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第五章 再保险业务的核算
20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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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芳
第四节 分入业务的核算
四、核算举例 3、借:存出保证金 、
47 200
47 200 贷:应收分保账款 4、借:应付分保账款 119 800 、 13 580 银行存款 贷: 应收分保账款 133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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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芳
P166
甲公司 1、借: 分出保费 6 000 000 分出保费 、 贷: 应付分保账款 6 000 000 2、借:银行存款 400 000 、 摊回赔付 赔付支出 贷:摊回赔付支出 400 000 3、借:应收分保账款 3 600 000 、 摊回赔付 赔付支出 贷:摊回赔付支出 3 600 000
2010-11-11 文芳
第三节 分出业务的核算
(二)账务处理
8、结清分保账款时 、 借: 应付分保账款 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分保账款 银行存款) ( 贷:银行存款)
(三)核算举例
1、收到准备金时 、 110 000 借:银行存款 存入保证金- 业务年度D公司 贷:存入保证金-1999业务年度 公司 110 000 业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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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芳
第三节 分出业务的核算
(三)核算举例
900 000 (4)借:分出保费 ) 240 000 存入保证金 22 500 利息支出 1 162 500 贷:应付分保账款 (5)借: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120 000 ) 贷: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120 000 802 500 (6)借:应付分保账款 ) 121 500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15 000 909 000 贷:应收分保账款
再保险基础及理赔实务
再保险基础及理赔实务总公司再保险部2016年11月,成都目 录再保险理赔实务再保险基础再保险的主要方式 1 32风险与全面风险管理什么是风险?定义:指客观存在的、未来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一种状态衡量标准:预期损失频率预期损失程度全面风险管理(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ERM)是企业在实现未来战略目标的过程中,试图将各类不确定因素产生的结果控制在预期可接受范围内的方法和过程,以确保和促进组织的整体利益实现。
风险与全面风险管理什么是再保险官方定义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什么是再保险通俗定义再保险:保险公司 向其他再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 买保险原保险再保险什么是再保险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再保险赔款承保能力风险转移支付保险费保险赔款巨灾风险转移支付再保险费再保险合同再保险简史•已知最早的合约-1370年7月12日,用拉丁文起草,保障从热那亚至Sluys的危险航程,法律上等同于买卖合约再保险简史•成立世界第一家再保公司的灵感来自1842年汉堡大火•1842年12月22日成立科隆再保险公司的邀请得到审议•1846年4月8日,科隆再成立•因劳合社的特殊地位,英国晚至1917年才成立第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M&G Re)•在1900-1950期间美国的再保险大多由保险公司内的一个部门处理•1980年中国再保险(香港)有限公司于香港成立•1999年,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再)在中保再的基础上组建成立,成为独立一级法人,经营各类再保险业务再保:关系;再保保费收入不计入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再保险基本概念•危险单位•我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再保险知识简介和分保计算
再保险基础知识(1.6)
再保险与共保的区别(2):
•
再保险基础知识(1.6)
再保险的作用(1) ➢ 再保险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
✓ 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 ✓ 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 ✓ 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质量 ✓ 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 增加可运营资金
•
再保险基础知识(1.6)
再保险的作用(2) ➢ 再保险对分保接受人的作用
再保险的基本职能:
分散风险,把一个保险人承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 事故的责任在同意共同承担的同业之间进行分摊。
•
再保险基础知识(1.2)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 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由保险派生发展而来,保
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和前提,而再保险是保险的后盾和 保障。
•
再保险基础知识(1.3)
合同当事人 保险 投保人和保险人 再保险 保险人和再保险人
•
再保险基础知识(2.3)
➢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
临时再保险(Facultative Reinsurance)
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受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逐 笔成交 。
合同再保险(Treaty Reinsurance)
