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83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62号)实施一年来,为规范全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其中,《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已试行期满,根据一年来的试行情况,现行收费标准基本符合辽宁律师业发展的实际现状。
经研究,现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继续按辽价发[2007]6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到期后,根据我省律师行业的实际发展状况,重新制定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辽价发[2007]62号文件中的《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有效期延至2008年8月31日。
附: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6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2、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doc精简版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公司与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并提高公司合规风险控制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律师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二章律师入职与退出第三条律师招聘公司律师的招聘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招聘程序。
第四条律师资格公司律师应具备合法执业资格,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第五条律师的离职与解聘公司律师如若离职,应按照相关合同或政策约定办理离职手续。
公司有权在以下情况解除律师的聘用关系:1.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2. 泄露公司商业机密;3. 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4. 违反职业道德等情况。
第三章律师职责与权利第六条律师职责公司律师的职责包括:1. 提供法律服务和咨询;2. 参与公司的合同、项目、交易等各类法律事务的审阅和处理;3. 参与公司内部合规风险的识别与应对;4. 为公司员工提供法律培训等。
第七条律师权利公司律师享有以下权利:1. 拒绝违法违规指令;2. 合法保护客户及公司利益;3. 参与公司决策环节。
第四章律师纪律第八条律师纪律公司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行业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律师职业形象的塑造。
第九条违纪处罚对于违反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行为,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法律事务部所有,如有修订,公司法律事务部将及时公告。
所有公司律师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以上是《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细节及操作细则,请以实际所处公司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规为准。
辽宁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规范公职律师的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以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或经招聘专门办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律事务,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律师。
二、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范,具有与社会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公职律师的人事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律师协会负责行业监督管理。
四、担任公职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在市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工作,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律师公证管理机构的公务员及经编制部门批准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县(区)政府法制部门的公务员;(三)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公务员年度考核合格;(四)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五、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填写的《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作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1张;(四)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和品行良好的证明。
六、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司法局;(二)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将同意报批的申请材料上报省司法厅;(三)省司法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审批意见。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颁发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条件,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四)省直机关公务员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的,由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负责接受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6.17•【字号】辽工商发[2013]48号•【施行日期】201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工商发〔2013〕48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6月17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系统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省工商局、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1]1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辽宁省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具有公务员身份,经省司法厅核准执业,专职办理工商法律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由省司法厅、省工商局共同管理,具体事务由省工商局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负责。
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法制处。
第四条公职律师不改变原有的人事和组织关系,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断提高执业水平,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职律师应当加入辽宁省律师协会,履行会员义务,按照规定参加司法厅和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培训,培训课时列入公职律师执业考核的内容。
公职律师参加司法厅及律师协会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七条公职律师不得在社会上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兼职,不得从事有偿的法律服务。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辽宁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规范公职律师的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以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或经招聘专门办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律事务,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律师。
二、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范,具有与社会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公职律师的人事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律师协会负责行业监督管理。
四、担任公职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在市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工作,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律师公证管理机构的公务员及经编制部门批准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县(区)政府法制部门的公务员;(三)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公务员年度考核合格;(四)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五、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填写的《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作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1张;(四)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和品行良好的证明。
六、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司法局;(二)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将同意报批的申请材料上报省司法厅;(三)省司法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审批意见。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颁发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条件,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四)省直机关公务员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的,由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负责接受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律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推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京办字(201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与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法律相关事务工作,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经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律师的申请、管理和服务,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律师管理办公室设在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律师的审查、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拟定、修改公司律师的管理制度,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二)负责办理公司律师的注册、申领及年审;(三)负责对公司律师进行日常管理并组织相关培训;(四)对违反公司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或向相关单位提出处罚建议;(五)负责与律师行政主管、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日常联系;(六)与公司律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公司律师的管理部门,配合公司法律合规部进行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执业申请第六条申请公司律师执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与公司或所在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三)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相关工作一年以上;(四)品行良好,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公司律师工作的情形;(五)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公司律师执业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公司律师执业申请书(见附件1);(二)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三)所在单位、部门同意申请公司律师执业的证明(见附件2);(四)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司法部令第134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09.18•【文号】司法部令第134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令第134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2016年9月18日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辽宁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规范公职律师的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以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或经招聘专门办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律事务,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律师。
