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技术方法-浙江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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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袁家军2019年1月25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域保护,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供水、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水库、山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

第三条 水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域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域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经征求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水域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排涝、供水、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水域范围和水域保护措施等内容,并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水面率。

第六条 水域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3—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

编制或者修改城乡建设、交通设施、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涉及水域的,应当与水域保护规划相衔接。

确需调整水域的,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进行科学论证,并征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水域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下列水域为重要水域,实行特别保护:(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域;(二)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三)蓄滞洪区;(四)省级、市级河道以及其他行洪排涝骨干河道;(五)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七)其他环境敏感区内的水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一、引言随着经济和人口的快速增长,保障人们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饮用水的质量和供应,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一种重要的手段。

本方案旨在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提供有效的指导。

二、背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是为了保护水源的纯净性,预防水源污染的发生。

通过划定特定区域作为水源保护区,可以限制人类活动对水资源的直接影响,减少污染源的释放,确保饮用水源的质量可持续。

三、划定原则1.科学性原则:根据水体特性、水质指标等科学依据,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标准和范围。

2.可行性原则:在划定方案中考虑社会与经济因素,确保划定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3.综合性原则:合理综合各类因素,如地质、水文、生态环境等,确保划定方案符合整体的综合要求。

四、划定步骤1.收集相关信息:收集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的地质、水文、环境等方面的数据。

2.确定划定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地方规划等,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标准。

3.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根据划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

4.划定界线:根据地理位置和生态环境等特征,在地图上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界线。

5.评估效果:对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评估,监测饮用水源的质量和水源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划定结果根据本方案的划定原则和步骤,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并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

同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严格限制该区域内的开发和污染活动,确保饮用水源的质量和供应的可持续性。

六、管理和保护措施1.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责任分工和管理制度,确保水源保护区的有效管理和保护。

2.加强水源保护宣传: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3.加强监测和预警: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测和预警体系,及时掌握水源质量变化情况,制定应对措施。

4.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水源污染的处罚力度,增强管理和保护的法制依据。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文)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文)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文)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制定了《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下面是详细内容。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的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地及上下游地区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林业、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经济补偿力度,促进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规
划技术大纲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5.05.28
•【字号】浙环函(2015)182号
•【施行日期】2015.05.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关于印发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的通知
浙环函(2015)182号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送<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跟踪检查的审议意见>的通知》(浙人大常委办〔2014〕4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跟踪检查审议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15〕2号)工作要求,做好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省环保厅王静;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cn。

附件:《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5月28日。

浅析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有关问题及对策

浅析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有关问题及对策

第1期总第233期2021年1月浙江水利科技Zhejiang HydrotechnicsNo. 1Total No.233Jan.2021浅析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有关问题及对策蔡爽龙,董亚秀,王浩军(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浙江杭州310002)摘要: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是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主要任务。

目前,划界限权工作在全 国广泛开展。

提出划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不同地区的经验,针对性提出对策建议,促进划界限权工 作的实施。

关键词: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限权中图分类号:TV222 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008-701X(2021)01-0050-02DOI:10. 13641/ki.33-1162/tv.2021.01.0141问题的提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 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 4号)和浙江省水 利厅《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2016—2020 年)》(浙水科(2016〕1号)等文件精神,“十三五”期 间,浙江省将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

水利工 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是标准化管理创建工作中一项 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对于进一步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 程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水利工程划界限权工作的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因地制 宜地提出对策,根据不同情况类别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厘清权属关系,为全国水利工程划界 限权工作提供浙江思路。

2划界基本要求(1)划界方案应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公布,划界方案中 应明确工程管理范围线(简称管理线)和保护范围线(简 称保护线),并附工程的四至范围图(水文测站不作强制 要求),图纸测绘比例建议为1:2 000及以上[|]。

河道工程 应标出四线即岸线、堤线、管理线和保护线,高程控制采 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浙水科[2016]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6.05.30
【实施日期】2016.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浙水科〔2016〕6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2015年,我厅转发了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浙水办河〔2015〕4号),启动了我省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要求,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是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主要任务,为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要求,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各类水利工程的管
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单项工程在标准化创建验收前须完成划界工作。