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用签定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再保险 关系,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进行缔约人之间的约束 性的再保险。
分出比例、合约限额 计算方法:
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大小, 只要是在合约规定的限额之内,都按照双方约定的比 率进行分配和分摊。
•
再保险基础知识(2.7)
成数分保计算实例
假设一成数再保险合约,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 限额规定为500万元,自留部分为45%,分出部分 为55%,则合约双方的责任分配表如下:
保险学第九章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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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自留额是厘订再保险限额的基本单位,在溢额再保险 中称为“线”(Line)。 一般而言,分出公司根据其承保业务和年保费收入来 制定自留额和决定溢额分保合同的最高限额的线数。由于 承保业务的保额增加,或是由于业务的发展,有时需要设 臵不同层次的溢额,依次称为第一溢额、第二溢额等等。 危险责任的平均化,是溢额再保险的主要目的。
•
针对每一风险单位,在确定自留额与分保额比例的同时,双
方还需要规定一个最高限额。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在这个最高责 任限额中各自承担一定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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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成数再保险的基本原理和计算方法
• 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船舶成数分保合同,
规定凡对于直接承保的每一风险单位,分出
公司自留40%,分出60%,同时规定了每一风
10
• 联系: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均具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 营成果的功效。
• 但是,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共同保险仍然属于直接保险,是直接保险的特殊形式,是风险 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险人仍然可以实施再保险。 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分散风险,是风险的第二次 分散,可通过转分保使风险分散更加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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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支付的保费叫做分保费 或再保险费;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 出了一定的费用,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 费 用 报 酬 称 为 分 保 佣 金 ( Reinsurance commission)或分保手续费。
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 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 (Retrocession)或再再保险,双方分别称为转分 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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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再保险实务第一节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概念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称为分人公司、分保接受人或再保险人。
分保接受人将接受的再保险业务再分保出去叫做转分保,分出方为转分保分出入,接受方为转分保接受人。
在再保险合同中,分保双方责任的分配与分但是通过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来体现的,而自留额和分保额都是按危险单位来确定的。
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牛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危险单位的划分既重要又复杂,应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决定。
危险单位的划分关键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一定和保单份数相等同。
危险单位的划分不是一成不变的。
危险单位的划分有时需要专业知识。
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对其进行分配。
分出公司根据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额;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分保额、分保责任额或接受额。
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以保额为基础计算,也可以以赔款为基础计算。
计算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种类不同。
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叫比例再保险;以赔款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叫非比例再保险。
二、再保险的特征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
再保险具有下列重要特征:(一)再保险的固定性(二)再保险的独立性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它们之间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但再保险又不同于原保险,具有相对独立性。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主要区别包括:第一,合同主体不同。
