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1•【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施行日期】2016.11.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等4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11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维护和使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或者管理者、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或者遇突发公共事件时由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3.16•【字号】赣人防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赣人防发〔2012〕10号各市、县(区)人防办,省人防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江西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江西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西省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自检、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管理机制。
人防工程的安全责任由投资者负责;投资者委托管理者管理的,由管理者负责。
人防工程使用者应当服从投资者、管理者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三条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全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利用人防工程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人防工程的投资者、管理者应当保证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
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人民防空工作会议的预先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人民防空工作会议的预先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02•【字号】赣人防综〔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人民防空工作会议的预先通知赣人防综〔2016〕37号各设区市人防办:经省政府、省军区批准,全省人民防空工作会议将于2016年8月11日上午在南昌召开,会期半天。
会议正式通知将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司令部下发。
为做好会议保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预先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传达贯彻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研究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意见》(赣发〔2015〕24号),表彰先进,总结“十二五”全省人防工作,部署“十三五”人防建设任务。
二、参加人员(一)市、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军分区、人武部军事主官,人防办主任;(二)经开区、开发区管委会(由设区市政府根据人防工作开展情况确定)分管领导、人防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审计厅、省编办、省国资委、省民政厅、省工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国土厅、省旅发委、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计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防办等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四)部分先进代表(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一)请各设区市人防办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军分区报告,及时通知所属县、市(区)、经开区、开发区管委会人防办,确保与会人员按要求参加会议。
省直管县(市)及先进代表请相关设区市人防办一并通知。
(二)参会人员名单以设区市为单位,各设区市人防办汇总后(含姓名、性别、单位、职务)于8月5日下午5:00前报省人防办。
联系人:郭鸿,联系电话:0791—88843911,传真:0791—88843999,电子邮箱:***************。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赣人防发〔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防发〔2014〕22号各设区市人防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417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防工程设计资质业务承接范围(一)人防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由国家人防办审批,可承接全国范围内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项目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承接人防指挥所工程项目设计业务,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
(二)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
由设计单位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人防办审批,可承接全省范围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含人防指挥所)设计业务。
各设区市人防办要积极宣传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有关规定,引导本设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关工程设计单位申报人防工程设计资质。
2016年6月30日前,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乙级设计资质但不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接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业务(不含战时功能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的防空地下室设计业务),其中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设计资质但不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接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且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防空地下室设计业务。
自2016年7月1日起无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接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二、本省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一)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许可条件按国人防[2013]417号文第六条执行(其中人防防护工程师事宜按国人防[2013]322号《关于印发〈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相关具体事项可登陆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综合信息网查询),设计资质申报材料按国人防[2013]417号文第十一条执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法治江西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法治江西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7.03•【字号】赣人防综〔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法治江西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防综〔2014〕15号机关各处室、省办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治江西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赣发[2014]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法治江西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工作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14〕25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办实际,制定了《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贯彻落实〈法治江西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贯彻落实〈法治江西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实施方案》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4年7月3日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贯彻落实《法治江西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实施方案建设法治江西是法治中国建设在江西的具体实践,是依法治省的提升和发展,是全面深化改革、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实现江西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法治保障。
