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年鉴》(2016卷)编纂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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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年鉴》(2022卷)编纂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年鉴》(2022卷)编纂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年鉴》(2022卷)编纂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年鉴》(2022卷)编纂方案的通知《衡水年鉴》(2022卷)编纂方案一、编纂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翔实记述2021年度衡水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情况,充分反映我市取得的成就,为全市各行各业深入进行改革开放和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经济强市、美丽衡水提供决策依据,为人们了解衡水、研究衡水、投资衡水提供权威信息,为续修《衡水市志》积累资料。

二、时间安排2022年3月15日—4月30日,各撰稿单位搜集资料,撰写初稿,经认真审校修改后,于4月30日前报送市地方志办公室;5月1日—6月30日,市地方志办公室对初稿编辑加工;7月1日—9月30日,市地方志办公室完成文稿总纂合成,10月1日—11月30日,完成文稿的审核校对及领导送审工作,力争2022年底前完成出版印刷及发行。

三、撰稿要求(一)总体要求1.政治观点正确,与党的十九大精神保持一致。

2.入鉴事项以记2021年情况为主,同时体现2020年以来的主要发展变化。

3.采用记叙或说明文体,直陈其事,不宜夸张与空论,行文严谨、朴实、简洁、流畅,避免写成总结式、汇报式、夹叙夹议式。

行文一律用第三人称,禁用“我省、我市、我县、我局”等,可使用“全省、全市、全县、市XX局”等称谓。

4.各单位、部门或行业为一分目。

各分目由“概况”“现任领导人名单”与若干条目构成。

5.资料丰富,实事求是,言必有据。

6.注意反映年度特点、行业特点、地方特点和基层典型。

每单位可随文稿附1~3张能充分反映本单位、本行业工作亮点、热点,取得成绩的照片,要求相素在2M以上,并配照片说明(含时间、地点、事件及摄影者)。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2017修改)【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衡政办字[2017]75号【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8.09【实施日期】2017.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字〔2017〕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信息上报工作的变化,结合我市信息工作实际,对《衡水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衡政办函〔2011〕14号)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衡水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应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衡水市政务信息部门分类考核单位名单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9日衡水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促进信息报送和考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及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衡水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报送内容及要求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主要指反映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以及本地本单位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典型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重点报送以下内容:(一)围绕中央和省、市确定的各项决策部署,及时反映重要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实施效果及经验做法,着重反映各地各部门在推进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等工作中所取得的新成效,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内容。

(二)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加强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全面、及时、准确地报送重要情况,提出有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

(三)灵活运用多种调查方式,深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传统产业向六大主导产业整合升级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传统产业向六大主导产业整合升级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传统产业向六大主导产业整合升级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23•【字号】衡政办发〔2016〕34号•【施行日期】201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传统产业向六大主导产业整合升级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衡政办发〔2016〕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我市工业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保障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工信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关于加快传统产业向六大主导产业整合升级的指导意见》、《关于打造全新产业生态推动功能材料产业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两改造一提升”提高工业有效供给的意见》和《关于整合现有资源提供全新供给推进土小企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四个文件,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23日关于加快传统产业向六大主导产业整合升级的指导意见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市工业经济面临增速放缓、动力不足的问题,传统十大特色产业存在的整体低端、产业链条短、缺乏核心技术等发展短板逐步显现,产业分类层次不高、升级导向不清、缺乏立市产业等矛盾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产业升级步伐,制约了我市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为适应经济发展新阶段和产业竞争新要求,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原有产业发展基础上,按照有利于引导产业加速升级、有利于推动产业整合、有利于资源要素聚集和有利于增强京津产业转移承接能力的原则,重新科学梳理我市产业分类和发展导向,确定交通工程设施及装备制造业、物料输储设施及装备制造业、电力通讯设施及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及新能源产业、功能材料及制品制造业、食品及生物制品制造业作为全市工业发展的六大主导产业,并明确未来一个时期产业升级的战略方向,引导产业向更高层次、更宽领域迈进,不断增加有效供给,加快转变以劳动力、土地、资本等传统要素驱动的增长方式,形成以创新驱动为主要动力的工业发展新体系,制定本指导意见。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7〕7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7〕7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我市对2016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着重清理了与国务院、省“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9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见附件1),列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五年,标注“试行”、“暂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计算。

