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查人:__________________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组织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译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位和场所的编码和条码。
中国采用国际商品编码和条码识别系统,推广商品条码应用,建立中国商品识别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批和登记,并取得生产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释。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格证书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登记。
集团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条码时,应按规定另行申请厂商识别代码注册。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编码中心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登记。
申请人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会员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格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合格的,由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报编码中心批准;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缴纳的相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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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注册
China
第十二条 关于编码中心定期公告新系统成员及其注册 的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
• 印刷企业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现行管理办法,参照原国
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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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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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 品条码印刷质量。 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 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 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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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注册
China
第九条 关于编码中心审批商品条码注册申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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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分支 机构报送的初审资料和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到完成审核 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日期以《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 员厂商识别代码通知书》核发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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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十八条)
China
第十三条 关于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的规定
• 商品条码系列国家标准包括GB12904《商品条码》、
GB/T14257《商品条码符号位置》、GB/T18348《商品条码 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GB/T19251《贸易项目的编码与符 号表示导则》、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GB/T18127 《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GB/T15425《EAN· UCC 系统 128条码》、GB/T16986《EAN· UCC系统 应用标识 符》、GB/T16828《位置码》等。
超市条码管理制度
超市条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超市商品管理,提高商品管理效率,保障商品质量,制定本条码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条码管理制度适用于超市内所有商品的条码管理工作。
三、条形码管理责任1. 超市经理负责全面监督条码管理工作,指导各部门合理使用条码并确保其准确性。
2. 商品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商品条码管理工作,包括新商品的条码建档、旧商品条码的修订等工作。
3. 仓储管理部门负责商品进货验收、出库等环节的条码管理工作。
4. 财务部门负责对进货、销售等环节的条码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四、条码管理流程1. 商品进货阶段(1)采购人员在对商品进行选购时,应仔细核对商品的条码信息,确保与进货单的信息一致。
(2)仓储管理人员在收到商品后,应对商品的条码进行检查和扫描,确保进货信息的准确性,将进货信息录入系统。
(3)采购部门根据进货情况对条码进行及时建档,确保商品的条码信息准确无误。
2. 商品销售阶段(1)收银员在进行商品结账时,应对商品的条码进行扫描,确保商品的售出信息准确记录。
(2)销售信息将实时录入系统,财务部门可据此进行销售统计分析。
3. 商品管理阶段(1)商品部门经理负责商品的条码信息的维护和管理,对新商品进行条码建档,对旧商品进行条码的修订和更新。
(2)确保商品信息与条码信息一致,保证商品的管理准确性。
五、条码管理规定1. 条码的使用(1)商品的条码应与商品本身进行严格绑定,不得随意更改或篡改。
(2)每款商品应具有独立的条码,不得使用重叠、重复的条码信息。
2. 条码的管理(1)商品进货后,应立即进行条码的扫描和建档,确保进货信息准确无误。
(2)销售时,应对商品进行条码扫描,并将销售信息实时录入系统。
3. 条码的维护(1)商品部门负责商品条码信息的维护和管理,对新商品进行条码建档,对旧商品进行条码的修订和更新。
(2)应及时处理商品条码的变更信息,确保商品与条码信息一致。
4. 信息的准确性(1)商品的条码信息必须与实际商品信息一致,不得存在任何错误。
商品条码办事指南
商品条码办事指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河南分中心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我省的唯一分支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全省的商品条码工作及条码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贯彻、执行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二、贯彻、实施条码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参与条码技术科学研究和有关国家标准、技术文件的制定;三、负责商品条码的注册、变更、续展、注销、信息采集和备案工作;根据国家标准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定点印刷企业的认可工作等;四、负责条码技术宣传、培训,提供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推动企业电子商务工作。
具体工作程序一、商品条码注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所需材料如下:1、完整填妥的“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见附表)”2份并加盖企业公章;2、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2份;3、缴纳申请所需费用(加入费、维护费)。
分中心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及费用后20个工作日内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企业自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后即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应按照“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履行权利和义务,具体有商品条码管理员执行。
商品条码管理员须由企业指定并经分中心培训考核。
二、商品条码续展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逾期为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所需材料如下:1、完整填妥的“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续展登记表(见附表)”2份并加盖公章;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缴纳续展所需费用(维护费)。
分中心收到完整的续展材料及费用后30个工作日内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续展)》。
三、系统成员资格注销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停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条形码管理规定
条形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1.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2.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实现商品生产、流通及商务的信息化,建立现代化的商品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3. 本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三定”方案以及国务院1988年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科委、外交部、财政部联合上报的《关于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请示》的批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释义】1.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种类与范围的规定。