我办要在推进全省人防领域的法治建设中作出应有贡献。
为确保相关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以法治保障全省人防事业发展,为加快实现“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营造公平正义的人防法治环境。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赣人防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人防发〔2022〕7号各设区市人防办,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江西省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防办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2年3月25日江西省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管理、提高人民防空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人民防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人防项目”)是指安排使用人防资金开展人防建设和人防业务工作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的人防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储备、项目预算、经费使用、资产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人防项目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平战结合、专款专用的原则,注重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第五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职责是建立健全人防项目具体管理制度;研究提出人防项目经费需求,做好预算执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加强储备项目库管理,组织人防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工作;编制人防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做好人防项目资产管理等。
第二章项目储备第六条人防项目实行项目储备管理,通过建设储备项目库,将经常性项目、延续阶段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分类纳入储备项目库。
省人防主管部门储备管理本级和直属单位所有项目、设区市本级延续阶段性项目和50万元以上(含)一次性的项目;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储备管理本级和直属单位所有项目、所辖县(市、区)的延续阶段性项目和20万元以上(含)一次性项目;县(市、区)储备管理本级和直属单位所有项目。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2.07
•【字号】赣人防发〔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
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防办、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机关各处,省办各直属单位,各人防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人防办事业单位改革有关事项的批复》(赣编文〔2020〕47号)文件精神,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权限回归省人防办机关,为保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工作的延续性,确保监管服务不断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人防办2020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会议精神,鉴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工作专业性强,业务量大,省人防办工程处负责管理,具体工作暂时仍由省人防发展服务中心承担。
二、为便于开展工作,省人防办刻制“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专用章”,交由省人防发展服务中心用于业务专用。
省人防发展服务中心要制定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规范印章管理和使用程序,指定专人管理。
工程处监管印章规范使用。
三、省人防发展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服务工作,依法依规实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服务,加快完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各项政策制度,不断优化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按照“互联网+监管”有关要求,认真落实“预约办”、“网上办”等便民措施,大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强省会战略人防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强省会战略人防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赣人防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强省会战略人防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防发〔2022〕12号南昌市人防办,省人防发展服务中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强省会战略推动南昌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赣发〔2022〕16号),省人防办制定《深入推进强省会战略人防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2年6月7日深入推进强省会战略人防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强省会战略推动南昌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深入推进“强省会”战略实施,结合人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的目标要求,主动作为,积极创新,深入推动人防各项工作向“强省会”大局聚焦,大力支持提升南昌发展首位度和综合竞争力,在“强省会”攻坚战中彰显人防担当。
二、具体措施(一)支持南昌市先行先试,在《江西省人民防空政务服务办事指南》2021版基础上再简化,办理时效再提速。
(责任单位:省人防办工程处、综合处,南昌市人防办,省人防发展服务中心)(二)支持南昌市规范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超简流程,工业项目免建免收,民用建筑项目实施易地建设审批。
(责任单位:省人防办工程处、综合处,南昌市人防办)(三)支持南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善“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上储备项目的地块面积、容积率等主要规划数据,人防部门通过协同平台提出土地出让的人防设施配置条件。
(责任单位:省人防办工程处、南昌市人防办)(四)支持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人防主管部门加强联动,进一步深化项目联审联批联验机制。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人防工程质量年活动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人防工程质量年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03•【字号】•【施行日期】2016.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人防工程质量年活动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人防办,省人防办各直属单位:为提升我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意识,规范市场秩序,全面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经省办研究决定2016年在全省范围开展“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年”(以下简称“人防质量年”)活动。
现将《江西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
