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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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统一管理、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严禁由办案民警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管理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收录涉案财物相关法律文书、清单复印件及有关凭证,并按照规定输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装财部门)是涉案财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监察、督察、审计、法制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

监察部门对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作出处理。

督察部门负责对执行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群众举报反映涉嫌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核查。

涉案财物入库管理制度

涉案财物入库管理制度

涉案财物入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财物的管理,防止涉案财物的流失和损坏,保障涉案财物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涉案财物的入库管理工作,包括接收、登记、保管、监督、移交、处置等环节。

第三条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侦办的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入库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本制度。

第四条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事案件侦办中涉及到的财物,包括现金、贵重物品、证据材料等。

第五条涉案财物的入库管理应当遵循慎重、严谨、规范的原则,确保涉案财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二章接收和登记第六条接收涉案财物的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接收程序,由专门人员接收财物,填写接收登记表。

第七条接收登记表应当包括涉案财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来源等信息,并由接收人员和移交人员签字确认。

第八条接收人员应当对接收的涉案财物进行初步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并在接收登记表上注明。

第九条接收登记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归档备查,确保接收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接收过程中如有发现涉案财物与登记信息不符或有其他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移交人员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三章保管和监督第十一条入库财物应当交由专门保管人员负责保管,并建立明确的保管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保管财物的人员应当每日进行巡查,确保财物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三条保管人员有权对涉案财物进行定期清点和检查,确保涉案财物的数量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保管人员有权对外部人员进入财物库房进行监控和限制,并遵守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涉案财物库房应当建立24小时监控系统,对入库财物的安全进行监控。

第四章移交和处置第十六条移交涉案财物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由相关部门负责移交,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移交涉案财物时应当制定详细的移交清单,包括财物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并由移交人员和接收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移交财物应当进行当面检查,并确保移交清单和实物一致才能进行移交。

第十九条涉案财物有权在案件结案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包括归还当事人、送交相关部门等。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规定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以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产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

依法有序处理案件。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案件涉及的财产,是指由公安机关通过事先查封,扣留,冻结,扣留,转让,登记和保存,抽查,提取,定下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资金。

在处理刑事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从其他单位和个人那里收集到的证据,包括:(一)违法和犯罪所得及其成果;(二)用于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和其他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和严重性的物品。

第三条案件的财产管理应当遵循案件处理与管理分开,来源明确,目的地明确,依法及时处理,综合监督的原则。

第4条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管理涉案财产。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挪用,私分,交换,截取,支持,损坏或处置涉案财产。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的财产应当保密。

第5条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条件和程序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执行有关法律程序,并发布相应的法律文件。

除非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否则在提起刑事诉讼或受理行政诉讼之前,严禁封存,扣留,冻结或扣留财产。

第6条公安机关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审查。

如果发现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在三天内将其解散并退回,并通知有关当事方。

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纪律,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财产,应当移送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有关线索处理。

为了对案件涉及的财产采取措施,应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物品。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保证调查正常进行的同时,当事人可以继续合理使用案件涉及的财产,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财产的价值,以减少财产损失。

正常工作和法律生活中案件的侦查和处理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7条公安机关保管,鉴定,鉴定和公布案件涉及的财产,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涉案财产的保管第8条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案件涉案财产管理制度,在办案部门与看管部门之间,在案件办案人员与看管人员之间建立相互制约的制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财产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财产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财产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财产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11月6日,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下称《刑事执行规定》)正式施行。

今年以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下称刑事财产执行)专项活动。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刑事财产执行(不含刑附民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刑事财产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刑事财产执行是我国刑事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法院刑事裁判的目的能否全面实现,关系到法院刑事裁判的严肃性、权威性。

全省检察机关已经将法院刑事财产执行纳入检察监督的新业务。

各级法院对此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刑事执行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范刑事财产执行。

二、切实做好刑事审判、立案、财务管理与执行等有关部门在刑事财产执行上的衔接工作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由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各级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应在裁判生效后七日内移送立案部门,由立案部门登记立案,排定案件后交执行部门执行。

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涉刑事财产执行的有关案卷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

各中级法院可以制定刑事审判、立案与执行部门相互衔接、协调的工作规程,在最高法院制发《移送执行表》前,可以按照《刑事执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印发本辖区统一适用的《移送执行表》,并报省法院备案。

