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与管理规章制度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一、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者死亡的药品.二、毒性药品分为西药、中药两大类.西药品种系指原料药,中药品种系指原药材和饮片,不含制剂.三、药剂科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必须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医生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应准确清晰地写明处方全部内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 2 日极量.四、药剂人员对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要加强核对,审查剂量,对不清晰的处方拒绝调配,严禁估计发药.五、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与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才可发出.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 2 年备查.六、毒性药品必须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严防混药.七、建立专门的收支帐目,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浮现问题时, 必须迅速追查,并报主管部门.八、相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毒药标志.九、需报损的毒性药品须经科主任、主管院长批准交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销毁,销毁前要有记录,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品名、数量、方法等,必要时拍照.十、因配方错误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后果者,应迅速追查原因,与时上报主管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一、放射性药品系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元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二、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经培训、批准,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三、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四、医院必须获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并按期申请审核换证.五、使用单位必须对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进行临床质量检验,采集不良反应等,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六、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病人排泄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七、放射性药品存放地点必须根据其放射性剂量,置于相适应的防护装置内,以确保对人和环境无影响.八、放射性药品的销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使其放射性比度达到国家允许标准.九、对违反《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者抑制,具有依赖性潜力,滥用或者不合理使用能产生药物依赖性的药品.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精神药品合用于治疗或者改善异常精神活动,使紊乱的思维、情绪和行为转归常态.二、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精神药品处方留存 2 年备查.三、精神药品处方原则〔一〕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证.〔二〕注意使用时限,避免长期反复使用.〔三〕医师开写的处方对于患者##、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都书写清晰.对于处方含糊不清或者有疑问的,药学部拒绝调配.〔四〕精神药品的购买证明、处方不得涂改.四、第一类精神药品按麻醉药管理办法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严加管理,单独保管,专柜加锁存放.五、建立精神药品收支账,做到定期盘点、账物相符,发现问题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便与时查处.六、本院购入的精神药品,只限本院使用,不得转售.七、医师应合理使用精神药品,满足患者医疗需求,作为其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八、医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违反《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为自己或者他人开具处方,滥用精神药品者,对其直接责任人员,由医院给予行政处分.九、非法购买精神药品,为成瘾者提供精神药品,从中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药剂科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行管理.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手续购买.药剂科负责人应对每次购药的品种、数量严格审查,并时常检查,核对帐物.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总帐,应专人管理,进行逐日消耗登记.每月将使用情况,制表报药剂科负责人.4.应选用结构坚固,安全的保险柜存放,保管,不得与其他类药品混放.5.应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收支总帐用以记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收支情况,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应做到日清月结,帐货相符.帐册保存期为 5 年.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消耗时,应逐方进行登记,应核对相应制剂成品、数量,并进行登记.7.应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配制制剂,必须有两人以上进行投料,并双签名.8.处方用量:普通患者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 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 3 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 7 日用量. 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 3 日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 7 日用量,处方留存三年备查.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处方不得超过 7 日正常用量,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 2007年5月,药品安全监管司与政策法规司 一同召开座谈会,再次与部分省局和管理相 对人座谈,听取对《办法》的修改意见。 • 2008年10月,药品安全监管司形成《办法》 送审稿,送政策法规司审核。 • 2008年12月,政策法规司按照立法程序, 就《办法》送审稿征求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 门和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意见。
• 麻黄碱类原料药:
近30家药品生产企业有药品批准文号,目前 近10家在产,其中2家为合成工艺生产。
• 麻黄碱单方制剂: 主要为片剂和注射剂,共有100多家药品生 产企业有药品批准文号,实际生产的企业不多, 片剂基本不生产,目前主要是少数几个企业生产 注射剂和滴鼻液。