望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6年3月3日江西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年活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防会议精神,全面提升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质量责任意识,着力提高人防工程“规、建、管、用”水平,按照省办《2016年全省人防工作要点》部署,在全省范围开展“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年”(以下简称“人防质量年”)活动。
现制定“人防质量年”活动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一是提升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高我省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二是提高人防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意识,落实人防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责任,落实相关从业能力标准建设。
三是落实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人防监督责任”,达到“六个全覆盖”目标,即人防工程报建率达到100%,人防施工图审查合格率达到100%,新开工项目报监率达到100%、人防专业监理覆盖率达到100%,人防工程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工程竣工备案率达到100%。
二、主要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人防工程质量大检查,依法查处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设区市全面开展辖区范围内在建人防工程“双随机质量抽查”,加强对参建人防工程各方主体从业行为检查,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指挥工程建设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指挥工程建设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赣人防办发〔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指挥工程建设规定》的通知赣人防办发〔2008〕36号各设区市人防办,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现将《江西省人防指挥工程建设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江西省人防指挥工程建设规定一、定位人防指挥工程既是战时本级党委、政府和军事部门组织指挥人民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的指挥中心,也是平时政府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突发情况的指挥场所,人防部门是代建代管单位。
指挥工程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行政划拨,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工程列入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指挥工程的平战时使用功能、建设规模、防护级别、建设周期、工程代号等。
二、选址和勘察(一)选址。
应根据国家对城市的分类防护要求,城市防空袭预案,城市的政治、经济、军事目标分布现状和发展规划,进行综合分析比较,慎重选址。
选址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民防空指挥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同时要满足政府平时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突发情况指挥场所的需求。
(二)勘察。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单位开展工程勘察工作,逐步开展选址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编制工程勘察文件,满足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设计和施工等的建设需要。
三、成立组织机构(一)成立市人防指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分管人防工作领导担任市人防指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小组成员由军分区,市人防、发改、财政、建设、土地、规划、人事、通信、电力、监察等部门及工程所在区政府领导组成。
建立领导小组运行机制和工作制度,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相关问题。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人防发[2014]27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日期】2014.11.26【实施日期】2014.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赣人防发[2014]27号)各设区市人防办,各省直管县(市)人防办,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及《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上述两份文件、加强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队伍建设(一)各设区市人防办要因地制宜,采取合适的组织形式建立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要严格选聘技术人员,配备相关设备仪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人员配备暂未达到标准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2015年2月1日起可按本通知规定先行开展工作,同时要强化岗位培训和队伍人才建设,尽快达到标准。
如确需委托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人防质监站)负责质量监督的,设区市人防办应与省人防质监站签订委托书,其中应明确省人防质监站与现有设区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组之间的工作职责关系。
(二)设区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达到下列条件: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不少于4人(其中质量监督工程师不少于2人),人员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2、配置必备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仪器;3、建立组织管理、岗位责任、质量监督管理、档案管理、安全保密、廉政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设区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资格条件: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具有工程类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二年以上,经省人防质监站培训、考核合格,可获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防护、防化和战时通风设备质量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防护、防化和战时通风设备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5•【字号】赣人防综〔2016〕43号•【施行日期】201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防护、防化和战时通风设备质量管理的通知赣人防综〔2016〕43 号各设区市人防办、各有关单位:人防工程防护、防化和战时通风设备是人防工程实现防护防化功能的关键设备,其质量关系到战时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防护。
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和安装管理的通知》(国人防[2016]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和战时通风设备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销售和安装的人防工程防护、防化和战时通风设备均实行统一的格式合同管理,纳入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管理。
二、人防防护、防化和战时通风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要按规定履行生产主体质量责任,切实贯彻落实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中关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防化设备含战时通风设备的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指标的有关要求,做到按设备生产标准图、项目设计施工图及相关设备施工质量验收与检测标准实施生产和安装。
防护设备生产出厂前必须落实批次第三方质量检测的要求,做到不合格的设备不得出厂安装,竣工验收前落实功能性质量检测的要求,每樘设备必须“框扇合一”;防化设备含战时通风设备要落实国家人防防化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管理要求,每台设备“一芯一证”。
各人防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强化监管,做到安装质量不合格的不得验收和备案,切实把好质量关。