二、对6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做失效处理(见附件2),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对2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见附件3),其中修改完成的7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五年,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计算。

列入另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责任部门按照修改时限提出修改意见后报市政府。

此次未列入继续保留和另行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即视为失效,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来的政策规定。

附件:1.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衡水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4日附件1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要实施部门1衡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衡政[1997]14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社局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衡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作出补充规定的通知衡政函〔2001〕25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社局3衡水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衡政办〔2003〕16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人社局4衡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衡政办〔2003〕17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社局5衡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2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住建局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全部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衡政〔2005〕32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科技创新局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的意见衡政〔2005〕40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社局8衡水市市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衡政〔2005〕48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财政局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衡政〔2007〕96号市民政局1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衡水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通知衡政函〔2007〕44号,根据衡政(2011)78号文件修改市环保局1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办〔2007〕26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卫计委12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四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衡政办〔2007〕27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社局13衡水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8〕第1号市教育局14衡水市市区广场游园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8〕第2号,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市综合执法局15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衡政函〔2008〕39号市科技创新局1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政策的通知办字〔2008〕34号市卫计委17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字〔2008〕35号市人社局18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衡政办函〔2008〕25号市住建局1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意见衡政〔2009〕17号市行政审批局20衡水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函〔2009〕60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财政局21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函〔2009〕161号市人社局22衡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2010〕第2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政府法制办23衡水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规则衡政〔2010〕5号市政府法制办24衡水市农村联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衡政〔2010〕113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水务局25衡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衡政办〔2010〕2号市民政局26衡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衡政办〔2010〕66号市民政局27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好计划生育奖励和计生惠民政策的通知衡政办函〔2010〕43号市卫计委28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股份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和动产抵押融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函〔2010〕63号市食品和市场局29衡水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衡政〔2011〕87号市综合执法局30衡水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衡政〔2011〕88号,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市综合执法局31衡水市绿地树木认种认养管理办法衡政〔2011〕89号,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市综合执法局32衡水市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办法衡政办〔2011〕24号市人社局33衡水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衡政函〔2011〕74号市残联34衡水市融资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衡政〔2012〕2号市工信局35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综合治税大格局的实施意见衡政〔2012〕41号市财政局3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衡政〔2012〕66号市水务局37衡水市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2012〕86号市公安消防支队38衡水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衡政办〔2012〕2号市民政局39衡水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办〔2012〕42号,根据衡政办字〔2015〕64号修改市住建局40衡水市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衡政办函〔2012〕3号市教育局4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外贸转型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函〔2012〕56号市商务局42衡水市气象灾害防御实施细则市政府令〔2013〕第1号市气象局4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2013〕67号市民政局4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试行)衡政〔2013〕68号市农牧局45衡水市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衡政〔2013〕102号市财政局4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政函〔2013〕37号市林业局47衡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办〔2013〕7号市住建局48衡水市车用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办〔2013〕20号市质监局49衡水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衡政办〔2013〕36号市财政局5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责任分工的通知办字〔2013〕22号市物价局51衡水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办字〔2013〕62号市安监局52衡水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办字〔2013〕79号市公安消防支队53衡水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4〕4号市民政局54衡水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衡政〔2014〕8号市住建局55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衡政〔2014〕29号市发改委5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衡政〔2014〕46号市人社局5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衡水市食品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政〔2014〕48号市发改委5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意见衡政〔2014〕57号市物价局59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通知衡政办〔2014〕12号市农牧局6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衡政办〔2014〕15号,根据衡政字〔2015〕24号修改市农牧局6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衡政办〔2014〕17号市财政局62衡水市贯彻落实省政府《