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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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加强,有机产品已经成为了市场中备受关注的产品,有机食品、有机药品、有机化妆品等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认证标准和流程,以确保有机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办法》进行详细介绍:认证适用范围、认证标准和评价方法、认证流程和管理措施、认证结果公示等。

二、认证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认证管理。

其中,有机产品是指符合有机认证标准,经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全过程都采用了有机农业、有机畜牧、有机渔业等有机生产方式,且无任何化学合成农药、化学合成肥料和生物工程技术等不符合有机认证标准的成份和处理方式的产品。

下面,我们将对认证标准和评价方法、认证流程和管理措施、认证结果公示等进行详细介绍。

三、认证标准和评价方法(一)有机农业认证标准有机农业认证标准是指以绿色、食品安全为基础,以社会经济、生态环境、人类健康为出发点的,采用有机耕作技术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原则,达到符合有机认证标准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全过程都采用了有机生产方式的产品。

有机农业认证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农业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化学合成农药、化学合成肥料和转基因技术等不符合有机认证标准的成份和处理方式。

同时,应尽可能采用有机绿肥、有机堆肥等安全、环保的肥料。

2.使用天然淘米水、干燥剂等进行精细管理,控制病虫害等有害生物的数量,确保生产的安全与环保。

3.加强生态系统保护,采用蚕豆、苏子等植物作为绿肥和固氮作物,保证土壤营养物的充足。

4.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广林木、果树和食用菌、绿化林荫等多样化种植方式,避免单一农作系统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5.加强环境监测,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土壤、水源、空气等进行全面的监测与统计。

有机食品认证

有机食品认证
2)确认是否合乎标准,并将合乎标准的和不附合标 准的地方归类整理。
3)内部检查的结果发现有不附合标准的情况时,重 要的是不能把该情况隐藏、搁置起来,而是应该据 此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只有当检查结果与改进意见 结合起来,作为强化本企业确保按《有机食品认证 技术准则》进行生产和管理的手段利用起来才能真 正发挥内部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证 书中应当注明“转换”字样和转换期限,并应当 使用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
9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获证单位和 个人、获证产品进行有效跟踪检查,保证认证结 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三、 认证实施
10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 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低于95%的加工产 品进行有机认证。
2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公开有机产品 认证依据的标准、认证基本规范、规则和 收费标准等信息。
三、 认证实施
3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代 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有机 产品认证机构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申请 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产品产地(基地)区域范围,生产、
(一)获证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标准、技术规范要 求的;
(二)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 (三)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发生变更的; (四)产品种类与证书不相符的; (五)未按规定加施或者使用有机产品标志的。 对于撤销的证书,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予以收
回。
四、 认证证书和标志
7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分为中国有机产品认 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图 案见附件。
4 申请人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 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结论、决定的认证机构 提出申诉,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处理结论仍有异 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或者投诉。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5号)《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2013年11月15日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中国有机标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规则

中国有机标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规则

中国有机标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规则有机农业 organic agriculture遵照特定的农业生产原则,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有机农业在发挥其生产功能即提供有机产品的同时,关注人与生态系统的相互作用以及环境、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

有机农业基于以下四项原则:健康的原则健康的土壤可以生产出健康的作物,而健康的作物是健康的动物和健康的人类的保障。

生态学的原则强调有机农业生产应以生态平衡、物质和能源良好循环利用为基础,减少生产体系内投入物质的使用,从而维持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资源,实现营养和福利方面的需求。

公平的原则强调所有有机农业的参与者要建立公平的关系,并根据动物的生理和自然习性来提供其必要的生存条件和机会,以对社会和生态公正以及对子孙后代负责任的方式来利用自然和环境资源。

关爱的原则对生态系统和农业生产给予充分关注,以一种可预见性和负责任的态度来管理有机农业,以保护当前人类和子孙后代的健康和福利以及环境;选择合适的技术和拒绝使用无法预知其危害的转基因工程技术,以防止发生重大风险。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GB/T 19630》突击监督检查问题:1.从2012年3月15日信息公开,基地随时可能被媒体暗访,国家认监委会加强对基地的抽检。

存在问题:基地管理人员对有机不了解,有机知识缺乏,回答不得体,企业没有尽到培训的责任。

2.每个认证产品都需要检测,对农残的要求更加严格,。

新版国标要求农残不得检出。

存在问题:有机知识缺乏而导致实际操作不到位而影响产品质量1)使用投入物前未及时通报中心评审2)地块缓冲隔离不到位3)文件记录不完善3.有机产品标签2012年,认证监管重点内容,需在印刷前由认证机构审核所有使用有机字样的标签。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截至2011年8月,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法规共包括:法律18件、行政法规17件、部门规章16件、规范性文件28件。