原保险合同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再保险合同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
第二,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及其利益、责任和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只能是原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
第三,合同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质,人寿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进行分摊。
再保险基础
(三)稳定经营成果: 作为经营风险的保险公司,决定业务成绩的 主要因素是保险费的收入和赔款额的支出。 如果赔款和其他费用大大超过其保费收入, 就会出现严重亏损;反之,倘若赔付率甚低, 就会出现巨额盈余。而各年度的赔付率往往 会变化很大,有时很难做出准确的预测,因 此,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难以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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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出人向再保人转嫁风险责任缴纳的保险费 称为分保费。为保持业务的原貌,会计制度 规定,分保费不减少原保险人的保费收入, 而是以支出的形式—分保费支出列帐。保费 规模仍留在原保险人。 分保手续费:又称分保佣金,由于原保险人 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原保 险人向再保险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加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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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有如下六个作用: (一)分散承保风险 保险是投保人将自己本身的风险转嫁给保险 人,保险人通过集合众多具有相同风险的投 保人,使风险得以分散。而通过再保险,则 可以使得风险进一步降低。 原保险人通过再保险就可以将超过自己承保 能力的这次风险分给再保险人来承担,从而 分散承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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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再保险的分类
(一)
按实施方法分类 法定再保险 自愿再保险,即 商业分保
(二) 按依据基础分类 国内再保险 国际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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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按安排方式分类 合约分保 临时分保 预约分保
(四) 按依据基础分类 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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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分类结构图
再保险
合同
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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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一方面向再保险接受人介绍业务,另一 方面为分出公司安排分保,从中取得佣金。 经纪人的佣金是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通常 为2.5%—5%。 介绍业务较多、影响较大的经纪公司有: 英国的赛奇威克、Willis 美国的Marsh 、亚历山大、约翰逊、弗兰 克等。
保险学原理复习要点 第8章 再保险
第八章再保险1. 再保险:亦称再保或分保,是转移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的行为或方式。
保险人承保业务后,根据风险的大小和自身的能力,将其承担风险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其他普通保险公司或专业再保险公司,以便分散责任,保证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这种风险转移方式实际上是对原保险人承担危险的保险。
换言之,是对保险的又一次保险,故被称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通过签订分保条,分保合同摘要表或再保险合同文本,原保险人将其承保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再保险人。
再保险合同具有经济性补偿性质,属于补偿性合同。
再保险也是一种无形贸易。
再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人可称为再保险分出公司、再保险分出人、分保分出公司、分保分出人,通常简称为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接受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可叫做再保险接受公司、再保险接受人、分保接受公司、分保接受人,通常简称为分入人、分入公司或再保险人。
分出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称为分保费。
为了补偿再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的费用开支,分出人向分入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叫做再保险手续费、再保险佣金或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等。
2. 试述再保险与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2009.7论A.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它由保险派生发展而来。
