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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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
值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3.12.30
•【文号】财税[2013]111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铁路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
通知
(财税[2013]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附件1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2目“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待分配收入”。

三、附件2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3%,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四、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
缴纳暂行办法》第八条年度清算的规定。

附件1:分支机构名单(一)
2:分支机构名单(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0日附件1:
附件2:。

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doc

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doc

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文号:财预[2012]383号发布日期:2012-9-7执行日期:2012-9-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为理顺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的征缴入库和分配管理工作,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现就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调整(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调整。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不含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下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中央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仍作为中央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二)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收入划分调整。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地方收入。

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二、地方收入分配办法(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分配办法。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客、货运发送量等因素所占比例在地区间分配,分配比例每两年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相关因素权重为:客运周转量占36%,货运周转量占54%,客运发送量占4%,货运发送量占6%。

2012年各省分配比例详见附件1。

(二)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收入分配办法。

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按照相关省份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和运营里程等因素所占比例在相关地区分配,分配比例每两年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1.15•【文号】财预[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12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12.31•【文号】财预明电[2001]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有关跨省市经营企业所得税预算管理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2001年12月31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做好所得税收入的征收入库和统计分析工作,现就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一、预算级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其预算级次重新规定如下:(一)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下同)、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具体比例为:2002年中央,地方各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另定。

二、预算科目(一)根据所得税收入的变化情况,对《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4类“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4.27•【文号】国税发[1998]62号•【施行日期】1998.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4月27日国税发[1998]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到1997年12月31日已满,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经企业),按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缴纳企业所得税,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纳税,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1998年对铁路运输多经企业实施就地征收管理有困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可将管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多经企业,确定暂由铁路局、铁路分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1年,税款在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缴入中央金库,并按照统一规定实施监管。

二、铁路运输多经企业是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其与铁路运输企业是投资关系,是不同的纳税单位,因此,应严格区分、界定多种经营企业与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不得违反规定转移收入,由运输企业负担的成本费用,不得从多种经营企业的应税收入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20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20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10.30•【文号】财税〔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现将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时间以附件1和附件2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为准。

附件3所列分支机构,自列明的取消汇总纳税时间起,不再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汇总缴纳增值税。

二、附件1所列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实行由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汇总预缴增值税,具体办法如下:1.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含委托运输管理的站段,下同)本级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为1%。

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2.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站段汇总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为3%。

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总部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下属站段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3%-(总部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下属站段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三、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暂行办法》第八条年度清算的规定。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5〕8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6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9〕1号)同时废止。

铁路运输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铁路运输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支持铁路股份制改革和合资铁路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抄送:铁道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情况,现将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补充通知如下:一、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三月八日关于铁路系统企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26号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规定,现对铁路系统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问题明确如下:一、铁路多种经营企业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均应征收“两税”。

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铁总财〔2014〕77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铁总财〔2014〕77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试行)铁总财〔2014〕77号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投资公司: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汇总缴纳工作,规范内部操作流程,防范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含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下同)及其基层单位(含站段、货运中心、分公司等单位,下同),总称为纳税单位。

第三条纳税单位需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委托运输管理的控股合资公司,按照“资产归属、收入归属、票据归属、账户归属、纳税归属”一致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四条纳入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的所属运输企业名单,由运输企业向总公司提报,总公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公布。

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名单由投资控股的铁路局(公司)一并报送。

所属运输企业名单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履行以上程序调整汇总缴纳范围运输企业名单。

第五条纳税单位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含客货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和提供运输作业服务,以下简称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不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供运输作业服务是指《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服务,以及铁路运输企业为完成运输业务而双方签订协议的服务。

第六条纳税单位之间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清算,按不含增值税清算。

纳税单位与其他铁路运输企业(非控股合资公司、地方铁路企业,下同)之间的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清算,按照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不含增值税清算收入与其相应的增值税额一并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3.09•【文号】国税发[1994]066号•【施行日期】1994.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9日国税发[1994]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对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从1994年1月1日起,铁道部系统的全部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铁道部直属的运输企业(含所属工附业企业),由铁道部按33%比例税率,在北京集中缴库。

三、铁道部直属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直属工程处除外)、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1994年度暂由总公司集中缴纳所得税,按适用税率在北京缴库。

上述3个总公司所属的企业,在办理集中缴税时,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

当地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核定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

