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办法

合集下载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8)-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8)-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8)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9月22日第13届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八年一月二日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第五章房屋应急抢险第六章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

包括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以及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内装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防治等事业单位,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建设、规划、财政、工商、市政园林、文化、环保、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对擅自拆改房屋违法行为的投诉,并依职责查处。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穗国房字[1997]第261号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穗国房字[1997]第261号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州市国土局1997年10月15日以穗国房字[1997]第261号发布)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规定》第三条所称“评定”是指依照国家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结合房屋建设有关规范、规定,对房屋完好、损坏程度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和安全鉴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

各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房屋安全检查和“三防”抢险救灾,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与房屋损坏有关的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规定》第五条所称“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是指广州市房屋鉴定事务所(以下简称市鉴定所)。

市鉴定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管理和管辖范围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五条《规定》第六条所称“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是指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领有《房屋安全鉴定许可证》的区房管部门属下单位。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申领《房屋安全鉴定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建筑结构及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的2人以上;(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二年以上并领有《房屋安全鉴定员证》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2人以上。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须持有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方可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9•【字号】穗府办[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07]4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遏止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我市正常经济秩序,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商业网点布局,按照分区域、分类别、分步骤的原则,合理划分“规范区”、“引导区”和“过渡区”,采取“疏”、“堵”结合措施开展整治工作。

(一)城市主要商业街区和商品房住宅小区原则上划为规范区。

规范区内的经营业户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实现亮证照经营,现有的无证照经营业户必须依法予以取缔,禁止适用本《意见》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政策。

本《意见》施行前,规范区内已经领取有关经营证照的经营业户,可以按《意见》规定办理有关经营证照续期手续。

本《意见》施行之日起2年后,规范区内的经营业户不再适用本《意见》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政策,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证照。

(二)农村地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原则上划为引导区。

引导区内的无证照经营业户,要按照本《意见》规定办理有关经营证照。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明确具体时间和步骤,积极引导该区域内的无证照经营业户向过渡区和规范区发展。

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固定区域或建设临时场所,引导无证照经营业户入场经营,对在划定区域或临时场所集中经营的经营业户可采取便利的办证措施。

(三)规范区和引导区以外的地区原则上划为过渡区。

过渡区内的无证照经营业户应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取得有关经营证照,取得证照后其生产经营场所应在过渡期内依法完善有关手续,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1月26日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城乡规划是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

《条例》作为本市城乡规划领域的“基本法”,是本市“科学规划、依法规划、阳光规划”的制度保障。

为贯彻落实这部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在2015年2月11日正式挂牌后,当天立即组织召开了《条例》宣传贯彻大会,积极为《条例》的实施做好准备。

市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市人大法制委魏强副主任委员对《条例》的内容做了深刻解读,市国土规划委系统相关部门300多人及市住房建设委员会、市城管局部分代表参加了该宣贯培训会议。

《条例》共七章,七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主要内容如下:一、理顺权责关系,延续“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一)首次在本市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基层政府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

《条例》第三条第三、四款明确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能。

具体为:一是指定的街道办事处(主要为“村改居”但大部分土地为集体土地的转制社区)具有村庄规划组织编制权和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的职权,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有权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是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三级”联动的规划监督检查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督检查职能。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各区人民政府在规划监督检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制;第六十二条还明确了区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工作主体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制度。

第六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了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关规划监督检查的职能。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1380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1380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1380号)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工作,有效防范行政风险,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的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3年12月26日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工作,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制定本意见:一、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业用房的分割预售和预告登记此类商业用房的分割预售应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业用房的分割登记(一)商业用房办理分割登记的条件。

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场、市场、办公楼等商业用房,原未按规划许可的间隔分单元办证的,可直接按原规划间隔办理分割登记。

2.原规划许可无标示间隔的,符合以下条件可办理分割登记:(1)房屋具有固定界限并可以独立使用。

固定界限可以是固定的围护物或明确的界址点闭合形成的界线。

房屋布局应不影响相邻房屋的独立通行权、相邻权。

(2)房屋分割符合消防要求,已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

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分割,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小于或等于一万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分割,应当报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穗建规字〔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9月30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住使用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第五章监督考核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使用,明确并落实监管职责,促进服务水平提高,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及我市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居住使用、运营管理、物业服务、违规处理等事项的监管。

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监管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的实施机构,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分配、入住使用、巡查督导、违规处理的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指导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工作;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信用评价信息系统。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25•【字号】穗国房字[2009]405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告(穗国房字〔2009〕405号)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60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的规定,结合房地产交易登记工作的实际,我局制订《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并经广州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一节登记申请第二节登记受理第三节审核登记第四节核发权证第三章填写规范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一节初始登记第二节转移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第五章他项权登记第六章预告登记第七章其他登记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提高房地产登记工作质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广州市各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房地产登记适用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所称房地产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单独登记和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统一登记。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各区房地产登记分支机构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有关房地产登记工作。

