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pdf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二)已被设立质权;(三)已被依法冻结;(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第七条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 出资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经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权依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二)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三)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四)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办理工商局股权质押手续
办理工商局股权质押手续第二部分股权出质登记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将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贴于表上,写上委托代理人的电话号码,便于工商局办事员联系)(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出质人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质权人为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四)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盖公司公章。
(需提供最近年检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股权质押合同,按工商局要求包括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借款金额、质押期限。
(六)股东会决议,(决议中写明出资形式,借款金额,股东签字,捺手印)(七)股东花名册,(身份证号、出资形式、股份金额、所占比例)(相关股权出质表格样本见附表)文档样本填写容易出错的相关提示:1、登记事项:出质股权数额与被担保债权数额由客户填写,一般是股东所持股份数额。
被担保债权数额应当属于申请人的申报事项。
申请人要向工商机关申报被担保债权数额即可,工商机关也只要掌握基本情况即可。
(后附关于被担保债权数额的法理解读)2、申报事项:出质类型为自然人(包括独立法人);质权人类型,担保公司属非金融企业;3、签字盖章:出质人签字(某些工商局要求捺手印)质权人(担保公司)需要盖公章(注: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多人时,应复印申请表,按股东人数每人一份填写并签字、盖章)4、股东会决议、股东名册建议全部要求股东签字按手印5、质权合同,附表中的合同是工商局提供的制式合同,符合工商局要求应该没错。
第四部分填写格式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质人签字(盖章)质权人签字(盖章)2014年*月**日2014年*月 **日领通知书人签字:通知书文号:年月日(注: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多人时,应复印本表填写并签字、盖章)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出质人:质权人:重庆市XX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报送登记文件□√领取通知书□其他事项: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 同意□不同意□修改文件材料的文字错误;2.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3. 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委托有效期限自2014年*月**日至2014年*月**日出质人、质权人盖章或签字:(签字)重庆市XX有限公司(盖章)2014年*月**日注:1.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盖章,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
新版股权质押登记方式及规定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版股权质押登记方式及规定【股权质押登记】新版股权质押登记方式及规定质权之设定虽然都要具备转移标的物占有作为公示要件,但是由于有形动产与无形权利之间的区别,设定权利质权时,移转权利“占有”的方式则与移转动产占有的方式有别。
以股权设质时,因股权的不同表现形式各有其公示方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设质之公示方式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两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交易所交易,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则无法在交易所交易。
因而两种股票设质的公示方式也不一样。
1、上市公司股票设质之公示方式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票的认购和交易都是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开立的深圳交易所证券帐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进行,投资者的持股情况和交易情况均记载于两个交易所的计算机网络帐户上,投资者并不实际持有公司的股票,电子记名股票成为我国股票市场发行的主要形式。
无纸化形式的电子记名股票与传统的纸化股票相比,其转让不需进行背书,也无需进行实际意义上的交付,在设质时其公示方式应当是在证券公司进行质押登记。
我国《担保法》对于股票质押的立法注意到了股票转让的实际形式,依据《担保法》第7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票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起生效。
”2、非上市公司股票设质之公示方式有学者认为,我国当前所有的股票都已经实现无纸化,股票的储存及转让都通过电脑控制运行,因而我国《担保法》未规定以股票交付质权人占有为公示要件。
毛亚敏:《担保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18页。
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
上市公司的股票已经实现了无纸化,这在大多数有证券交易所的国家(包括我国)都如此,但对于为数不少的非上市公司而言,股票仍然是纸化的形式。
参见《证券法》第34条。
因而《担保法》第78条的规定显然是以上市公司的股票设质代替所有的股份公司的股票设质。
工商局股权质押所需材料清单及办事流程.doc
股权质押清单申请股权质押所需手续: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见附件2);3.《股权出质登记审核表》(见附件3);4.《股权质押协议》(附件4);5.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股东花名册)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6.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7.出质人股东会决议;8.主借款合同复印件(只看,不收);9.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流程:相关职能部门:政务大厅对应窗口工作人员注意事项: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所,除此,在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办理(即OTC);2.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3.出资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4.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正常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6.出质手续通常在当天就可以办理完毕。
附件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1、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表格或签字。
2、提交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3上划“√”。
附件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及权限:1、办理(企业名称)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他手续。
办理工商局股权质押范本
办理工商局股权质押手续第二部分股权出质登记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将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贴于表上,写上委托代理人的电话号码,便于工商局办事员联系)(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出质人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质权人为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四)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盖公司公章。
(需提供最近年检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股权质押合同,按工商局要求包括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借款金额、质押期限。
(六)股东会决议,(决议中写明出资形式,借款金额,股东签字,捺手印)(七)股东花名册,(身份证号、出资形式、股份金额、所占比例)(相关股权出质表格样本见附表)文档样本填写容易出错的相关提示:1、登记事项:出质股权数额与被担保债权数额由客户填写,一般是股东所持股份数额。
被担保债权数额应当属于申请人的申报事项。
申请人要向工商机关申报被担保债权数额即可,工商机关也只要掌握基本情况即可。
(后附关于被担保债权数额的法理解读)2、申报事项:出质类型为自然人(包括独立法人);质权人类型,担保公司属非金融企业;3、签字盖章:出质人签字(某些工商局要求捺手印)质权人(担保公司)需要盖公章(注: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多人时,应复印申请表,按股东人数每人一份填写并签字、盖章)4、股东会决议、股东名册建议全部要求股东签字按手印5、质权合同,附表中的合同是工商局提供的制式合同,符合工商局要求应该没错。
第四部分填写格式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质人签字(盖章)质权人签字(盖章)2014年*月**日2014年*月**日领通知书人签字:通知书文号:年月日(注: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多人时,应复印本表填写并签字、盖章)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出质人:质权人:重庆市泰都铭阳典当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报送登记文件□√领取通知书□其他事项: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 同意□不同意□修改文件材料的文字错误;2.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3. 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委托有效期限自2014年*月**日至2014年*月**日(签字)重庆市泰都铭阳典当有限公司(盖章)2014年*月**日注:1.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盖章,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