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衡政办〔2014〕25号市质监局6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一提一补”农业节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字〔2014〕79号市物价局64衡水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2号机关事务管理局65衡水市临时救助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3号市民政局66衡水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4号市国土局6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政发〔2015〕4号市公安局68关于印发衡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衡政发〔2015〕17号市发改委69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5〕18号市发改委70衡水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字〔2015〕15号市财政局71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字〔2015〕16号市审计局72衡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5〕2号市粮食局7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5〕3号市民政局74衡水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5〕15号市交通运输局75衡水市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办法衡政办字〔2015〕111号市公安消防支队76衡水市医疗废物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字〔2016〕6号市卫计委77衡水市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字〔2016〕7号市质监局78衡水市滏阳河风景区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0号市水务局79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1号市住建局80衡水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2号市住建局81衡水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衡政字〔2016〕27号市公安局8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若干意见衡政发〔2016〕18号市住建局8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衡政发〔2016〕22号市民政局8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字〔2016〕20号市农牧局8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21号市公安局8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28号市卫计委87衡水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衡政办字〔2016〕58号市征收办88衡水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办字〔2016〕57号市征收办89衡水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办法衡政办字〔2016〕60号市财政局90衡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衡政办字〔2016〕74号市公安消防支队91衡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衡政办字〔2016〕178号市人社局92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6〕7号市发改委附件2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废止或失效原因主要实施部门1衡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2000〕第9号废止,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市城乡规划局2衡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4号废止,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市城管综合执法局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经贸委在改制企业实行人事代理意见的通知衡政函〔2001〕30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失效,适用期已过市人社局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委《防止职业教育资源流失保障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办字〔2001〕79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失效,管理方式已改变市教育局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工业性加工行业实施“以电控税”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字〔2002〕3号失效,适用期已过市地税局衡水市合理开采地下水与规范打井市场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3号废止,与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不相符的地方市水务局7衡水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衡政〔2005〕46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市财政局8衡水市外国专家友谊奖实施办法衡政〔2005〕55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废止,我市参加了国家级、省级的友谊奖评选,本着减少行政评选的原则,不再设市级友谊奖市人社局9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意见》的通知衡政办〔2005〕17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失效,管理方式已改变市教育局10衡水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衡政〔2006〕146号废止,已被新的条例、办法所替代市人社局11衡水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衡政办〔2006〕34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废止市综合执法局衡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衡政办〔2006〕38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废止,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已并轨,2017年已按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运行市人社局1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教育劳务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06〕81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废止,依据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已废止市地税局1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衡政〔2007〕39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废止,已被新文件替代市人社局15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衡政〔2007〕81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废止,已被《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5〕3号)替代市教育局1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衡政办〔2007〕19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失效,适用期已过市卫计委17衡水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储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办〔2007〕20号,根据由衡政(2011)78号文件修改废止,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后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所涵盖。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申报2016年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建议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申报2016年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建议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申报2016年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建议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衡政办字[2016]3号【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1.04【实施日期】2016.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申报2016年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建议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申报2016年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建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市党委政府2016年度重点工作决策部署,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认真对接国家和省立法计划,科学合理安排,为实现我市绿色崛起、跨越超越,建设经济强市、美丽衡水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制度保障。

二、立项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提出计划项目建议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为依据,要防止政出多门、职能交叉、相互矛盾等问题的出现,不得创设行政权限以外的事项,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在我市范围内统一、有效实施。

(二)特色性原则。

提出计划项目建议要紧扣中央和省、市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认真分析我市实际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有利于推动我市全面深化改革、与民生密切相关等条件比较成熟的项目作为建议项目,要着重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增强针对性。

