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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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5.10•【文号】主席令[第四十八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军官、军衔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备役军官的来源和选拔第三章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第四章预备役军官的军衔第五章预备役军官的登记和征召第六章预备役军官的培训第七章预备役军官的待遇第八章预备役军官的退役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预备役军官是被确定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排级以上职务等级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被授予相应的预备役军官军衔,并经兵役机关登记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预备役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军官预备役按照平时管理和战时动员的需要,分为两类: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军官为第一类军官预备役;其他预备役军官为第二类军官预备役。

第四条全国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

大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负责本区域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备役军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预备役军官的有关管理工作。

军转填表注意事项及说明

军转填表注意事项及说明

军转“表格”填写说明1、《审批表》编号共12位,由单位编号。

2、《审批表》是全面反映转业干部基本情况、德才表现和地方分配使用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填写,确保内容真实、准确。

⑴封面:右上角安置去向填写拟安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填表机关:转业干部所在的师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

姓名:以档案为准,姓名是两个字的,中间要空一个字。

⑵封面部别、职别:部别填写转业时所在部队番号全称(按编制表),职别填写职务全称,技术干部只填写技术职务。

封内部职别:与封面一致。

⑶封面、封内安置方式:分别填写“计划分配”或“自主择业”。

⑷照片:贴着现军衔正面一寸免冠彩照(夏一、二号服装)。

⑸出生地:填写出生时户口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旗)。

入伍地:以入伍登记表为准,必须注明。

⑹职务(技术)等级及时间: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分别填写正、副师职,正、副团职,正、副营职,正、副连职,排职及时间;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分别填写正、副处级,正、副科级,科员、办事员及时间;专业技术军官和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分别填写技术X级及时间。

⑺军衔(文职级)及时间:军官填写军衔等级及时间,文职干部填写文职级别及时间。

⑻安置去向:封内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旗)。

⑼现家庭住址:拟回爱人工作地的可填爱人地址,拟就地转业的可填现住址。

联系电话:填写家庭及本人联系电话或其他有效通信方式,必须填写。

⑽奖惩及原因:要写明奖惩的时间、原因、等级。

有何专长:填写被地方省级或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认可及举办的各种竞赛考核中取得名次、专业等级证书的特长项目,一般业余爱好不填写。

住校及学历情况:含函授及自考等。

如:1993.9-1997.7 国防科技工程大学本科(函授)⑾工作简历:主要填写在部队历任职务(含党内主要职务)的起止年、月。

本栏只填起始时间,不填终止时间,第一个和最后一个任职时间必须填写,中间要选填主要职务和任职时间较长的职务,一项经历写一行,并注意上下对齐,技术等级要加括号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8.12.29•【文号】主席令[第十三号]•【施行日期】199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平时征集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第五章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六章民兵第七章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第八章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第十章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第十一章惩处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法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第七条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新中国元帅军衔评定的几个误传

新中国元帅军衔评定的几个误传

历史天空新中国元帅军衔评定的几个误传文/郭志刚1955年9月27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授予10位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级将领以元帅军衔。

10位元帅依次是: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

关于元帅军衔的评定问题,社会上的说法很多。

流传最广的说法是:本来也准备授予周恩来、刘少奇、邓小平元帅军衔,毛泽东表示不当大元帅后,他们也同时表示不评元帅了;近几年还有这样一种说法,即本来也要授予粟裕元帅军衔,是粟裕自己让了。

因此毛泽东说要授予粟裕第一大将,同时毛泽东决定“先这样定下来,十大将十元帅”;还有人说元帅军衔在1954年就已基本确定。

上述说法都不甚准确。

笔者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撰成此文,以飨广大读者。

1955年初军委座谈会提出中央军委委员授予元帅军衔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

该《条例》明确规定:对创建全国人民武装力量和领导全国人民武装力量革命战争、立有卓越功勋的最高统帅,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军衔;对创建和领导人民武装力量或领导战役军团作战、立有卓越功勋的高级将领,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

按照这一规定,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完全应该授予大元帅军衔,但毛泽东自己放弃了。

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除了后来被授予元帅军衔的朱德等10人,如果授予周恩来、刘少奇、邓小平,包括授予粟裕等战功赫赫的高级将领以元帅军衔,亦符合基本规定。

