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概念
高中复习宪政与民主制度
高中复习宪政与民主制度宪政与民主制度是现代社会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高中政治学科的学习来说,它们也是必不可少的内容。
本文将通过介绍宪政的含义和原则、民主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以及二者在现代社会中的关系和作用等方面,帮助高中生复习和加深对宪政与民主制度的理解。
一、宪政的含义和原则1. 宪政的含义宪政,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政权掌握和运行受到一部宪法的制约和限制。
宪政体现了一种合法权力和合法管理的方式,通过明确规定政府权力的来源与范围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政府的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
2. 宪政的原则(1)权力分立原则:宪政要求政府的权力在行使上实现相对的独立与互制。
(2)法治原则:宪政强调依法治国,法律与法治是实现政府权力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基础。
(3)公民权利原则:宪政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政府行为进行限制,确保政府服从于公民。
二、民主制度的概念和特点1. 民主制度的概念民主制度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政治制度,强调人民的主权和平等参与,通过选举和公民参与等方式来决策建设国家。
2. 民主制度的特点(1)政府选举制度:民主制度通过选举产生政府,实现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2)多党竞争制度:民主制度允许多个政党参与选举和政治竞争,保证政府的多样性和代表性。
(3)言论自由和多样性:民主制度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允许不同意见的存在和表达。
(4)权力制约和监督:民主制度通过司法独立、媒体监督、公民投票等方式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三、宪政与民主制度的关系和作用1. 宪政与民主制度的关系宪政和民主制度是相辅相成的概念。
宪政为民主制度提供了基本的规范框架和制度保障,确保政府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公众利益。
而民主制度则是宪政的实现方式,通过选举和公众参与等方式来实现宪政原则和价值。
2. 宪政与民主制度的作用(1)保障公民权利:宪政和民主制度共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政府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
(2)限制政府权力:宪政和民主制度有效限制政府的权力,确保政府行使权力不滥用、不腐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
第三章 宪政
美国宪法的产生
从1775年到1783年英国在北美的13个殖民地进 行了反对宗主国的独立战争。1776年7月4日,
由殖民地代表组成的大陆会议通过了著名的
《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托马斯· 杰斐逊(1743-1826) 第三任美国总统
独立宣言
《独立宣言》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 前言,阐述了宣言的目的。第二部分高度 概括了当时资产阶级最激进的政治思想, 即自然权利学说和主权在民思想。第三部 分历数英国压迫北美殖民地人民的条条罪 状,说明殖民地人民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 下被迫拿起武器的,历陈独立的合法性和 正义性。在宣言的最后一部分,美利坚庄 严宣告独立。
德国宪法 关键词
公民广泛具体的权利 男女平等 5项原则 政党 修改的严格规定
日本宪法的两大特点
《日本国宪法》最基本的内容以及表现出的最基 本的特点是以国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 为核心,确立了议会共和制的政治体制。 否定“皇权神授”,承认“国民主权”是战后新 宪法的基本特点。 放弃战争(abandonment of war),否认交战权 (deny the right of belligerent)是战后日本宪 法的一个独特的规定。当然,这并非意味着放弃 或剥夺日本国的自卫权(the right of selfdefense)。
道格拉斯· 麦克阿瑟 和他那著名的玉米 芯烟斗 1945年被杜鲁门总 统任命为驻日盟军 总司令,负责对日 军事占领和日本的 重建工作,被日本 人视为“太上皇”。
俄罗斯现行宪法的诞生
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是在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 正式成立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1993年11月10日,俄罗斯公布了确认总统 制的新宪法。
第二讲 宪法与宪政(焦洪昌) (1)
第二讲宪法与宪政一、宪政的概念宪政(constitutionlism)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它是宪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
从英文词源上看,宪政(constitutionlism)与宪法(constitution or constitutional law)有不解之缘,《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即将宪法、宪政作为同一词目诠释而并未将其明确区分。
从历史渊源看,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即交替运用宪法、宪政、政体等词语。
西方学者对宪政的一些基本问题达成了一定的共识:第一,宪法是由一组用于制定规则的自足的或自觉的规范构成,是“法之法”;第二,宪政首先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观点,如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自由并享有追求幸福的权利;第三,任何有意义的宪政必须考虑到“合法性”(国家权力、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合法性)和“同意”(人民对政府及其行为的承认和赞同)这两个要素。
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一种制度安排和较好的政治条件,诸如公民基本权利宣言,普遍、平等、秘密的选举制,分权与制衡,代议民主制,多党制,两院制,联邦制,司法独立等。
1我国学者对宪政的认识分歧较多,从不同角度作出了大相径庭的界定,但不外乎偏于民主的界定或不同于民主的认识。
(一)偏于民主的宪政界定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就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我国很多学者认为宪法与民主政治有关显然深受毛泽东论说的启迪。
有学者认为,毛泽东的说法构成宪政的实质含义,“再加上形式要件的话,那么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