(三)必要性原则。

文件规定的主要制度措施要符合改革的要求和法律政策规定。

凡法律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市政府和部门已就该项工作制定相关文件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以及仅针对具体事务和阶段性工作、不具有普遍性、不能够反复适用和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一律不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14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14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1.29施行日期文号衡政办字〔2016〕14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29日衡水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河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精神,深化我市标准化工作改革,发挥标准化对全市经济的技术支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落实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重要意义标准化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重要内容。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标准化的作用和地位日趋突出,已成为国家和地区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的核心要素。

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已成为我市发展新型工业与现代农业、繁荣发展服务业的一项紧迫任务。

我市正处于综合配套改革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市产品质量、树立品牌,还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建设质量强市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建设质量强市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建设质量强市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23•【字号】衡政办字〔2016〕128号•【施行日期】201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建设质量强市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建设质量强市2016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23日衡水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建设质量强市2016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6〕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建设质量强省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86号)精神,明确2016年工作重点,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开展质量品牌提升行动,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建设质量强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推进供给侧品质提升,打造衡水质量品牌(一)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

以白酒、颜料、牛奶、家具、儿童及婴幼儿服装、床上用品、小食品等消费者普遍关心的消费品为重点,组织开展消费品质量提升工程,改善消费品供给,提高消费品质量,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

抓好输往非洲商品、输往中东商品、跨境电商产品质量提升。

在旅游等重点领域开展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

依托“重大新药创制”专项,推进新药研发质量与品牌提升。

开展提升医疗质量专项活动,改善患者就医感受,改进服务质量。

开展售后服务质量对比提升活动,引入消费者及行业组织评价机制,树立4S店标杆单位,开展“衡水市家用汽车售后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推动汽车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双提高。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衡政字〔2016〕26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衡政字〔2016〕26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衡政字〔2016〕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3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布署,我市对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室以国务院宣布失效文件为依据制发的文件进行衔接清理。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或有效期已过的9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

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凡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衡水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8日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9件)1、衡水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3号)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2009〕128号)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衡政〔2011〕74号)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中医药事业的决定(衡政〔2012〕77号)5、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冀政〔2009〕9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衡政函〔2009〕116号)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3-2010年)的通知(衡政办〔2003〕41号)7、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医改办《衡水市2012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办〔2012〕32号)8、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衡政办函〔2011〕37号)9、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办字〔2012〕24号)——结束——。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广泛搜集整理志鉴地情史料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广泛搜集整理志鉴地情史料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广泛搜集整理志鉴地情史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27•【字号】衡政办字〔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广泛搜集整理志鉴地情史料的通知衡政办字〔2019〕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016年3月,市政府组织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对改革开放以来编印的各类志书年鉴和地情史料进行了一次全面普查,在一定程度上摸清了全市志鉴史料编印底数;2018年5月,省地方志办公室启动《河北省志·方志志》编纂工作,市方志办、各县市区方志办及时提供了相关文稿并集成上报。

为了挖掘开发历史文化资源,集中系统展示全市志鉴史料编纂成果,便利社会各界读志用志目录检索,繁荣地方志事业,助推衡水文化建设,为建设经济强市、美丽衡水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政府研究决定,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今年上半年对全市各级历代编印的各类志书、年鉴和其他地情史料进行一次回头看,进一步开展调查、挖掘、整理、补充工作,并组织精干力量编撰有关文稿统一报送,由市方志办汇辑编印《衡水志鉴史料概目》(暂定名)一书。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范围。

整理报送的范围是各县市区有史以来编印(包括内部印刷)和正在编纂的所有各类志书(包括部门志、单位志、行业志、企业志、专题志、人物志和乡镇志、村庄志等)、年鉴、传记、风物、民风民俗、家谱等地情史料和文献;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驻衡机构编印(包括内部印刷)的专业行业志书、年鉴、简史、传记等地情史料以及个人编写的回忆录等各类史料。