就首次授衔这一历史事件而言,1955年1月中旬的中共中央军委座谈会应该引起研究者的重视,因为它框定了授予元帅军衔人员的范围。

1月14日和15日,中央军委座谈会开了两天,具体对授予元帅、大将、上将军衔的人选进行研究。

在北京的中央军委委员彭德怀、贺龙、徐向前、聂荣臻、罗荣桓出席会议,陈毅和叶剑英因病,邓小平因事未出席。

会议由主持中央军委日常工作的彭德怀主持。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1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1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1〕(一九五五年二月八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从志愿兵制改变为义务兵制和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正规化现代化的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被授予尉官、校官、将官、元帅军衔者,均称为军官。

第三条军官按兵役义务分为现役军官和预备役军官。

第四条军官按业务性质分为:指挥军官,政治军官,技术军官,军需军官,军医军官,兽医军官,军法军官,行政军官。

第五条现役军官平时由下列人员补充:(一)中级军事学校毕业的军人;(二)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三)经中级军事学校考试合格或在国防部批准开办的训练班受训后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四)个别征召的预备役军官。

第六条现役军官战时由下列人员补充:(一)普遍征召的预备役军官;(二)中级军事学校毕业的军人,(三)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四)各种训练班受训后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五)执行战斗任务中表现英勇机智、立有战功或在工作中有优良成绩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和兵。

第二章军衔和肩章符号第七条军官的军衔等级区分如下:(一)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二)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三)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四)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四)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第八条各种军官的军衔区分如下:(一)指挥军官和政治军官:步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少将,中将、上将、大将骑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骑兵少将、骑兵中将、骑兵上将、骑兵大将炮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炮兵少将、炮兵中将、炮兵上将、炮兵大将装甲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装甲兵少将、装甲兵中将、装甲兵上将、装甲兵大将工程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工程兵少将、工程兵中将、工程兵上将、工程兵大将铁道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铁道兵少将、铁道兵中将、铁道兵上将、铁道兵大将通信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通信兵少将、通信兵中将、通信兵上将、通信兵大将技术勤务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技术勤务兵少将、技术勤务兵中将、技术勤务兵上将公安军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公安军少将、公安军中将、公安军上将、公安军校、公安军少将、公安军中将、公安军上将、公安军大将空军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空军少将、空军中将、空军上将、空军大将海军军官:海上军官:海军少尉、海军中尉、海军上尉、海军大尉、海军少校、海军中校、海军上校、海军大校、海军少将、海军中将、海军上将、海军大将海岸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海岸少将、海岸中将、海岸上将防空军按其所包括的兵种,分别授予各该兵种的军衔。

预备役军官日常管理制度

预备役军官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提高预备役军官的军事素质和政治觉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预备役军官。

第三条预备役军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履行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预备役军官的日常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严格、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预备役军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预备役军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预备役军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晋升工作;(二)负责预备役军官的日常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三)负责预备役军官的军事训练、军事演习和军事行动的组织与实施;(四)负责预备役军官的表彰、奖励和纪律处分工作;(五)负责预备役军官的信息统计、档案管理和联络协调工作。

第七条预备役军官所在单位应当设立预备役军官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

第八条预备役军官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单位的预备役军官选拔、培训、考核和晋升工作;(二)负责本单位的预备役军官日常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三)负责本单位的预备役军官军事训练、军事演习和军事行动的组织与实施;(四)负责本单位的预备役军官表彰、奖励和纪律处分工作。

第三章选拔与培训第九条预备役军官的选拔,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预备役军官的选拔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二)年龄在18至4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高中(含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具备一定的军事素质和政治觉悟,有志于为国防事业服务。

第十一条预备役军官的选拔程序:(一)报名:符合条件的公民自愿报名;(二)资格审查:管理办公室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考试: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进行军事理论、政治理论、军事技能等考试;(四)体检:对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体检;(五)政审: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政治审查;(六)审批:对政审合格的人员进行审批。