2还有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者说宪法政治,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和发展这种民主事实,宪政就是由宪法确认和规范的民主制度及其实施。
军政 训政 宪政
军政训政宪政军政、训政、宪政是国家政治发展的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在中国历史上都有过不同的实践和影响。
下面,我们一步步来探究一下军政、训政、宪政的含义和演变。
一、军政所谓军政,就是通过军队掌控国家大权,实行严厉的军事管理。
在中国历史上,从秦朝以来,长期存在着这种政治形式。
最著名的就是清朝的八旗制度。
在八旗制度下,清朝的政治、经济、文化都被军队牢牢掌控。
而且,清朝的皇帝常常连任元首和统帅,具有强大的政治和军事权力。
当然,军政的最后结果就是――军阀混战,国家动荡不安。
二、训政训政,是指以课堂为中心,以实现社会稳定和发展为主题来治理国家。
这种政治形式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曾经很有用处。
在元朝和明朝,国家重视教育,推广科举制度培养官员。
科举制度确保了人才的选拔,因而国家出现了众多优秀的文臣武将。
这种政治形式在明朝后期也被推广到了民众层面。
《资政新篇》是一部关于训政的著作,强调要依靠教育和教学来建设国家。
在当时,这种政治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三、宪政宪政,是指建立合法的宪法,并通过宪法来限制政府的权利,建立国家的普选制度,实现公民的民主权利。
从根本上来说,宪政是现代民主制度的特质之一。
西方先进的国家几乎所有都采用了宪政制度。
目前,中国也在逐渐向宪政转变,最主要的体现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政最大的优点就是:确保了国家法制化的发展,限制了政府的权利,保障了公民权利和利益,实现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全面发展。
总之,在国家的政治发展过程中,军政、训政、宪政这三个阶段都扮演了不同的角色。
这三个阶段中,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政治的要求越来越高,最终走向了民主的宪政阶段,这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
宪政与市场经济
宪政与市场经济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①市场经济是以维护产权,促进平等和保护自由的市场制度为基础,以自由选择、自愿交换、自愿合作为前提,以分散决策、自发形成、自由竞争为特点,以市场机制导向社会资源配置的经济形态。
市场经济是宪政产生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宪政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认清宪政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对宪政建设与经济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宪政的内涵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它是宪法发展史上一个重要概念。
②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交替使用宪法、宪政、宪体等词语,认为宪法与宪政并无二致。
随着近现代以来宪政的发展,宪法与宪政的含义逐渐出现了差异,现代意义上的宪政具有多种含义,主要有以下两类。
1、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来解释宪政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宪政》一文中就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者宪法政治,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把已取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然后去巩固它,发展它。
2、从法治的角度来解释宪政从国外宪法学者的观点来看,大多数学者将宪政与法治密切联系在一起。
“宪政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
”③这种观点认为,民主强调的是公民的参政权和民主程序,宪政强调国家权力的限制和防范。
另外还有其他的一些关于宪政的看法:从宪政的表现形式上看,“宪政是由宪法确认的和规范的民主政治制度及其①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4页。
②谭佳林、王利平:《浅析宪政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天府新论》,2005年S2期。
施”④;就其功能而言,宪政是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是限制政治权力的规则和制度。
民主和宪政各有优点和局限,但应当将以法治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宪政理论和民主理论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协调国家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建立现代宪政制度。
01-10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第十章-宪法与宪政)
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概念和特征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
一、宪政概念和特征
(一)宪政的概念
(二)宪政的基本内涵(宪政与民主、法
治、人权)
(三)宪政的基本特征
(一)宪政的概念
宪政(Constitutionalism)也称“立 宪政体”、“立宪主义”,它是宪法发 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正如宪法概念 的多样性一样,由于不同国家政治价值 和实践模式的不同,人们对宪政的理解 也呈现多样性。
1.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来解释宪政
——中国学者大多数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 政治或者宪法政治,其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 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
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指出:“宪政是什 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 版,P732)。 张友渔:“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 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享有 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 行动这样一种政治形态。”(张友渔:《宪政论丛》上册,群众出版社 1986年版P100)。
转引自许崇德主编《宪法与民主政治》中国检察出