一、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一)法律:18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颁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颁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颁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 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4月28日颁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颁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5.《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颁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二)行政法规:17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2.《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颁布,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颁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0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9.《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2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10日颁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5.《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7号颁布日期:2004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05年4月1日经2004年9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办法的规定对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境外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检查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第十一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应当依据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特殊要求。

第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公开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认证基本规范、规则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三条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八)其他材料。

申请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或者加工者的,还应当提供其与有机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加工者签定的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受理有机产品认证后,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认证活动,保证有机产品认证等过程的限,并应当使用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截至2011年8月,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法规共包括:法律18件、行政法规17件、部门规章16件、规范性文件28件。

一、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一)法律:18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颁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颁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颁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 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4月28日颁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颁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5.《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颁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二)行政法规:17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2.《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颁布,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颁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0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9.《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2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10日颁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5.《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解读

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解读

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解读在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发布之际,记者采访了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就新《办法》进行了解读。

统一管理加强监督明确四统一的认证制度,加强统一管理。

第五条规定,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统一的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明确行政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加强全过程监管。

为加强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有效监管,《办法》第五章增加了两项内容:1、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中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责分工;2、七项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

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方式为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对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对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活动是否符合规定的监督检查;对有机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完善罚则,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办法》第六章通过对存在的问题设定罚则,加大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认证委托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解决了有机产品认证行政执法中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

建立退出机制。

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实施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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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样 品 测量 结 果
化学分析计量

2 0 1 4年 , 第2 3卷, 第 2期
0 . 1 6 4 o . 1 6 2 o. 1 6 0 0 . 1 5 8 1 4 7 1 0 1 3 l 6 l 9 2 2 2 5 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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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学 标 准 物 质 期 间核 查 的正 常 开展 是 实验 室
单值 控制 图部分 : 中心线 = 0 . 1 6 0 8 , 上控 制 线U C L = 0 . 1 6 4 4 6 8 , 下控制线 L C L = 0 . 1 5 7 1 3 2 。移动 极差控 制图部分 : 中心线 = 0 . 0 0 1 3 7 9 , 上控 制线 UC L = 0 . 0 0 4 5 0 7 , 下控 制线 L C L = 0 。 4 . 2 . 4 绘制单值 一移动极差控制图和评定结果 根据 计 算结 果 , 绘制 2 中低 合金 钢标 准样 品 中 硅元素单值 一 移动极差( X - MR) 控制图如图 1 。从 图 1 可 以看 出 : 2 中低 合 金 钢标 准样 品 中硅元 素 的 测量值呈锯齿形分布 , 单值和移动极差特征值都在 上、 下控制线范围内, 可认为该标准样品中硅元素测 量有效 。用 同样的方法对 2 中低合金钢标准样品 中其它元素进行测量 , 发现单值和移动极差特征值 也全部在 上、 下控制线范 围内, 因此 2 中低合金钢 标准样 品通过核查。控制 图的上、 下控制线及均值

2023年1月份《有机产品认证基础》试题

2023年1月份《有机产品认证基础》试题

2023年1月份《有机产品认证基础》试题[单选题]1.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规定,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A.(江南博哥)先进先出B.先进后出C.紧急情况可随意出货D.后进先出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考察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7.2食品原料”原文: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单选题]2.根据GB/T19630-2019,有机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建立和保持有效的产品召回制度,其中不包括()。

A.产品召回的条件B.召回产品的处理和采取的纠正措施C.产品召回的演练D.启动召回的人员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有机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建立和保持有效的产品召回制度,包括产品召回的条件、召回产品的处理、采取的纠正措施、产品召回的演练等,并保留产品召回过程中的全部记录,包括召回、通知、补救、原因、处理等。

[单选题]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

A.行业管理标准B.技术规程C.强制性技术规范D.国家一般性标准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单选题]4.根据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在制品有限量指标要求的情况下,其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应新鲜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结合其()折算。

A.质量B.稀释倍数C.脱水率或浓缩率D.体积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应用原则中要求,限量指标对制品有要求的情况下,其中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应新鲜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结合其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

[单选题]5.当贮藏有机食品的仓库发生严重虫害侵袭,危及储藏产品的品质时,可以采取以下()熏蒸剂进行熏蒸。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5•【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67号《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经2004年9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五日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提高有机产品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制定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标志。

第六条国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认可的国际互认。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有机产品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互认活动。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境外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检查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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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第十七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

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二)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四)认证类别;(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二)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经认证机构评估在暂停期限内能够能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一)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的;(二)获证产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六)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九)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

图案如下:第三十三条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号规则,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唯一编号(以下简称有机码),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第三十六条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交回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证标志。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国家认监委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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