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前提和源头,没有保险,再保险则无从做起;再保险是保险的后盾和保障,没有再保险作支柱,保险的发展会大受限制,比如一个保额为3亿美元的人造卫星,如果没有再保险的保障,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不敢贸然独家承保,而且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因此可以说,再保险和保险是唇齿相依,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B. 再保险与保险的区别:(1)合同当事人不同。
保险关系的双方订立保险契约,是投保人一方以缴付保险费为义务,换取保险人赔偿因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致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或约定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经济补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法律行为。
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的意思就是分保,指保险公司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应当承担的部分风险和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公司进行保险。
也就是说,再保险的基础就是原保险,也是基于原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分散风险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概念。
再保险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就是说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之间签订再保险合同,按照保额约定比例分担责任,非比例再保险又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等。
第七章再保险
•
由此可见,保险人的业务发展是有限 的,不可能无限制地承揽业务,而是要受 到其资本额的限制。但是,如果利用再保 险,不仅可以扩大保险人的业务发展,突 破限额,而且还能合法地保证经营的稳定 性。因为在计算保费收入时可扣除分出 保费,只计算自留保费。
• 因此,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可利用分保增加 业务量。 • 例如,当保险人的资本额为50万元时,如果按 照10%的法律限定,保险人的业务量最高只能 做到500万元,倘若超过500万元,就表明超越 了清理线,潜伏危机。然而,如果保险人利用分 保则可将业务量突破500万元的限制。 • 当业务量为2 000万元时,只要保险人自留保 费额保留在500万元以内,那么,其资本额与业 务量的比例仍然维持在法定的10%,即使大于 或等于10%,保险人只需将超过500万元以上 的部分分出去就可以了。
龙江洪涝灾害中农业保险总赔款约27亿元,再保险人承担
了26.4%(约7.17亿元)的损失,有效分散了风险,增强 了我国保险市场的稳健性。
国际再保险市场发展状况 从目前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分布情况看,全球主要再保险 市场主要集中在欧洲和北美地区,具体来说欧洲又以德国、 瑞士和英国为核心。北美再保险市场主要以美国和百慕大 为核心。 从再保险业务来源看,欧洲和百慕大地区主要分保业务 来自全球各地,特点是完全自由化(无法定分保)、商业 化,竞争激烈,国际地位举足轻重。美国再保险业务主要 以接受北美当地业务为主,同时也接受全球范围其他地区 的分保业务。美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偏重于业务交换、共 同保险和联营方式,比欧洲再保险公司的自留额高。
• 按照合同安排方式分类
——临时再保险(Facultative reinsurance) ——合同再保险(Treaty reinsurance) ——预约再保险(Facultative open cover)
再保险简介
非水险溢额合同 非水险险位超赔合同
比 例 再 保 险 合 同 ︵ 个 ︶
包括:财产保险(含利润损失险)、 非
比 建工险、机保险(含利润损失保险) 例 再 货运险成 数及溢额合同 保 险 船舶险成数及溢额合同 合 同 种植业保险成数合同 ︵
养殖业保险成数合同
非水险巨灾超赔合同
二、再保险实务基础——分保算账
例3:某公司承保一笔货运险,总保额7000万,收取保费3.5万,代理手续费率 35%,该公司其他销售费用率+理赔费用率共10%,营业税金及附加5.8%。 2012年货运险成数及溢额分保合同规定,成数分保分出比例70%,溢额分保 最大自留额1500万,预期赔付率10%,对应分保摊回费用率35.5%(含税)。 则该业务: 成数分保额:7000万*30%=2100万 溢额分保额:7000万-成数分保额-1500万=3400万 自留风险(min(成数分保7000万*30%,溢额分保最大自留额1500万)1500万; 分保费支出:3.5万*(2100万+3400万)/7000万=2.75万 自留保费:3.5万-2.75万=0.75万 业务总费用:代理手续费+其他销售费用+理赔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3.5万*50.8%=1.778万元 分保摊回费用=分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率=2.75万*35.5%=0.97625万元 自留费用=业务总费用-分保摊回费用=0.80175万元 自留业务费用率=自留费用/自留保费=106.9% 自留业务总成本率=自留业务费用率+预期赔付率=116.9% 该业务分保后自留保费7500元,承保时费用就亏损0.75万*6.9%=517.5元,预期 最终亏损7500*16.9%=1267.5元。若全部自留,保费收入3.5万,盈利1.372万元
再保险
名词解释:1.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承担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2.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难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3.自留额:也叫自负责任额,是指分出公司根据自身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
4.分保额:也称分保责任额,是指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对接受公司而言,这个责任额为接受额。
5.再保险合同:又称分保合同,它是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6.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7.溢额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合同双方利益并非完全一致)8.乘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是将乘数再保险与溢额再保险组织在一个合同里以乘数再保险的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起点,再确定溢额再保险的限额9.非比例再保险:是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故又称损失再保险10.临时分保:是由分出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受人,经分保双方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再保险安排方法11..合同分保:是再保险安排的最主要的方法。
