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质量技术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勘察现场质量管理细则
工程勘察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细则为保质保量地完成我院各项工程地质勘察任务,规范各机台、编录人员及测量人员的作业行为,特制订如下细则:一、 野 外 编 录在岩土工程地质勘探中,野外编录和资料整理是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的重要环节。
资料正确与否对建筑物的施工安全和正常使用有着极其重要的关系。
因此需仔细认真、严肃负责;绝不允许工作马虎、主观臆断;严禁弄虚作假。
㈠地质编录人员的职责1、地质编录人员应协助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切实把好质量关。
2、接到勘探任务书后,地质编录人员须仔细研读。
理解并掌握本单项工程及其各钻孔的具体技术要求,使技术管理工作有的放矢。
3、地质编录人员应按每个钻孔对机长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口头及书面形式),内容应包括:①钻孔施工目的、设计孔深、孔径; ②标贯、动探的现场测试及水文地质试验等要求; ③样品采取的数量和要求(含岩、土、水样)。
4、施工现场的技术管理。
地质编录人员必须按具体的技术要求,对钻孔施工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内容包括:①钻孔孔径、回次进尺、采取率和现场测试、取样、报表填写、岩芯牌及岩芯摆放等钻探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②钻孔孔深的检查:地质编录人员应在钻进过程中随时对钻孔深度进行核查,对终孔的深度必须进行校正。
5、钻孔的野外验收。
机台钻进过程中,地质编录人员应到现场旁站,随时对机台钻探质量进行检查和及时校正。
每个钻孔终孔必须经地质编录人员同意,必要时报请甲方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意。
地质编录人员应进行现场验收并签名,具体验收内容按甲方单位钻探技术要求和《湖南省城乡建设勘测院钻孔终孔验收表》进行,必须做到实事求是。
6、野外样品的收集:每个钻孔在终孔现场, 地质编录人员应对样品和报表上的样品记录及送样单三者之间进行相互核对,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点名称)、孔号、里程、样品包装、样品编号、取样深度及(地下水位)、野外定名、日期等,做到相互对应、准确无误。
7、地质编录人员应对所编钻孔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做到:①分层准确;②分层不漏样和原位测试; ③地层描述与现场测试相对应; ④岩芯照片应标识齐全、清晰。
岩土工程勘察管理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管理规定第一篇:岩土工程勘察管理规定岩土工程勘察管理规定总则1.1 为明确岩土工程勘察各管理环节的职责,完善过程控制,为业主提供合格产品,制定本规定。
1.2 岩土工程技术公司(以下简称岩土公司)是公司岩土工程勘察的主体生产部门,实施勘察全过程的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1.3 岩土工程勘察实施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必须加盖注册工程师章。
1.4 勘察劳务部门应自觉接受主体生产部门的生产调度、业务指导,严格按外业操作规程实施,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1.5 公司外埠分院(浙江分院、苏州分院)参照执行。
1.6 公司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同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方案2.1 方案洽谈2.1.1 经营人员洽谈任务时应争取合理工期,为合同履约创造条件。
2.1.2 经营人员应向设计、业主详细了解建筑物性质和勘察技术要求,并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电子文档。
2.1.3 经营人员对即将实施的方案应向业主询问施工条件和踏勘施工现场。
2.2 方案编制2.2.1 方案含报价、议标书、正式招投标。
2.2.2 方案由部门按类别分派相关部门及人员,正式招投标一般交岩土公司标书组。
2.2.3 方案、标书应按有关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
2.2.4 方案必须经审核后方可提交。
前期准备3.1 接到勘察工程项目委托书,须根据公司项目等级划分规定、技术责任人资格条件规定,对Ⅱ、Ⅲ类工程由生产技术室确定工程负责人、岩土公司生产管理部和总工认可,总工确定相应的审核人、审定人;对Ⅰ类工程由公司总工或专业总工确定工程负责人。
3.2 勘探班组进场前,岩土公司生产管理部组织经营、测量、施工人员和工程负责人进行现场踏勘,落实施工条件。
3.3 工程负责人应按“工作大纲编制办法”及审核、审定的指导意见编制勘察纲要,若为中标工程可将标书结合优化意见改编为勘察纲要并经审核、审定,当标书内容和实际工作有不同时应有补充说明。
3.4 纲要编制完成后,须经审核、审定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申请工程编号,进行野外作业。
岩土工程施工与勘察规范
岩土工程施工与勘察规范是工程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以及降低工程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简要介绍岩土工程施工与勘察规范的基本内容,以及其在实际工程中的应用和重要性。
一、岩土工程施工与勘察规范的基本内容岩土工程施工与勘察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勘察阶段的划分:根据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将勘察阶段划分为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等,以确保勘察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 勘察方法与技术:规定了岩土工程勘察的基本方法,如地质调查、钻探、井探、地球物理勘探等,以及各种勘察方法的技术要求和安全规定。
3. 勘察资料的整理与评价:对勘察所得的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和评价,为工程设计、施工提供可靠的依据。
4. 施工过程中的岩土工程问题处理:针对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岩土工程问题,如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地下水位控制等,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和技术要求。
5. 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为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规范中包含了施工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二、岩土工程施工与勘察规范在实际工程中的应用1. 工程设计:根据勘察规范,对工程地进行详细的勘察,获取地质、水文、地形等资料,为工程设计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2. 施工方案制定:依据勘察规范,针对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 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处理: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岩土工程问题时,参照勘察规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4. 工程验收:施工完成后,根据勘察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
