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廉洁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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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廉洁行为规范
1 目的
规范员工廉洁行为,创造公平、公正、简单、透明的公司环境,弘扬优秀的企业文化,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及关联母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紧密或实际控制关联公司、事业部等单位的所有员工。
3 术语和定义
3.1礼金:
包括现金、代币购物券、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消费卡、购物卡、电话充值卡、加油卡、商品提货单等各种支付凭证。
3.2礼品:
包括小纪念品(贺卡、明信片除外)、办公用品、保健品、化妆品、食品、烟、酒、收藏品、服装饰品等物品。
3.3合作方:
指为公司提供或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包括配套件供应商、临采物资供应商(食堂物资、办公用品物资、设备等)、经销商、售后服务商、物流公司、咨询公司、认证公司、广告媒体、劳务市场、中介机构、券商、学校、试验认证机构、合作机构等。
3.4重点廉洁岗位:
指副科长及副科长以上管理人员、采购、招标、技术开发、投资建设、有价废弃物外卖、人事招聘、外检人员、财务、库管、在外驻点人员、高管秘书、销售业务人员及经常外联的人员。
3.5特定人员: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或继子女、兄弟姊妹或继兄弟姊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姊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孙及外孙;叔父、伯父、舅父、姑父、姨父;姑母、姨母、伯母、婶母、舅母;表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及其他有特定关系的人员。
3.6寻租:
利用工作职权或职务之便通过各种方式寻求个人经济利益的行为,即为寻求个人利益而“出租”手中权力的行为。
4 职责
4.1 公司领导
4.1.1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批准对员工的奖惩。
4.2人力资源中心
4.2.1负责《员工廉洁行为规范》的编制及修订。
4.2.2 负责对公司各中心/子公司及员工进行不定期廉洁自律方面的审查与考核。
4.2.3协同各中心/子公司对各种违规、违纪进行调查、审核和处理、发动员工检举揭发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并对举报有功人严格保密。
4.3.3负责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各中心/子公司
4.3.1负责对各部门及员工进行定期的遵章违纪、廉洁自律方面的审查与考核。
4.3.2负责本中心内部各种违规、违纪、廉洁自律方面的监督、发动员工检举揭发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并搜集、审查、考核、查处的各项资料,事后整理完毕存档。
4.3.3负责督促员工上交难以推却的礼金、礼品。
4.4行政中心
4.4.1负责建立各中心/子公司上交的礼金、礼品的相关台账。
5 过程流程图
无
6 作业流程
6.1员工廉洁行为规范
员工必须认真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员工廉洁行为规范》,积极举报各种腐败行为,公司员工如有违反《员工廉洁行为规范》,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因腐败问题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事实过程必须记入其本人人事档案,并将事实过程转给该员工新就职的单位。
6.1.1对外廉洁规范
员工在对外业务中应视合作方为事业伙伴、事业的延伸,做到廉洁自律,严禁利用职权之便或职务上的影响,徇私舞弊、谋取或变相谋取私利。如出现以下行为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1.1.1索贿、受贿
a)索取、收受合作方的礼金、礼品等;
b)索取或收受回扣、信息费、手续费、咨询费等;
c)要求或接受合作方为自己支付或变相支付各项消费费用;
d)请托合作方帮忙以低价购买或高价出售房屋、车辆等形式获取差价;
e)以请托合作方理财、投资等名义或通过赌博等形式获取“收益”;
f)以请托合作方照顾特定人员工作为名要求或接受合作方给特定人员的虚高薪酬。
6.1.1.2私自与合作方发生私人利益关系
a)向合作方借钱、借车等;
b)发生房屋等物品的租赁、买卖关系;
c)通过入股、入干股、合资等方式与合作方人员合办公司或进行其它形式牟利活动;
d)产生或变相产生除公司正常业务外的其它个人业务关系或劳务关系;
e)为个人或特定人员谋取私人方面的便利或优惠条件。
6.1.1.3私自接受合作方招待或私自招待合作方人员
a)安排接送、宴请、住宿、旅游和娱乐消费等活动;
b)在非工作场所接受合作方拜访或拜访合作方;
6.1.1.4进行其他形式寻租行为
a)对于确实难以推却的礼金、礼品,必须向部长及部长以上的上级领导汇报,回公司后立刻上交行政中心,由行政中心建立相关台账。
b)因特殊原因需向合作方借钱、借物的必须经部长及部长以上的上级领导批准。
c)因工作需要接受合作方安排的宴请等活动或需要招待合作方人员的,必须经部长及部长以上的上级领导批准。
d)因交通不便等特殊原因需要安排接送的,应由部门领导以公司名义通知合作方,但原则上单程超过30公里或合作方安排不方便的(如绕道),不得提出接送要求。
e)因腐败问题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人员,永久不得续用(下同)。
6.1.2对内廉洁规范
员工应珍惜公司声誉,维护生存平台,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禁利用职权之便或职务上的影响,徇私舞弊、谋取或变相谋取私利。出现如下行为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1.2.1侵占或挪用公司财产
a)通过截留、私分等形式侵占公司财产;
b)采购中通过以次充好、低买高报等手段谋取私利;
c)通过以好充次、多卖少报等形式变卖公司物资,谋取私利;
d)付款、报销等过程中通过在票据上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私利;
e)借公款消费之际为个人支付消费费用;
f)借公款消费之际获取代金券、会员资格等个人消费优惠;
g)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6.1.2.2徇私舞弊
a)借人员招聘、调动、提拔等机会接受宴请、收取礼金、礼品或徇私情等;
b)通过请客、送礼、托关系等方式要求为个人或特定人员进行岗位调动、提拔等;
c)公司内检验等环节“吃拿卡要”,为他人牟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