各级法院执行部门应将刑事财产执行作为专项工作管理,集中管理移送执行的裁判文书及汇总案件执行基本情况,以便定期与检察机关进行数据比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11.25•【字号】粤高法发[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11.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通知(粤高法发[2009]9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各市、县(区)公安局、司法局,各监狱:为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体现刑罚目的,促进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财产刑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结合本省罪犯财产刑的执行工作和减刑、假释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罪犯财产刑执行是指对罪犯被判处的罚金、没收财产刑罚予以执行。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依法共同做好罪犯财产刑的执行工作。

三、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应当纳入罪犯悔改表现综合考核的范围,并作为减刑、假释的重要参考因素。

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积极缴纳的,在减刑、假释时可以适度从宽掌握;明显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的,应当从严掌握;确有证据证明具有执行能力而拒不缴纳的,不予减刑、假释。

四、罪犯的财产刑由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执行。

对未执行完毕罚金刑,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其指定的下级人民法院可以接收罪犯缴纳的罚金,也可以对罪犯暂存在监狱、看守所的财产在预留必要生活费用后予以追缴。

五、人民法院应当公告执行财产刑的部门及接受财产的银行账号。

人民法院在收取罚金和财产时应当向缴纳人出具凭证,罚没的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规范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工作,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0 一二年八月十八日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工作,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人员随身财物,是指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随身携带或者使用的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代为保管的涉案人员随身财物,应当严格依法规范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调换、损毁或者违反规定处理涉案人员随身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人员随身财物,应当按照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条涉案人员到案后,民警应当立即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对其随身携带的财物进行审查和甄别。

经审查,与案件无关的,依照本规定处理;属于涉案财物的,依法予以扣押;确实无法查清的,由办案部门暂时代为保管,待查清后依法处理。

第五条对涉案人员随身财物,除生活必需品且不影响执法安全的以外,应当告知涉案人员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一)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家属领回可能有碍侦查的;(二)无法通知涉案人员家属或者其他受委托人的;(三)涉案人员拒绝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代领的;(四)受委托人拒绝代领或者未到公安机关领取的;(五)需要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规定中,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及时通知涉案人员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随身财物。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定办案民警以外的人员担任随身财物管理人员,负责涉案人员随身财物的保管、移交、返还等工作;严禁由办案民警自行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

刑侦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刑侦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刑侦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刑侦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涉案财物管理水平,保障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涉案财物的界定刑侦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侦案件中涉及的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物品。

涉案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财物证据:能够证实案件事实的物品,如赃物、赃款等;2.犯罪工具: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物品,如毒品、假钞等;3.被害人财物:被犯罪嫌疑人盗窃、抢夺的财物等。

三、涉案财物管理程序1.涉案财物的收缴和保存在刑侦工作中,一旦发现涉案财物,应立即收缴,并由接案民警制作收缴清单,详细记录涉案财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等信息,并在当事人、见证人的见证下签字确认。

收缴的物品应交由公安机关执法记录管理部门进行保管,确保其安全。

2.涉案财物的鉴定涉案财物应及时送交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将作为案件证据。

鉴定的费用应由执法机关承担。

3.涉案财物的审批和处理对于已经鉴定的涉案财物,需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处理。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处理或处置涉案财物。

处理方式包括返还给当事人、没收、销毁等。

四、涉案财物管理的原则1.依法处理: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管理,必须依法处理,不能违法、失实;2.保密原则: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管理,必须严守国家秘密,不能泄露案件信息;3.公开透明: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管理,必须公开透明,确保社会监督;4.全程监督: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管理,必须全程监督,保障案件公正、公平。

五、涉案财物管理的责任1.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的保管和管理,确保其安全;2.司法鉴定机构:对刑事案件所涉财物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3.执法机关:对刑事案件所涉财物进行审批和处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涉案财物管理的改进1.加强培训:对负责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2.强化监督:建立涉案财物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3.完善制度:对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保障其科学和合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时间:2015-03-09 作者:新闻来源:检察日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4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一五年三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障财物安全,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派出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涉案财物管理职责1. 派出所长派出所长是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的主要领导者,他负责对派出所的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和指导。

2.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涉案财物管理人员是负责具体管理财物的工作人员,他们负责对所有涉案财物进行登记、存放、保管、移交等工作。

3. 涉案财物管理主管领导涉案财物管理主管领导是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领导,他们要对财物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确保财物的安全和完整。

4. 涉案财物监督检查人员涉案财物监督检查人员是对财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人员,他们要对财物的存放、保管等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财物的安全和完整。