不论官修还是私撰,凡是记述本区域、本领域有关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均在此列。

二、聚焦重点。

报送文稿的任务和重点是:上次普查应报未报的书籍;2016年以来编印和正在编印的书籍;《河北省志·方志志》供稿字数偏少、过于简略的部分志书、年鉴简介;市直部门及其辖属单位编印的志书、年鉴史料,等等。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衡政办发〔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衡政办发〔2016〕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完整收集、科学管理、有效利用,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加强我市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提出,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并完整存档。

行政决策档案是依法行政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工作,是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的迫切需要,是提高行政决策质量,保障行政决策效率,增强决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保障,对于减少并及时纠正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进而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奠定基础、创造条件。

二、明确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定义和收集范围。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衡政办字[2016]90号【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06【实施日期】2016.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点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6月衡水市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点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

为巩固扩大“放管服”工作成果,推动一批重点改革任务取得突破性进展,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安排部署,提出我市2016年“放管服”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八届十二次会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市“两会”精神,把握结构性改革攻坚年,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力度,持续为企业松绑减负,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清障搭台,进一步增强放权的协同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强化服务的便利性,坚持改革重心下移,完善改革落实机制,解决“中梗阻”,打通“最后一公里”,不断把“放管服”改革引向深入,为建设经济强市、美丽衡水提供强大动力和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及时衔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牵头部门:市编委办)2.及时衔接国务院、省政府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时调整市政府部门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牵头部门:市编委办)3.研究制定规范市政府部门证照管理工作方案,对增加企业负担的各类证照进行清理规范,研究提出取消束缚企业活力、增加企业负担的证照等事项。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衡水市市本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衡政办[2014]16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衡水市市本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衡政办[2014]16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衡水市市本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衡水市市本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衡政办〔2014〕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抢抓我市作为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试点市的机遇,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衡水实际,以“科学论证、下放到位、承接有力”为原则,衡水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了《衡水市市本级向县市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衡水市市本级向开发区(园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确定市本级向县市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68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2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4项,行政监管项目36项;市本级向开发区(园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1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1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6项,行政监管项目1项。

经2014年7月25日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下放的审批事项中,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机关为设区市管理部门的,或下放开发区(园区)的,市直部门要与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履行好委托手续,确保下放依法合规。

附件:1、衡水市市本级向县市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衡水市市本级向开发区(园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4年8月1日附件1:衡水市市本级向县(市、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涉及13个部门,共68项,其中:行政许可28项,非行政许可4项,行政监管36项)部门:衡水市交通运输局(6项行政许可,11项行政监管)序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备注1农村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行政许可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直管县交通运输局对应交通运输局第8项“农村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下放至县(市、区),市级不保留。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30•【字号】衡政办函[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函〔201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进一步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信息上报工作的变化,结合我市信息工作实际,对《衡水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衡政办函〔2006〕16号)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衡水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应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衡水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一、指导思想:为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政务信息工作质量评价标准,进一步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有效原则,充分调动全市政务信息工作者服务领导、当好参谋的积极性、主动性;坚持解放思想、服务全局原则,鼓励报送省用、国办用信息;坚持服务质量和人员素质双提升的原则,鼓励工作力量向一线调研倾斜,强化报送大信息、深层次信息工作力度,努力培养打造一支过硬信息工作队伍。

三、评比范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

四、考核评比档次:考核评比分为优胜单位、先进单位、达标单位和不达标单位四个档次,每年考核评比一次。

五、计分标准:(一)《政府快报》采用的信息,每条计4分。

(二)《政府快报》特刊采用的信息,每篇计8分。

(三)《信息专报》采用的信息,每篇计12分。

(四)《工作动态》采用的信息,每篇计20分。

(五)市上报省办、国办采用部门信息,普通类每条记3分,调研类每篇记6分;完成市约上报省及国办综合稿件每条记5分。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高考综合改革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高考综合改革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高考综合改革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03•【字号】•【施行日期】201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高考综合改革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衡水市高考综合改革保障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3日衡水市高考综合改革保障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冀政发〔2016〕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考综合改革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的通知》(〔2019〕—57)要求,确保我市高考综合改革顺利实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政策要求,根据选课走班制情况下普通高中学校在办学条件、教师队伍、课程设置、教学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并有效抓好落实,确保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在办学条件、经费保障、师资力量、教学管理等各个方面以良好的状态应对高考综合改革。