四、铁道部直属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及其所属工程局和工厂,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总公司、工程局、工厂分别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各铁路局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直属的施工企业,以工程处或相当于工程处一级的工程公司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五、铁道部与地方政府投资兴办的合资铁路,按联营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铁道部系统所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应按国家对联营企业、股分制企业所得税统一规定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标 签】货物运输业税收,调整征管工作【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营﹝2005﹞136号【发文日期】2005-03-18【实施时间】2005-03-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下发以来,市局由征管处积极组织相关处室贯彻落实,通过采取有效措施,精心部署,狠抓各项基础工作,完成了4次税控软件升级工作,明确了发票信息的采集、汇总、合并传输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反馈异常发票信息的审核检查流程,及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等项具体工作,并完成了2004自开票纳税人的年审工作,为全市货物运输企业的管理奠定了良好基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的要求,市局决定调整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工作,改由市局营业税管理工作系统牵头组织落实。

为确保本市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交接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工作调整改由市局营业税管理工作系统牵头负责后,各相应征管、票证、信息等工作部门应继续配合,各部门应积极完成以下职责工作:(一)营业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采集发票信息的传输、组织异常发票审核、自开票纳税人的年审以及代开票中介机构的认定、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报表及有关资料的报送等项工作;(二)票证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发票和税控装置的供应及相关服务的管理工作;(三)信息中心负责及时将与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工作相关的信息转化和传送工作;(四)基层受理部门负责利用A版软件进行发票信息采集工作。

二、各单位必须充分重视并确保圆满完成本次交接工作部署,大力组织、协调好征管工作与营业税工作主管部门及其他各相关工作部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尽职尽则,共同做好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的交接工作,确保顺利完成。

“营改增”对财税体制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对财税体制的影响及对策

பைடு நூலகம்1 2 —
企 事 业单 位 的隶 属关 系 明确 划分 中央与 地方 财政 的收支 范 围 ,权 责 分 明,便 于分 级 管理 ,特 别是扩 大 了地方 的财 力 与财 权 ,促 进 了地 方经 济 的发展 。但 这 种体 制 下 中央财 政 负担过 重 ,需要 进 一步 调
整 中央与 地方 收支 关 系 。 第 二 阶段 从 1 9 8 5 年- 1 9 8 8年 ,我 国实 行 的是 “ 划 分税 种 、核定 收支 、分级包 干 ”的财政 体制 。


我 国财税 体制 及其 演变
财 政体 制是处 理 中央与 地方政 府 间财政 关系 的基 本制度 , 包 括 中央与 地方政 府 问支 出责任划 分 、
中央 与地 方收 入划 分 以及 中央对地 方 的财政 转 移支付 等 内容 。新 中 国成 立后 到 改革开 放前 我 国的财 政体制 基 本属 于 “ 统收 统支 ”的财 政 体制 。它们 共 同 的特 征是 :在 财力 和财 权过 于集 中 的 同时, 中 央与地 方之 间并未 严格地 划 分开 来 ( 所谓 “ 一灶 吃饭 ” ),在 这种 财政 收支 关系 下 ,地 方 财政往 往 没有 实 际的资金 支配权 ,这就严 重束 缚 了地方 的积 极性 ,障碍 了经济 的发 展 。
关 键词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结构性 减税 ;经济发展方式;财政体 制
中 图分 类 号 :F 8 1 0 . 4 2 4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2 0 9 5 ~ 1 2 8 0 ( 2 0 1 3 ) 0 5 — 0 0 1 2 — 0 7
2 0 1 3 年 4月 1 0日召开 的国务 院常 务会 议 决定 ,进 一步 扩大 营业 税 改征增 值税 ( 以下简 称 “ 营 改增 ” )试 点范 围 , 白 2 0 1 3年 8月 1日起 将 交通 运输 业 和 部分 现代 服 务业 “ 营 改增 ”试 点在 全 国 范 围 内推 开 。 目前 “ 营改 增 ”成 为财 税体 制 改革 的突破 口。 “ 营 改增 ”前 营 业税 主 要属 于地 方 财 政 收入 ,而增 值税 属于 中央 与地方 的共 享税 ,其 中 7 5 %属 于 中央财 政收 入 ,2 5 %属于地 方财 政收入 , “ 营 改增 ”后 意味着 原属 于地 方财 政 收入 的营业 税没 有 了 ,地 方财 政收 入 占全 国财政 收入 的 L L f J , 将 大幅 下 降,所 以 “ 营 改增 ”后 必将 对 中央与 地方 之 问财政 体制 产生 影 响 。财政 部 与 国家 税 务总局 下 发的 《 营业 税 改征增 值税 试 点方案 》 明确指 出 “ 试点 期 间保持 现行 财政 体制基 本 稳定 ,原 归属试 点 地 区的 营业 税 收 入 ,改 征增 值 税 后 收入 仍 归属 试 点 地 区 ,税 款 分 别 入库 ”。2 0 1 3年 8月 1日起 将 交 通运 输业 和部 分现 代服 务业 “ 营 改增 ”试 点在 全 国范 围 内推 开后 ,按 照 《 关 于 营业税 改征 增值 税 试 点有 关预 算管 理 问题 的通 知 》 ( 财预 ( 2 0 1 3 ] 2 7 5号 )精神 ,也 是 “ 试 点期 间收入 归属保 持不 变 ”。 按照试 点 方案 因为 改征增 值税 后 的收入 仍全 部 归属地 方 ,所 以 目前 对地 方财 政收 入影 响不 大 ,但 笔 者认 为 ,这 种 安排 是属 于试 点改革 期 间 的一 种过 渡性 政策 安排 ,不 可长 此 以往 。如何进 一 步改革 与 完善现 行财 政体 制 ,这 都 是需要 认真 思考 的重 大 问题 。