• 仅能作为药品中间体使用的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麦角酸等),申请生产许可时, 除《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与 购买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购买方生产相应 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以及用于合法用途的 保证函等证明材料。 • 此类产品对应申请表中类别项的“其它”, 每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批件》对 应一购买方。
4、限定原料药经营企业为麻醉药品定点批
发企业或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
5、为便于管理、防控风险,建议省局酌情
控制审批原料药经营企业数量;
6、未实行文号管理的品种(例如麻黄浸膏、
麻黄浸膏粉等),按原料药管理。
(三)购买许可
《购用证明》发放范围 药品生产企业 有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 教学、科研单位 外贸出口企业 兽药生产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国发〔1998〕3号) 1998年3月11日 《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2号令) 1999年6月 26日
国务院2005年8月25日颁布《易制毒 化学品管理条例》,并于2005年11月1日施 行。 《条例》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 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 理和许可制度。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附件13
药品类易制毒类化学品管理制度
1.定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麦角
胺、麦角新碱、麻黄素类等物质;为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此类药品应当加强管理;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计划和采购按正常医疗需求进行管理,但不可私自购买,不可用现
金结算,一次采购量以六个月用量为最高限;
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验收和贮藏参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措施进行;
4.药房应设专人管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各临床科室如需配备应当按基数管理,要具锁、
专柜、专人,并定期与中心药房更换;
5.麻黄碱注射液管理要求:
1)麻黄碱注射液只限于因麻醉引起的低血压使用;其它用途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才能调配;
2)麻黄碱注射液的处方权只授予手术麻醉科具处方权医务人员;
3)麻黄碱注射液每次处方只限一人当台手术用量;
4)麻黄碱注射液在手术麻醉科的基数限定20支;
6. 其它易制毒类化学品的采购工作,请科室据临床需要书面提出申请,经申请科室主任同意后由药剂科采购;其管理和使用请科室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范要求管理,防止意外发生;。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 )概 述二O一二年四月
第2章 质量管理 第4章 厂房与设施 第6章 物料与产品 第8章 文件管理 第10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第12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 第14章 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 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 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防止机器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 的GMP基本要求归纳为: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改造 和维护必须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的清洗、清洁设备 符合要求的润滑剂、冷却剂等 规范设备的清洁消毒方法
3、料(物料与产品)
分类:药品生产的 原料 辅料 包装材料 介质(如水、空气)
GMP在第6章的标准原则要求:
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 染的风险。
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 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 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 流走向应当合理。
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 量。应当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 的消毒。
第一百零二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 装材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 当符合食用标准要求。进口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进口管 理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应当建立物料和产品的操作规程,确保物料和 产品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防止污染、交叉 污染、混淆和差错。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或工 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
第三条 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 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 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 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2024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题库
2024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题库单选题(共45题)1、按照《发改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目录》,常用低价药品的筛选标准为,化学药日服用费用不超过A.2元B.3元C.5元D.7元【答案】 B2、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至少为( )A.1年B.2年C.4年D.3年【答案】 B3、甲省乙药品生产企业拟对其生产的丙药品进行广告宣传。
A.无需审批B.需要经过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C.需要经过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D.需要经过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答案】 D4、2015年全国药品监管工作会议于2月5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全面总结2014年药品监督工作,深入分析当前药品安全面临的形势,会议强调,2015年必须围绕药品安全,牢固树立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着力构建信息集成、手段统筹的风险防控体系和层级清晰、职责明确的质量责任体系。
A.完善医药产业政策B.调整产业结构C.支持和鼓励企业科技创新D.完善执业药师制度【答案】 D5、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故选B。