版社1994年版第3页)。
2.从法治的角度界定宪政
——从外国宪法学者的观点来看,大多数将宪 政与法治紧密联系在一起。
“宪政是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 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美]斯 蒂· 格里芬:《美国宪政:从理论到政治生活》,载《法学译丛》。 M· 1992年第3期) 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 莱夫明确以宪政所蕴涵的法治要义来解释宪政, 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 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他还认为宪政比“法 治”、“法治国”更抽象,它意味着“受限制的国家,即官员的政治权 力受可知的既定法律的约束。宪政概念至少假定国家和社会是有区别的 甚至是对立的,没有这种区别和对立,就没有必要给国家设立法律程 序。”(转引自张文显、信春鹰著:《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载 《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1期)。 卡尔· 弗里德希则认为:“宪政是对政府最高权威加以约束的各种规则 的发展。”
宪政
第一讲宪政的核心和关键一、宪政的基本内涵1、宪政的核心是“良法之治,宪法至上”。
何谓良法之治?就是要求立法机关要制定确认、保障人权的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在内容上具有正当性。
孙志刚被殴致死与收容遣送制度变革浙江周一超杀人案件"何谓宪法至上?"何谓宪法至上?即宪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它为一切权利的行使发放许可证,为一起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依据,为一切组织和个人的行为确立行为准则。
美国1954年废除学校教育制度中的种族歧视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件”日本1969年卑亲属杀害尊亲属案件2、宪政的本质是“控制公权,保障人权。
”麦迪逊:“如果人类是天使,就不需要建立政府了,也就不需要对政府进行内外的控制了。
”3、宪政的关键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涵义: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照法律规定。
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
成都警察玩忽职守致李思怡饿死案姜云春讨债被击毙案陕西男子揣炸药讨债被击毙欠债者自称压力很大陕西夫妻看黄碟被查4、宪政的保障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作为制度的公正),其中尤以程序公正为重点。
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英国哲学家培根:“如果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好比是污染了水流的话,那么,多次不公正的裁判则好比是污染了水源。
”佘祥林”杀妻”冤案第二讲宪政的基本内涵教学目的:学习和了解宪政的基本涵义,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产生发展的历史条件。
掌握:什么是宪政?宪政的基本内容以及宪政与宪法的关系;了解宪法产生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宪政的概念所谓宪政就是指依据控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的宪法所产生的政治制度,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宪政的精髓在于依据控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的宪法所产生的政治制度,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宪政的理解
宪政的理解
宪政,又称立宪主义,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中的一个概念,至少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导宪法制定或推动宪法实施的实践;第二层含义是建立并推动特定类型政治制度的实践,这类制度一般包含了有限政府、权力分立、代议民主、司法独立等政治原理。
宪政的根本作用和价值就在于通过国家权力的法律化、制度化,以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
宪政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到政府是否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但宪政发展与民主制度是密切相关的。
宪政本身并不直接赋予公民权利,而是通过规范政府权力,以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并对公民权利予以法律保障,在对政府权力予以必要限制的同时,还需要在法律上赋予政府必要的职权。
因此,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构建一个有限政府,为公民普遍权利提供保障。
(本) 第五章宪政
(一)全面修改
所谓宪法的全面修改指的是在原有宪法的 基础上的全面更新,即以一部新宪法取代旧 的宪法。
(二)部分修改
所谓宪法的部分修改指的是宪法修改机关 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宪法修正案等 形式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 活动。 二种方式:决议修改和修正案修改 宪法的部分修改又可以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废除、变更和增补。
第五章 宪
政
篇
内容提要
宪政的概念并阐述宪政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变迁的两种主要形式:宪法解释与宪法
修改。 宪政的实现。宪政的实现有赖于宪法的实施, 而宪法的实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必须有 一套相关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宪法实施的 最终目的是为了形成一种稳定的宪政秩序。
第一节
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的涵义 宪政(Constitutionalism)也称“立宪政治” 或“立宪主义”。 宪政在古代和近现代具有不同的含义。 国内外学者对宪政的理解也各不相同。
四、宪政过程 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这也就意 味着宪政的建立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我 们称之为“宪政过程”。 所谓宪政过程就是实施宪政要求、推进宪政 状态实现的步骤和环节。 宪政过程包括三个环节:立宪——行宪—— 护宪。立宪是基础和起点,行宪是对宪法的 遵守和落实,而护宪则为宪法的实施提供具 有法律强制力的监督和制裁手段,从而保证 宪法的实现和它的最高法律地位。
第三节
一、宪法修改概述
