理中心将预选采购项目、采购成交结果在医院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日历日。

第二十七条采购管理中心及采购人应加强对预选供应商的管理,建立预选供应商遴选和退出机制。

建立预选供应商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预选供应商分级分类管理、考核、奖惩以及诚信档案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预选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预选供应商履约情况、服务质量和价格水平等方面的管理。

第五章合同与验收第二十八条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按照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供应商拒绝签订或延期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记入院内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二十九条供应商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向采购管理中心申请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排名前列的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申请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书面申请或采购人关于供应商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证明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鼓励通过保函方式收取。

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

第三十一条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报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备案,院内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报采购管理中心归档。

采购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变更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在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个日历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质量标准、履约时间和地点等,实质性内容不得与采购结果相违背。

第三十三条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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