XXX年十六条新税收政策

XXX年十六条新税收政策

XXX年十六条新税收政策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治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治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该方法,并以公告形式公布。

新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能够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

对查实的项目,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运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查增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剩下的50%由二级分支机构就地缴纳。

2.《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名目》。

由财政部、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以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3号形式公布。

一、依照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水平和相关产业进展的变化,对《2018年名目》中部分条目所列技术规格进行了相关调整。

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对《2018年名目》中部分条目所列税则号列进行了相应调整和修正,同时对部分商品的名称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正,调整后形成的《2019年名目》详见附件。

二、《2019年名目》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即2013年1月1日及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2019年名目》执行。

为保证老项目顺利实施,对2013年1月1日往常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备在2013年6月30日及往常申报进口的,仍按照《2018年名目》执行。

但关于有关进口设备按照《2018年名目》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而按照《2019年名目》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自2013年1月1日起,能够按照《2019年名目》执行。

物资差不多征税进口的,不再予以调整。

自2013年7月1日起,国内投资项目项下申报进口的设备一律按照《2019年名目》执行。

三、现行政策对国内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的免税条件另有规定的,有关进口设备仍需执行相关规定。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14章财政管理体制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14章财政管理体制

第十四章财政管理体制【本节考点】(1)财政管理体制的含义(熟悉)(2)财政管理体制的内容(掌握)(3)财政管理体制的类型(熟悉)(4)财政管理体制的作用(了解)【本节内容】一、财政管理体制的含义财政管理体制,就是国家管理和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和财政管理职责与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

(1)、广义的财政管理体制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公共部门财务管理体制等。

(2)、狭义的财政管理体制是指政府预算管理体制。

政府预算管理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中心环节。

【例题1:单选】财政管理体制的中心环节是()。

A.财政收入制度;B.税收管理体制;C.政府预算管理体制;D.公共部门财务管理体制【答案】C二、财政管理体制的内容1.财政分配和管理机构的设置与政府管理体制相适应,目前我国的财政管理机构分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各级财政部门内部又设置不同业务分工的机构,分别负责各项业务管理工作。

2.政府间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划分财政管理体制作为划分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根本制度,其依据是政府职能界定和政府间事权划分。

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是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性内容。

政府间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一般遵循以下重要原则:3.政府间财政收入的划分税种属性是决定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的主要标准。

市场经济成熟国家一般遵循以下几个重要原则:根据国际经验,政府间财政收支划分呈现的基本特征,是收入结构与支出结构的非对称性按排。

即收入结构划分以中央政府为主,支出结构划分则以地方政府为主。

4.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例题2:单选】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性内容是()A政府间财政收入的划分;B政府间财政支出的划分;C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D政府间财权的划分【答案】B【例题3:单选】决定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的主要标准是()A收入的来源;B事权的划分;C支出的性质;D税种的性质【答案】D【例题4:2011年多选】各级政府间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遵循的一般原则有()。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税收政策全览 共计16项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税收政策全览 共计16项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税收政策全览 共计16项【标 签】新税收政策,共计16项【业务主题】其他税费【来 源】编者按:为便于广大读者更准确地了解和使用税收政策,本版约请专业人士搜集整理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税收制度和规定,共计16项,重点新规的主要内容也予以摘录,供大家参考。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该办法,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2.《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由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以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83号形式发布。