第四条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如实进行登记。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治非法住改仓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治非法住改仓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治非法住改仓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穗府〔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治非法住改仓的通告穗府〔2015〕17号为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整治非法“住改仓”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的非法“住改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中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作为仓储使用的行为。

二、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中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严禁在住宅中存放易燃、易爆等可能造成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危及房屋安全的物品。

三、房屋产权人将住宅改为仓储使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报规划部门依法审批:(一)消防设施齐备,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二)符合房屋安全要求;(三)遵守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四)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批发市场、商场等市场开办者需按照一定比例落实相关仓储配套,消除火灾和安全隐患。

五、非法“住改仓”涉及下列违法行为的,分别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城乡建设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工商部门等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一)竣工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未报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和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者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11•【字号】穗府办〔2015〕5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5〕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的配套文件《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广州市旧厂房更新实施办法》和《广州市旧城镇更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市更新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11日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旧村庄更新改造工作,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旧村庄改造政策且纳入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数据库的旧村庄的更新改造,以及经市政府同意,旧村庄与其他存量建设用地、零星农用地统筹整理进行成片更新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旧村庄更新改造包括全面改造和微改造两种方式:(一)全面改造。

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难以通过局部改造改善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须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实施的更新方式。

(二)微改造。

以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促进旧村庄和谐发展为目的的更新方式,包含整治修缮和局部改造。

整治修缮是对环境较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村庄,以改善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为目的,通过增加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管线下地,打通交通道路、消防通道,对单体建筑进行整治修缮和重建,实现“三线”下地、“雨污分流”,改善人居环境和提升社区功能。

局部改造是保持村庄传统特色风貌,改善居住环境,通过局部拆除、抽疏建筑等办法实施的整治。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3.07.29•【字号】穗府[1983]71号•【施行日期】198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83年7月29日穗府〔1983〕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是一件情况复杂,牵涉面广的工作。

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掌握政策原则,经常督促检查。

对于只需发还房屋产权而不需要发还使用权的房子,可尽快将产权发还给业主。

对需要发还使用权的,应按照现在“谁使用,由谁腾退,以系统单位归口包干”的办法,由使用住户单位负责腾退。

凡有条件腾退或已解决了“四种人”住房的单位,在退还房屋产权的同时,也应退还房屋使用权。

凡暂时退还房屋使用权有困难的单位,应作出具体计划,分期逐步退还。

对少数无单位住户的腾退问题,由各区、县房管局认真加以调查,准确掌握情况,逐户登记列册报市房管局,以便研究处理对华侨、港澳同胞的房屋退还问题,应予优先解决。

以上通知,不登报,不公开宣传。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市人民政府:一九五八年,根据国家和省的指示,我市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又进行补改。

共改造一万户,房屋三百万平方米。

这对适应生产建设需要和改善人民居住条件,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也存在遗留问题:一是有些区、县,降低了起改点,扩大了改造面,错改了部分房屋。

二是在补改的房屋中,有的发定租的时间较短或根本没有发定租。

三是对一些业主留房偏紧或没有留房。

四是对漏改、缓改的房屋补不补改不明确,“文革”中又“双代”(代收租、代修缮)了部分符合私改条件的私房。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操作规程的通知.doc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操作规程的通知.doc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操作规程的通知发文单位:广东省建设厅文号:粤建房字[2000]120号发布日期:2001-1-1执行日期:2001-1-1生效日期:1900-1-1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现将《广东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管理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十分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0〕201号)和本《规程》要求,进一步树立“窗口行业”和为市民服务的意识,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努力缩短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时间。

二、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规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或向市、县人民政府汇报,由市、县政府出面协调,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从服务群众,培育市场的高度,做好本《规程》的实施。

三、本《规程》实施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实施情况向省建设厅报告,省建设厅将组织检查。

附: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略)广东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程序,简化手续,方便群众,促进住房消费,活跃房地产市场,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手续时,应执行本规程。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坚持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的原则,实行窗口式办文制度,做到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一站式服务,一次性收取费用。

第四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设立固定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对外收件窗口,涉及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只填写一份申请书,申办资料提交齐全后,管理机构内部传递有关资料,不再重复收件。

房屋交易与产权登记发证机构分设的,由交易机构负责初审,权属机构负责复审,符合条件的办理产权发证手续。

广州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办法

广州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办法

广州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办法●要变更房屋使用性质,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行政审批,规划部门批准变更后,方可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广州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权证及房屋测绘图、规划部门同意变更房屋使用性质的批准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明等。

●办●要变更房屋使用性质,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行政审批,规划部门批准变更后,方可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广州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权证及房屋测绘图、规划部门同意变更房屋使用性质的批准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明等。

●办理时限:房地产登记机构自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登记的,将变更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核发新的房地产权证书。

●办证费用:房地产登记机构收取房屋登记费,住宅登记费:个人为50元/件,单位为80元/件;非住宅为550元/件。

●为便民利民,市国土房管局已将已核发房地产权证的房屋登记业务下放到除越秀、白云区外的其他各区分局,市民可就近到房地产所在区(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就近办理。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学习电话:375854xx,投诉电话:375853xx。