军衔制的发展

军衔制的发展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正式建立了人民警察警衔制度。警衔制度的建立,是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依法治警、从严治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三)警衔标志的式样和佩带
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衔标志佩带在剑型肩章上。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
■授衔情况
1955年9月27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的决议。毛泽东主席向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10人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发布命令, 授予粟裕、黄克诚、谭政、肖劲光、王树声、陈赓、罗瑞卿、许光达、徐海东、张云逸10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大将军衔,授予55人上将军衔,授予175人中将军衔,授予801人少将军衔。1956年、1958年又分别授予王建安、李聚奎上将军衔。1956年至1965年,共授予将官以上军衔1614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4.05.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施行日期】1984.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法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第七条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戌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预备役部队知识

预备役部队知识

预备役部队知识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预备役官兵为基础,按照军队统一的体制编制组成的武装力量,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是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点,实行军队与地方党委、政府双重领导制度。

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

预备役部队组建于1983年。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已成为一支由陆军、海军、空军和第二炮兵预备役部(分)队组成的重要后备力量。

其中,陆军预备役部队主要由步兵、炮兵、高射炮兵、反坦克炮兵、坦克兵、工程兵、防化兵、通信兵、海防兵、电磁频谱管理等兵种、专业兵组成;海军预备役部队主要由侦察、扫雷布雷、雷达观通等专业兵组成;空军预备役部队主要由地空导弹兵、雷达兵、场站等专业兵组成;第二炮兵预备役部队主要由导弹专用装备保障和特种装备维修专业兵组成。

预备役部队根据军队建制实行统一的编制,编有预备役师、旅、团,并建有相应的领导机关。

主要按地域进行编组,以省建师、以地(州、市)建旅(团)或跨地(州、市)建师(旅)、跨县(市、区)建团。

现役军人主要编配各级军政主官、部门主要领导、部分机关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

预备役军官主要从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地方干部、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中选配;预备役士兵主要从符合服士兵预备役条件的退伍士兵、经过训练的基干民兵和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人员中选编。

预备役官兵每年一般进行240小时的军政训练。

此外,预备役官兵中还有部分预编到现役部队专业技术岗位,战时动员后跟随现役部队遂行军事任务。

记事中国最早于1955年开始建立预备役部队。

按照国防部发布的《关于组织预备役师命令》,先后在成都、武汉、昆明、兰州等军区组建了一批预备役部队,接受预编了十几万预备役士兵。

1957年预备役师被取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提高战时快速动员能力,中央军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军情,决定恢复预备役制度,在全国有计划地组建了一批预备役师、团。

解放军恢复军衔制的台前幕后

解放军恢复军衔制的台前幕后

解放军恢复军衔制的台前幕后作者:贾若瑜来源:《百年潮》2010年第03期军衔是区分军人等级,表明军人身份的称号、标志,也是国家给予军人的荣誉。

1955年,我军首次实行军衔制,1965年撤销。

后来,为便于军队的管理和指挥,加速我军现代化、正规化建设,1988年又恢复了军衔制。

下面就我所知道的我军实行军衔制特别是恢复实行军衔制的一些情况作简要回顾。

邓小平提出恢复军衔制1955年1月,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

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

根据这个条例规定,我军从1955年9月起开始实行军衔制度。

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批苏修”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将“军衔制”也作为反修、反资产阶级特权的一个标志,将其取消。

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的决定》,1965年6月1日开始实施。

军衔制取消后,我军军装都变成了“一颗红星、两面红旗”,解放军变成了“认人认职不认衔”的军队,干部、战士在军服上唯一的区别是干部服上衣为四个兜,战士为两个兜。

在取消军衔制后的20多年中,造成领导指挥体系的诸多不便。

战场上,当建制被打乱时大家都不知道该听谁指挥。

中越边境自卫反击战中,在这一点上我们就吃过大亏。

再有,就是我军人员到国外访问,对方在接待规格上缺乏相应的标准,很不利于我们进行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

对此,我深有体会。

“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不久,我在军事学院工作,随萧克院长出国访问时就遇到了军衔问题。