三、岩土工程施工与勘察规范的重要性1. 提高工程质量:岩土工程施工与勘察规范为工程建设提供了可靠的数据和依据,有助于提高工程质量。
2. 保障施工安全:规范中包含了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有助于降低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3. 降低工程成本:通过合理的勘察和施工方案,避免因地质条件不符导致的工程变更和额外投资。
工程勘察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勘察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技术的质量管理,提高工程勘察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工程勘察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工程勘察技术活动,包括调查勘测、工程地质勘察、勘察设计、监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工程勘察技术质量管理应以科学技术进步和质量安全为宗旨,依法合规,全面提高工程勘察技术服务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勘察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工程勘察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应以实际情况为依据,保持技术先进、管理严谨,注重创新和持续改进,确保工程勘察技术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工程勘察技术质量管理应遵循公平竞争、信息透明、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工程勘察技术服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工程勘察技术质量管理应实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执行,确保在全过程中关键环节的监督和控制。
第七条工程勘察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勘察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八条工程勘察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评价体系,对工程勘察技术服务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九条工程勘察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应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标准,确保工程勘察技术服务质量持续改进和提高。
第十条工程勘察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完整记录工程勘察技术活动的全过程,确保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二章工程勘察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第十一条工程勘察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应根据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工程勘察技术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工作标准,确保质量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第十三条工程勘察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文件体系,包括工作程序、作业规范、技术规范等,确保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1.10
•【文号】
•【施行日期】2002.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注:本篇法规中的部分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废止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
(2002年1月10日发布)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1-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1.0.3、4.1.11、4.1.17、4.1.18、4.1.20、4.8.5、4.9.1、5.1.1、5.2.1、5.3.1、5.4.1、5.7.2、5.7.8、5.7.10、7.2.2、14.3.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岩土工勘察规范》GB50021-94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岩土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岩土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岩土工程是指在地下土体中进行开挖、填土、加固、采矿和水利工程等的工程,岩土工程的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为了保证岩土工程施工质量,规范施工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施工组织1. 岩土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在设计中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施工技术措施和质量控制措施等内容,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2. 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工程施工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明确每个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和检测标准。
3.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质量验收、质量记录、材料检验和工程检测等工作。
4. 项目管理人员应根据相关要求,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检测人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和质量控制。
三、施工程序1. 岩土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和测量,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土层和岩层情况清楚,避免因地质问题导致的施工质量问题。
2.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合理布置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
3. 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材料,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可控。
4.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计划,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包括施工任务分配、施工工序、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控制等内容,并按照计划进行施工。