宪法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涵义 宪法修改指的是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出现宪法
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国家 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内容进行变更、 删除、调整、补充的活动。 一般说来,宪法修改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修 改机关的特定活动。
宪法与宪政
宪法与宪政一、宪政的概念关于什么是宪政,学术界有很多的定义。
西方学者关于宪政概念的基本认识包括:(1)宪政以“法之法”的宪法为基础;(2)宪政意味着对于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权利并制约政府权力;(3)宪政是法治的政治秩序;(4)宪政包含着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
而其中控制政府权力是西方宪政最核心的内容。
Scott Gordon,Controlling the State:Constitutionalism from Ancient Athens to Today. 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从古希腊到今日的宪政历史》印第安纳大学资深教授斯科特·戈登认为,宪政“指代国家的强制性权力受到了约束的这种观念”。
“控制国家或政府权力”是宪政的原初含义。
对中国学者定义宪政有很大影响的是毛泽东的定义:“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尽管中国学者对宪政的认识角度不同,但普遍将民主、民主政治视为宪政的内涵要素。
比较中外学者关于宪政的定义,存在两大重要差别。
一是西方学者并不赋予宪政过多的内涵,而中国学者的宪政的定义承载了众多的内容,如民主政治、法治、人权保障、自由等。
第二个重大差异是西方一般不把宪政与民主政治相提并论,而把宪法的最高性、政体制度上制约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制度安排、法治秩序等作为宪政的内涵。
而中国学者突出强调宪政的民主政治意义。
什么是判断宪政的标准呢?判断宪政的基本的标准只有一条,就是宪法是否得到认真实施。
其他的标准如民主、法制、自由、人权等只是判断宪政水平高低、完善程度的标尺,而是否认真实施宪法是判断宪政有无的标尺。
把握了这一点,就把握了宪政建设的起点。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不认真实施宪法,宪政建设就是一句空话。
认真对待宪法。
二、宪政的基本内涵(要素)宪政的基本内涵就是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
宪政概念考源与辨析_徐国利
第23卷第6期河北法学Vol .23,No.62005年6月Hebei Law Sc ienc eJun .,2005宪政概念考源与辨析徐国利收稿日期:2005-01-11作者简介:徐国利(1962-),男,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政治学。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摘 要:宪政是英文中cons tituti onalis m 一词较为普遍的中文译名。
Constitutionalis m 最早出现于19世纪的西方,意指为保障个人自由而控制国家权力的观念、制度和实践。
宪政不能简单地界定为民主政治,也不能简单地界定为/依宪法而治理的政治0,它往往与有限政府、分权制衡和法治这些特定的控制权力手段相联系。
关键词:宪政;概念;控制权力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5)06-0010-04A Source Researching and Analysis on the Concept of ConstitutionalismXU Guo -li(Law School,Nanjing Universi 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Nanjing 210046China)Abst ract:The word /宪政(xianzheng)0in Chinese is a prevai li ng translated term of /cons ti tutionali sm 0in Engli sh.The word /cons titu -tionalis m 0first appeared in the west in the 19th century,i t means idea,ins ti tution and practice of c ontrolling s tate power in se -curing indi vidual freedom.Cons ti tutionalism should not be si mply defined as /the politics governed by cons ti tution 0,nor as /democratic politics 0.It is frequently connected wi th specific means of power controlli ng as li mited government,separation of po w er ,checks and balance,and rule of la w.K ey words :constitutionalis m;concept;controlling power宪政是近年来的热门话题。
宪政
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
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
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以宪法为最高依据和唯一依据。
宪政的要义是:包括立法权和行政权在内的任何政治权力,都只能以宪法为唯一依据,并为宪法所制约。
宪政与否,不但要看权力是否受到限制,还要看它受谁所限,看它是受制于宪法,还是受制于别的权力。
目录1简介2含义3代表私有4与宪法的关系1简介宪政是指不同的利益集团通过民主的手段把已经达成的共识,以宪法的形式明确国家、组织与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协调彼此间关系的制度和根本原则。
周叶中主编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宪法》(2005年第二版)第十章中,给出的说明是:宪政(constitutionalism)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
近现代意义的宪政的含义有多种,不过可归纳为两类(如右图)。
宪政作为专制政体的对应物,其基本内涵就是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它一般应包含三个基本的要素:民主、法治和人权,是一个政治过程或一种政治形态。
[1]2含义中文含义:民主的政治。
[1]见1983年版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1250页,(1992年2月北京124次印刷)。
中文“宪政”一词来源于日文汉字,中国首次提起并予以介绍者是晚清著名学者黄遵宪。
黄遵宪1887年在其《日本国志》一书中有介绍(“立宪政体”),梁启超读后为该书写了《后序》发表。
正是由于梁启超的推崇使用,以及他对“立宪政体”即“宪政”的明确解释,使得这个词所代表的政治思想逐渐为中国人所认知。