各地要按照五年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同步推进划界确权工作,先划界,后确权,有条件的可同步确权。

二、划界方。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农村饮用水水质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农村饮用水水质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农村饮用水水质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10.26•【字号】浙水农[2012]56号•【施行日期】201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农村饮用水水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水农〔2012〕56号)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切实做好我省农村饮用水水质保障工作,如期实现2010年国务院批准《2010— 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方案》中有关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的目标任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水质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国务院批复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提出:“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加强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完善水质检测与监测制度,确保水质达标”。

省政府将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列入生态省建设考核重要内容。

据卫生部门监测数据反映,我省2011年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仍然有待提高,个别地区出现了负增长。

农村饮用水水质密切关系到农村群众身体健康,要从事关民生的高度重视水质保障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对策措施,加强对农村饮用水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切实履行农村饮用水工作的行业主管职责,认真做好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与指导,加强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建后管理、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等环节监管,实行取水、制水、供水全过程监督。

农村饮用水水质保障是项系统工程,要做好与卫生、环保、发改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健全水质监测制度、通报制度和报告制度,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工作目标一致,共同保障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

三、严格工程建设标准,夯实水质保障基础要优化工程规划和建设方案,按“能集中就集中,能延伸就延伸”的原则,尽量避免建设规模小而散的工程。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技术标准浙江水利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技术标准浙江水利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技术标准浙江水利附件2浙江省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技术大纲浙江省水利厅7月目录1任务错误!未定义书签。

2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技术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

2.1数据源错误!未定义书签。

2.2空间参考系统错误!未定义书签。

2.3数据预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2.4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图制作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

3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技术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3.1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上、1000吨以下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3.2日供水规模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以上的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3.2.1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3.2.2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3.2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最终定界错误!未定义书签。

3.3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内业流程错误!未定义书签。

3.4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外业调查与复核错误!未定义书签。

3.5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编号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4成果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

5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警示标志的内容及设立位置错误!未定义书签。

5.1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警示标志的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

5.2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警示标志的设立位置错误!未定义书签。

6工作安排和组织实施错误!未定义书签。

6.1工作安排错误!未定义书签。

6.2 组织实施错误!未定义书签。

7 经费估算错误!未定义书签。

《XX县(市、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大纲错误!未定义书签。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文)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文)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文)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制定了《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的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地及上下游地区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林业、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经济补偿力度,促进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三条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的公路或者航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和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安排资金,扶持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促进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

农村自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停产整治等措施;可能威胁下游地区饮用水供水安全的,还应当及时向下游地区通报。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饮用水水源污染状况、应急措施和恢复供水的信息。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7•【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30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304号)《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17日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和使用农村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饮用水安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资金的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农村供水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农村供水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农村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并确定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制订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水源保护区如何划分范围

水源保护区如何划分范围

水源保护区如何划分范围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结果显示,要想保障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不仅要掌握各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还需要摸清水源地保护和管理现状。

(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一级保护区:从社区取水点起止上溯至流域分水岭,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还要从家庭做起,让家人了解到破坏水资源的危险,让他们也不破坏水资源。

还要让别人跟你一样保护水资源。

改变不良的用水习惯:洗漱、洗菜或洗车时请不要开着水龙头任清水长流,因为一分钟就会浪费10—18升水。

长流水并不比用盆接水洗得干净;一水多用。

洗菜、洗米的水可浇花;洗手和洗过衣服的水可留着擦地、冲厕所;及早维修滴漏的水龙头。

水龙头一分钟滴漏几滴水的话一年就会浪费上吨的水。

清洁剂是水污染的元凶之一请你在清洗餐具时尽量少用洗涤灵,因为大部分洗涤灵是化学产品。

有重厚油污的厨房用具可以用苏打粉加热水来清洗。

这些古老的办法看似过时陈旧,但它既有利于我们的身体健康,又有利于环境保护。

肥皂的原料来自于植物或动物脂肪,易于生物降解,对水的污染较小,比一般化学配方好得多。

用肥皂洗衣服,不仅会减少水污染,还会对你的健康有益。

不用含磷洗衣粉。

在家中用水要勤俭节约。

洗完菜的水不要倒掉,还可以用来浇水、浇花等。

还要让家长在工作单位上也节约用水。

不要以为工家的水就可以浪费了。

这是不正确节约水的表现。

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为了用水安全,建议大家撑握些水污染安全小知识,同时还可以用水龙头净水器保证水的质量,更多相关儿童安全知识尽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一、定义1.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指将饮用水水源纳入明确界线的范围内,保护饮用水水源全部或部分水系及混合水质保持不变或稳步改善,下限不低于比较无风险水质要求水域。