萧克是我们军事学院院长,我担任副教育长。

到伊朗时,那时他们同美国关系很好,也按照美军的一套实行军衔制。

人家接待我们时,就问我方人员,萧克将军算什么衔,属于哪个等级,我们不好回答。

到巴基斯坦也是一样。

我们出去同外国军队接触的时候,对方在迎接我们代表团时,双方都感到军衔是影响交往合作的一个大问题。

1980年3月,邓小平提出要搞军衔制。

人民解放军的预备役军衔制度预备役军官将官有几等?士兵有几等?怎样区分?本文作了专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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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解放军的预备役军衔制度预备役军官将官有几等?士兵有几等?怎样区分?本文作了专门介绍
刘岩
【期刊名称】《军事史林》
【年(卷),期】2004(000)004
【摘要】@@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人们有时候在一些场合发现,人民解放军有些军官肩章的下(外)端增加了一个"Y"字形的符号,搞不清楚这是怎么回事.本文从回答这一问题说起,谈谈解放军的预备役军衔制度.rn人民解放军于上世纪50-60年代和80年代起,两度实行军衔制度期间,除了人们熟悉的现役军衔外,还设有预备役军衔.上述下端缀有"Y"字形符号的肩章,就是预备役军官的军衔标志."Y"是汉语拼音预字的第一个字母,代表预备役的意思.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专用军衔肩章符号,50年代首次实行预备役军衔制时未曾制定,90年代再次实施预备役军衔制度时才正式制定佩带.那么,人民解放军的预备役军衔制度的情形如何呢?这里作一概要介绍.参加抗美援朝战争
【总页数】3页(P42-44)
【作者】刘岩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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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军衔标志式样
5.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军衔标志式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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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衔

军衔

建国后,为加强军队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实行军衔制的问题很快被重新提上议事日程。1950年9月总干部部管理部成立时,就设置了“军衔奖励处”。1952年冬便着手研究军衔制的问题。1952年11月26日,总干部部在向毛(蟹)泽(蟹)东主席并军委的报告中,对实行军衔制度准备工作等问题拟制了初步计划。195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实行军衔制度。
额外军官;
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兵: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
右军校升左军校2年;左军校升大军校3年;大军校升右都尉4年;右都尉升左都尉、左都尉升大都尉、大都尉升右将军各3年;右将军升左将军4年;左将军升大将军无定年。
1912年8月,北洋政(蟹)府公布新的《陆军官佐士兵等级表》,军官仍为三等九级。
校军: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准尉;
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兵: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
海军士兵分八级,称谓与北洋政(蟹)府时期相同。
国民政(蟹)府时期的军佐衔,最初等级设置与北洋政(蟹)府时期相同,但改变了称谓,即在军官衔的前面冠以专业名称,如“军需少将”、“军医中校”、“军法上尉”等。1934年以后,军佐衔改用新称谓,将级军佐衔统称“监”,校级军佐衔统称“正”,尉级军佐衔统称“佐”。
不难看出,如按现在的军衔称谓,晚清的“都统”对应将官,“参领”对应校官,“军校”对应尉官;“正”、“副”、“协”分别对应上、中、少各级。从“正都统”至“协军校”这九级,分别对应上将、中将、少将、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大将军”、“将军”和“正都统”同为一级,是荣誉军衔,相当于有些国家的元帅。“额外军官”就是准尉。士兵军衔称谓与现在基本相同。
以上这些大元帅都不是军衔。如蒋介石就任大元帅时,军衔仍为特级上将,直到1975年蒋在台湾去世时,其特级上将的军衔都未曾改变过。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衔简介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衔简介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衔分为3等10级:将官3级:上将、中将、少将;校官4级: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3级:上尉、中尉、少尉。

根据军官所属军种和技术特点,在海军、空军和专业技术军官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专业技术名称。

现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1.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2.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为上将;3.大军区正职为上将、中将,大军区副职为中将、少将;4.正军职为少将、中将,副军职为少将大校;5.正师职为大校、少将,副师职为上校、大校;6.正团职为上校、中校,副团职为中校、少校;7.正营职为少校、中校,副营职为上尉、少校;8.正连职为上尉、中尉,副连职为中尉、上尉;9.排职为少尉、中尉。

专业技术军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中将至少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为大校至上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为中校至少尉。

志愿兵役制士兵按军衔等级分为:高级士官(六级土官、五级士官);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义务兵役制士兵为最高军衔(列兵、上等兵)。