5.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涉案财物管理人员是指派出所内具体负责办案的民警,他们负责在办案过程中管理和保管相关的涉案财物。

三、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流程1. 财物登记一旦派出所接到案件,首先要对案件涉及的财物进行登记,包括财物的名称、数量、特征等相关信息。

2. 财物保管登记完成后,相关的财物必须进行专门的保管,确保财物的安全和完整。

3. 财物移交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涉及的财物需要移交给相关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移交,确保财物的安全和完整。

4. 财物归还在案件结束之后,相关的财物需要归还给相应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归还,确保财物的安全和完整。

四、涉案财物管理注意事项1. 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涉案财物的管理工作,确保财物的安全和完整。

2. 全面加强对财物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财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3. 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

4. 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五、涉案财物管理制度的完善1. 不断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对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15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15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15修订)【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公通字[2015]21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15.07.22【实施日期】2015.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5]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1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7号),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0]5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5年7月22日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涉案款物管理规定

涉案款物管理规定

涉案款物管理规定一、引言涉案款物管理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案件调查取证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涉案款物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并提高办案效率和公信力,特制定本涉案款物管理规定。

二、涉案款物的定义1. 涉案款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活动所涉及的现金、财物以及有价证券等,并且这些款物与案件之间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三、涉案款物的保管责任1. 公安机关涉案款物的收缴、保管、使用等工作由专门部门负责,要建立健全专门的涉案款物保管制度。

2. 涉案款物的收缴和保管人员应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必须具备良好的品行和工作责任心。

3. 涉案款物的保管人员在接收涉案款物时应进行清点,并制作详细的清单,确保款物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涉案款物的保管人员要定期进行对款物的清点核对,确保款物的安全存放并及时上缴。

四、涉案款物的使用管理1. 涉案款物的使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批和监督,并做好书面记录。

2. 涉案款物的使用应符合案件需要和公安机关工作要求,不得挪作他用或私自处置。

3. 涉案款物的使用范围和金额应在合理的范围内,避免过度浪费和不当使用。

五、涉案款物的清退和上缴1. 涉案款物在案件侦破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清退或上缴,严禁滞留甚至挪用涉案款物。

2. 涉案款物的清退和上缴应由专门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和核准,确保涉案款物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 涉案款物的退还应当及时,并对退还的款物进行登记记录,保证退还过程的规范和透明。

六、涉案款物的销毁管理1. 涉案款物在侦破完结后,如无法归还给原权利人,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销毁。

2. 涉案款物的销毁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确保销毁过程的法律合规性和程序正当性。

3. 涉案款物的销毁应有专门的监督和记录,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销毁情况,确保销毁工作的准确和及时。

七、涉案款物管理的监督和考核1. 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涉案款物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涉案款物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办理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办理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办理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办理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的通知(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各市、县公安局:近年来,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中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遵守办案纪律,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了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但是,由于这类案件涉及较大的经济利益,一些地方容易受利益驱动,甚至出现一些人以个人名义干预办案,出现“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现象,这不仅影响公正执法,还影响公安机关的廉政建设,影响公安民警的声誉。

为规范办理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省厅特作出规定如下:一、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严格办案纪律,严禁将正常的经济活动作为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查处,严禁将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降格处理、以罚代刑。

二、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必须严格对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的法律审核,办案单位对此类案件定性处理时必须有法制部门的审核意见。

对一些重大疑难或影响较大的案件,在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经法制部门审核。

法制部门和办案单位意见不一致的,办案单位要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充分研究,联合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对群众申诉、上访或其他部门转来的申诉案件,公安机关必须认真对待,按照各业务部门的职能分工,归口办理。

在查问案件时,省厅有关业务部门必须以单位的名义发正式公文,不得以个人名义过问案件。

四、省厅有关业务部门过问下级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可以采取发文转办、通知办案单位来省厅汇报、调卷审查、派人到办案单位调查等形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赃款赃物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罚没收入管理
【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09]6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9.08.17
【实施日期】2009.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赃款赃物适用法律问
题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高法发[2009]62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赃款赃物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院刑一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赃款赃物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
为了及时、妥善处理刑事案件中的赃款赃物,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障涉案财物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涉案财物管理工作。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公正、公开、便民为原则, 加强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公安机关局领导负责,具体实施由财物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于具有较大价值或者安全隐患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财物保管室,对财物进行密封、登记、保管和监控。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合规收缴、保管、处置涉案财物,不得挪用、私分、私存、擅自使用涉案财物。