最新版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最新版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登记,股权,质押,行政管理,工商,机关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登记股权质押,行政管理,工商,机关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将股权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局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押期限。
第五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borrower's repayment and common people (spouse or others) original and copy of valid identity documents, register field accounts should provide valid proof of residence; (C) original and copy of marital status, single station shall be provided, or unmarried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Home Department 理。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商局股权质押所需材料清单及办事流程.doc
股权质押清单申请股权质押所需手续: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见附件2);3.《股权出质登记审核表》(见附件3);4.《股权质押协议》(附件4);5.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股东花名册)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6.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7.出质人股东会决议;8.主借款合同复印件(只看,不收);9.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流程:相关职能部门:政务大厅对应窗口工作人员注意事项: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所,除此,在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办理(即OTC);2.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3.出资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4.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正常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6.出质手续通常在当天就可以办理完毕。
附件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1、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表格或签字。
2、提交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3上划“√”。
附件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及权限:1、办理(企业名称)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他手续。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是怎样的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是怎样的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热门城市:哈尔滨律师盘锦律师吐鲁番律师防城港律师廊坊律师辽宁律师黄冈律师攀枝花律师定西律师我们知道股权质押是指是指用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的一种质押形式,那么对于一些公司来说会通过股权质押获取流动资金,▲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是怎样的呢。
下面就让小编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有关的登记方法吧,您可以阅读下面的文章。
▲一、登记办法质押,股权,登记,原件,出具,公司为加强对股权质押登记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股权是指已经在本公司登记托管的可以转让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
(二)涉及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的质押必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办理股权质押登记须交付的文件:(1)预登记1、股份公司同意该股东做质押的决议文件;2、股东所在公司同意该股东做质押的决议文件;3、出质人出具的截至质押登记申请日止未曾以该宗股权设立任何担保并且未受冻结查封的书面承诺函(见附件1);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公司出具截至质押登记申请日止该公司未曾以该宗股权办理过质押登记的证明(见附件2)。
(2)质押登记1、收回本公司出具的附件2;2、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见附件3);3、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或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4、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出质人的股权证(或托管卡)原件;6、质押双方经公证的担保合同(主合同)和反担保合同(股权质押合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问答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问答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的意义何在?国家工商总局2008年9月1日发布第32号令《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股权出质登记是工商部门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
股权出质丰富了股权的权能,使投资人可以在继续行使对公司的管理和受益的同时,灵活运用其价值为不同交易项目担保,提高融资和其他交易行为的信用,增加交易机会,从而促进自身的发展。
相对于保证等其他担保方式,成本较低,手续简便,效率高。
其更符合中小企业的需要,也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办法》适应的范围、登记管辖和股权出质的条件是什么?《办法》第二条对适应范围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指持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
已在**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办法》第三条对登记管辖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
该工商局的企业注册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办法》第五条对股权出质的条件规定: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未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三、什么是质权?质权有什么法律特征?质权也称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依法就其占有的动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三大特征。
(1)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法律特征——从属性。
质权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物权,具有从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属性。
质权随被担保债权的成立、转移或者消灭而成立、转移或者消灭。
质权的成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当债权不存在或者不确定或者无效的情况下而约定的质权是无效的。
质权不能与被担保的债权分离,这是质权在处分上从属性的体现。
工商局股权质押所需材料清单及办事流程.doc
股权质押清单申请股权质押所需手续: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见附件2);3.《股权出质登记审核表》(见附件3);4.《股权质押协议》(附件4);5.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股东花名册)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6.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7.出质人股东会决议;8.主借款合同复印件(只看,不收);9.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流程:相关职能部门:政务大厅对应窗口工作人员注意事项: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所,除此,在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办理(即OTC);2.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3.出资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4.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正常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6.出质手续通常在当天就可以办理完毕。
附件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1、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表格或签字。
2、提交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3上划“√”。
附件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及权限:1、办理(企业名称)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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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清单申请股权质押所需手续: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见附件2);3.《股权出质登记审核表》(见附件3);4.《股权质押协议》(附件4);5.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股东花名册)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6.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7.出质人股东会决议;8.主借款合同复印件(只看,不收);9.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流程:相关职能部门:政务大厅对应窗口工作人员注意事项: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所,除此,在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办理(即OTC);2.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3.出资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4.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正常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6.出质手续通常在当天就可以办理完毕。