A.1年B.2年C.3年D.5年【答案】 B6、垛间距A.不小于5厘米B.不小于10厘米C.不小于20厘米D.不小于30厘米【答案】 A7、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A.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B.行政机关负有告知的义务C.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D.行政机关负有告知其向有权机关申请的义务【答案】 D8、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这种经营者义务属于A.履行义务的义务B.为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信息的义务C.提供信息的义务D.保证质量的义务【答案】 C9、某医疗机构通过招标采购,采购一批进口疫苗。
药品经营与管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标准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根本准那么。
“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疫苗配送的,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三、将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一项修改为: “药品追溯的规定;〞四、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一〕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储存疫苗的应当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二〕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三〕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四〕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五〕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
〞五、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六、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的证件复印件,及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标准?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认证证书复印件;“〔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五〕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七、删除第八十一条。
八、删除第八十二条。
九、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企业按本标准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药品直调的,可委托购货单位进行药品验收。
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是药品中的特殊类别,在医疗、科研以及法律层面都具有重要的地位。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对这些药品进行严格管控。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特点,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麻醉药品是用于手术、镇痛等目的的药物,在药理学上具有明显的镇痛、催眠、抗惊厥、肌松和麻醉作用。
因此,麻醉药品的管理非常重要。
在中国,麻醉药品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属于国家重点监管范围。
使用麻醉药品需要经过专业医生的严格控制,患者在手术前要接受专业评估,确保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同时,麻醉药品的购买和使用也需要进行登记备案,杜绝滥用行为的发生。
毒性药品是对人体有毒作用的药品,其使用需要严格控制,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毒性药品的管理涉及到药品的生产、销售、处方和使用等多个环节。
比如某些含麻黄碱成分的药物就被列为毒性药品,使用时需要谨慎。
在我国,毒性药品的生产销售必须取得相关许可,医生处方使用时也需要遵医嘱,不得滥用。
此外,对于毒性药品的信息披露和风险告知也是非常重要的,以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精神药品是用于治疗各种精神疾病的药物,如抗抑郁药、抗精神病药等。
精神药品的管理对于患者的康复至关重要。
在中国,精神药品的处方权仅限于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能力的医生,患者要严格按照医嘱使用药物,不得自行增减剂量。
此外,对于精神药品的不良反应和依赖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医生应在使用过程中及时监测患者的病情和用药反应,避免出现意外情况。
综上所述,对于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各国应该建立健全的药品管理制度,加强药品监管,既保障了公众的用药安全,也维护了医疗秩序,为人民的身心健康提供保障。
希望各地方相关部门能够继续加大对这些特殊类别药品的管理力度,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公众的安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规范化管理培训(1)
录。
药品等按有关规定分别设库,单独贮存。药库与药品存放区域远离
第16条 款 总负责部
污染区,温湿度和照明亮度符合有关规定;药品库按规定设置有验收、 3、药品效期管 退药、发药等功能区域。 4、有药品效期管理相关制度与处理流程。效期药品先进先用、近 理制度与流程。
门:
期先用,对过期、不适用药品及时妥善处理,有控制措施和记录。
特点:一旦产生,难以祛除; 产生与否与个体精神状态和用药目的相关
麻醉性镇痛药依赖性防范
长期使用不突然停药,采用剂量递减方法 静脉直接注射使血药浓度突然增高,容易出现欣快感
及毒性反应,从而易于导致“成瘾” 慢性疼痛治疗,提倡使用控、缓释制剂,口服给药,
按时用药,按阶梯用药等方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
三甲评审标准
3.5.1.1 严格执行麻醉 【C】
药品、精神药品、放射 1、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 1、特殊药品使 访 谈 医 师 、实 地 查 看 麻 醉 药
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 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的使用 用管理制度(购 护 士 、 药 品 、 精 神 药 品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规范化管理培训
目
录
01
02
03
04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概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院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注
意事项和常见问题
0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概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概念
• 麻醉药品(Habitforming Drug)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 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 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形成瘾 癖的药品、药用植物及其制剂。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附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范围第一条(定义)本附录所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下称特殊管理药品)是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列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药品。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附录是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的补充。