1.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饮水安全法》及省、市、县三级水源地管理的规定,把饮用水水源纳入明确界线的范围内,划分为半径以内区、半径以外区和环境敏感区以及三个在划分范围内和在实施保护措施时所整合考虑的主要因素,对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和规划。

二、规定2.1 保护区划分应考虑以下因素:(1)水源地所处地区的气候、地质、水源地因地形影响的污染物传播和水系流动范围;(2)水源地附近的污染物源;(3)水源地的水质安全保障,受到的污染类型及抵抗力;(4)水源地附近的社会经济建设,以及其他影响水源净化的设施等。

2.2 在保护区划分中,应当把饮用水水源划分为半径内区、半径外区和环境敏感区:(1)半径内区: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直径在2 km以内的范围,尤其是内部水体损坏程度大、污染持续性强、水质水量控制难度大的水域。

(2)半径外区: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直径在2-5 km以外的范围,水体环境和水质状况较为稳定,通常可实行地区的综合治理。

(3)环境敏感区:指一些水质较敏感的区域,如沿河两岸、湖面上升和排放口等,有限但较多风险污染源聚集。

2.3 对保护区划分过程中,应采用生态环境承载力及水质指标进行评价,并根据实施保护需要结合乡镇(街道)的实际情况备选增减专项保护水域。

三、实施3.1 保护区划分和管理应在水源安全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强调预防,突出治理污染源;重点抓好尾水污染的综合治理,促进污染物产生源头封锁,实现污染点控制,确保水源水质可继续保护、保持或稳步改善。

3.2 对保护区划分需采取相应措施,提高水源地保护水域水质,把水源安全放在首位:(1)建立保护区活动监管机制,强化保护监测,提升污染苗头报警能力;(2)加强环境管理,控制人工污染,配合农村饮水安全的水质安全保障要求;(3)构建多引污排防护系统,及时缩小污染物进入水源水深的范围;(4)建设规范的水源取用和排放设施,确保取水排水的质量。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划分,余杭区境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有:南苕溪:中洪—余杭镇陆域:南:泄洪塘坝北:沿岸纵深2000米东苕溪:汤家渡口—瓶窑陆域:沿岸纵深1000米东苕溪:上纤埠—北窑坞陆域:沿岸纵深500米东苕溪:杭宁高速下游1公里—劳家陡门陆域:沿岸纵深500米杭嘉湖平原河网(喜庵港):博陆镇——桐乡交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有:南苕溪:汪家埠—中洪陆域:沿岸纵深50米东苕溪:余杭镇—汤家渡口陆域:沿岸纵深1000米东苕溪:瓶窑—上纤埠陆域:沿岸纵深1000米东苕溪:北窑坞—杭宁高速下游1公里陆域:沿岸纵深200米中苕溪:临安—余杭县界—下木桥根据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余杭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划分,在上述区域外,增加以下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四岭水库:四岭水库全库区陆域:沿岸纵深500米北苕溪支流百丈溪:半山—木桥头陆域:沿岸纵深500米北苕溪支流鸬鸟溪:仙佰坑水库库区陆域:沿岸纵深500米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西塘河备用水源:星桥—宫塘陆域:沿岸纵深2000米、宫塘—上纤埠陆域:沿岸纵深500米杭嘉湖平原河网(喜庵港):五杭大桥—桐乡交界陆域:沿岸纵深200米北苕溪:①四岭水库库尾②黄后公路—①羊山湾②双溪陆域:沿岸纵深500米四岭水库:鸬鸟馒头山水库—四岭水库大坝头陆域:沿岸纵深200米北苕溪支流百丈溪:牙山—半山陆域:沿岸纵深200米北苕溪支流鸬鸟溪:安吉山川乡与余杭交界处—仙佰坑水库库头陆域:沿岸纵深200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和《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立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拆除。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饮用水源水域排放污水。