第八条对于提供协助的其他部门和个人,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给予奖励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涉案财物的收缴与登记第一节涉案财物的收缴第九条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对于查获的与案件相关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予以收缴,并制作收缴清单。

对于不符合涉案财物条件的物品,应当及时退还给当事人。

第十条公安机关对于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开具收条,并在涉案财物管理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对于涉案财物的收缴,应当严格依法手续,有充分的证据和依据支持,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节涉案财物的登记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在收缴涉案财物时,应当对其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涉案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品质、来源、保存条件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登记档案,依据确凿的证据和依据登记财物相关信息,并保管好涉案财物的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对于登记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向相关部门上报。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涉案财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财物被盗、损坏、丢失。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派专门人员进行涉案财物的登记工作,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涉案财物的保管与处置第一节涉案财物的保管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涉案财物保管制度,确保财物的安全和完整。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3.03.15•【字号】粤民发〔2023〕35号•【施行日期】202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3〕35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建立健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文件的通知》(粤两法衔接办〔2013〕3号)要求,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制定了《广东省民政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两法衔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依法对接,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各级民政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指定具体负责“两法衔接”工作联络和协调的机构,认真组织学习《标准》的内容,熟悉掌握移送案件的类型、标准和程序。

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提高依法办案、依法移送的意识,确保移送畅通,查处得力,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发生。

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同级民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具体工作给予配合和必要的指导。

二、准确把握标准,严格案件移送各级民政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发现公职人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范文

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范文

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范文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派出所对涉案财物的管理,保障公民财产权益,依法打击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涉案财物是指在犯罪活动中被发现的、有关涉案犯罪事实或涉案违法证据的财物。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管理、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注重防范保管、保全、保管、保密和合理利用。

第二章涉案财物的收缴和登记第四条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收缴,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五条派出所应当立即对收缴到的涉案财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一)涉案财物的基本情况(名称、数量、规格、颜色、材质等);(二)涉案财物来源及收缴单位;(三)涉案财物的存放地点;(四)收缴涉案财物的时间。

登记记录应当由具有记账资格的工作人员填写,并经过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涉案财物的数量大、性质重要或价值较高的,应当进行照片、视频或者硬件录音等记录。

第七条派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涉案财物登记簿及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涉案财物的保管和处置第八条涉案财物的保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尽快将收缴的涉案财物移交到指定的存放地点,并进行登记;(二)对于涉案财物的保管,要设置专门的保管人员,建立定期巡查制度,保证涉案财物的安全;(三)涉案财物的保管场所应当设立安全防护措施,如闭路电视监控设备、门禁系统等。

第九条涉案财物的处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对于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保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予以销毁、隐匿、变卖或者私自处置;(二)对于无主涉案财物,应当作出公告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置;(三)对于涉案财物的返还,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返还手续。

第十条对于涉嫌侵害公共利益和涉案犯罪行为的财物,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责令归还、变卖、拍卖等处置。

第四章涉案财物的审计和监督第十一条对于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派出所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计和监督。

交警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交警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交警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交通警察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障财物安全,维护执法纪律,提高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财物形成与管理1. 涉案财物主要包括被查封、扣押或登记在案的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以及交通事故中涉案的车辆、人员受伤物品等。

2. 交通警察在办案中发现财物,应当及时做好登记、保存和保管工作,并按照规定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对于已经登记在案的财物,应当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不发生丢失、损坏等情况。

三、财物保管与监督1. 涉案财物应当由专门的交通警察负责保管,确保财物安全,不得私自处置或挪用。

2. 财物保管人应当定期对涉案财物进行清点核对,并填写财物清单,报告主管部门。

3. 涉案财物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柜或保险箱进行存放,保障财物安全。

4. 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财物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财物的安全、完整。

四、财物处置与归还1. 涉案财物的处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处理或挪用。

2. 对于已经结案的涉案财物,应当依法进行归还或销毁,绝不允许私自占有或转让。

3. 财物归还应当按照相关手续和程序进行,确保财物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财物管理责任1. 负责涉案财物管理的交通警察应当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2. 对于因失职或玩忽职守导致财物丢失、损坏等情况,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主管部门对财物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对于工作不力、违规违纪的情况,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六、监督检查与整改措施1.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财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2. 对于发现的财物管理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问题不再发生。

