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之公司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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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走出去”经营战略的顺利实施,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保障公司海外事业部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外事业部机构和人员”,是指公司设立的各驻国外办事处以及在办事处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海外事业部是公司各海外办事处的业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同时也是公司海外办事处人员人身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经销管理科协助海外事业部对海外办事处人员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外事业部人员在境外的一切活动。

第二章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一条各海外办事处人员应在出国前认真学习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详细了解公司对各驻外办事处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二条各海外办事处人员应在出国前详细了解拟前往国家的当地法律法规,掌握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三条各海外办事处要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学习,主要针对当地的风俗习惯、禁忌事宜、安全信息收集、当地紧急救援联系方式等方面。

第四条各海外办事处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公司颁布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任何来到办事处的公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认真记录《安全培训表格》。经销管理科负责定期对各海外办事处安全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境外安全风险防范

第一条海外事业部应负责制定各驻外办事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条各海外办事处要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体系,做好办事处防窃防盗措施。

第三条各海外办事处要加强与当地使领馆的联系,加强对驻在国政治经济形势、民族宗教矛盾、社会治安状况、恐怖主义活动等信息的收集、评估和预警,并及时报送经销管理科;与驻在过其他中资企业建立沟通渠道,及时获取安全信息。

第四条各海外办事处应制定外出人员请示制度,任何办事处人员外出工作要由办事处负责人统一安排,按时回到工作区,如果由于工作需要和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回来,要打电话说明原因。到没有办事处的国家执行出国任务的人员,要跟随团队统一行动,如果其他原因需要独自外出,必须向带队领导请假,说明你去地点及预计归队时间,并按时归队。

第五条傍晚和夜间杜绝外出,如因工作需要,要采取安全措施,尽量避免单独参加聚会,避免在人多混杂的地方长时间逗留。

第六条建立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人员出行安全,杜绝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一条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指境外发生的对海外办事处机构、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和造成损失的事件,包括战争、政变、恐怖袭击、绑架、治安犯罪、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

第二条境外安全形势发生异常时,海外办事处负责人应及时向主管经销领导汇报,各驻外办事处应立即向中国驻外使馆报告,在使馆领导下妥善安置。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海外办事处做好事发现场处置工作,积极与当地医院建立良好的紧急救护关系,及时救助伤员,向当地警方报警。

(二)各驻外办事处了解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详情,包括: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2、事件简要经过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3、事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人员姓名、籍贯、国内联系单位、家属联系方式;初步估计得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该报告的内容。

第五章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管理

第一条在收到商务部或机电商会等政府部门下发的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名单后,经销管理科应及时向公司高层领导汇报,并尽量避免海外办事处人员在此期间赴高危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工作。

第二条已经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执行出国任务的海外办事处人员及由经销部组织临时出差到没有海外办事处的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到驻外使馆报到登记,并接受驻外使馆的指导和管理。海外办事处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并可根据当地安全形势雇佣当地保安或武装警察,以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第六章安全责任

第一条经销管理科要建立海外安全联络员制度,指定一名海外安全负责人和一名安全信息联络员,专职负责海外安全工作。海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二条各海外办事处应在办事处醒目位置张贴境外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紧急联络人电话表,包括使馆负责人、警察局、当地医院、公司主管领导、经销经理、海外安全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第三条各海外办事处负责人是境外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条海外事业部应将境外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列入办事处和办事处负责人考核的内容。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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