“宪政”又称“立宪主义”,英语中相对应的词是Constitutionalism,发源于英美,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在政治上取得的主要成就。
中文词“宪政”对应的英文原词constitutionalism[2],其本义主要对应着一般中文的“制度”主义、“架构”主义、“法治”主义、“立宪”主义等多层意思,也是这些中文意义的总合。
什么是宪政且主要内容是什么
什么是宪政且主要内容是什么宪政是当代一种理想的政治制度,是全人类共同创造的一大文明成果。
它不是哪个人或哪些人一时的心血来潮或主观臆造,而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是人类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是各国人民通向幸福的必由之路。
什么是宪政?首先就得从宪政的定义、概念及基本要素出发。
新中国宪法学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关注宪政问题。
中国学者普遍接受了毛泽东同志20世纪四十年代给宪政下的“民主的政治”的定义,但中国学者之间对宪政的理解又存有差微。
在中国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第一为政治形态观:法学家张友渔先生认为:“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或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
第二为要件宪政观:许崇德教授认为毛泽东所指出的民主的政治构成宪政的实质含义,再加上实施宪法这一形式要件,宪政概念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
第三为“三要素”宪政观,郭道晖教授认为: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以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的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立宪)、实施宪法(行宪)和维护宪法(护宪)、发展宪法(修宪)的政治行的运作过程,即“民主、人权和法治”三要素的宪政概念。
宪政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宗旨的政治体制。
宪政同时也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
宪政的实施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要保障公民的权利。
(1)宪政以“法之法”的宪法为基础;(2)宪政意味着对于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权利并制约政府权力;(3)宪政是法治的政治秩序;(4)宪政包含着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
宪政必须具有以下三个要素:1.自愿同意与和平施政。
宪政要求:政治权力的取得、行使与更迭应当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来获得公民的自愿同意。
宪政主义名词解释
宪政主义名词解释
宪政主义是一种政治理念,强调政治权力应受法律限制和制约。
它包含以下几个核心概念:
1. 宪法:宪政主义的核心是建立在宪法基础上的政治秩序。
宪法是一份法律文件,确立了国家的基本法律框架、政府组织形式、公民权利等,并规定了政府和公民的权力与义务。
2. 三权分立:宪政主义倡导三权分离,即将国家政权分散到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机构中。
这样可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增加权力制衡和相互制约,减少滥用政治权力的风险。
3. 法治:宪政主义强调法律至上,要求政府及其代表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权力,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宪政社会将法律视为规范社会行为的标准,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确保政府行为的透明和责任。
4. 权利保障:宪政主义注重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人身自由等。
宪法规定了这些权利,并规定了政府的职责是保护公民的权利。
一旦政府侵犯这些权利,公民有权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5. 民主制度:宪政主义通常与民主相结合,认为民主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
宪法确立了选举制度和民主程序,使公民能够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来参与决策和政府管理。
总之,宪政主义追求建立一个受宪法约束、拥有三权分立、尊
重法治和保护公民权利的政治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政府的合法性、责任性和公正性,保障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与宪政
第三阶段:重创时期:(1966年—1976年)1966年5 月“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付出艰辛努力所建立起 来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制度遭受 严重破坏。主要表现在:第一,红卫兵运动对公民基 本权利的践踏和民主法制的初步破坏。“文化大革命” 初期兴起的红卫兵运动导致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冲击和 破坏,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及至人身权利遭到严重践 踏。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刘少奇冤案,典型地反映了 宪法尊严所遭受的践踏,人民所遭受的严重人身迫害。 第二,造反派“全面夺权”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 律制度的空前践踏及对社会发展造成的严重危害。 1967年从上海开始的夺权风暴,造成党政机关陷于瘫 痪,整个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在此期间,各造反派 组织间的激烈斗争更加剧了社会秩序的混乱状况,人 民的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得不到基本的保证,社会 发展遭到严重挫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法正常召开, 实际上剥夺了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利。
民主政治,是指大多数人享有管理 国家的权力的政治制度。中国的民主政 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保证和维护 最广大人民享有广泛民主权利的政治形 式。当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 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有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日益迫切。