附件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1、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表格或签字。
2、提交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3上划“√”。
附件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及权限:1、办理(企业名称)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他手续。
工商局股权质押所需材料清单及办事流程.doc
股权质押清单申请股权质押所需手续: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见附件2);3.《股权出质登记审核表》(见附件3);4.《股权质押协议》(附件4);5.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股东花名册)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6.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7.出质人股东会决议;8.主借款合同复印件(只看,不收);9.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流程:相关职能部门:政务大厅对应窗口工作人员注意事项: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所,除此,在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办理(即OTC);2.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3.出资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4.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正常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6.出质手续通常在当天就可以办理完毕。
附件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1、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表格或签字。
2、提交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3上划“√”。
附件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及权限:1、办理(企业名称)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他手续。
工商局股权质押所需材料清单及办事流程.doc
股权质押清单申请股权质押所需手续: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见附件2);3.《股权出质登记审核表》(见附件3);4.《股权质押协议》(附件4);5.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股东花名册)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6.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7.出质人股东会决议;8.主借款合同复印件(只看,不收);9.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流程:相关职能部门:政务大厅对应窗口工作人员注意事项: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所,除此,在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办理(即OTC);2.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3.出资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4.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正常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6.出质手续通常在当天就可以办理完毕。
附件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1、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表格或签字。
2、提交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3上划“√”。
附件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及权限:1、办理(企业名称)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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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清单申请股权质押所需手续: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见附件2);3.《股权出质登记审核表》(见附件3);4.《股权质押协议》(附件4);5.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股东花名册)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6.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7.出质人股东会决议;8.主借款合同复印件(只看,不收);9.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流程:相关职能部门:政务大厅对应窗口工作人员注意事项: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所,除此,在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办理(即OTC);2.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3.出资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4.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正常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6.出质手续通常在当天就可以办理完毕。
附件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1、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表格或签字。
2、提交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3上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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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清单申请股权质押所需手续: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见附件2);3.《股权出质登记审核表》(见附件3);4.《股权质押协议》(附件4);5.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股东花名册)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6.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7.出质人股东会决议;8.主借款合同复印件(只看,不收);9.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流程:相关职能部门:政务大厅对应窗口工作人员注意事项: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所,除此,在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办理(即OTC);2.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3.出资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4.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正常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6.出质手续通常在当天就可以办理完毕。
附件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1、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表格或签字。
2、提交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3上划“√”。
附件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及权限:1、办理(企业名称)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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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清单申请股权质押所需手续: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见附件2);3.《股权出质登记审核表》(见附件3);4.《股权质押协议》(附件4);5.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股东花名册)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6.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7.出质人股东会决议;8.主借款合同复印件(只看,不收);9.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流程:相关职能部门:政务大厅对应窗口工作人员注意事项: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所,除此,在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办理(即OTC);2.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3.出资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4.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正常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6.出质手续通常在当天就可以办理完毕。
附件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1、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表格或签字。
2、提交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3上划“√”。
附件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及权限:1、办理(企业名称)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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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条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二条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第十三条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
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文书和登记簿格式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