2. 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主要应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及厂商的物理位置等进行编码与条码标识,有EAN/UPC、ITF-14、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1)EAN/UPC商品条码包括EAN-13、EAN-8和UPC-A与UPC-E四种形式。
主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EAN-13商品条码、UPC-A商品条码也可应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2)ITF-14条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3)UCC/EAN-128条码主要用于对物流单元、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也可用于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位置的条码标识。
标准化技术服务
第三部分专业基础知识第一篇标准化技术第一章标准文献1.标准文献的概念是什么?【答】标准文献是指按照规定程序编制并经权威机构批准发布,供一定范围内广泛而多次使用的,包括一整套规格、定额、规则和要求的文件。
2.什么是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答】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是我国专用于标准文献分类的代号。
3.什么是国际标准文献分类号?【答】国际标准分类号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编制、维护和管理的国际性标准文献专用分类号,简称ICS号。
4. 标准文献馆藏建设的含义是什么?【答】标准文献馆藏建设是指标准化技术机构按照一定的原则、范围、标准,有目的、有计划、不间断地跟踪标准文献制定和修订信息,有针对性地收集标准,并对其加工、整理,连续有序地进行收藏和动态维护,为广大用户提供标准信息服务。
5.什么是标准文本远程数字打印系统?【答】标准文本远程数字打印系统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开发并授权使用,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国家和行业正版标准在异地同步发行。
6. 什么是标准专题检索服务?【答】标准专题检索服务是指按客户提供的专项要求,检索国内或国外相关的标准题录信息。
7.什么是标准文献信息跟踪服务?【答】标准文献信息跟踪服务是指根据客户提供的标准清单,跟踪标准文献动态信息,并及时通知客户的服务。
8. 什么是标准查新服务?【答】标准查新服务是指根据客户制定标准的需要,为客户查证是否已有相应标准,并出具查新报告的服务。
9. 什么是标准水平评价?【答】标准水平评价是指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进行评价。
10.标准制定程序通常有哪些环节?【答】:标准制定程序通常有九个环节:(1)预研(2)立项(3)起草(4)征求意见(5)专家审查(6)批准发布(7)出版发行(8)复审(9)废止。
11.企业标准的制定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是什么?【答】企业标准的制定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是合法原则、安全原则、协调原则。
合法原则: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前提,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7.29•【文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8.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日)废止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发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第三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第五条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制定并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三)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四)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五)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零零五年五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条码网上注册要求
欢迎您使用中国商品条码系统在线注册服务。
为使用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或“我们”)提供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服务的使用方(以下简称“用户”)应当阅读并遵守本《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请用户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限制责任的相应条款,以及开通或使用某项服务的单独协议,并自愿选择接受或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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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该责任上限代表了用户及我们双方对我们因本项目应合理承担的责任限度所作出的共同判断。
双方也同意,考虑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以及将我们收取的服务费用与在提供服务中可能承受的风险作比较,该上限的数额是公平的。
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我们的责任仅限于相当于用户就导致该责任产生的相应服务或工作所应支付的服务费的数额。
本服务是指由编码中心负责管理、分配商品条码并提供商品条码公开查询服务,用户使用商品条码,须按照一定的流程获得商品条码,享有商品条码的专用权。
除非用户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用户无权使用本服务。
用户对本服务的任何购买行为及登录、查看等任何使用行为即视为用户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的约束。
一、【协议的内容、范围】1.1【协议适用主体范围】本协议是用户与编码中心关于用户使用本服务所订立的协议。
1.2【协议的补充】本协议内容同时包括编码中心可能不断发布的关于本服务的相关协议、业务规则等内容。
上述内容一经正式发布,即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用户同样应当遵守。
1.3【协议的范围】编码中心有权根据商品条码发展情况调整服务内容及协议,而无须对任何人或第三方负责。
服务调整后的内容将在网站公布,且立即生效。
二、【收费标准】商品条码(EAN/UCC-13)注册费用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2]3909号文件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使用商品条码的企业,需要缴纳一次性加入费1000元;根据企业性质不同,单个生产企业、集团公司、进出口公司需要分别缴纳系统维护费1800元、2700元、3600元。
国家物品编码中心条码规则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是隶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专业机构,负责我国商品条码、物品编码与自动识别技术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它是国际物品编码组织(GS1)的中国成员。
该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国商品条码、物品编码、产品电子代码与标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工作规划。
此外,它还负责推广国际通用的、开放的、跨行业的全球统一编码标识系统和供应链管理标准,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平台和标准化解决方案。
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条码注册方式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进行:线上办理可登录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官网进行操作;线下办理则可在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窗口办理。
商品条码
ANCC系统成员权利与义务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加入到ANCC系统,使用ANCC系统资源的企业,我们称之为“ANCC系统成员”,简称“系统成员”或“成员”。
ANCC系统成员享有以下权利:对合法拥有的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及其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使用厂商识别代码自行分配商品代码的权利;享有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的咨询、培训、检测等技术服务的权利;使用ANCC系统相关技术资源的权利;对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ANCC系统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商品条码及ANCC系统相关技术;不得转让或与他人共享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及其相应的商品条码;按期续展,及时交纳系统维护费;企业信息变更时,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按规定进行产品信息备案;ANCC系统是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国际上称为EAN·UCC系统。
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Article Numbering Center of China,ANCC)根据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EAN·UCC系统规则和我国国情,研究制定并负责在我国推广应用的一套全球统一的产品与服务标识系统。
ANCC系统是在商品条码的基础上发展而来。