3.《关于跨省合资铁路企业跨地区税收分享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116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383号)的规定而制定,旨在做好跨省合资铁路税收分享入库工作,保证分享税收在各地及时足额入库。

4.《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主要内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5.《关于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2]22号)。

该实施方案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6.《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对(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2.09•【文号】税总发[2013]12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税制改革要求的重要内容。

近两年的营改增试点有力地推动了服务业发展,促进了结构调整,增加了社会就业。

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政策进一步完善,这不仅会减轻交通运输业总体税负,促进流通行业发展,还将推动全国范围内所涉及行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降低,使改革红利持续显现。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领会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从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结合正在推进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不懈地抓好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各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注重协调营改增试点的顺利推进离不开当地党政领导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有效配合。

各地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继续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国税部门、地税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顺畅衔接,及时交接;税务部门内部要定期通报情况,及时会商解决问题。

三、明晰职责,有序推进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该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

为确保各项工作准备到位,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税务总局梳理了112项工作任务,其中涉及各省税务机关的共59项。

国税发【2006】62号

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010号)的要求,总局对现行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90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6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7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03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2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03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01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64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572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310号)。

第十六章 财政管理体制习题

第十六章  财政管理体制习题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十六章财政管理体制习题(2013年)各级政府间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遵循的一般原则有()。

A受益原则B效率原则C区域原则D技术原则E均等原则本题考查支付制度。

事权或支出划分原则包括技术原则、效率原则、区域原则和受益原则。

故本题选A、B、C、D选项。

(2013年)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下,属于中央固定收入的税种有()。

A关税B车船税C个人所得税D消费税E资源税本题考查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

关税、消费税属于中央固定收入;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

车船税属于地方税。

故本题选A、D选项。

财政管理体制的内容主要有()。

A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B政府间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划分C实行部门预算制度D政府间财政收入的划分E财政分配和管理机构的设置本题考查财政管理体制。

财政管理体制的内容包括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政府间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划分;政府间财政收入的划分;财政分配和管理机构的设。

故本题选A、B、D、E选项。

目前我国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包括()。

A增值税B资源税C个人所得税D企业所得税E土地增值税本题考查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新教材P103。

故本题选A、C、D选项。

关于财政单一制模式的表述正确的有()。

A地方政府拥有的分权水平较大B地方政府的自主性较小C地方政府独立的行使各自的财权财力,自收自支D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没有整体的关系E财政大政方针和主要的规章制度由中央统一制定、安排本题考查财政管理体制。

通过本题掌握财政单一制的有关特点。

故本题选B、E选项。

政府间财政收入的划分一般应遵循()原则。

A集权B效率C恰当D收益与负担对等E区域本题考查财政的划分。

通过本题掌握政府间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划分应遵循的原则。

故本题选A、B、C、D选项。

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由()组成。

A一般性转移支付B均衡拨款C专项转移支付D专项拨款E税收返还此题考查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财税[2015]87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5.08.10【实施日期】2015.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5]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我们对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进行了调整。

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铁路运输企业(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的附件1,增补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

(二)对财税[2013]111号文件的附件2,增补、取消和更名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和更名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及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之日起,按照财税[2013]111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取消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2列明的取消时间起,不再按照财税[2013]111号和财税[2014]54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航空运输企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的附件2,增补本通知附件3所列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2015年4月1日起,按照财税[2013]8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附件:1.分支机构名单(一)2.分支机构名单(二)3.分支机构名单(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8月10日附件1:分支机构名单(一)分支机构所在地1中国铁路专运中心(含下属站段)北京市西城区附件2:分支机构名单(二)1哈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含下属站段,下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哈牡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3哈佳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4丹大快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大连市5吉林中西部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长春市6松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松原市7京沈京冀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密云县8京张城际铁路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9津滨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10津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保定市11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12邯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邯郸市13太原铁路枢纽西南环线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太原市14山西侯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运城市15呼张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16鄂尔多斯沿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17内蒙古巴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18内蒙古锡二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19呼准鄂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财政部关于对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86]107号

财政部关于对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86]107号

财政部关于对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对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86]107号1986年6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86]4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方案的通知》,经我部研究,现将对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运营业务收入,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五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其应纳的税款,仍由铁道部汇总在北京缴纳。

已按百分之七点五的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办理退税,从以后月份应缴税款中抵扣。

二、对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收入,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征税。