持续保持我市普通高中教育的发展优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2021年普通高考按新方案考试和录取,本科高校实行“两依据一参考”(即依据“全国统一高考成绩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高职院校考试录取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术”的评价方式。

针对普通高考综合改革和普通高中课程改革要求,补齐普通高中教育存在的短板,着力解决部分县市区和学校存在的办学经费不足、师资结构性短缺、班额过大、教学设施设备薄弱、办学条件保障不力等突出问题,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加强建设,加快完善符合标准的软硬件基础条件,确保我市高考综合改革顺利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衡政办字[2016]165号【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1.11【实施日期】2016.1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1日衡水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安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和《河北省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16〕8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落实企业追溯管理责任为基础,以科技创新推进信息化追溯为方向,加强统筹规划,创新推进模式,强化互通共享,加快建设覆盖全市、先进适用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安全全链条可追溯体系,实现全过程追溯。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二)市场运作,社会合作。

积极探索与社会合作模式,用市场化的方式运作,鼓励引入第三方管理信息平台,合作建设追溯体系。

(三)突出重点,分步推进。

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环节,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开展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全覆盖。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115【发文字号】衡政办字[2016]185号【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2.26【实施日期】2016.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6日衡水市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7号)和《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6〕176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创新发展和深入应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任务目标到2017年底,初步搭建市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实现医疗保障、医疗服务、药品管理、公卫服务、计划生育和综合管理六大核心业务功能应用,建设全市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卫生计生专网,实现和省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推广应用居民健康卡项目试点工作,鼓励和探索社会资本利用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等信息技术建设新型医疗保健服务方式的试点,拓宽健康医疗数据来源。

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应用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交换体系建设任务。

到2018年,基本建成市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医疗、医药、医保以及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平台间的互联互通机制,基本形成跨部门健康医疗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格局,基本实现医疗机构与医保、商业健康保险机构结算通过平台之间的数据交换完成。

建立远程医疗应用体系和分级诊疗信息体系,完善疾病监测和公共卫生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网络化急救系统和移动应急信息平台。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2年度依法行政
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办字[2012]66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18
【实施日期】2012.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字〔2012〕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依法行政考核的有关工作。

2012年12月18日
衡水市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衡水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要求,我市于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1月31日开展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为确保考核工作规范有序,考评结果公正、公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二)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详见附件1)。

二、考核内容、标准
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为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推进依法行政制度落实,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行政调解和应诉,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际效果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考核标准严格按照《2012年度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评分标准》和《2012年度市直部门依法行政考核评分标准》执行(附件2、3)。

考核以百分计,前6项为基本指标,满分100分。

第7项为影响指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加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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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年鉴》(2016卷)编纂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史工作
【发文字号】衡政办字[2016]55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14
【实施日期】2016.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年鉴》(2016卷)编纂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字〔2016〕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现将“《衡水年鉴》(2016卷)编纂方案”印发,请认真做好,抓好落实。

《衡水年鉴》是市政府主办的记述全市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情况的年度百科全书。

为确保《衡水年鉴》(2016卷)编纂工作顺利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驻衡各有关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充分认识编纂《衡水年鉴》的重要意义。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和省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年鉴资料
报送任务;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撰稿任务落到实处;要选派具有一定理论水平、熟悉业务、文字综合能力强的同志承担撰稿工作;有关领导要加强督导和文字把关,保证此项工作按照时间要求和质量要求认真完成编纂任务。