孙女士自有住宅一套,已领取房地产权证。

由于房屋座落闹市,位居首层,且左邻右舍均将房屋改做商铺,孙女士也想将房屋改作商铺以便出租经营。

为了解办理程序、少走弯路,精明的孙女士先登陆市国土房管局网站查阅了相关办事程序和必备资料,特别是按照指引先到城市规划部门办妥了变更房屋使用性质的规划审批手续。

随后孙女士持规划部门批文等资料顺利办理了其房屋的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用途发生变化的,由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条:需要更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等内容,必须先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经依法批准更改的,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3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3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3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3日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规范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和实现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转是指在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等,但利用本村建设用地建设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的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

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届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9年4月8日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房屋的消防安全,电梯、燃气、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违法建设的处置,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的使用安全管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以及军事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屋使用应当遵循合法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领导和督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本市房屋使用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管理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房屋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防治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负责规划、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治安、应急管理、民政、教育、市场监督管理、园林、文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操作手册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操作手册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操作手册是为了规范和统一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和标准,提高登记效率,保障交易安全而制定的。

以下是该操作手册的主要内容:一、总则1. 适用范围:本操作手册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的登记工作。

2. 职责与分工: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确保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登记程序1. 申请与受理:申请人需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 审核与公告: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进行公告和调查核实。

3. 登记与发证:审核通过的不动产,由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登记类型1. 首次登记:对尚未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基础性登记。

2. 变更登记:对已登记的不动产进行信息变更或权利变更的登记。

3. 转移登记:对已登记的不动产进行权属转移的登记。

4. 注销登记:对已登记的不动产进行权利注销的登记。

四、档案管理1. 档案整理:对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整理。

2. 档案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防止档案遗失和损坏。

3. 档案利用:合理利用档案资源,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

五、监督与检查1. 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监督:定期对登记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工作质量。

2. 对登记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加强登记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3.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共利益。

六、附则1. 解释权归属:本操作手册的解释权归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所有。

2. 生效日期:本操作手册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解释和补充。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广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广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

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府[2005]3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市人民政府: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须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情形除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或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可划拨供地的项目按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余项目用地有下列情形的,均须按规定实行土地有偿使用:(一) 已批准或新批准使用但未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建设用地;(二)原划拨用地上发生了新建、扩建、加建、改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建筑和临时用途变更)的;(三)原划拨用地或地上建筑物发生权属转移的;(四)1993年1月1日后发生(二)、(三)种情形但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

二、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土地有偿使用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主,国有土地租赁为其中一个补充方式。

国有企业改制中原划拨用地按规定符合租赁处置条件,以及原划拨用地上的临时建筑或临时变更用途的,可以实行国有土地租赁;新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仍应以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三、土地出让金的计收依据土地出让金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的使用土地的费用。

其计收依据如下:(一)以“熟地”形式出让的土地,其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以基准地价(含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为依据。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公布日期】•【字号】穗规法[2001]12号•【施行日期】2001.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的通知(穗规法[2001]12号)本局各业务处室、各规划分局、各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经我局业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试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法规处联系。

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建筑物的使用,查处违法改变使用功能从事生产和经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十个行政辖区范围内,城市规划部门对未经批准改变合法的住宅建筑使用功能的规划处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改变使用功能,是指将城市规划部门原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证件和图纸中载明的使用功能改变为其他功能。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证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审核意见书及其附图、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附图以及当时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其他规划许可文件。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使用建筑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改变住宅建筑使用能,应当根据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和城市规划的需要,优先安排小区的市政、公建配套用房。

第二章申请和处理程序第四条已经改变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申请营业执照年审前,向市或者区城市规划部门监督检查机构申请处理,由城市规划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市、区城市规划部门的职能分工、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穗字[1998]24号)中《广州市深化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广州市深化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办法
●要变更房屋使用性质,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行政审批,规划部门批准变更后,方可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广州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权证及房屋测绘图、规划部门同意变更房屋使用性质的批准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明等。

●办理时限:房地产登记机构自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登记的,将变更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核发新的房地产权证书。

●办证费用:房地产登记机构收取房屋登记费,住宅登记费:个人为50元/件,单位为80元/件;非住宅为550元/件。

●为便民利民,市国土房管局已将已核发房地产权证的房屋登记业务下放到除越秀、白云区外的其他各区分局,市民可就近到房地产所在区(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就近办理。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咨询电话:37585492,投诉电话:37585334,网址:http//:。

孙女士自有住宅一套,已领取房地产权证。

由于房屋座落闹市,位居首层,且左邻右舍均将房屋改做商铺,孙女士也想将房屋改作商铺以便出租经营。

为了解办理程序、少走弯路,精明的孙女士先登陆市国土房管局网站查阅了相关办事程序和必备资料,特别是按照指引先到城市规划部门办妥了变更房屋使用性质的规划审批手续。

随后孙女士持规划部门批文等资料顺利办理了其房屋的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用途发生变化的,由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条:需要更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等内容,必须先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经依法批准更改的,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