适用于特殊管理药品的化学合成、植物提取、制剂制备等供应链安全管理、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三条(扩展范围)涉及特殊管理药品供应链安全管理、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下列情形按照本附录执行。
(一)与研制现场核查、生产现场检查相关的特殊管理药品样品试制或批量生产;(二)以特殊管理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原料药的;(三)以特殊管理药品为原料生产复方制剂的;(四)以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为原料生产提取物的;(五)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发运销售管理。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基本要求)企业应当依据风险管理原则,建立特殊管理药品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采取与安全风险相适应的人员、设施、程序和技术等综合措施,并将供应链安全管理综合措施系统地贯彻到物料采购、研制、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产品贮存、放行、发运销售与召回的全过程中,以防止特殊管理药品和特殊活性物质丢失或流入非法渠道。
第五条(特殊管理要求)特殊管理药品供应链安全管理、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特殊要求:(一)应当明确与特殊管理药品供应链安全管理相关机构与人员的责任,并采取适宜的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二)特殊管理药品生产厂房与设施、设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供应链安全管理风险以及产品污染和交叉污染风险;(三)特殊管理药品供应链安全管理、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应当遵循“双人操作、双人复核”原则,管理过程有记录并可追溯;(四)应当定期回顾特殊管理药品供应链安全管理数据,并验证预防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安全管理受权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特殊管理药品供应链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企业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受权人制度。
剧毒化学品五双管理的依据
剧毒化学品五双管理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药品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委托生产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指导、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履行药品质量保证义务。
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委托生产;但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医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及易制毒类化学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及易制毒类化学品管理制度为规范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易制毒类化学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易制毒类化学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 号)、《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和组织架构(一)医院成立由主管院长任组长,医务、护理、药剂、保卫等部门相关人员为成员组成的“特殊药品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落实。
(二)特殊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易制毒类化学品使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参与有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易制毒类化学品管理重大事件的调查处理。
(三)医务和药学部门定期对药学、医护、安全保卫等人员进行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四)对取得麻精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建立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执业证、麻精药品培训结业证复印件;也对麻精药品调剂权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毕业证、资格证及麻精药品培训结业证复印件。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易制毒类化学品的采购(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易制毒类化学品由药剂科按规定采购,药库与各药房设置合理库存。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实务》特殊管理药品销售要求
特殊管理药品销售要求
特殊管理药品销售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禁止 使用现金进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交易。
药品零售企业零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除执行药品分类管 理有关规定外,一次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特殊管理药品销售要求
特殊管理药品销售要求 6.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管理 是指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包括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
1.麻精药品销售管理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分类: 全国性批发企业——国家局批准; 区域性批发企业——省局批准;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麻醉药品和一精药品。
特殊管理药品销售要求
特殊管理药品销售要求
特殊管理药品销售要求
特殊管理药品销售要求 2.医疗用毒性药品销售管理 医疗用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 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取得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资格后,方可经营医 疗用毒性药品,并按规定销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
特殊管理药品销售要求
特殊管理药品销售要求 3.放射性药品的销售管理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供销业务由能源部统一管理。药品经营质量来自理实务特殊管理药品销售要求
1
特殊管理药品销售要求
特殊管理药品销售要求
特殊管理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药品
– 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药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蛋白同化制剂 肽类激素 终止妊娠药品 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 特殊管理药品 麻精毒放
禁止使用 现金结算
特殊管理药品销售要求
特殊管理药品销售要求
谢谢 大家
特殊管理药品销售要求
危险和易制毒化学品、麻醉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条例(试行)
