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的可保性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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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的可保性问题分析

本文的研究思路如下图所示,首先从不同标准来浅析巨灾的可保性问题,得出从经济角度、社会效应角度分析的巨灾风险可保,而精算标准下的巨灾风险不可保的结论;然后着重从分散风险和补偿机制的实现角度得出精算角度的巨灾风险可保的结论;最后从分析中提炼出巨灾保险的实现条件。

图一:“巨灾风险的可保性研究”分析框架图

1.从不同的标准来看巨灾风险的可保性

一个名词或者概念的定义往往不止一种,从不同的标准或者角度划分会有不同的理解和结论。具体到巨灾保险的可保性问题,多数学者仅仅从精算角度的传统的风险可保性条件出发认为巨灾风险并不是可保风险,但稍思考便知道巨灾风险也可从不同的标准和角度去分析, Swiss Re学者分别从保险统计与精算、市场状况以及社会因素三个方面提出了可保风险标准,从而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1.1从精算或数理的角度来分析(传统的风险可保性理论)

多数学者对巨灾可保性的研究是从精算或者数理统计的角度分析的,也就是着重研究传统的可保性风险理论。

保险经济学大师 Borch于1974 年提出判断风险的可保性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1)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2) 风险潜在损失是否过大。 3) 损失概率与大小的模糊性。Harrington提出影响风险可保性的成本因素主要有三方面:1)保费附加成本,反映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和资本成本。 2)逆向选择。 3)道德风险。

传统的风险可保性条件是Houston于 1964 年提出的,他认为可保风险须满足以下 6 个条件:1)有大量同质的风险单位存在,这是大数法则应用的前提条件;2)纯粹性风险;3)偶然的、随机的,即风险损失是不确定的;4)风险单位是相互独立的,即保险标的不能同时遭受损失,风险的发生不能是相关的。即不存

在承保人责任积累问题,以满足“大数法则”的统计假设;5)保险费应是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承受的;6)风险的模糊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可以控制在一定程度内。

显而易见,巨灾风险不都满足传统风险的六个可保性条件。具体分析如下,巨灾保险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属于纯粹风险,风险是偶然的随机的,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有重大性等,但是巨灾并不满足“大量同质风险”和“独立风险”的条件。“大量同质风险”要求风险彼此之间极为相似且有大量统计数据为精算做支持,而巨灾风险并不“同质”也不“大量”,难以满足传统的保费厘定条件;“独立风险”要求保险事故中的风险彼此独立,巨灾保险并不满足这个条件,巨灾事故在发生时,一定时间范围内相近地区之间的风险因子有极大的相关性,故不满足“独立风险”的条件。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传统精算理论上分析,巨灾风险不符合可保风险标准。

表一以精算条件为标准巨灾风险与可保风险的对比

1.1.1传统精算方法的外延——从“随机过程巨灾保险费率厘定”的角度分析

由于传统的保费厘定不适用于巨灾保险,故在实际运作中,巨灾的精算方法并非采用传统的费率厘定方法,而是运用随机过程来计算。这种厘定费率的方法是借助于巨灾风险证券化等资本市场方式将巨灾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中。随机过程对

由此可知,针对区域和全球不可保风险,资本市场可以扩展可保风险的范围,因此,可保风险是相对的。资本市场能否转移分散风险是巨灾保险是否可保的核心。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非传统精算方法的使用、聚在风险证券化、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的应用,巨灾可保已不再是问题,而是应该研究如何承保的问题。

1.1.2从险种角度来看不同的险种的精算方式可以不同

自然灾害中巨灾的发生机理可分为两类,即突发性巨灾、渐发性巨灾。其中,突发性巨灾是指灾害形成过程是由突发性致灾因子引发的灾害动力学过程,如地

震、洪涝等;渐发性巨灾是指灾害形成过程是由致灾因子累积形成的灾害生态学过程,如旱灾、雪灾等。

两种灾害的形成过程和损失计量方式都有一定差异。突发性巨灾在发生时难以采取有效手段防止灾害的蔓延;而渐发性巨灾却可以采用有效方式防止其蔓延,其损失承担程度不同;突发性巨灾往往不能根据统计数据来预测事故发生的频率,如地震;渐发性巨灾如雪灾,在发生前有一定预警,并有一定统计规律,可以运用统计规律预测。

巨灾风险不可保的结论不可一概而论。

1.2从社会效应角度分析巨灾的可保性

从社会效用的角度来看,巨灾保险自身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决定巨灾保险需要政府提倡,并且在实践中各国政府都在大力参与并提倡巨灾保险,从政府提倡的社会效用角度来看,巨灾具有可保性。具体分析如下:

政府可以以多种方式参与到保险中,基本态度有禁止、提倡和参与(直接参与、间接参与)。例如,政府禁止违反公共利益的特定风险的保险,如对惩罚性罚款的保险;政府提倡鼓励符合公共利益的特定风险的保险,如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政府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间接参与到某些特定风险的保险运作之中,如巨灾保险;政府的通过组建机构直接参与到某些特定风险的保险运作之中,如进出口政策性保险等。

具体到巨灾保险领域来看,巨灾风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特征,在理论上有准公共物品特征的商品需要政府的干预才能实现其价值和效用,在实践中多数国家的政府都在不同程度上参与了巨灾保险市场。具体来说,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是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参与巨灾保险;欧洲是采取政府与私人保险市场相结合的方式设立巨灾保险;日本是采取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方式等。

因此,从社会效用的角度来看,巨灾保险自身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决定政府需要提倡巨灾保险,并且在实践中各国政府都在大力参与并提倡巨灾保险,从政府提倡的社会效用角度来看,巨灾具有可保性。

1.3从经济的角度来分析巨灾保险

任何一个商品,只要买卖双方意见达成一致,该商品在市场上便是合理的。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巨灾的原因主要在于巨灾保险平滑的保费收入和不稳定的巨灾保险支出难以匹配,并且保险公司是能否取得额外的资本以对巨灾风险上层损失支出进行融资有一定不确定性,如果可以解决这两个问题,巨灾保险需求方和供给方便能达成一致,巨灾保险也就是可报的。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巨灾风险的可保性问题不是保险问题而是一个资本问题。

以 Ar-row-Borch ( Borch (1962),Arrow(1996),Mossin (1968),Raviv (1979)and Gollier (1995)) 经典风险模型为基础的经济理论认为,在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下,保险市场的竞争将促使风险的帕累托有效率分配,同时所有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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