三、全省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要按规定履行第三方质量检测质量责任,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出具相关质量检测报告,并将检测报告数据录入合同信息管理系统。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出厂检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出厂检测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赣人防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出厂检测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防发〔2013〕22号各设区市人防办,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出厂检测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出厂检测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提高防护设备生产质量,确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根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以及省人防办办公会议纪要关于防护设备质量管理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就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出厂检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测项目内容见赣人防发〔2012〕20号文中《产品出厂检测项目表》第三条检测程序(一)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在办理检测委托时,应与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委托合同书。
(二)检测机构接到委托方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达厂区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合格报告。
(三)防护设备质量出厂前检测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厂区内进行,定点生产企业应配合提供必要的检测场地和辅助设施。
(四)检测人员根据检测的原始记录,如实编写检测报告,经检测机构授权的质量负责人审核后,由检测机构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并及时通知委托单位领取,同时将检测合格报告清单传送到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合同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库备案,检测的有关资料及原始记录由检测机构存档。
(五)凡经出厂检测合格并在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库备案的防护设备方可申请领取《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保售后服务承诺书》,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须提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保售后服务承诺书》,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查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00]105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9.28
【实施日期】2000.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0]105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九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73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0]15号),设置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防办),为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也是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将人防工程的标准定额、质量监督和工程预、决算的审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将人防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交给省人防工程设计科研院负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人防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赣人防发〔2015〕11号各市、县(区)人防办,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省人防办《关于加强全省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的意见》(赣人防办发〔2008〕30号)同时废止。
2015年8月31日以前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人防工程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5年7月7日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一、人防工程设计要求1.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及国家、江西省人防办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要求等进行设计。
2.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必须与工程施工图设计同步完成,形成项目平战转换设计专篇。
转换专篇中应明确平时准备事项和转换具体实施时间、内容、方式方法。
设计图纸中应明确转换部位、转换方式,并明确预埋件、预留孔(槽)等应在工程施工中一次性施工就位。
3.人防工程设计中应采用标准化、定型化的防护设备、防化设备和构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宜优先选用国家人防办标准图集型号。
4.人防工程不得采用结构后加柱设计。
5.人防工程开设顶板采光井或全填土式及半填土式窗井,必须按规范及图集规定,严格执行尺寸、开间、覆土、净高、配筋、预埋件的要求。
6.有防护要求的平时(平战两用)竖井应采用一墙两门加集气室的做法,人防门平时购置安装到位。
7.单建式人防工程的柱距及口部设置应遴选优化设计方案,采用最优柱距,尽量提高人防工程使用率,达到内部宽敞整齐的要求。
附建式人防工程应尽量结合上部建筑的剪力墙、柱、楼梯间设置人防口部,满足工程内部宽敞整齐、人员出入口疏散便捷的要求。
8.人防工程(指挥工程除外)设计应平战结合,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成本、合理利用空间,通风设备设施、电站设计应兼顾平战两用功能。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江西人民防空》第三期组稿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江西人民防空》第三期组稿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江西人民防空》第三期组稿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人防办:现将《江西人民防空》第三期栏目设置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稿源,稿件请于2011年9月30日前发至《江西人民防空》编辑部邮箱:***************。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江西人民防空》第三期栏目设置卷首要闻:报道上级领导视察调研人防工作和领导重要活动等重要信息;以图片新闻和简明消息为主,刊登各地人防工作动态新闻。
领导论坛:重点是围绕人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刊登各级党政军领导的理论性文章,对各级、各地人防工作进行正确的政策引导。
刊登各级人防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深入学习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的理论文章,通过对六次会议精神的阐释,加深对新时期人防建设发展思路、目标和任务的理解。
人防法制建设:解读人防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实际研究人防立法、执法、依法行政、普法等人防法制化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人防建设转型升级。
发展提升在线交流:刊登人防机关创先争优,加强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业务建设、廉政和环境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提升服务水平效能建设等方面的好的经验好的做法。
围绕人防发展提升转型升级,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破解人防重大项目推进难题,拓宽人防重大项目融资招商渠道,本栏目将推出先进典型系列报道。
赣鄱人防:报道人防指挥信息系统和通信警报网络人防信息化建设,组织指挥和各地人防部门在建立人防应急指挥体制,完善修订城市防空袭预案等方面的做法、经验和成果。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1•【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军事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为了适应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新要求,促进我省人民防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五条第二款中增加“不动产登记”。