四、质量控制1. 施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明确每个工序的质量验收标准和质量记录要求,并按照制度执行。
2.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材料进场检验制度,对进场的材料进行检测和验收,确保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3.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检测和验收,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控制。
4. 项目管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质量问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可控。
五、质量验收1.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每个工序进行质量验收,对合格的工序进行记录,对不合格的工序进行整改。
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质量细则
附2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质量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岩土工程勘察纲要编制 (3)第三章岩土工程勘察野外作业技术要求 (6)第四章岩土工程勘察土工试验要求 (12)第五章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14)第一章总则1.1.为了提升建设工程勘察质量技术水平,规范勘察市场管理,确保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报告真实可靠,根据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嘉兴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所称工程勘察质量是指对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业规程、合同及设计文件对工程项目勘察文件的可靠性、安全性、适用性和经济性的综合要求。
第二章岩土工程勘察纲要编制2.1.岩土工程勘察纲要(或称岩土工程勘察方案)的编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编写,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勘察合同文本和技术委托书、国家、行业和勘察项目所在地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拟建场地的地质、地形、周边环境条件及邻近场地的资料收集,以及当地政府和建设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2.2.勘察纲要在项目开工前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批准。
2.3.勘察纲要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标《GB50021-2001(2009年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省标《DB33/T1065-2009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及其它相关规范进行编制,勘察方案应突出重点内容:①、工程项目的具体地点及项目周边概况;②、勘探点、线布置原则及勘探点、线平面布置图;③、勘探、测试的技术要求及工作量;④、室内试验项目工作量及特殊技术要求;⑤、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4.勘察纲要中应明确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机长、编录、土工试验负责人等。
2.5.勘探孔布置原则:2.5.1.勘察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应布置不少于两排勘探线,单幢建筑的四个角点须有勘探点控制。
对于基础底面宽度超过30米的高层建筑,其中心应布置勘探点且满足勘探点间距不大于30米。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标准及实施细则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标准及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 (4)1.1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原则 (4)1.1.1 科学性原则:勘察设计应遵循科学性原则,保证项目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和先进性,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4)1.1.2 规范性原则:勘察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4)1.1.3 严谨性原则:勘察设计应认真负责,对项目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保证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1.1.4 协同性原则:勘察设计应加强各专业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项目整体协调性和一致性。
(4)1.1.5 持续改进原则:勘察设计应不断总结经验,持续改进设计质量,提高项目投资效益。
(4)1.2 适用范围与规范性引用文件 (4)1.2.1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活动。
(4)1.2.2 本标准引用以下文件: (4)第2章质量管理体系 (4)2.1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 (4)2.1.1 基本要求 (4)2.1.2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5)2.1.3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流程 (5)2.2 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与运行 (5)2.2.1 质量管理计划 (5)2.2.2 质量保证 (5)2.2.3 质量控制 (5)2.3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与改进 (6)2.3.1 内部审核 (6)2.3.2 管理评审 (6)2.3.3 外部审核 (6)2.3.4 持续改进 (6)第3章勘察质量管理 (6)3.1 勘察工作策划 (6)3.1.1 勘察任务书编制 (6)3.1.2 勘察方案设计 (7)3.1.3 勘察资源配置 (7)3.1.4 勘察风险管理 (7)3.2 勘察过程控制 (7)3.2.1 勘察现场管理 (7)3.2.2 勘察质量控制 (7)3.2.3 勘察进度控制 (7)3.2.4 勘察变更管理 (7)3.3 勘察成果验收 (7)3.3.2 勘察成果审查 (7)3.3.3 勘察成果交付 (8)3.3.4 勘察档案管理 (8)第4章设计质量管理 (8)4.1 设计工作策划 (8)4.1.1 设计前期准备 (8)4.1.2 设计要求及标准 (8)4.2 设计过程控制 (8)4.2.1 设计方案制定 (8)4.2.2 设计文件编制 (8)4.2.3 设计变更管理 (8)4.3 设计成果验收 (9)4.3.1 设计成果评审 (9)4.3.2 设计成果验收程序 (9)4.3.3 设计成果归档 (9)第5章技术创新与优化 (9)5.1 技术创新管理 (9)5.1.1 创新理念与目标 (9)5.1.2 创新组织与管理 (9)5.1.3 创新资源保障 (9)5.1.4 创新成果转化 (9)5.2 设计优化管理 (10)5.2.1 设计优化原则 (10)5.2.2 设计优化内容 (10)5.2.3 设计优化流程 (10)5.2.4 设计优化保障措施 (10)5.2.5 