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总结 全是精华 知识点全面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人分类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人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住天数:出入当日按一天

工作天数:出入当日按半天

二、无住所个人优惠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所得来源地的判断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提供劳务所得地)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被出租财产使用地)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地)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使用资金并支付利息的公司所在地)

四、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11、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2、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3、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4、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的所得。

15、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税

16、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青苗补偿费,暂不征收个税

17、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税

18、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个税

19、自2018.1到2020.12.31,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折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免征个税

(二)减免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3、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残疾人下列所得可申请减征个税:工资、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加强高收入者的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的内容:拍卖、限售股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房屋转让。

(三)外籍个人:

1、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每年不超一次的往返探亲费、合理的境内外出差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免

2019.1.1至2021.12.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好教育费等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一经选择,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2.1.1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好教育费等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从发行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免

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缴纳。(国务院发2013年6号文取消免税?)

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来自中同境内利息股息红利→→缴纳

3、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税:

A、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B、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C、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D、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E、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F、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G、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四)几项特殊的免税优惠

1、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含因棚户区改造而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个税;

3、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个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