二、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范,具有与社会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公职律师的人事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律师协会负责行业监督管理。
四、担任公职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在市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工作,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律师公证管理机构的公务员及经编制部门批准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县(区)政府法制部门的公务员;(三)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公务员年度考核合格;(四)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五、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填写的《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作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1张;(四)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和品行良好的证明。
六、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司法局;(二)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将同意报批的申请材料上报省司法厅;(三)省司法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审批意见。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颁发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条件,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四)省直机关公务员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的,由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负责接受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
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发展我省涉外律师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发展我省涉外律师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5.20•【字号】辽司〔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发展我省涉外律师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现将《关于发展我省涉外律师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律师协会2020年5月20日关于发展我省涉外律师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涉外律师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根据《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印发〈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发展我省涉外律师法律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种全会精神,建立健全涉外律师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涉外律师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为加快构建我省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升国际竞争力、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
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涉外法律服务和有力的法治保障。
坚持创新发展。
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和对外开放新格局,积极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务创新、方式方法创新和管理创新,丰富服务载体,优化服务产品,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坚持统筹兼顾。
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和合作,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的速度、规模、质量与开放型经济发展相协调,与我省社会发展与法治建设相适应,实现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整体协调发展。
坚持立足实际。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doc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司律师管理,发挥公司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司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对公司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司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企业员工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司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
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扮演着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避法律风险的重要角色。
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司律师,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水平,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公司律师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以下是对公司律师进行管理的一些建议。
一、任命程序和资格要求1.任命程序:公司律师的任命应经过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合法程序审议决定,并通过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2.资格要求:公司律师应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具备执业律师资格证书,并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合规管理能力。
二、工作职责和义务1.法律咨询:公司律师应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解决企业在业务运营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审核合同和相关文件、参与公司对外谈判等。
2.诉讼和仲裁:公司律师应负责公司诉讼和仲裁工作,并与外部律师事务所合作,维护公司利益。
在公司案件中代表公司出庭,提供法律意见,并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协调配合。
3.合规管理:公司律师应负责监督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及时提醒风险和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相应的合规建议和措施。
三、权限与保密义务1.权限设定:公司律师应享有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公司重大决策、发表法律意见、参与公司股东大会等。
同时,应与其他部门和人员建立紧密的沟通合作机制,形成有效工作网络。
2.保密义务:公司律师应严守律师职业保密义务,妥善保管公司和客户的法律文件和资料,不得泄露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的信息。
四、奖惩机制与考核评价1.奖励机制: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奖励机制,鼓励优秀律师在法律服务、合规风控和绩效方面表现突出。
包括但不限于薪酬和晋升两个方面进行激励。
2.惩罚机制:对于违规违纪的公司律师,公司应依法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如停职、解聘等,以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3.考核评价:公司律师的工作绩效应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评估其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和合规水平,并将结果作为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培训与学习发展1.培训计划: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定期组织法律专业培训和实务操作演练,提高公司律师的法律素养和综合能力,使其能够适应不同需求的业务发展。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12.13•【文号】司发通〔2018〕13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第3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2018年12月13日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doc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司律师管理,发挥公司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司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对公司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司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企业员工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司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
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脱离原单位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办法》
承诺书
律师协会: 本人承诺填写和提供的全部内容真实有效,未因故意犯 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 执业证书;符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条件,并承担由于提供 虚假材料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签字): 年 月日
安徽省律师协会办公室
2020 年 7 月 6 日印发
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 及处理结果填入《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表》,并于十五日内书 面通知被考核的申请人,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同时 抄送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 申请人对考核不合格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 合格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 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附件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脱离原单位申请社会律师 执业考核办法
(2020 年 7 月 3 日第九届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 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 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 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性别
民族
党派
专业
执业证 类型
身份 证号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律师资格)时间
领取律师 工作证时间
原单位名称
离职时间
通讯地址
出生 年月
学历
律师 职称
照片
资格证号
原执业 证号
原所在内 设机构
手机
主管律师协会意见:
年月日
备注:主管律师协会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出具考核意见并加盖主管律 师协会公章。申请人凭本考核合格意见申请社会律师执业。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公司律师的工作,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律师是指由公司直接聘用的具备法律执业资格,并在公司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律师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参与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审查和修订工作,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需求;3.协助公司处理法律争议和诉讼事务,提供法律支持和代表公司出庭;4.参与公司的合同审查和起草工作,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风险可控;5.协助公司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问题;6.开展员工法律教育培训,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7.管理公司法律事务档案,定期更新和维护相关文书资料;8.参与与公司股东、合作伙伴进行法律谈判和协商,保护公司利益。
第四条:公司律师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秉承公正、客观、保密原则,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第五条:公司律师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3.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善于团队合作;4.具备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5.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保守秘密的意识。