设计优化成果总结与应用 (10)第6章设计变更与评审 (10)6.1 设计变更管理 (10)6.1.1 设计变更原则 (10)6.1.2 设计变更程序 (11)6.1.3 设计变更质量控制 (11)6.2 设计评审管理 (11)6.2.1 设计评审原则 (11)6.2.2 设计评审程序 (11)6.2.3 设计评审质量控制 (12)第7章质量信息管理 (12)7.1 质量信息收集与整理 (12)7.1.1 质量信息收集 (12)7.1.2 质量信息整理 (12)7.2 质量信息分析与利用 (13)7.2.1 质量信息分析 (13)7.2.2 质量信息利用 (13)第8章人力资源与培训 (13)8.1 人力资源管理 (13)8.1.1 人员配置 (14)8.1.2 人员资格与能力 (14)8.1.3 人员考核与激励 (14)8.2 培训管理 (14)8.2.1 培训计划 (14)8.2.2 培训实施 (14)8.2.3 培训效果评估 (14)8.2.4 培训记录与管理 (14)8.2.5 员工职业发展规划 (15)第9章设备与材料管理 (15)9.1 设备管理 (15)9.1.1 设备选型及采购 (15)9.1.2 设备验收与安装 (15)9.1.3 设备维护与保养 (15)9.1.4 设备更新与淘汰 (15)9.2 材料管理 (16)9.2.1 材料选型及采购 (16)9.2.2 材料验收与储存 (16)9.2.3 材料使用与管理 (16)9.2.4 材料报废与回收 (16)第10章质量考核与奖惩 (16)10.1 质量考核制度 (16)10.1.1 考核目的 (16)10.1.2 考核原则 (16)10.1.3 考核内容 (16)10.1.4 考核方法 (17)10.1.5 考核流程 (17)10.1.6 考核结果处理 (17)10.2 奖惩制度 (17)10.2.1 奖励办法 (17)10.2.2 惩罚措施 (17)10.2.3 奖惩标准 (17)10.2.4 奖惩程序 (17)10.3 持续改进与提高质量水平 (17)10.3.1 整改措施 (17)10.3.2 质量培训 (17)10.3.3 技术创新 (17)10.3.4 信息化管理 (17)10.3.5 交流与学习 (17)第1章总则1.1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原则1.1.1 科学性原则:勘察设计应遵循科学性原则,保证项目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和先进性,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_50021-2001.doc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2 年3 月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7 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1 2001,自2002 年3月1 日起施行。
其中1.0.3、4.1.11、4.1.17、4.1.18、4.1.20、4.8.5、4.9.1、5.1.1、5.2.1、5.3.1、5.4.1、5.7.2、5.7.8、5.7.10、7.2.2、14.3.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94 于2002 年12 月31 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 号文的要求,对1994 年发布的《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单位组成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重点修改的部分编写了专题报告,并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基本上保持了1994 年发布的《规范》的适用范围、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作了局部调整。
现分为14 章: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5.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6.特殊性岩土;7.地下水;8.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9.勘探和取样;10.原位测试;11.室内试验;12.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13.现场检验和监测;1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岩土工程勘察规章制度
岩土工程勘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确保岩土工程勘察质量,保障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岩土工程勘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岩土工程勘察活动。
第三条岩土工程勘察应遵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进行。
第四条岩土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加强执行。
第五条岩土工程勘察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勘察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岩土工程勘察单位的独立性,不得干涉其勘察工作。
第七条岩土工程勘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勘察过程中获取的资料和数据,不得泄露给任何非相关人员。
第八条岩土工程勘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勘察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工程现场的安全,确保勘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岩土工程勘察单位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章勘察前的准备工作第十条岩土工程勘察单位在接到勘察任务后,应当认真研究任务书,了解工程要求,确定勘察范围和方法,制定勘察方案。
第十一条勘察方案应当包括勘察的内容、方法、技术要求和进度安排等内容,并报批领导审查。
第十二条岩土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勘察现场进行调查和了解,掌握相关资料和情况,为勘察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在勘察前应当组织勘察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勘察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素质。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对勘察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勘察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必要的许可证和手续,保证勘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与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勘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勘察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勘察现场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章勘察工作的实施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在实施勘察工作时,应当按照勘察方案进行,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操作。
第十九条勘察人员在勘察工作中应当互相配合,认真负责,不得有违规行为。
岩土工程勘察规章制度