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历程
宪政概说----什么是宪政 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来解 释宪政:宪政就是民主政治 从法治的角度界定宪政: 宪政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 将民主与法治结合解释: 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 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 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
宪政的要素: 二、宪政的要素:
宪政作为专制政体的对应物,其基本 的内涵就是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 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 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 此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宪政至少应该 包含三个基本的要素,即民主、法治、 人权。
宪政名词解释
宪政名词解释宪政是指国家政治体制的一种形式,它以宪法为基础,通过公民选举、平等权利、司法独立等机制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限制政府权力,实现国家法治化。
在宪政体制下,政府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限制和程序,而不是凭借个人意志或政治力量行使权力。
本文将对宪政体制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宪政体制的关键概念。
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政治体制的组织和运行方式,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限制政府权力。
宪法应当得到全国人民的尊重和遵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权力。
2. 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政治决策和行使公共权力的权利。
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
政治权利是宪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公民参与政治、监督政府,促进政治稳定和发展。
3. 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扰和影响。
司法独立是宪政体制的重要保障,它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促进了社会公正和稳定。
4. 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是指国家政治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并各自独立行使职权,相互制约、平衡。
三权分立是宪政体制的核心原则,它有效地限制了政府权力,保障了公民权利和自由。
5. 宪政治理宪政治理是指以宪法为基础,通过民主、法治、透明、责任等机制来实现公共治理。
宪政治理是宪政体制的重要实践,它促进了政府的公正、透明、高效,增强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6. 宪政文化宪政文化是指以宪法为核心,以民主、法治、人权、公正等价值观念为基础的文化体系。
宪政文化是宪政体制的重要支撑,它促进了公民意识的提高,增强了宪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7. 宪政监督宪政监督是指对政府行为和政治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宪政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立法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形式。
宪政监督是宪政体制的重要保障,它有效地限制了政府权力,保障了公民权利和自由。
8. 宪政教育宪政教育是指以宪法为核心,以培养公民意识、法治观念、民主素质、公民道德等为目标的教育活动。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一、宪法的学理界定(一)宪法词义的演变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后演变为英文constitution,其本来意义为组织、结构等。
在西方,最早使用“Constitutio”一词的是古罗马的西塞罗。
他在《国家论》(De Re Publica )一书中,用以表示平民的权力是构成罗马人统治之源泉的国家状态。
在中世纪,“Constitutio”是用以限制教会和王权的国王制定法,如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克拉伦登法(constitution of Clarendon)。
在1610年,怀特洛克(whitelocke)在平民院的演说中,明确指出:未经议会同意的课税,违反了王国统治的本来架构,意指违反了constitution(基本法)。
英国是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宪法的国家。
从中世纪以后,英国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未得到议会之同意不得征税和立法的原则,英国人把这种确认代议制度和限制王权的法律称之为本国特有的“Constitution”。
在近代社会,实定法意义之宪法的标志性成果是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美国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按照萨托利教授的观点,近代意义的宪法包含两个基本要素: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基本权利。
宪法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就有之,如《尚书》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史记》中的“怀王使屈平造为宪令”,《唐书》中的“永垂宪则,贻范后昆”,《唐熙字典》把“宪”解释为“悬法示人日宪”。
这里的“宪、宪令、宪制”,指的都是典章制度或普通法规,不是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又如日本圣德太子的“十七条宪法”等。
这里的宪法是指尊贵的法和重要的法,但不是指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在亚洲,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宪法的国家当属日本。
在1873年,日本学者林正明翻译了“合众国宪法”、“英国宪法”等。
于是,宪法在日本广为流传,并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中国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词,始于19世纪中叶。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摘要】宪法与宪政是国家治理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规范着政府的权力行使和公民的权利义务。