危险和易制毒化学品、麻醉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条例(试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一条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称上述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上述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各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种类见附表一。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见附表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见附表三。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非法交易。
第五条计划与采购管理教学和科研所需上述物品的部门,必须认真制定申请计划,由使用人提出申请,所在实验室负责人签字,院部系审核,管理职能部门审批后,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采购供应事宜。
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上述物品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运输与储藏管理1.运输上述物品时,必须谨慎小心,严防剧烈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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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附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范围第一条(定义)本附录所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下称特殊管理药品)是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列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药品。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附录是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的补充。
适用于特殊管理药品的化学合成、植物提取、制剂制备等供应链安全管理、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三条(扩展范围)涉及特殊管理药品供应链安全管理、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下列情形按照本附录执行。
(一)与研制现场核查、生产现场检查相关的特殊管理药品样品试制或批量生产;(二)以特殊管理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原料药的;(三)以特殊管理药品为原料生产复方制剂的;(四)以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为原料生产提取物的;(五)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发运销售管理。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基本要求)企业应当依据风险管理原则,建立特殊管理药品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采取与安全风险相适应的人员、设施、程序和技术等综合措施,并将供应链安全管理综合措施系统地贯彻到物料采购、研制、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产品贮存、放行、发运销售与召回的全过程中,以防止特殊管理药品和特殊活性物质丢失或流入非法渠道。
第五条(特殊管理要求)特殊管理药品供应链安全管理、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特殊要求:(一)应当明确与特殊管理药品供应链安全管理相关机构与人员的责任,并采取适宜的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二)特殊管理药品生产厂房与设施、设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供应链安全管理风险以及产品污染和交叉污染风险;(三)特殊管理药品供应链安全管理、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应当遵循“双人操作、双人复核”原则,管理过程有记录并可追溯;(四)应当定期回顾特殊管理药品供应链安全管理数据,并验证预防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安全管理受权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特殊管理药品供应链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企业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受权人制度。
为确保企业实现安全管理目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安全管理受权人独立履行其职责。
第七条(机构与人员配置原则)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管理受权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独立行使对供应链安全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安全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供应链安全相关部门应当配备一定数量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安全管理受权人资格及管理要求)安全管理受权人资格条件及管理要求:(一)应当至少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至少有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特殊管理药品安全管理经验。
并接受与所生产特殊管理药品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熟悉特殊管理药品和禁毒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二)违反特殊管理药品法律法规受过刑事处罚的,严重违反特殊管理药品法律法规有不良记录的,以及具有精神依赖或身体依赖的自然人,不得担任安全管理受权人;(三)企业聘任的安全管理受权人应当经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四)安全管理受权人与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
第九条(安全管理受权人职责)安全管理受权人主要职责包括:(一)遵守和实施有关特殊管理药品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要求,与质量受权人共同对最终产品实施批放行;(二)负责建立特殊管理药品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批准供应链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并按规定保存记录;(三)监督特殊管理药品厂房、设施和设备的设计建造、使用维护与再确认,以保证其处于良好的安全防护状态;(四)确保所有接触特殊管理药品和特殊活性物质的人员都经过特殊管理药品和禁毒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上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五)与企业供应链安全管理的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本附录,确保完成特殊管理药品供应链安全管理数据回顾,并对有关偏差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和处理;(六)定期组织实施本企业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自检。
第十条(其他部门负责人)承担特殊管理药品供应链安全管理责任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熟悉特殊管理药品法律法规、具有与所生产特殊管理药品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和专业知识,承担本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其他人员要求及资质审核)企业所有接触特殊管理药品和特殊活性物质的人员应当为全职在岗人员。