岩土工程勘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岩土工程勘察活动,确保勘察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岩土工程勘察应当遵循科学、严谨、规范、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三条勘察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勘察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采取欺骗、偷懒、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
第四条勘察人员应当具有专业技术水平,严格按照勘察作业程序进行工作,勘察单位应当对勘察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勘察工作的质量。
第五条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内部审核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勘察工程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岩土工程的实际情况,不得含有任何虚假信息或隐瞒实情的行为。
第七条勘察单位应当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进行有效沟通和协调,共同推动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勘察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对于勘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勘察单位应当及时上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和解决。
第十条勘察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参与违法违规的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章勘察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职责和权利,确保员工的工作发挥和个人发展。
第十二条勘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和水平,严格按照勘察作业程序进行工作,保证勘察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勘察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
第十四条勘察人员应当具备团队合作精神,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和单位进行合作,共同完成勘察任务。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当对勘察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不定期进行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勘察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
岩土工程勘察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岩土工程勘察技术管理实施细则1 总则1.0.1 为了使院属各勘察处广大岩土工程勘察技术人员深入地准确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94)和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 15-31-200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GBJ 15-38-2005)等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中的强制性条文,紧密结合具体的岩土勘察工程,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及勘察工作成果质量。
使院属各勘察处提交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尽量做到与市建委规定一致、与国家规范规程一致、院属各勘察处一致。
保障勘察成果质量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为资质晋升及培养跨世纪高水平、高技术人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包括基本规定、岩芯钻探、取样、原位试验、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整理及报告编写。
1.0.3 本实施细则只针对一般的房屋建筑和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未涉及的其它有关岩土工程勘察内容及要求和其他专业性强的岩土工程勘察(如水利、铁路、公路和桥梁等),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行业勘察标准、规范的规定或ISO的有关规定。
2 基本规定2.1 岩土层分类2.1.1 岩石分类,按成因、强度、风化程度进行分类,划分出残积土、强风化、中风化、微风化。
对于硬质岩类(主要指花岗岩类、饱和单轴极限抗压强度≥30MPa)的风化程度应按标准贯入试验击数(不校正)N′≥50击为强风化,N′=30~50击为全风化,N′<30击为残积土;其它岩类N′≤50击为残积土,N′≥50击为强风化。
各风化带分类的野外特征及其它参数指标详见《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附录A的表A.0.1~A.0.6。
2.1.2 土层分类,应按成因、颗粒级配和塑性指数进行分类。
分为碎石土、砂土、粉土和粘性土。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1月6日经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2002年12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第三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第六条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第七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第八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和合理工期.第九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第十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第十一条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照要求编写勘察纲要,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第十三条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勘察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质量责任.