二、如实记载,突出特色。

编纂《衡水年鉴》(2016卷)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二次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三届七次全会部署,真实记录2015年度衡水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和年度大事、要事,在保持资料连续性的同时,突出反映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围绕“绿色崛起,跨越赶超”总目标,努力克服不利因素,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着力改善民生,经济社会持续向好的态势。

三、精益求精,确保文稿撰写质量。

一是相关供稿部门要把好政治关和保密关。

所提供稿件内容一定要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与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相一致,数据、资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物的保密规定,不宜公开刊载的数据、资料不得入鉴。

二是数据要与统计部门报表相一致。

统计部门没有的数据以职能部门口径为准。

三是各级各部门对于入鉴资料要反复核实,确保事实准确,数字无误。

稿件以上年度工作总结和其他档案资料为基础,但决不能写成总结报告式或新闻报道式。

语言要直述其事,言简意赅,言之有物,力避空话、套话。

要把上年度工作中取得的成绩记足、记全。

同时对于存在的问题找准、找实,特别是各部门提供的2015年度领导人名单及任免时间一定要按要求以原始任免通知等档案资料为准,先免后任,时间精确到月。

具体撰写格式、体例、式样可参考近年《衡水年鉴》。

四是《衡水年鉴》(2016卷)将作全新改版并增加文字内容。

各供稿部门要认真研读《衡水年鉴》(2016卷)编纂方案(附后)按最新要求供稿。

四、周密安排,按时按要求完成供稿任务。

《衡水年鉴》(2016卷)记述内容起止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各承编单位要按照《衡水年鉴》(2016
卷)编纂方案分解的任务认真做好各自撰稿工作,务于2016年6月15日前完成年鉴文字资料的上报。

文字资料完成后要注明撰稿人及联系方式,一律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书面报送衡水市地方志办公室(一式两份,同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采用WORD格式)。

编纂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地方志办公室沟通联系。

市地方志办公室将及时通报供稿情况。

联系地址:衡水市政综合楼1138室,市地方志办公室。

联系电话:2020578 邮箱:dfzhs@
联系人:李剑郭桂荣
附件:《衡水年鉴》(2016卷)编纂方案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
附件:
《衡水年鉴》(2016卷)编纂方案
(2016年4月)
一、编纂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翔实记述2015年度衡水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及市委三届七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情况,为全市各行各业深入进行改革开放和推动科学发展、绿色崛
起、跨越赶超,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决策依据,为省内外乃至国内外了解、研究衡水提供权威信息,为续修《衡水市志》积累资料。

二、时间安排
2016年4月10日~6月15日,各撰稿单位搜集资料,撰写初稿,经认真审校修改后于6月15日以前将所撰合格稿件报送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6月20日~8月31日,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对初稿编辑加工;8月31日~10月15日,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完成对文稿的审核校对。

力争年底前完成出版印刷及发行。

三、撰稿要求
(一)总体要求
1.政治观点正确,与党的十八大精神保持一致。

2.各项入鉴事业以记2015年情况为主,同时体现2014年以来的主要发展变化。

3.采用记叙或说明文体,直陈其事,不宜夸张与空论,避免写成总结式、汇报式、夹叙夹议式。

4.各单位、部门或行业为一分目。

各分目由“概况”、“现任领导人名单”与若干条目构成。

5.资料丰富,实事求是,言必有据。

6.注意反映年度特点、行业特点、地方特点和基层典型。

7.标点符号、数字、度量衡的使用要规范。

8.文稿中第一次使用专用名词时要括注说明。

(二)概况或综述
1.高度概括本部门本单位2015年度的工作、生产、改革、发展、科研及相关情况,注意与上年或以前主要年份进行比较。

同时注意与条目内容不要过多重复,详情由条目记述。

2.指出年内存在的主要问题或薄弱环节。

(三)入鉴领导人为年内任领导职务的副处级以上干部,须写清职务和姓名;新任领导人和免职领导人需注明任免日期。

领导人为女性的,姓名后括注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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