宪政则是对宪法的实施和运行方式,确保宪法得以贯彻执行。
宪法对宪政具有规范作用,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而宪政则通过实施宪法保障了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宪法与宪政之间存在密切的互动关系,相互促进、相互制约。
两者之间需要协调发展,保持平衡,以实现国家治理的有效进行。
宪法和宪政相辅相成,二者的关系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既体现了国家的法治精神,也确保了政府的稳定和公民的权利。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国家治理的根本保障,对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关键词:宪法、宪政、规范作用、实施保障、互动关系、协调发展、制约、引导、相辅相成、国家治理基础。
1. 引言1.1 了解宪法与宪政的概念了解宪法与宪政的概念,首先需要明确宪法的本质和作用。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是国家制度的根本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都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
宪政则是在宪法框架内实现政治管理的一种方式,其核心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
宪法与宪政密不可分,宪法是宪政的基石,宪政在宪法指导下运行。
宪政通过各种制度机制的设计和运作,确保宪法的实施和遵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
只有在正确理解和遵守宪法的基础上,宪政才能得以有效实施,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1.2 宪法与宪政的概念区别宪法与宪政是国家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虽然密切相关,但又有着不同的概念和功能。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书,是国家政权安排和国家制度建设的总章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宪政则是指国家政治权力的运行方式和管理机制,是一种政治体制的运作方式,体现了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宪法与宪政的关键区别在于宪法是国家政治体制的基础和框架,它规定了政府职能和权力的范围,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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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概念关于宪政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先给你看几种:美国政治家萨托利将宪政的要素概括为: 1 有一部叫做宪法的高级法,不管其是否成文; 2 存在司法审查; 3 有一个独立的法官组成的独立的司法机关; 4 存在基本性的正当法律程序; 5 存在有约束力的立法方式上的程序规定,可以作为赤裸裸的法律意志进行有效控制机制。
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受制于其限制” 。
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理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
”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也以宪政蕴含的法治要义来阐述宪政,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
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
”中国学者提出的不同的观点如下:学者刘军宁认为:“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
在宪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学者贺卫方认为,宪政大致上是指宪法条文得以在生活的现世中兑现的状态,但是以更宽泛的意义上说,宪政的要义乃是将一切专横的权力纳入规范轨道的事业。
学者康志方认为,宪政里的宪其实就是动词化,政就是指政府就是要把政府用宪法来控制,不能有超出宪法所规定的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国家依据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进行活动,以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以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为保障,以宪法精神的充分贯彻为樗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它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整个过程。
简言之,就是以宪法来治理国家,即所谓“宪法治”。
概括来讲就是: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政治为核心,法治为基石,人权保障为目的。
宪政的基本精神:自由、限政、法治三权分立,多党竞争,联合执政,舆论监督是民主宪政的核心宪政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
宪政的实施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要保障公民的权利。
“宪政”(Constitutionalism or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与“宪法”(Constitution or Constitutional Law)一样,均是舶来品。
从英文词源上看,宪政与宪法有不解之缘。
从历史渊源上考察,古希腊最博学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交替运用宪法、宪政、政体等语词,在他那里,宪政与宪法的含义并无二致。
他主张用宪法的形式限制整个国家的结构,规限城邦“最高统治机构政权的安排”。
到了近代,宪政与宪法的含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而且,就其科学内涵而言,近现代宪法与宪政的概念与古希腊时期的城邦宪法、宪政均有实质上的不同。
西方学者的宪政概念:他们都回避对宪政阶级实质的分析,且大都是从某一角度来阐释宪政,因而不够全面。
若撇开他们以西方宪政为理想参照系所带来的偏见不论,他们的不少观点对我们界定宪政概念还是有借鉴意义的:(1)宪政以“法之法”的宪法为基础;(2)宪政意味着对于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权利并制约政府权力;(3)宪政是法治的政治秩序;(4)宪政包含着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