第十四条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第十五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器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第十六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第十七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将全部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工程勘察企业有关质量管理文件、文字报告、计算书、图纸图表和原始资料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二发现勘察质量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九条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企业资质年检管理挂钩,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第二十条工程勘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检举、投诉工程勘察质量、安全问题.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二条工程勘察企业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第二十六条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审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撤销委托.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质量、技术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质量、技术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技术质量及项目勘察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确保岩土工程勘察项目的工程质量,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本细则所称工程质量是指对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地方和浙江省地矿勘察院的工程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文本、范本、作业规程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对工程的可靠性、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的综合要求。
2.本细则适用地勘院承接的各类工程项目。
地勘院及所属分院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执行。
3.浙江省地矿勘察院奉行“诚信立业、质量第一,规范管理、追求卓越”的质量方针。
地勘院的质量目标是:“工程质量达到: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岩土勘查优良率85%以上。
全面履行合同,满足顾客要求,顾客满意率达95%以上”。
第二章岩土工程勘察纲要编制1.岩土工程勘察纲要(或称岩土工程勘察方案设计书)的编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编写,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勘察合同文本和技术委托书、国家、行业和勘察项目所在地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拟建场地的地质、地形、周边环境条件及邻近场地的资料收集,以及当地政府和建设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2.勘察纲要应由项目负责人亲自编制完成,因为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制订计划与实施计划之间不易产生矛盾、协调一致;勘察纲要必须由分院主任工程师或所在分院具有相应资格的高级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确认后实施(如有必要也可提请总工程师或总工办专家审核确认),实施前在总工办办理好备案登记,确保纲要技术、经济和管理要求的符合性、针对性和可行性。
3.勘察工作的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充分利用已有的勘察资料、突出重点、要具有针对性,并尽可能采用先进设备和先进技术,同时兼顾经济合理性;勘察纲要一旦确定,应严格按照纲要内容实施勘察作业,不得违反;当勘察过程中调整内容与工作量,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并形成记录,经总工办同意确认后实施下一步工作。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勘查规范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2 年3 月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7 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1 2001,自2002 年3月1 日起施行。
其中1.0.3、4.1.11、4.1.17、4.1.18、4.1.20、4.8.5、4.9.1、5.1.1、5.2.1、5.3.1、5.4.1、5.7.2、5.7.8、5.7.10、7.2.2、14.3.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94 于2002 年12 月31 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解释,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 号文的要求,对1994 年发布的《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单位组成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重点修改的部分编写了专题报告,并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基本上保持了1994 年发布的《规范》的适用范围、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作了局部调整。
现分为14 章: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5.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6.特殊性岩土;7.地下水;8.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9.勘探和取样;10.原位测试;11.室内试验;12.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13.现场检验和监测;1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工程勘察技术管理制度
工程勘察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的规范工程勘察技术管理工作,保障勘察工作的质量与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勘察技术管理单位。
第三条工程勘察技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工作。
确保勘察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工程勘察技术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与技术管理有关的职责和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勘察工作。
第五条工程勘察技术管理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坚持科学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
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工程勘察技术管理单位应当不断强化技术管理与质量管理的意识,加强人员培训,完善技术管理与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工程勘察技术管理单位应当落实技术管理与质量管理的责任,积极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管理与质量管理的活动。