二、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具体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删除;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设区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四、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收;“(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五、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规划和项目报建联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未经报建联审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六、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房管部门”修改为:“不动产登记部门”。
七、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统筹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其他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面积不得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40%。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人防工程消防工作安排》的通知-赣人防综〔2022〕20号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2.04.08
施行日期
2022.04.08
文号
赣人防综〔2022〕20号
主题类别
消防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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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人防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程消防工作安排》的通知
赣人防综〔2022〕20号
各设区市人防办,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人防办相关处、中心:
现将《2022年全省人防工程消防工作安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4月8日
——结束——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政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政务信息公开
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3.13
•【字号】赣人防综〔2015〕8号
•【施行日期】2015.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政务信息公开年度报
告制度》的通知
赣人防综〔2015〕8号
机关各处室、省办各直属单位:
现将《人防政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要求做好材料收集、信息宣传工作。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5年3月13日
人防政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掌握省人防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一条综合处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安排和计划。
第二条综合处具体负责制订全办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的报告。
第三条年度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下述几方面。
1、本年度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包括: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务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政务信息网络等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2、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3、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4、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全省设区市人防建设目标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全省设区市人防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2016年度全省县级人防建设目
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评选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人防发[2016]13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5.03
【实施日期】2016.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全省设区市人防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2016年度全省县级人防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评选的通知
(赣人防发[2016]13号)
各设区市人防办:
现将《2016年度全省设区市人防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2016年度全省县级人防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要求抓好年度工作落实。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
2016年度全省设区市人防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2016年度设区市人防建设目标管理考核以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意见》(赣发[2015]24号)为牵引,突出重点、突出体制机制建设、突出改革创新。
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其中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40分、人防指挥通信业务35分、人防法制宣传教育19分、人防经费预决算管理6分。
一、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40分)
1、完成省人防办下达的人防工程修建面积任务(10分)。
2、结建率(人防工程实际建设面积与按规定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面积之和占全部应建面积比例)达100%(15分)。
3、按要求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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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人防工程内部要求干燥整洁,出入口及设备管井应严格灌设施。
23.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工程中过滤吸收器应设计平时购置到位。
二、人防工程方案审查要求
24.人防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暂行规定》、《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要点》进行审查。送审项目设计方案的防护等级、类别、面积、用途等重要指标应与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审批意见书一致。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5年7月7日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一、人防工程设计要求
1.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及国家、江西省人防办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要求等进行设计。
2.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必须与工程施工图设计同步完成,形成项目平战转换设计专篇。转换专篇中应明确平时准备事项和转换具体实施时间、内容、方式方法。设计图纸中应明确转换部位、转换方式,并明确预埋件、预留孔(槽)等应在工程施工中一次性施工就位。
11.人防工程顶板不得采用空心楼板,不得采用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12.人防工程防水等级不应低于《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规定的二级防水等级标准。人防工程防水应按在迎水面实施、刚柔相济的原则,采用外包柔性防水与结构自防水相结合的形式。人防工程防水不宜采用渗透结晶、聚乙烯丙纶等产品。
13.人防工程口部功能房间、通道等装饰设计要求:地面装饰标准不得低于停车区或平时使用区域,地面平整光滑自然放坡,满足洗消及战后冲洗要求。墙表面应平整光滑并刮白,顶棚禁止粉刷。
(四)电气图纸
一、工程概况
﹙一﹚小区基本情况:
xx小区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人防工程建于小区xx位置,为单建式人防工程。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xx人防建筑设计院设计,xx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xx建筑集团公司施工,xxx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
﹙二﹚人防工程概况
本工程是按照2005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和98版《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标准》(RFJ1-98)设计的,建筑使用年限xx年,防火等级x级,防水等级x级。工程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使用面积为xxx平方米,设x个防火分区,平时为地下车库。战时为二等人员掩蔽部,掩蔽面积xxx平方米,可掩蔽xxx人,防化等级x级,防核武器等级为x级,防常规武器等级x级。工程设x个防护单元,x个抗爆单元。本工程孔口防护、封堵构件、防化、钢筋配置、各种穿墙管线、内部设施、防护单元及工程防水措施等均已达到设计要求,并一次性施工安装到位。该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目前由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7.单建式人防工程的柱距及口部设置应遴选优化设计方案,采用最优柱距,尽量提高人防工程使用率,达到内部宽敞整齐的要求。附建式人防工程应尽量结合上部建筑的剪力墙、柱、楼梯间设置人防口部,满足工程内部宽敞整齐、人员出入口疏散便捷的要求。
8.人防工程(指挥工程除外)设计应平战结合,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成本、合理利用空间,通风设备设施、电站设计应兼顾平战两用功能。
本人防工程防护单元内防护设施及设备自成体系。共设x个口部,供战前、战后人员出入人防工程使用,口部x为阶梯式平时人员出入口,战时为本防护单元的主要出入口,直通室外,并设有简易洗消与排风系统,战时利用楼梯间排风,为染毒期间人员出入使用。口部x为平时车辆出入口,战时为次要出入口。每个口部均设有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各x道,战时通风口设防爆波活门。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赣人防发〔2015〕11号
各市、县(区)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省人防办《关于加强全省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的意见》(赣人防办发〔2008〕30号)同时废止。2015年8月31日以前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人防工程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32.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等防护设备应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性完成。
33.穿越人防工程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的战时风管、平时和战时使用的水电管道等应一次性预埋到位。混凝土工程完成后,不得在人防工程密闭墙体上穿墙打洞。
34.平时风管穿越人防工程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应预埋封堵框,战时进行封堵。设置在染毒区的进、排风管应采用2~3mm的钢板焊接成型,焊缝应饱满、均匀、严密不漏气。
19.战时使用及平战两用的通风口防护设施应设计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人防工程平时风管不宜穿越临空墙,如确需穿越时应在墙体两侧预埋封堵角钢框。穿越防护单元隔墙、密闭隔墙时应采用双向受力封堵构件,在一侧预埋封堵框。
20.战时使用的给排水管、防护闸阀和防爆波地漏应设计平时安装到位。平时使用的给排水系统(含消防管)的防护闸阀应设计平时安装到位。
14.设有内部电站的人防工程,战时通风系统应设计电动风机平时安装到位。无内部电站的人防工程,战时通风应设计电动脚踏两用风机平时安装到位。防爆波活门、除尘器、战时风机、人防口部战时风管、密闭阀门及与平时风管连接的转换接头均应设计平时安装到位。
15.人防工程中平战两用的排水泵应设计平时安装到位,仅供战时使用的排水泵列入临战转换项目。
9.人防工程围护结构上开设的平时人员及车辆通行口均应采用防护密闭门的门式临战封堵方式,人防门平时购置安装到位。防护单元间临战封堵宜采用国家人防办标准图集型号,封堵框应一次性安装浇筑到位,封堵板(梁)可列入临战转换项目。
10.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人防工程。其他与人防工程无关的管道(人防工程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在设计中应尽量把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用房、电表、地暖管线设置在人防工程的防护范围以外。
16.人防工程的防爆波活门宜选用悬板活门,不宜选用胶管活门。
17.人防工程口部及内部照明应满足平时及战时使用照明要求,人防工程的照度标准值不得低于100lx。战时通风方式信号控制系统和信号音响系统、防爆呼唤按钮应设计平时安装到位。
18.人防工程竣工时战时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应设计平时连接市政管网。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的战时水箱、干厕应设计平时安装到位。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及物资库等配套工程的战时水箱、干厕可临战转换。
3.人防工程设计中应采用标准化、定型化的防护设备、防化设备和构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宜优先选用国家人防办标准图集型号。
4.人防工程不得采用结构后加柱设计。
5.人防工程开设顶板采光井或全填土式及半填土式窗井,必须按规范及图集规定,严格执行尺寸、开间、覆土、净高、配筋、预埋件的要求。
6.有防护要求的平时(平战两用)竖井应采用一墙两门加集气室的做法,人防门平时购置安装到位。
41.穿过人防围护密闭结构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通气管、供油管在其穿墙(穿板)处应设置刚性防水套管。密闭穿墙短管应采用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密闭肋采用3~10mm厚的热镀锌钢板,与热镀锌钢管双面焊接,预埋时密闭肋应位于墙体中间,伸出墙面50mm。
42.有洗消要求的人防口部、房间地面应施工找坡光滑,不得起砂开裂,地面水自然流入地漏或集水井;顶板严禁粉刷;墙面施工粉刷平整,油漆刷白;防护防化设备及管线管道表面等无污染锈迹。
43.战时通风方式信号控制系统和信号音响系统、防爆呼唤按钮应安装到位,并通电调试,确保能正常使用。
44.核4级、核4B级、核5级、常5级人防工程平时电气管线明管敷设的,应在套管与敷设管线之间填充油麻丝和环氧树脂。当管线设置在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上时,应在受冲击波方向一端采用抗力片防护;当管线设置在相邻防护单元防护密闭隔墙上时,应在管两端采用抗力片防护。核6级、核6B级、常6级人防工程平时电气管线明管敷设的,应在套管与敷设管线之间填充油麻丝和环氧树脂,并在管两端采用环氧树脂封堵。平时未敷设的电气备用预埋管应在管两端采用环氧树脂封堵。
25.人防主管部门应严格核查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对不符合设计资质要求的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不予审查。
26.人员掩蔽工程方案审核时应明确整个送审项目防空地下室的掩蔽人数及每个防护单元的掩蔽人数。掩蔽面积不得少于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的60﹪。
三、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要求
27.送审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项目平战转换设计专篇,战时建筑、结构、风、水、电全套图纸及预留预埋孔况图、平时风水电图纸、人防工程上一层给排水平面图等图纸,各专业计算书,地质勘察报告等。同时应附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防空地下室审批意见书、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核意见书(含人防工程平战功能、应建面积、防护等级等相关指标信息)。
35.在防护单元内不宜设置沉降缝、伸缩缝。上部地面建筑需设置伸缩缝、防震缝时,防空地下室可不设置。室外出入口与主体结构连接处宜设置沉降缝。人防区后浇带、施工塔吊设置定位时应避让人防口部及人防防护功能房间,穿人防区域应按止水钢板后浇构造措施,做好防护密闭处理。
36.临空墙、门框墙等有密闭要求的墙体模板安装施工时,固定模板的对拉螺杆严禁采用PVC套管、混凝土预制件等。
30.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出具受审项目的第一次审查及最终审查报告。施工图审查报告应对工程是否通过审查给予明确意见,并加盖审图机构公章及参与审查的各专业人员资格章。
四、人防工程建设施工技术要求
31.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构件应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性完成。预埋件、预留孔(槽)等应按设计要求在工程施工中一次性就位。工程口部、防护密闭段、采光井、水库、水封井、防毒井、防爆井等有密闭防护要求的部位,应一次性整体浇筑混凝土,严禁后浇。
37.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应依据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进行设备选型、生产加工、预埋、安装。施工应落实防护设备标准、类别、等级、材质、开启方向(内外左右)、定位焊框、浇筑看护、调试安装等质量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