浙江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技术大纲

浙江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技术大纲

附件2浙江省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技术大纲浙江省水利厅2016年7月目录1任务 (1)2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技术标准 (1)2.1数据源 (1)2.2空间参考系统 (1)2.3数据预处理 (1)2.4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图制作标准 (2)3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技术方法 (4)3.1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上、1000吨以下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法 (4)3.2日供水规模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以上的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43.2.1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4)3.2.2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5)3.2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最终定界 (6)3.3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内业流程 (6)3.4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外业调查与复核 (6)3.5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编号规则 (6)4成果内容 (7)5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警示标志的内容及设立位置 (9)5.1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警示标志的内容 (9)5.2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警示标志的设立位置 (9)6工作安排和组织实施 (9)6.1工作安排 (9)6.2 组织实施 (10)7 经费估算 (10)《XX县(市、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大纲 (11)1任务(1)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和浙江省水利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环发[2015]46号)要求,2016年底前,完成日供水规模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以上水源保护区以及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2)在1:10000数字化地形图上完成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初步划定,通过现场勘察复核,确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

有条件的县(市、区),应以高分系列遥感影像、航空影像或者其他空间分辨率优于2m的遥感影像为底图,增强保护范围成果图的准确性和可视性。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技术方法-浙江水利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技术方法-浙江水利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技术方法-浙江水利附件2浙江省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技术大纲浙江省水利厅2016年7月目录1任务 (1)2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技术标准 (1)2.1数据源 (1)2.2空间参考系统 (1)2.3数据预处理 (1)2.4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图制作标准 (2)3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技术方法 (4)3.1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上、1000吨以下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法(4)3.2日供水规模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以上的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43.2.1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4)3.2.2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5)3.2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最终定界 (6)3.3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内业流程 (6)3.4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外业调查与复核 (6)3.5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编号规则 (6)4成果内容 (7)5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警示标志的内容及设立位置 (9)5.1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警示标志的内容 (9)5.2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警示标志的设立位置 (9)6工作安排和组织实施 (9)6.1工作安排 (9)6.2 组织实施 (10)7 经费估算 (10)《XX县(市、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大纲 (11) 1任务(1)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和浙江省水利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环发[2015]46号)要求,2016年底前,完成日供水规模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以上水源保护区以及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2)在1:10000数字化地形图上完成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初步划定,通过现场勘察复核,确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

有条件的县(市、区),应以高分系列遥感影像、航空影像或者其他空间分辨率优于2m的遥感影像为底图,增强保护范围成果图的准确性和可视性。

浙江省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导则

浙江省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导则

浙江省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导则二○○七年七月目录前言 (1)1 总则 (2)1.1 规划总体目标 (2)1.2 规划原则 (2)1.3 主要内容 (2)2 规划范围和规划标准 (3)2.1 规划范围 (3)2.2 规划水平年 (3)2.3 规划标准 (3)3 饮用水现状调查与评价 (4)3.1 城乡饮用水安全现状调查 (4)3.2 饮用水安全状况评价 (4)4 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 (6)4.1 饮用水需水量预测 (6)4.2 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 (6)4.3 水源配置 (7)4.4 水源地安全保障 (7)5 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 (9)5.1 供水工程布局 (9)5.2 工程建设内容 (9)6 饮用水安全监控规划 (12)6.1 饮用水安全监控组成 (12)6.2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督 (12)6.3 饮用水水源地监控 (12)6.4 出厂水及管网水质监测 (12)6.5 其它管理措施 (13)7 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备用 (14)7.1 应急备用水源 (14)7.2 供水安全储备 (14)7.3 应急预案 (14)8 规划实施意见 (15)8.1 工程布局 (15)8.2 实施意见及计划 (15)9 规划编制目录 (16)10 规划编制工作安排 (18)10.1 组织形式和分工 (18)10.2 工作深度 (18)10.3 编制进度要求 (18)前言饮用水是人类的基本需求。