由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预先订立分保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进行缔约人之间的约束性的再保险安排。
12.预约分保:是介于临时与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分保方式。
对分出公司,可像临时分保一样选择是否分出以及分出成分。
对接受公司却像合同分保一样,一旦有预约分保范围以内得分入业务则必须接受无选择余地。
13.危险分析:在再保险规划中,分出公司首先要对承担的责任危险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选用适合的再保险方式,达到规划的合理性14.自留额:不仅指溢额分保中的自留额,广义上说凡是分出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都是自留额。
比例分保中:自留额按保额的一定成数或金额来确定。
第七章再保险《保险学》PPT课件
(3)保险合同性质不同。
§7.1 再保险概述
❖7.1.2 再保险的原则和职能 ❖ 1)再保险的原则 ❖ (1)大数法则原理 ❖ (2)最大诚信原则 ❖ (3)可保利益原则 ❖ (4)损失补偿原则
§7.1 再保险概述
❖7.1.2 再保险的原则和职能 ❖ 2)再保险的职能
第七章再保险
§7.1 再保险概述
❖7.1.1 再保险的含义 ❖ 1)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 再保险(reinsurance)是对保险人所承担的风
险赔偿责任的保险。相对于再保险,发生在投保人 和保险人之间的业务活动是原保险,也叫做直接保 险业务。 ❖再保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
2)再保险和原保险的比较
❖
§7.1 再保险概述
❖ (2)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是分出公司按每个风险单位确定自留额
,将超过自留额的剩余数额,即溢额,根据再保险 合同的约定分给接受公司,并以分出公司的自留额 和分出数额,确定每一风险单位的再保险比例。
§7.1 再保险概述
❖ 3)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也称超额赔款再保险。这类再保险以
§7.2 再保险合同
❖7.2.3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 1)恢复条款
• 责任恢复就是在发生赔款使分保接受人分保责任减少或完 成后,原保险人为了获得充分保障,将再保险责任额恢复 至原有的额度。条款规定,当再保险接受人支付一定赔款 或赔足最高限额后,合同可自动恢复,继续有效,由再保 险接受人继续承担再一次的损失责任。非比例再保险中的 事故超赔有恢复次数的限制。有的规定恢复一次,有的规 定恢复两次,次数多少根据超额赔款再保险的具体成效和 市场情况而定。
后赔款净额,约定由再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 。
再保险知识简介和分保计算(30
赔款
400
300 1,600 +1,600 3,900
分出部分
保险金额 比例 保费
0
0
0
400,000 50% 1,200,000 60%
800 2,400
1,600,000 -
3,200
赔款 0
300 4,800
5,100
再保险基础知识(2.10)
一揽子分保合同(Bouquet Reinsurance Tre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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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知识简介和分保计算
内容提要
1.再保险基础知识 2.再保险的分类 3.再保业务处理及系统实现 4.再保险业务管理平台数据流转 5.再保险学习建议 Q&A
再保险基础知识(1.1)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Reinsurance)也叫分保,是指保险人将 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 险人。
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 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 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要素:
危险单位、自留额、线数、【合约限额】 计算方法:
如果某一业务的保险金额在自留额之内,就无需 办理分保,只有在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时,才将超过 部分分给溢额再保险人。
再保业务处理及系统实现(3.2)
PICC再保险业务管理平台业务处理特点 ➢ 和直接业务系统连接紧密 ➢ 分出灵活,可操作性强
协议分出
固定而稳定的分出(类似法定) 特约临分分出
被保险人提出的分出约定 合约分出(成数,溢额)
和再保险公司长期稳定的分出合约
普通临分分出 合约保障范围外的,临分分出安排
➢ 业务财务结合紧密
再保险
表
项目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双方当事 人 投保人和 (或)被 保险人与 保险人 保险人与 保险人 标的 保险性 质 给付性 或 补偿性 完全经 济 补偿 付费 方式
原保 险 再保 险
财产及相关利 益、责任、信 用、人的生命 和身体 原保险人承担 风险责任
单向 付费 双向 付费
3.2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联系与区 别
图
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的费用往来 示意图
分保费
原保险人
再保险人
分保佣金
盈余佣金
3
再保险与原保险、共同保险的联 系与区别
3.1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第一, 再保险涉及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 第二,再保险的标的仅是原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责任。 第三,再保险赔偿完全属经济补偿的性质。 第四,再保险的付费方式是双向的。 再保险本身仍然是一项独立的保险业务。再保险双 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原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 的法律关系互不发生影响。