除具备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资质条件外,还应接受特殊管理药品和禁毒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按规定履行本岗位安全管理职责。
每年均应对上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审核内容至少包含:(一)有无犯罪记录或吸毒史;(二)因健康原因长期使用特殊管理药品是否主动报告;(三)有无相对固定住所;(四)有无相对稳定的劳动雇佣关系;(五)是否接受特殊管理药品和禁毒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六)是否未经审查或批准擅自进入特殊管理药品库房、生产车间等关键区域。
第十二条(人员档案)企业应当为接触特殊管理药品和特殊活性物质的所有人员建立档案,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人员基本情况、固定住所和家庭详细地址、两种以上的通讯方式(电话、信函等)及身份证复印件;(二)资质审核记录;(三)因健康原因长期使用特殊管理药品人员的主动报告或处理记录;(四)特殊管理药品和禁毒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记录等。
第十三条(培训要求)特殊管理药品相关知识培训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培训计划应当由安全管理受权人批准。
(二)培训内容应当涵盖特殊管理药品和禁毒有关法律法规、特殊管理药品供应链安全管理要求、职业健康防护知识等。
(三)培训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
直接接触特殊管理药品和特殊活性物质的高风险操作区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
(四)应当定期评估培训效果并保存培训记录。
第四章厂房设施与设备第十四条(总体要求)根据特殊管理药品和特殊活性物质特性、安全管理要求及污染和交叉污染风险,配备适宜的生产厂房、仓储及质量控制实验室等设施设备,最大限度地避免流入非法渠道、发生污染和交叉污染以及其他非受控的损耗。
第十五条(厂房与设备要求)根据产品安全管理风险和潜在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风险,特殊管理药品生产可采取专用生产线、关键设备专用、多产品共线或共用设备、阶段性生产方式等措施。
采用共线或共用设备生产时,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以确认不会对其他特殊管理药品或普通药品的生产和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风险评估应当有报告。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企业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产品特性、预定用途、不同生产阶段的工艺要求与安全管理特点、设施设备及职业安全与健康防护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二)共用设备的清洗应当能确保控制交叉污染的风险,可运用基于健康的允许日接触剂量等方法进行风险识别;(三)含有特殊活性物质的废气、废液处理应当符合环境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健康防护要求)特殊管理药品生产过程中产尘大和具有较强活性的生产暴露工序,应当基于操作厂房、设施、设备、人员直接接触风险采取适宜的专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仓储安全要求)根据特殊管理药品产品特性及安全风险,采用相应的储存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制度。
(一)特殊管理药品原料和单方制剂应当设置专库或专柜储存。
(二)固态的特殊活性物质、取样样品、留样样品、稳定性试验样品、标准品或对照品等存放应当设置专库或专柜。
(三)液态的特殊活性物质(如母液等)、植物提取液等应当采用密闭储罐存放,且储罐及物料进出管道阀门应当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控措施,并有视频监控。
(四)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不合格品根据其理化特性和安全风险采用相应的储存设施或设备。
(五)专库应当设有防盗报警设施,安装紧急照明系统,必要时内设永久照明系统。
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且保险柜位置应当经确认后固定。
建立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钥匙或密码应当妥善管理,并建立领取、使用记录,定时更新密码。
第十八条(安全监控设施)特殊管理药品应当根据安全风险配备相应的安全监控设施和设备。
(一)生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普通药品的配料工序及之前工序和过程应当配备:1.企业应当建有视频监控中心(室),并由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统一管理。
配备监控系统与防盗自动报警设施,实施24小时监控,且自动报警系统应当与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系统联网。
2.安全监控设施应当覆盖生产区四周、特殊管理药品储存场所、生产场地、质量控制实验室、样品储存等区域。
储存场所的内部、关键生产岗位、样品储存等关键区域不得有监控死角。
3.特殊管理药品、特殊活性物质和样品储存场所内部还应当安装自动报警装置,并与企业视频监控中心(室)联网。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仓储区域、生产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以及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普通药品的配料工序及之前工序和过程,应当配备自动报警系统并与企业视频监控中心(室)联网。
第十九条(安全监控记录)安全管理受权人应当指定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视频监控中心(室)进行监控管理,根据不同监控点的安全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监控检查,并确定监控数据和记录的保存方式和时限,定期进行回顾。
监控检查记录内容至少包括:(一)特殊管理药品供应链安全管理关键防控过程,特别是异常行为。
发现异常情况时,要逐批追溯监控摄像记录;(二)监控摄像定期回顾记录及数据保存方式和时限,并做好监控检查起止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人、复核人等记录;(三)监控系统和报警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及确认等情况。
第五章供应链安全管理第二十条(基本要求)企业应当根据特殊管理药品、特殊活性物质安全风险,通过落实人员安全管理责任、配置适宜的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和追溯体系,最大限度降低特殊管理药品物料采购、储存和领用、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不合格品及特殊活性物质处理、产品贮存、发运销售与召回等环节发生流入非法渠道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审计)应当定期对特殊管理药品原料供应商进行审计,供应商审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或经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相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合成或提取主要原料及化学配剂来源合法性证明等。
(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有无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毒品的犯罪记录。
(三)供应商的评估与批准应当进行现场审计,除符合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外,评估还应当包括:1.生产经营设施、储存条件以及相应的安全管理设施是否符合规定;2.特殊管理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3.是否按照规定报告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生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4.从事特殊管理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等部门人员是否熟悉特殊管理药品和禁毒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