3. 对于财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应当及时调整完善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有规定不符合本制度的,以本制度为准。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统一管理、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严禁由办案民警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管理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收录涉案财物相关法律文书、清单复印件及有关凭证,并按照规定输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装财部门)是涉案财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监察、督察、审计、法制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

监察部门对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作出处理。

督察部门负责对执行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群众举报反映涉嫌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核查。

分局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分局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分局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分局对涉案财物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和权益,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以下分局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分局内涉案财物的管理和使用,旨在规范涉案财物的保护和处置,确保依法依规办案。

2. 涉案财物范围包括从案件中收缴的现金、贵重物品、证据资料等各类涉案财物。

3. 分局涉案财物的管理分为收缴、登记、保管和处置四个环节,要求各环节严格执行,做到规范操作和透明办理。

二、收缴环节1. 分局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执勤民警的管理,确保在办案过程中对涉案财物及时收缴。

2. 涉案财物的收缴要有现场目击、拍照、制作清单等多重证据,确保收缴过程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 涉案财物收缴后应根据性质进行分类、编号标记、按规定程序送交管理部门,并及时做好登记和报告。

三、登记环节1. 分局设立涉案财物登记台账,负责对每一笔涉案财物进行详细登记记录,包括名称、数量、规格、价值等相关信息。

2. 分局内部设有财物管理专员,统一负责登记、盘点、调查和处置工作,确保每一笔财物的安全和流转。

3. 涉案财物登记台账要定期进行备份和存档,确保数据的安全可靠,随时提供给上级部门查询。

四、保管环节1. 涉案财物的保管应采取防盗、防潮、防损等有效措施,确保存放安全和完整。

2. 分局设有专门的财物保管库房,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和维护,确保涉案财物的完好无损。

3. 涉案财物的保管人员要遵守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有人看守,做到责任到人,避免出现安全隐患。

五、处置环节1. 涉案财物的处置包括收缴后的归还、拍卖、销毁等多种形式,但必须遵循程序和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2. 涉案财物的处置涉及重要利益和公共利益,必须经过分局领导批准,并形成书面决定,避免出现违法操作。

3. 涉案财物的处置要及时公示、公开,并留有有效的记录和证据,确保透明度和合理性。

六、监督与检查1. 分局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对涉案财物的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核实,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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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统一管理、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严禁由办案民警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管理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收录涉案财物相关法律文书、清单复印件及有关凭证,并按照规定输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装财部门)是涉案财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监察、督察、审计、法制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

监察部门对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作出处理。

督察部门负责对执行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群众举报反映涉嫌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核查。

审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法制部门负责对办案过程中提取、处理涉案财物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集中保管各办案部门移交的涉案财物。

办案部门应当设立涉案财物管理室,临时保管本部门的涉案财物。

各级公安机关装财部门应当设立专职涉案财物保管员(以下简称“保管员”),各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担任专(兼)职涉案财物专管员(以下简称“专管员”)。

保管员和专管员分别负责本单位和本部门涉案财物的入出库登记、核对、保管、检查、监督等工作。

保管员、专管员应当定期清理盘点库存涉案财物,及时督促办案民警作出相关处理。

发现办案民警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应当报告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办案部门负责人,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责令办案民警及时处理涉案财物。

第八条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应当符合防火、防盗、防腐等安全要求,配置监控设备,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应当配备必要的拍照或录像设备,对集中保管的财物视情拍照或者录像编号存查。

第九条办案民警提取或者固定涉案财物,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程序、时限要求履行。

办案民警提取涉案财物时,应当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依法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财物持有人对提取的财物查点清楚,当场开具相应法律文书,写明财物的名称、种类、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办案民警、见证人和持有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

第十条办案民警提取的财物限于涉案的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犯罪行为无关的财物。

行政执法中,不得提取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十一条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扣押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决定,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时需要扣押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调取证据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持有人,一份交保管人员、一份附卷。

第十二条行政案件中,涉案财物的扣押、抽样取证由办案民警决定。

扣押后,办案民警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向所属办案部门负责人报告。

先行登记保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分别制作《扣押物品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一式二份,写明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内容,由办案民警、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持有人,一份附卷。

第十三条办案民警应在提取涉案财物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涉案财物移交办案部门专管员保管,办理移交手续。

异地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的,应当在返回办案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办理移交手续,相关情况说明应在涉案财物管理台账中留存;行政案件涉案财物在提取后二十四小时内已经处理完毕的,不再办理移交手续。