确保城乡饮用水安全,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生命健康的必然要求,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好的重要职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1号),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卫生等部门,编制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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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浙江省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技术大纲浙江省水利厅2016年7月目录1任务 (1)2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技术标准 (1)2.1数据源 (1)2.2空间参考系统 (1)2.3数据预处理 (1)2.4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图制作标准 (2)3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技术方法 (4)3.1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上、1000吨以下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法 (4)3.2日供水规模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以上的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43.2.1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4)3.2.2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5)3.2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最终定界 (6)3.3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内业流程 (6)3.4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外业调查与复核 (6)3.5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编号规则 (6)4成果内容 (7)5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警示标志的内容及设立位置 (9)5.1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警示标志的内容 (9)5.2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警示标志的设立位置 (9)6工作安排和组织实施 (9)6.1工作安排 (9)6.2 组织实施 (10)7 经费估算 (10)《XX县(市、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大纲 (11)1任务(1)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和浙江省水利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环发[2015]46号)要求,2016年底前,完成日供水规模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以上水源保护区以及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2)在1:10000数字化地形图上完成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初步划定,通过现场勘察复核,确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

有条件的县(市、区),应以高分系列遥感影像、航空影像或者其他空间分辨率优于2m的遥感影像为底图,增强保护范围成果图的准确性和可视性。

(3)以县(市、区)为单位,将所辖区域内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的成果表和图整理成册,并编写划定方案。

应用遥感影像数据的,应在县级遥感影像图上点绘水源地的分布情况。

(4)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区)水利局会同环保局向社会公布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同时将划定方案报送设区市水利(水务)局、环保局备案。

设区市水利(水务局)将所辖县(市、区)划定方案收集汇总后,统一报送省水利厅。

(5)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应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上划定保护范围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应设立警示标志。

2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技术标准2.1数据源(1)遥感影像:时相为2014至2016年空间分辨率优于2m的遥感影像;(2)数字化地形图:行政区域内1:10000数字化地形图(矢量格式);(3)行政界线:县界、乡镇界和村界(矢量格式);(4)土地利用现状图: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数据(有条件的地区建议使用)。

2.2空间参考系统(1)坐标系: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2)投影方式:高斯—克吕格投影;(3)中央经线120度。

2.3数据预处理遥感影像处理:对各县的遥感影像进行几何校正、水源地专题信息增强、影像融合、影像镶嵌等处理。

遥感影像叠加地形图:遥感影像与地形图叠加,偏差不超过0.5个像元。

2.4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图制作标准参考《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GB/T5791-1993),利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制作水源保护范围成果图,其制作标准如下(以ArcGIS软件为例):(1)图页面设置1)底图幅面:A3;2)边界线的页边距:左边距0.5cm,右边距0.5cm;上边距1.0cm,下边距0.5cm;3)图框线的页边距:左边距1.5cm,右边距1.5cm;上边距3.0cm,下边距4.5cm;4)水源保护范围图所占底图幅面面积比例尽可能大,尽量减小空隙。

(2)标题1)字体:宋体,字号25磅;2)格式:居中;3)图名“XX县XX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图”。

(3)等高线1)线型:实线;2)线宽:0.4;3)颜色:R:230 G:152 B:0。

(4)水源保护范围边界线1)线型:实线;2)线宽:2;3)颜色:R:255 G:0 B:0。

(5)水源一级保护区1)线型:实线;2)线宽:2;3)颜色:R:255 G:0 B:197。

(6)水源二级保护区1)线型:实线;2)线宽:2;3)颜色:R:255 G:0 B:0。

(7)村界1)线型:点;2)线宽:1.5;3)颜色:R:0 G:0 B:0。

(8)乡镇界线1)线型:一横三点;2)线宽:2;3)颜色:R:0 G:112 B:255。

(9)县界1)线型:一横一点;2)线宽:3;3)颜色:R:0 G:0 B:0。

(10)村名标注字体:宋体,字号8磅;(11)乡镇名标注字体:宋体,字号15磅;(12)经纬度标注1)经度标注在底部和上部,纬度标注在左侧和右侧;2)采用“度-分-秒”格式,建议采用“Arial narrow”,字号“8磅”。