形式之二:溢额再保险
(1)溢额再保险的基本内涵
溢额再保险方式首先确定的是原保险人的自留 数额,无论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是多少, 这个自留的数额都是不变的. 自留额、溢额与保险金额之间的比例关系就作 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的承保比例,并由此决 定保费、赔款金额在双方之间的具体分配。
“线”指的是溢额再保险中事先规定的自留额, 分出额是自留额的几倍就称为几线,线数决定 着再保险人的最大保险责任。 如果原保险人承担某风险的保险金额超过了线 数,可将超出部分再办理一份溢额再保险,称 为第二溢额;当第二溢额仍不能满足全部分出 业务需要时,就组织第三溢额,直至把原保险 金额全部分配完毕。 在美国,分层溢额再保险的安排一般是,第一 溢额 3线~5线;第二溢额1线~2线;第三溢额1 线~2线。
再保险业务的核算
再保险业务的核算第五章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再保险的种类和作用,掌握分出业务核算、分入业务核算的方法以及分保帐单的编制方法。
教学重点和难点:分出业务核算以及分入业务核算的核算方法。
第一节再保险业务核算概述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1.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一个或多个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
2.原保险人:在再保险业务中,习惯上把分出自己承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作原保险人,或称分出人。
3.再保险人:接受分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作再保险人、分入人、分保接受人。
4.转分保:再保险人又将接受的分保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公司,这种做法称为转分保。
二、再保险的作用 1.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 2.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3.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4.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5.简化投保手续,保障投保人的权益三、再保险的特征再保险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再保险是保险公司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二)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三)再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四)再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四、再保险的种类(一)比例再保险:即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签订分保合同,以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
比例分保又可分为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1.成数分保:它是一种最简单的分保方式。
分保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对每一危险单位按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将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保险费和1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
这种分保方式实际上具有合伙经营的性质。
2.溢额分保:它是指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规定每一危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并将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即溢额,分给分入公司。
溢额再保险是按自留额与分保额对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的。
例:分出公司自留额是40万元,保险金额200万元,保险费10万元,赔款120万元,以只签订五线的第一溢额再保险合同为例,则:留额 40分出公司自留保费=自保险金额×保险费=200×10=2(万元)留额 40 分出公司自负赔款=自保险金额×保险赔款=200×120=24(万元)保额 160 分入公司分入保费=分保险金额×保险费=200×10=8(万元)保额 160 分入公司应付赔款=分保险金额×保险赔款=200×120=96(万元)(二)非比例再保险(又称超额损失分保):它是以赔款为基础计算分保责任限额的再保险。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4 1500 15 120 400 4 32 600 6 48 500 5 40 合计 3200 32 135 1080 10.8 38 1620 16.2 57 500 5 40
合同最高责任限额为1000万元。原费率1%,其中赔款为假设数据。 合同赔付率421.88%, 分出公司自负赔付率351.85%, 成数分保接受人赔付率351.85%, 临时分保再保险人800%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主要区别
• 合同当事人不同 – 原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 – 再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分 出人与分入人,与原投保人无关
• 保险标的不同 – 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 人身 – 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分出的责 任,分出人将原保险的保险业务部分地转移 给分入人
险位超赔的赔款计算(万元)
合同:1.超过100万以后的400万险位超赔分保合同; 2.事故限额位2个危险单位。
一次事故发生3个危险单位的损失,如下表所示。
危险 单位
1
2 3 合计
赔款
700 300 200 1200
分出人自 负赔款 100
100 200
400
接受人摊付 赔款 400
200 0
600
成数再保险举例
• 某保险公司的一份船舶险成数分保合同, 每艘船的最高限额为800万元,分出公司自 留20%,分出80%,对于分入公司甲承担 40%,乙承担60%,A、B两艘船的保额分 别为200万、1000万,赔款分别为4万、8万 ,请进行分析?