因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开展鉴定、辨认等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涉案财物移交给专管员、保管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刑事案件中扣押、调取的涉案财物,办案民警应当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复印件,与涉案财物一起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

行政案件中扣押、扣留、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的涉案财物,办案民警应当将相应《扣押物品清单》等清单类法律文书复印一份,与涉案财物一并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

保管员或者专管员与办案民警办理移交、调用、归还、领取、处理等交接手续时,应当对照有关法律文书、清单当场对涉案财物逐项查验核对,出具《涉案财物移交清单》(附件1)并经双方共同签名。

对于缺少法律文书、清单或者法律文书、清单中对必要事项记载不全的,保管员、专管员应当要求办案民警立即补齐后再行接收。

第十五条保管员、专管员对经核对后接收保管的涉案财物,应当按照《涉案财物管理登记簿》(附件2)的内容,详细登记入册。

台帐登记应当一案一号,同一案件有多笔财物的,以“1-1、1-2”形式列序,确保每一项财物登记项目齐全,流向清楚。

第十六条一般涉案财物可由办案部门管理室进行暂时保管。

专管员根据案件情况应当及时将涉案财物移交管理中心进行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因讯问、检验、检测、检查、鉴定、辨认、法庭出示证据等办案工作需要,办案民警填写《涉案财物调用清单》(附件3),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保管员、专管员调用涉案财物。

非因办案需要,不得使用涉案财物。

保管员、专管员应当在专门的登记册上登记调用人、调用时间、调用事由、调用的涉案财物状况、审批人等事项,并由办案人员和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办案人员归还涉案财物时,保管员、专管员应当进行检查、核对。

对于有损毁、短少、调换、灭失等情况的,保管员、专管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和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

办案人员未按照登记的调用时间归还涉案财物的,保管员、专管员应当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和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

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责令办案人员立即归还涉案财物;对于确实需要继续调用涉案财物的,应当责令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八条对于登记、查封、封存、冻结、先行登记保存等不在公安机关保管的涉案财物,办案民警应当在采取有关措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名称、违法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姓名、采取的措施、涉案财物的名称、数量、状况、存放地点等情况告知专管员,由专管员在《不在办案单位保管的涉案财物登记簿》(附件4)予以登记。

第十九条专管员应当在接收扣押的涉案财物或者登记查封、封存、冻结、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报同级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涉案财物的移送、返还、变卖、拍卖、销毁、上缴国库等工作,并将有关凭证附卷。

对于下列违禁品或者不宜随案移送、不易保管的物品、文件,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一)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三)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七)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八)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办案部门在对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或者强制措施时,应对其随身携带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开具《涉案人员随身携带物品登记清单》(附件5)或《暂存物品清单》,经办案民警和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将随身财物连同《涉案人员随身携带物品登记清单》放入封装袋封存,暂存于办案部门管理室,不得作为涉案财物扣押。

办案部门可以征得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同意后通知其家属或委托人领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无法通知或者被通知人拒绝领回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登记清单上注明情况。

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移交监管场所时,由办案民警、违法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后,移交监管场所按照有关规定暂时代为保管。

第二十二条办案单位对直接收取的案件扣押款,应当由专管员自收到款项起二十四小时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扣押款项上缴所属公安机关在银行开设的案件扣押款专户(含外币)。

确需作为实物证据保管的钱款及其他不可存入案件扣押款账户的钱款,应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存放于公安机关管理中心保险箱内,批准的内部报告应当在涉案财物管理台账中留存。

第二十三条对查获的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车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扣押;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涉案车辆,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扣留。

但对与案件无关的车辆,不得扣押、扣留。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停车场地,用于停放、保管涉案车辆,建立专门的涉案车辆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车辆进行编号登记,严格管理,妥善保管。

非因法定事由,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调用涉案车辆。

保管涉案车辆的停车场应当设立管理员,负责停车场内涉案车辆的入出库登记、核对、保管等工作。

停车场应当落实值班人员巡查制度及其它必要的防护措施,杜绝发生车辆毁损、失窃等情况。

委托社会停车场保管涉案车辆的,应在停车场内划定专门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标牌,将涉案车辆与其他车辆予以区分。

对停放的涉案车辆应上锁、粘贴封条予以封存,妥善保管,不得将其叠放于停车场内。

第二十五条办案部门依法扣押、扣留涉案车辆时,应当认真查验车辆特征,仔细清点车内物品,当场开具法律文书,并在清单或凭证中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行驶里程、重要装备、车身颜色、车辆状况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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