(13)指北针格式建议采用符号为,大小设置为76,背景设置为白色。

(14)比例尺1)比例一律调整为千的倍数,如1:5000、1:6000、1:10000等,以便量算;2)比例尺条采用“黑白相间比例尺1”,数字字体建议采用10.5磅;3)背景设置为白色。

比例尺式样:(15)制图人等信息栏1)字体:宋体常规,字号14磅;2)下划线“_”长度为15个空格,然后间距2个空格,填写“填图日期”及下划线“_”,字体、长度相同;3)另起一行,填写“复核人”等信息,格式与上同,以此类推。

(16)主要拐点信息及坐标1)拐点形状:圆形2;2)填充颜色:黄色;3)拐点数字大小及字体:10.5磅,Times New Roman;4)拐点坐标信息表:表格内字体为Times New Roman,大小为9磅。

(17)成果图保存与打印在GIS软件输出成果图时保存为PDF格式文件,避免打印变形。

3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技术方法3.1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上、1000吨以下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法依据《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2012〕304号)和《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环发〔2015〕46号),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法如下:(1)以小型水库、山塘作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该小型水库、山塘的集水区域;(2)以河道作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两岸纵深不小于50米的陆域,具体可依据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和环境管理需要确定(不超过集雨范围);(3)以大中型水库作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水库库区的保护范围;(4)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50米的范围(位于河道附近,河水可通过渗透等方式对地下水进行补给的水源地,应结合地下水和河道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划定其水源保护范围)。

3.2日供水规模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以上的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日供水规模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具体划分方法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已经纳入《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版)的水源保护区,不再另行划分。

3.2.1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1、一级保护区(1)水域范围一般河流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

一级保护区上、下游范围不得小于卫生部门规定的饮用水源卫生防护带范围。

一级保护区水域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通航河道:以河道中泓线为界,保留一定宽度的航道外,规定的航道边界线到取水口范围即为一级保护区范围;非通航河道:整个河道范围。

(2)陆域范围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米;同时,一级保护区陆域沿岸纵深不得小于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规定的范围。

2、二级保护区(1)水域范围一般河流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长度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不得小于2000米,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不得小于200米。

二级保护区水域宽度:一级保护区水域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有防洪堤的河段二级保护区的水域宽度为防洪堤内的水域。

(2)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二级保护区水域河长。

二级保护区沿岸纵深范围不小于1000米,具体可依据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和环境管理需要确定。

对于流域面积小于100平方公里的小型流域,二级保护区可以是整个集水范围。

3、准保护区根据流域范围、污染源分布及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需要设置准保护区时,可参照二级保护区的划分方法确定准保护区的范围。

3.2.2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1、一级保护区(1)水域范围小型水库和单一供水功能的湖泊、水库应将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划为一级保护区。

小型湖泊、中型水库水域范围为取水口半径3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大中型湖泊、大型水库为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一级保护区范围不得小于卫生部门规定的饮用水源卫生防护范围。

(2)陆域范围小型湖泊、中小型水库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或一定高程线以下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大中型湖泊、大型水库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2、二级保护区:(1)水域范围小型湖泊、中小型水库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水域面积设定为二级保护区。

大中型湖泊、大型水库以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不小于2000米区域为二级保护区水域面积,但不超过水面范围。

(2)陆域范围小型水库可将上游整个流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区域)设定为二级保护区。

小型湖泊和平原型中型水库的二级保护区范围是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水平距离2000米区域,山区型中型水库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

大中型湖泊、大型水库可以划定一级保护区外不小于3000米的区域为二级保护区范围。

3、准保护区:按照湖库流域范围、污染源分布及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影响程度,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汇水区域可以设定为准保护区。

3.2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最终定界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为便于开展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根据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法,结合水源保护范围的地形、地标、地物特点,最终确定水源保护范围的界线;充分利用具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如分水线、行政区界线、公路、铁路、桥梁、大型建筑物、水库大坝、水工建筑物、河流汊口、输电线、通讯线等标示保护范围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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