第六条:公司律师需遵守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公司的利益,与其他部门密切合作,实现公司法律风险的控制和预防。
第七条:公司律师需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和进展,参与公司的决策和风险评估。
第八条:公司律师有权依法取得并查询与公司事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有权要求公司各级部门提供所需协助。
第九条:公司律师应当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法律培训和职业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公司律师的待遇和福利应当根据公司的规定进行,并享受与职位相匹配的薪酬。
第十一条:公司律师有权自主决策处理与其职责相关的法律事务,但对于涉及公司重大利益或法律风险较高的事项,需事先征得公司高层领导的批准。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公司内部律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律师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法律事务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律师(以下简称“律师”)的管理、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等。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内部律师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律师任职资格第四条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4. 具备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5. 通过公司法律事务部的考核。
第三章律师工作职责第五条律师的主要职责包括:1. 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培训和普法宣传;2.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为决策提供法律意见;3. 参与公司合同、协议的起草、审核和修改;4. 参与公司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的处理;5. 协助公司进行法律风险防范;6. 参与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政策的研究和制定;7.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章律师工作程序第六条律师工作程序如下:1. 律师接到法律事务后,应及时向法律事务部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2. 法律事务部对律师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需要聘请外部律师;3. 如需聘请外部律师,法律事务部负责联系、洽谈,并签订委托协议;4. 律师按照法律事务部的安排,开展法律事务工作;5. 律师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及时向法律事务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6. 法律事务部对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章律师考核与奖惩第七条公司对律师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态度;2. 工作能力;3. 工作业绩;4. 职业道德。
第八条对考核优秀的律师,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公司给予批评教育或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企业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发展企业公司律师工作,加强企业法律人才培养和使用,深入推进依法治行,加快我行法治建设,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和《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司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通过企业向当地司法局申请取得公司律师资格,专司在企业从事法律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企业公司律师应当通过执业活动,促进我行依法决策、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推动法律正确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及权利义务第四条公司律师基本任职条件:(一)企业在职工作人员;(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四)不良资产清收或者法律工作经历累计不少于1年(含试用期);(五)江西省司法局、企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公司律师享有以下主要权利:(一)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律师执业权利;(二)参加企业、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三)按照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企业公司律师履行以下主要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二)自觉接受执业管理、行业监管、行业自律管理;(三)勤勉尽责执业;(四)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五)不得以公司律师身份办理企业以外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等除外;(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公司律师办公室主要职责第七条企业公司律师办公室主要职责:(一)起草我行公司律师管理制度;(二)协调、指导、督促我行公司律师工作;(三)统筹使用我行公司律师研究重要法律问题、处理复杂法律事务;(四)组织实施我行公司律师培训和工作交流;(五)负责我行公司律师执业管理工作;(六)配合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资质管理、业务指导、行业自律等工作;(七)承担我行规定的其他工作。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文件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发布时间:2018-12-20 19:10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字号:大中小】打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第3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2018年12月13日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辽价发[2007]62号【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7.04.30【实施日期】2007.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 [2007]62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上述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应根据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服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公司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企业法律制度和律师制度,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专职办理企业内部法律事务,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律师。
二、公司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范,和社会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公司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公司律师属于企业内部人员,在企业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劳动人事关系由所在企业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其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律师协会负责行业监督管理。
四、公司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企业法律顾问部门或公司律师部门专职从事法律服务二年以上;
(四)无《律师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且品行良好;
(五)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五、申办公司律师执业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填写的《公司律师执业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1张;
(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作单位出具同意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
(五)企业人事部门出具的品行良好证明和专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两年以上的证明;
(六)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
六、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将同意报批的申请材料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审批意见。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颁发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司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公司律师工作机构
公司律师所在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公司律师执业机构,有不少于二名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专职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
公司法律事务部统一称为“辽宁省××公司律师事务部”,刻制的公司律师事务部印
章应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司律师事务部负责人的称谓暂行期间不作统一规定由企业自主决定。
八、公司律师事务部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并按规定建立健全工作管理、业务操作、业务学习、业务档案及监督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九、公司律师承办业务,由公司律师事务部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
十、公司律师的职责范围:
(一)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本公司法律文书、规章制度和有关文件的起草、修改工作;
(三)审查、管理本公司的合同;
(四)参与本公司的谈判,代理本公司的诉讼、仲裁活动;
(五)对本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并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六)进行与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资信调查;
(七)办理本公司委托社会律师的具体事宜;
(八)其他应由公司律师办理的法律事务。
担任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公司律师,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行使企业总法律顾问职责。
十一、公司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律师的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卷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公司律师执业两年以上可以转为社会律师。
公司律师转为社会律师的,担任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二)公司律师的义务:
1、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4、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本公司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
5、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统一组织的律师培训。
十二、公司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应以企业名义对外出具函件和文书,可以使用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印章,但必须加盖所在企业的印章。
十三、公司律师应参加律师注册。
办理注册时,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企业出具的证明其专职从事法律工作的材料,并详细写明办理公司律师事务所情况,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由省司法厅核准公告。
公司律师应缴纳的注册公告费由所在企业承担。
十四、公司律师应加入律师协会,并按规定缴纳会员费,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研讨及其他活动。
十五、公司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以及办理指派的法律事务时,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并保障所需时间。
十六、公司律师因工作调动到其他具备执业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工作调动后,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公司律师调到不具备执业条件的企业或不再从事本企业的法律事务时,应在工作变更前15日内由企业律师事务部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停止执业的报告,并缴回执业证书。
十七、公司律师与法律顾问合署办公的,没有公司律师执业证的法律顾问不得以公司律师名义执业。
十八、公司律师违反本规定办理本企业以外的诉讼、非诉讼案件的;提供有偿服务的,依程序报请省司法厅吊销执业证书;并建议所在单位按有关劳动人事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十九、公司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所在单位予以相应处理。
二十、本办法自二○○四年六月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