分析
危 总 额 自留额20%
险 单 位
保额 赔 保 款额
4 1500 15 120 25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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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第一章再保险概述本章要求了解再保险的基本概况、基本概念、了解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掌握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三再保险的发展历史四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1.1再保险的定义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
定义一: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定义二(《保险法》第二十九条指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定义三: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与另一个保险人签订协议,将原保险合同的部分风险或责任进行转嫁的行为。
再保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
再保险人不直接对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损失给予补偿,而是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补偿。
为什么要再保险(为什么要保险)以固定的成本代替可变的成本,降低风险在再保险交易中,将业务风险责任通过分保转移出去的保险公司称为原保险人(original insurer)或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接受他方业务风险责任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reinsurer)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
和直接保险转嫁风险一样,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的保费,这种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
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分出公司需要向分入公司收取一部分费用加以补偿,这种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reinsurance commision)或分保手续费。
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或再再保险,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1.2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❿危险单位危险单位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额。
是指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分司根据其自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分保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1.3再保险的基本分类按照责任限制分类1.3再保险的基本分类比例再保险(proportional reinsurance)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接受额均是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的。
❿成数再保险成数再保险也称“比例分担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先订立再保险合同,规定一个固定比例,原保险人将每一笔业务的保险金额,依照此比例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
成数再保险优缺点:优点:❿统一比例,分保手续简单,节约费用开支。
❿经营结果的亏损与盈利,双方利害一致,有利于提高业务质量,节省费用。
缺点:❿合同再保险前提下,分出公司如遇小额且质量好的业务,虽能承担,也必须按合同有义务进行分保,业务质量不好时,也不能减少自留。
❿按比例决定责任,不能完全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该方式适用于新公司,新险种和危险较高业务,或与其他方式混用,达到分散巨额责任的目的。
❿溢额再保险❿概念:分出人将超过自留额的溢额部分责任分给分入公司承担。
❿自留额,即预定责任限额,是分出人根据业务质量好坏、危险程度以及自身承保责任的能力,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确定的自负责任额一般来说,损失大,出险机会多的业务,自留额低,溢额高;反之,则自留额高,溢额低。
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的区别与联系联系:二者同属于比例再保险,均以保额作为分保基础,按比例分享保险费和分摊赔款区别:❿成数再保险的比例是固定的,溢额再保险的比例不固定。
❿合同再保险中,成数再保险每一笔业务必须分出,溢额再保险在自留额内的保险业务不必分出。
溢额再保险的优缺点及应用优点是: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缺点是:比较繁琐费时。
溢额再保险一般用于危险性较小、利益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务,原保险人多采用溢额再保险方式,以保留充足的保险费收入。
对于业务质量不齐、保险金额不均匀的业务,也往往采用溢额再保险来均衡保险责任。
成数与溢额混合再保险成数与溢额混合再保险,是指在一个合同中既有成数再保险,又有溢额再保险,并将二者根据需要,有机地组合在一起的比例再保险方式。
❿成数分保合同之上的溢额分保合同❿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成数分保合同,规定合同最高限额,当保险金额超过该限额时,再按照另外订立的溢额分保合同处理。
溢额再保险合同之内的成数分保合同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溢额分保合同,确定自留额,并对自留额部分通过成数分保处理。
成数分保合同之上的溢额分保合同和溢额分保合同之内的成数分保合同从实质上说是一致的.两者区别在于业务先后顺序不同1. 3再保险的基本分类❿非比例再保险定义,它先规定原保险人负担的赔偿限额,自留损失,对超过这一限额的赔款,才由再保险人承担责任。
❿作用:❿扩大了保险人对每一危险单位的承保能力。
❿控制了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
❿非比例再保险可分为两类❿超额损失再保险也称超额再保险。
分出人与分入人达成协议,对每一危险单位损失或一次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积累责任损失,规定一个赔款限度,对超过限度以上赔款的全部或大部分责任,由分入人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限度,自赔额内的损失,分保接受人不负责,超过自赔额以上的赔款,则分保接受人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称为责任额。