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二字。

军衔军衔是区分军人等级、表明军人身分的称号、标志,是国家给予军人的荣誉。

通常由将官、校官、尉官、准尉、士官、士兵构成其等级体系,有的国家还设有元帅。

以置于肩、领或袖、帽等处的专门徽章符号,标志军人的军衔等级和所属军种、兵种及专业勤务。

军衔的种类,按其性质,可分为正式军衔、临时军衔和荣誉军衔;按兵役,可分为现役军衔、预备役军衔和退役军衔。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军衔是军人的终身荣誉,非经法律判决不得剥夺,具有一定功绩的军人退役后,在规定的场所有权着佩带军衔符号的军服。

实行军衔制度,有利于提高军人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加强军队的组织纪律性,方便军队的指挥和管理,促进军队正规化建设;对国际联盟作战和军队交往也具有重要意义。

军衔等级的设置,同军队的规模和体制编制密切相关。

欧洲早期的军队,最大编制是团,所以当时最高军衔只是上校,将军则是代表君主或元首指挥作战的首领。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2.2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法(草案)》的说明——1995年2月2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中央军委委员、总参谋长张万年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坚持精干的常备军和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是建设现代化国防的必由之路。

预备役军官是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骨干。

预备役军官制度,是兵役制度和军队干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

”1988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时,确定预备役军官制度单独立法。

因此,制定预备役军官法,是完善我国兵役制度和军队干部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开展预备役军官工作的迫切需要。

经过几年来组建预备役部队和开展预备役军官登记工作的实践,我国预备役军官队伍已初具规模。

各级军事机关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一向很重视预备役军官工作,做了大量工作,许多地区从实际出发,制定了关于预备役军官管理方面的一些具体规定,对加强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预备役军官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预备役军官法律制度。

为了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理顺有关方面的关系,使预备役军官服役工作纳入更健全的法制化轨道,制定预备役军官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起草过程草案是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反复讨论修改形成的。

1988年确定预备役军官制度单独立法之后,总政治部即会同总参谋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开始着手起草准备工作。

武警警衔划分

武警警衔划分

武警警衔- 武警警衔的类型义务兵武警上等兵警衔(肩章)1、武警列兵(第一年)2、武警上等兵(第二年)士官一、原士官武警警衔(现行)1、初级士官:武警一级士官、刑警二级士官2、中级士官:武警三级士官、武警四级士官3、高级士官:武警五级士官、武警六级士官二、调整后士官警衔武警上尉警衔(肩章)2009年7月,全军和武警部队施行新士官制度,士官军衔由现行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称谓(武警称为相应改为警士)由低至高为:武警下士、武警中士、武警上士、武警四级军士长、武警三级军士长、武警二级军士长、武警一级军士长。

警官1、尉官:武警少尉、武警中尉、武警上尉2、校官:武警少校、武警中校、武警上校、武警大校3、将官:武警少将、武警中将、武警上将注:武警院校学生、国防生、入伍集训干部授予学员警衔武警警衔- 武警99式警衔式样图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警警衔图解武警99式警衔式样1、武警警衔——将官(1)武警上将为正大军区职警官的主要警衔。

武警上将是武警最高警衔,一般授予武警部队司令员、政治委员。

(2)武警中将是副大军区职警官的主要警衔。

武警中将还是武警正大军区职警官和正军职警官的辅助警衔。

(3)武警少将为正军职警官和副军职警官的主要警衔。

武警少将还是武警副大军区职警官和正师职警官的辅助警衔。

2、武警警衔——校官(5)武警大校为正师职警官的主要警衔。

武警大校还是武警副军职警官和副师职警官的辅助警衔。

(6)武警上校为武警副师职警官和正团职警官的主要警衔。

(7)武警中校为武警副团职警官的主要警衔。

此外,它还是武警正团职警官和正营职警官的辅助警衔。

(8)武警少校为武警正营职警官的主要警衔。

此外,它还是武警士官警衔(肩章)武警副团职警官和副营职警官的辅助警衔。

3、武警警衔——尉官(9)武警上尉肩章(10)武警中尉肩章(11)武警少尉肩章说明:武警警官软肩章武警警官软肩章在着制式长、短袖衬衣或作训服时佩带,其军衔标识与硬肩章相同,只是底版采用软材料,星徽用金黄色、横杠用红色人造丝机织而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年修正)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年修正)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5.12•【文号】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1994.05.12•【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军官、军衔正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第三章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第四章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第五章现役军官军衔的晋级第六章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第七章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和佩带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实行军官军衔制度。

