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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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
第一章再保险概述
本章要求了解再保险的基本概况、基本概念、了解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掌握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
三再保险的发展历史
四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1.1再保险的定义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
定义一: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定义二(《保险法》第二十九条指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定义三: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与另一个保险人签订协议,将原保险合同的部分风险或责任进行转嫁的行为。
再保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
再保险人不直接对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损失给予补偿,而是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补偿。
为什么要再保险(为什么要保险)
以固定的成本代替可变的成本,降低风险
在再保险交易中,将业务风险责任通过分保转移出去的保险公司称为原保险人(original insurer)或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接受他方业务风险责任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reinsurer)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和直接保险转嫁风险一样,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的保费,这种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
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分出公司需要向分入公司收取一部分费用加以补偿,这种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reinsurance commision)或分保手续费。
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或再再保险,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1.2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
❿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额。是指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分司根据其自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分保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1.3再保险的基本分类
按照责任
限制分类
1.3再保险的基本分类
比例再保险(proportional reinsurance)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接受额均是按照保险
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的。
❿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也称“比例分担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先订立再保险合同,规定一个固定比例,原保险人将每一笔业务的保险金额,依照此比例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成数再保险优缺点:
优点:
❿统一比例,分保手续简单,节约费用开支。
❿经营结果的亏损与盈利,双方利害一致,有利于提高业务质量,节省
费用。
缺点:
❿合同再保险前提下,分出公司如遇小额且质量好的业务,虽能承担,
也必须按合同有义务进行分保,业务质量不好时,也不能减少自留。❿按比例决定责任,不能完全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该方式适用于新公
司,新险种和危险较高业务,或与其他方式混用,达到分散巨额责任的
目的。
❿溢额再保险
❿概念:分出人将超过自留额的溢额部分责任分给分入公司承担。
❿自留额,即预定责任限额,是分出人根据业务质量好坏、危险程度
以及自身承保责任的能力,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确定的自负责任额一般来说,损失大,出险机会多的业务,自留额低,溢额高;反之,则自留额高,溢额低。
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
二者同属于比例再保险,均以保额作为分保基础,按比例分享保险费和分摊赔款
区别:
❿成数再保险的比例是固定的,溢额再保险的比例不固定。❿合同再保险中,成数再保险每一笔业务必须分出,溢额再保险在自
留额内的保险业务不必分出。
溢额再保险的优缺点及应用
优点是: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缺点是:比较繁琐费时。
溢额再保险一般用于危险性较小、利益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务,原保险人多采用溢额再保险方式,以保留充足的保险费收入。对于业务质量不齐、保险金
额不均匀的业务,也往往采用溢额再保险来均衡保险责任。成数与溢额混
合再保险
成数与溢额混合再保险,是指在一个合同中既有成数再保险,又有溢额再保险,并将二者根据需要,有机地组合在一起的比例再保险方式。
❿成数分保合同之上的溢额分保合同
❿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成数分保合同,规定合同最高限额,当保险金额超过
该限额时,再按照另外订立的溢额分保合同处理。溢额再保险合同之内的
成数分保合同
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溢额分保合同,确定自留额,并对自留额部分通过成数分保处理。
成数分保合同之上的溢额分保合同和溢额分保合同之内的成数分保合同从实质上说是一致的.
两者区别在于业务先后顺序不同
1. 3再保险的基本分类
❿非比例再保险定义,它先规定原保险人负担的赔偿限额,自留损
失,对超过这一限额的赔款,才由再保险人承担责任。❿作用:
❿扩大了保险人对每一危险单位的承保能力。
❿控制了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
❿非比例再保险可分为两类
❿超额损失再保险
也称超额再保险。分出人与分入人达成协议,对每一危险单位损失或一次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积累责任损失,规定一个赔款限度,对超过限度以上赔款的全部或大部分责任,由分入人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限度,自赔额内的损失,分保接受人不负责,超过自赔额以上的赔款,则分保接受人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称为责任额。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❿险位超额分保:险位超赔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来计算自留责任限额和分保责任限额。
2.事故超赔分保:事故超赔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的赔款总额计算自留责任限额
和分保责任限额。主要以保障异常的大灾害风险为对象,又称巨灾超赔保
障 (catastrophe XL cover)。
❿超额分保的其他做法
◆对于超额部分责任规定双方各自承担的相对数
◆分出人承担自赔额,同时承担分保接受人最高责任限额以后
的超出部分的赔款
◆分层次超额分保
1.3再保险的基本分类
❿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是按年度赔款累计数字或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当赔款超过规定的赔付率时,由接受公司负责超过部分的赔款。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比较
比例再保险中,划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保险责任的依据是保险金额,并根据各自承担的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配保费和赔款;
非比例再保险,划分保险责任的依据是赔款,根据赔款总额的大小来划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各自的保险责任
比例再保险中,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按照固定的比例分担保险责任,承保金额、保费和赔款也按该比例分配
非比例再保险,再保险人只是在原保险人的赔款超过一定标准时担负再保险责任,保费和赔款的分摊无比例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