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❿险位超额分保:险位超赔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来计算自留责任限额和分保责任限额。
2.事故超赔分保:事故超赔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的赔款总额计算自留责任限额和分保责任限额。
主要以保障异常的大灾害风险为对象,又称巨灾超赔保障 (catastrophe XL cover)。
❿超额分保的其他做法◆对于超额部分责任规定双方各自承担的相对数◆分出人承担自赔额,同时承担分保接受人最高责任限额以后的超出部分的赔款◆分层次超额分保1.3再保险的基本分类❿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是按年度赔款累计数字或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
当赔款超过规定的赔付率时,由接受公司负责超过部分的赔款。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比较比例再保险中,划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保险责任的依据是保险金额,并根据各自承担的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配保费和赔款;非比例再保险,划分保险责任的依据是赔款,根据赔款总额的大小来划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各自的保险责任比例再保险中,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按照固定的比例分担保险责任,承保金额、保费和赔款也按该比例分配非比例再保险,再保险人只是在原保险人的赔款超过一定标准时担负再保险责任,保费和赔款的分摊无比例可循比例再保险中,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收取的再保险费按照原保险费率来计算,并与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成比例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以会计年度的净保费收入为基础另行计算。
比例再保险中,通常有再保险佣金的规定;非比例再保险,通常无再保险佣金的规定;1.3再保险的基本分类按照分保安排方式分类临时再保险是指在保险人有分保需要时,临时与再保险人协商,订立再保险合同,合同的有关条件也都是临时议定的。
优点:不论是分出公司还是分入公司都具有灵活性,选择余地大。
缺点:(1)由于分保业务必须征得分保接受人的同意,只有在全部临时分保业务安排完毕后,原保险人才可能对保户承保,因此有可能失去机会,影响业务的开展。
(2)由于必须逐笔安排业务并到期续保,手续繁杂,容易增加营业费用的开支。
合同再保险是双方事先签订再保险合同,约定分保业务范围、条件、额度、费用等,在合同期内,对于约定的业务,双方必须分出和接受,无须逐笔洽谈。
预约再保险是介于临时分保和固定分保之间的再保险,对于约定的业务,原保险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分出,而再保险人必须接受,不能拒绝。
2 再保险与原保险一、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再保险与原保险一样,都是对风险或责任的承担、分散和转嫁。
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连续性。
再保险是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
再保险合同的成立,同原保险合同的成立一样,适用的保险原则相同。
再保险的特点1、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2、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3、再保险的责任性。
再保险标的的实质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合同的赔偿或给付责任。
再保险合同是一个契约责任合同。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如下:主体不同。
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
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中的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
合同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负责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给予一定补偿。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如下图:再保险与共同保险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比较共同保险,是投保人与多家保险公司之间,以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风险,所共同缔结的保险合同,发生赔款时,各保险公司按各自承保的责任比例分摊。
两者的区别在于:共同保险是多家保险公司同投保人建立保险关系,是横向联系,就分散风险的方式而言,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
再保险是保险人与保险人建立保险关系,是纵向联系,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再保险与共同保险3再保险发展历史再保险(reinsurance):开始于海上业务。
共保产生保险人之间的相互竞争,出现临时再保险,即由一个保险人直接承保全部业务后,再将超过自己能力的部分分给其他的保险人。
1370年,意大利商人签定的最早的一张类似再保险合同的保单,承保的全程是从意大利的热那亚到荷兰的斯卢丝,原保险人将从加的斯到斯卢丝的这段有较大风险的航程的责任转移了出去,而将经由地中海的这段较为安全的航程的责任自留了下来。
18世纪,出现固定再保险,即保险人之间事先签订分保合同,规定分出人和分入人,简化手续。
19世纪,出现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1846年,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再保险公司1863年,瑞士再保险公司成立1890年,美国再保险公司成立1907年,英国再保险公司成立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最发达的是欧洲再保险市场,有劳合社、幕尼黑再、瑞士再、苏黎世再等。
其次是北美再保险市场,有安裕再,通用科隆再等。
最后是亚州再保险市场,日本东亚再和杰西再,韩国再和新加坡再。
世界各国非寿险市场再保险份额如下表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分析1、再保险市场主体单一。
目前只有中国财产再、中国人身再、慕尼黑再、瑞士再、通用科隆再等五家经营主体。
2、再保险市场发展明显滞后,对法定分保过分依赖。
单位:亿元单位:亿元从再保险的业务结构看,法定分保是再保险的主要业务来源,商业分保费占比重太低。
而加入WTO后,我国《保险法》规定的20%法定分保比例,每年将降低5个百分点,直至取消;3、对国际再保险市场高度依赖,保险贸易逆差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