它包含三部分内容:编码体系、可自动识别的数据载体和电子数据交换标准协议,如下图所示。
这三部分之间互相支持,紧密联系。
编码体系是整个ANCC系统的核心,他实现了对不同物品的惟一编码;数据载体是将供肉眼识读的编码转化为可供机器识读的载体,如条码符号等;然后通过自动数据采集技术(ADC)及电子数据交换(EDI&XML),以最少的人工介入,实现自动化操作。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
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
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GDS会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北京2008年11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的使用,强化和规范服务平台运行管理,进一步促进物品编码、条码与识别技术在我国的推广和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及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服务协议等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GDSN-China,以下简称“平台”),是一个以电脑、网络技术、全球统一的编码及标识技术为基础,以产品信息和服务信息为基本信息的现代化商务信息平台。
平台可以广泛应用于零售、物流、ERP、电子采购和品类管理等领域,服务于产品的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咨询机构及其相关行业。
第三条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是指已获得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且所拥有的厂商识别代码在有效期内的厂商或企业。
第四条非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非系统成员”),是指未获得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且没有厂商识别代码的厂商或企业,也即指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之外的厂商或企业。
第五条GDS会员卡(以下简称“会员卡”),即全球数据同步会员卡,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其编码分支机构统一发放和管理,主要用来识别和标识会员的身份。
会员卡必须经过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管理员激活后才能正常使用。
第六条GDS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即全球数据同步会员,是指已获得编码中心或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发放的GDS会员卡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施行以GDS会员为主的业务运作和市场组织模式。
对于会员资格的取得,将遵循“企业自愿申请、编码机构审核批准”的原则。
第八条编码分支机构对GDS会员卡的申请、发放、使用与管理,GDS会员的审核与管理以及平台的操作与管理等皆适用本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的管理,加快条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和空以及对应字符组成,在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中通用的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信息的标识。
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组成。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编码机构)负责受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制品的检测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鼓励、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和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编码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二)单位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书。
编码机构应当自接到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编码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赋予的厂商识别代码及注册证书后,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
系统成员可以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与自行编制的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按国家标准计算方法计算的校验码相结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其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八条系统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编码机构备案;(二)不得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给他人使用。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商品条码定义第五条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识,用以表示一定的信息。
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
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第三章管理范围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编制商品代码,使用商品条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经编码中心备案,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可以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
第四章主管部门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商品条码工作计划和项目;(三)审批编码中心制定的商品条码工作的有关规范;(四)协调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应用工作。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6号)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6号)【发布单位】质检总局【发布文号】总局令第76号【发布日期】 2005-05-30【生效日期】 2005-10-01【效力】【备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制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由企业填写)
企业名称
中文:
英文:
注册地址
中文:省(自治区)市(县)
英文:
邮政编码
办公地址
中文:省(自治区)市(县)
英文: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
注册资金
万元
货币种类
企业类别
经济类型代码
3.企业不履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4.企业在填写企业基本信息表时,注意有阴影部分的为必填项。
5.为了帮助系统成员更好地应用商品条码,提供相关产品或电子商务等技术服务及贸易流通服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对系统成员信息(除注册资金外)可向从事物品编码或EDI领域的组织或商贸公司公开。如果贵公司负责人不希望公开企业信息,不接收除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外单位的信件、电子邮件或电话,请在下面□中划“√”。如果下面□中无“√”,表示贵公司负责人对上述内容不反对。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
注册登记表
约定事项:
1.企业自愿申请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和使用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并自觉执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的三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
二、编码机构审核表(以下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填写)
分支机构初审意见
初审日期
年月日
经办人签字
备注:
分支机构代码章:分支机构(公章)
编码中心审核意见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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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自《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核发之日起,申请注册的企业即获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系统成员在《系统成员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应合法使用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并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对合法拥有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享有在厂商识别代码的基础上,自行分配商品项目代码的权利;
享有获得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的咨询、培训、检测等技术支持服务的权利;
对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义务:
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商品条码相关技术;
遵守《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不得转让或与他人共享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系统成员资格有效期满后如继续使用商品条码,需按期续展并交纳系统维护费;
企业信息变更时,需及时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按规定进行产品信息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