考虑到铁道部现正在研究落实经济承包责任制,对该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收入,可暂缓征收营业税。

三、对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及所属各单位与其他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和各铁路局所属国营性质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均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征税。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内昆铁路施工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内昆铁路施工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内昆铁路施工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
1999.10.09
施行日期
1999.10.09
文号
财税字[1999]263号
主题类别
营业税,税收征管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减征内昆铁路施工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9日)
四川、贵州、云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内昆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对承建内昆铁路宜宾至安边、安边至梅花山、六盘水枢纽内昆引入及六盘水南编组站三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减按应纳税额的50%征收。
请遵照执行。
——结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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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
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2〕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为理顺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的征缴入库和分配管理工作,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现就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调整
(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调整。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不含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下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中央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仍作为中央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二)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收入划分调整。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地方收入。

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二、地方收入分配办法
(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分配办法。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客、货运发送量等因素所占比例在地区间分配,分配比例每两年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相关因素权重为:客运周转量占36%,货运周转量占54%,客运发送量占4%,货运发送量占6%。

2012年各省分配比例详见附件1。

(二)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收入分配办法。

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按照相关省份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和运营里程等因素所占比例在相关地区分配,分配比例每两年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相关因素权重为:客运周转量占28%,货运周转量占42%,运营里程占30%。

2012年相关省份分配比例详见附件2。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0%为该企业注册地地方收入。

三、预算科目调整
(一)将“1010301铁道营业税”改为“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

下设“101030101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地方收入科目,反映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增设“101030102跨省合资铁路营业税”,地方收入科目,反映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增设“1010305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中央收入科目,反映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

增设“1010306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待分配收入”,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待分配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收入,在中央或地方财政统计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收入时对本科目不作统计,以免重复计算。

(二)将“101041701铁道运输企业所得税”修改为“101041701铁
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设“101043317跨省合资铁路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设“101041702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待分配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在中央或地方财政统计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收入时对本科目不作统计,以免重复计算。

(三)对“1010901国有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的说明进行修改,删除“对铁道部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中央收入”的内容;增设“101090101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地方分享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设“1010918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待分配收入”,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待分配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在中央或地方财政统计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时对本科目不作统计,以免重复计算。


设“101090109 除铁道部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四)在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下,增设“103020304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地方分享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收入。

增设“103020305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待分配收入”,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待分配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收入,在中央或地方财政统计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收入时对本科目不作统计,以免
重复计算。

(五)上述科目涉及的滞纳金和罚款收入,分别填列“1010320 营业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101045003中央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1010920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和“103020399教育费附加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

四、缴库程序
(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缴库程序。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填开缴款书时,分别按“1010306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待分配收入”、“1010918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待分配收入”、“103020305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待分配收入”填写,“级次”栏按“中央100%(待分配)”填写,由中央财政按照核定的比例定期分配给各地区,列入相关地方收入科目。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填开缴款书时,预算科目栏按“101041701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填写,“级次”栏按“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填写。

国库部门收到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税款后,将其中60%列入“101041701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40%列入“101041702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

列入“101041702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核定的比例定期分配给各地区,列入相关地方收入科目。

(二)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缴库程序。

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注册地和非注册
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央财政核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当地应缴库金额后,就地办理缴库,各地分享税收的具体入库办法另行下达。

五、其他
(一)2011年度及以前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超缴、欠缴和漏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新的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和地方收入分配办法执行。

(二)对2012年铁道部已经集中缴入中央国库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核定的分配比例调整为各地方收入。

(三)对2012年已经就地缴入注册地国库的跨省合资铁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中,按照中央财政核定的比例应属于其他省市分享的部分,年终结算时,由注册地财政上解中央财政,再由中央财政分配到相关地区。

(四)财政部于每年1月初按中央总金库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待分配收入进行分配,并在库款报解整理期(1月1日至1月10日)内划转至地方国库;地方国库收到下划资金后,金额纳入上年度地方预算收入。

地方财政列入上年度收入决算。

各省市分库在12月31日向中央总金库报解最后一份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后,整理期内再收纳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统一作为新年度的缴库收入处
理。

(五)已经达成跨省分配协议的合资铁路税收,可按照明确后的跨省合资铁路收入分享入库办法执行。

(六)当年新投入运营的跨省合资铁路,其缴纳的税收暂按里程因素所占比例在相关地区分配,第二年开始按照相关省份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和运营里程等因素所占比例在相关地区分配。

(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分配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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