第三条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

第四条军官军衔按照军官的服役性质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

第五条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

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

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二章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第七条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条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区分:(一)军事、政治、后勤军官: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二)专业技术军官: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草案)》的说明——2022年10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中央军委委员、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主任苗华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草案)》作说明。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预备役人员是预备役部队的主体力量,制定出台专门的预备役人员法,系统规范预备役人员工作,对于加强预备役人员队伍法治化建设,推动预备役部队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先后出台文件,明确了新时代预备役部队的建设定位、领导体制、管理职责等。

贯彻改革要求,迫切需要构建与之相适应的预备役人员法律法规体系,为建设世界一流预备役部队提供坚强法制保证。

二是履行新时代军队使命任务的迫切需要。

预备役部队作为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是现役部队的有效补充,与现役部队一体建设运用,共同履行军队使命任务。

实现这一目标要求,必须以备战打仗为指向,健全完善预备役人员制度。

三是破解预备役人员队伍建设矛盾问题的根本举措。

围绕解决预备役人员专业能力、待遇保障、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矛盾问题,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在更高起点推动预备役人员队伍建设发展。

四是推进预备役人员队伍法治化建设的有力保障。

预备役人员工作跨军地、跨领域,涉及各级各类组织的权力和责任,事关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

保证这项工作落实,必须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形成国家、军队、社会和个人齐心协力、依法推进的新格局。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起草过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预备役部队调整改革部署要求,以党管武装为根本,牢牢把握预备役人员身份属性,重构重塑预备役人员制度,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预备役人员队伍提供法律保障。

军衔解释

军衔解释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军衔条例设3等10级,将官: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陆军军衔——将官校官尉官文职干部学员士兵
海军军衔——将官校官尉官文职干部学员士兵
士兵有两级,列兵(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和上等兵(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
二、士官分为一级士官、二级士官、三级士官、四级士官、五级士官、六级士官。其中一级、二级士官为初级士官,三级、四级士官为中级士官,五级、六级士官为高级士官。士官军衔在肩章版面上缀以象征符号和折杠。象征符号、折杠的繁简分别表示士官军衔高、中、初三等和级别。三道粗折杠为六级士官军衔;两道粗折杠加一道细折杠为五级士官军衔;两道粗折杠为四级士官军衔;一道粗折杠加一道细折杠为三级士官军衔;一道粗折杠为二级士官军衔;一道细折杠为一级士官军衔。士官军衔肩章分硬肩章和套式软肩章。
将官:五星上将 上将 中将 少将 准将
校官:上校 中校 少校
尉官:上尉 中尉 下尉
准尉:一级准尉 二级准尉 三级准尉 四级准尉 五级准尉
军士长:一级军士长 二级军士长 三级军士长
士官: 上士 中士 下士
军士:技术军士 参谋军士
士兵:一等兵 二等兵 新兵
各国军衔 美军军衔
美军陆军军衔
将官:五星上将 上将 中将 少将 准将
校官:上校 中校 少校
尉官:上尉 中尉 下尉
准尉:一级准尉 二级准尉 三级准尉 四级准尉 五级准尉
军士长:一级军士长 二级军士长 三级军士长
士官: 上士 中士 下士
列兵:一等兵 二等兵 新兵
美军空军军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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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及时间
服军官预
备役时间
编入预备役
部队时间
预编到现
役部队时间
预备役职务
等级及时间
预备役专业分类名称
预备役专业
分类编号
职务类别
军兵种
奖惩情况
受训情况
参战或执行
急难险重
任务情况
主要简历
自我鉴定
组织鉴定
呈报单位
意见
批准机关
意见
备注
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
军衔报告表
姓名
部职别
登记机关
年月日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部职别
(专业技术职务)
拟授预备
役军衔
入伍时间
工作时间
民族
入党(团)时间
文化程度
籍贯
退





部职别
军衔及时间
文职级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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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间
专业技术等级及时间
退出现役时间








地方工作
单位及时间
行政职务等级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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