中国学者的宪政概念:既包含了西方学者宪政定义中的合理成分,又有自己的突出优点,一是比较全面,二是大都强调了宪政的动态意义和实践色彩。
但也有若干不足,如张友渔教授的定义中并没有强调“宪政”的民主政治要义,以至难以说明一些国家制定了宪法但实际上并不存在宪政的例证。
杜钢建副教授的观点颇为新颖独特,有一种更为务实的特点。
但他将民主排斥出宪政的要义范围而把自由推崇为宪政的首要目标并不可取。
自由是宪政的低度目标,民主才是宪政的关键要旨。
总结上述学者的观点,我主张把宪政简单地定义为:宪政是以宪法(立宪)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
宪政和宪法的关系:从根本上讲,宪政确立与否,不仅仅取决于拥有一部有形的宪法,而更重要的在于与宪政的基本要求相统一的宪法的从价值基础、政权结构及其保障机制等实质内容。
在形式上,宪政有赖于宪法;而在理念上,宪法形式也脱离不了人们对宪政所追求的理想价值成分。
宪法一旦颁行就成为实施宪政的依据,指导宪政建设的运行。
而宪政所负的使命是,既要实施宪法,又要完善发展宪法。
这里,宪法和宪政具有形式和内容的辩证统一关系。
宪政对于宪法的意义在于,首先它是防止列宁所说的“虚假宪法”产生的唯一手段。
列宁指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
”宪政是宪法的支柱、动力和灵魂,有宪法而无宪政,宪法便失去其真实性、有效性;其次,宪政是验证宪法“正当性”的关键环节。
宪法的“正当性”特指宪法内蕴的应然价值取向,宪法规范应体现公认的立宪主义的宪法观念和精神,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象清末《钦定宪法大纲》企图用根本法的形式把封建专制的国家制度巩固起来,因而即便它在现实中得到实施,也不会有“宪政”可言。
而就中国1975年宪法而言,若严格实施,也不会带来人民所渴求的“宪政”。
可见,宪政是验证宪法“正当性”本质所在,宪政运作既是体现宪法“正当性”的实践环节,又是验证宪法“正当性”的手段,并不断推动其“正当性”的手段,并不断推动其“正当性”的动力源泉。
总之,实行宪政在正常的条件下,固然是以正当性的宪法为前提,无宪法即无宪政,正当性的宪法是宪政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而宪政又是宪法的灵魂所在。
没有宪政动作,宪法就徒有其名,虚有其表。
宪法是依赖宪政来得以实施、维护和发展完善的。
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的实施、完善和发展是寓于宪政之中的。
宪法与宪政的联系和区别?2.如何通过宪法保障措施来实现宪政?3.试论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一、对当前状况的评价:我们是否已经实现了宪政?我国1954年宪法迄今整整五十年了。
但是,我们这五十年到底是不是宪政?学界存在着两种对立的看法。
一种看法是,1954年9月制定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的真正开始,因此,宪政在我国已有五十年的历史。
另一种看法是:“中国还没有实现宪政”,“中国现在正在向宪政过渡,正在朝着这一方向前进。
”这两种对立看法的背后,是学者们对“何为宪政”这一问题的严重分歧。
分歧的焦点是以下两个紧密相联的问题:(1)社会主义宪政与资产阶级宪政的根本区别到底是什么?(2)这种区别到底有多大?或者说,两种之间宪政是否具有一些共同的、普适性的价值,以及这些价值如何确定?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承认以前搞的就是(社会主义)宪政的话,那么,我们的宪政除了有一部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和民主原则以外,与西方国家的宪政将没有多少共同的东西,即在西方被证明为普适性价值的东西在我们这里没有得到承认。
认为我们已经实现宪政的观点建立在“宪政即民主政治”的判断之上。
1940年2月,毛泽东在一次演讲中说:“什么是宪政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 这一定义在我国长期被奉为官方的权威。
直到上个世纪最后几年,才有学者指出:这个定义“是从实质上去解释宪政的含义的。
如果再加上形式要件的话,那么,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
” 而在同一时期,却有学者比较了不同的宪政概念,得出结论说:在“宪政”的众多定义中,把“宪政”理解或界定为“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的提法较为适宜。
根据对宪政的这一认识,宪政实际上只包含一个要素:“民主”,当然数十年后有人加上“宪法”。
也即是说,只要有民主政治和宪法就是宪政。
这与西方对宪政的理解有很大的不同。
萨托利将宪政的要素概括为:(1)有一部叫做宪法的高级法,不管其是否成文。
(2)存在司法审查。
(3)有一个由独立的法官组成的独立的司法机关。
(4)存在基本性的正当法律程序。
(5)存在有约束力的立法方式上的程序规定,可以作为对赤裸裸的法律意志进行有效控制机制。
而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并受制于其限制” ,其要素包括:(1)依照宪法成立的政府;(2)分权;(3)人民主权和民主政府;(4)违宪审查;(5)独立司法机关;(6)遵守人权法案的有限政府;(7)对警察权进行控制;(8)对军队的文官控制;(9)没有或即使有也是非常有限和受到严格划定边界的中止一部或整部宪法的实施的政府权力。
萨托利的宪政要素中没有包含抽象的民主及人权,但他把民主、人权价值化为了具体的、可操作的程序性制度与机构。
路易斯·亨金虽然将民主也纳入宪政要素,但却仅仅是九个要素之一。
在西方学者那里,民主不是宪政的惟一要素,宪政理所当然是民主的,但民主却未必是宪政。
总之,在西方学者那里,除了民主及宪法之外,宪政还包含更多的内涵,这些内涵在西方是具有普适性的;除了进行价值确认之外,宪政还必须实证化:建立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和操作手段。
近年来,我国有学者修正了“宪政即民主政治”这一认识,认为: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
这一概念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与人权。
在民主之外,将法治、人权也作为宪政的要素,是宪政理论的一个重大进步。
但总的说来,宪政包括民主、法治、人权跟“宪政即民主政治”一样,侧重对宪政的价值判断,抽象且不易把握;缺乏实现这些价值的操作程序与技术手段。
笔者认为,宪政既应该包含普适性的价值,更应该包括实证(或者技术、实践)的操作措施。
在实证的层面,宪政不过是一种平衡机制以及达成的平衡状态。
因此,建立平衡机制以寻求各宪政主体或结构要素之间的平衡,这应当成为建构宪政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宪政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存在一部宪法(也可以是不成文的)。
(2)确立人民主权原则。
(3)实行代议制。
(4)确立法治原则。
(5)宪法至上。
(6)政府有限。
(7)以保障人权为目标。
(8)实现权力的分离与制衡。
(9)建立违宪审查制。
(10)确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按照这一标准,我们当下的社会状况显然还不是宪政。
因此,笔者赞同上述后一观点,即:“今日的中国还不是实行宪政,还没有达到现代宪政应当达到的标准和要求。
” 我们尚未实现宪政,而仅仅是正在迈向宪政。
这一判断包括三层含义:第一,我们现在的社会从性质上讲,还不是宪政。
第二,宪政是我们的目标。
第三,我们正在创造迈向宪政的基础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