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及时纠正不足,提升管理水平。
第八条工程勘察技术管理单位应当强化技术管理与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确保技术管理与质量管理的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九条工程勘察技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考核和奖励制度,确保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的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技术管理第十条工程勘察技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组织体系,明确技术管理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技术管理总指挥部,明确总指挥的责任和权力。
第十一条工程勘察技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的流程和规范,建立技术管理档案,席卷勘察工程的所有技术资料,建立技术档案库。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技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的考核制度,进行技术管理的经验总结和技术管理的成果展示。
第十三条工程勘察技术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先进管理经验,提高技术管理的水平。
第十四条工程勘察技术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勘察工程的最新技术动态,做好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工程勘察技术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管理措施,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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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质量、技术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技术质量及项目勘察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确保岩土工程勘察项目的工程质量,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本细则所称工程质量是指对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地方和浙江省地矿勘察院的工程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文本、范本、作业规程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对工程的可靠性、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的综合要求。
2.本细则适用地勘院承接的各类工程项目。
地勘院及所属分院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执行。
3.浙江省地矿勘察院奉行“诚信立业、质量第一,规范管理、追求卓越”的质量方针。
地勘院的质量目标是:“工程质量达到: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岩土勘查优良率85%以上。
全面履行合同,满足顾客要求,顾客满意率达95%以上”。
第二章岩土工程勘察纲要编制1.岩土工程勘察纲要(或称岩土工程勘察方案设计书)的编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编写,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勘察合同文本和技术委托书、国家、行业和勘察项目所在地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拟建场地的地质、地形、周边环境条件及邻近场地的资料收集,以及当地政府和建设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2.勘察纲要应由项目负责人亲自编制完成,因为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制订计划与实施计划之间不易产生矛盾、协调一致;勘察纲要必须由分院主任工程师或所在分院具有相应资格的高级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确认后实施(如有必要也可提请总工程师或总工办专家审核确认),实施前在总工办办理好备案登记,确保纲要技术、经济和管理要求的符合性、针对性和可行性。
3.勘察工作的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充分利用已有的勘察资料、突出重点、要具有针对性,并尽可能采用先进设备和先进技术,同时兼顾经济合理性;勘察纲要一旦确定,应严格按照纲要内容实施勘察作业,不得违反;当勘察过程中调整内容与工作量,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并形成记录,经总工办同意确认后实施下一步工作。
4.勘察纲要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标《GB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省标《DB33/T1065-2009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及其它相关规范进行编制,勘察方案应突出重点内容:①勘察目的及任务由来。
②勘探点、线布置原则及勘探点、线平面布置图。
③勘探、并体现勘察手段的综合性。
,(按不同的勘探手段用表格形式表示)测试的技术要求及工作量④室内试验项目工作量及特殊技术要求。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5.对未编制勘察纲要进行勘察作业的项目和未按勘察纲要进行作业的项目一经发现依据大队质量管理制度予以处罚;对重复出现的类似问题二次以上的勘察分院,一经发现予以双倍以上罚。
6.每个勘察项目的勘察纲要必须随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合同及委托书、成果报告等进行按项目归档,对违反本条款的勘察项目一经发现予以处罚。
第三章岩土工程勘察野外作业技术要求一、勘探点放样及高程测量1.明确勘探点位放样依据,以及将各点位放样反映在放样草图上;明确高程引测依据及系统,同时做好各勘探点司测原始记录及计算,建设单位(或委托方)提供的测量定位资料及测量放样原始记录应保存归档;测量仪器每年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第三方校验,确保其精度有效。
2.勘探点位放样和高程标测方法,应根据工程性质、业主要求和勘察阶段确定:①仪器法:采用经纬仪、水准仪或全站仪等精密的仪器进行勘探点测距离确定点位,使用水准仪测定高程。
②半仪器法:采用经纬仪或罗盘仪测定方法、测绳(皮尺)或钢尺量测距离确定点位,使用水准仪测定高程。
该方法一般不提倡采用。
3.勘探点测设于实地应符合下列要求:①详细勘察阶段:平面位置允许偏差±0.25m,高程允许偏差±5cm,且场地应闭合;②初步勘察阶段:平面位置允许偏差±0.5m,高程允许偏差±5cm,且场地应闭合;4.每个点位放样后均应检查,并确定无误再放测下一点。
5.放样控制点按地形测量中图根点控制点精度施测。
6.当放样点后,移位超过0.5米仍无法进行勘察时,应向设计方或甲方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及时测量实际孔位参数。
7.当工地较小、较简单,业主方未提供有关平面图和高程资料而采用假设高程时,假设引测点必须设在场地外相对固定而不易被破坏的物体上。
平面图上除勘察场地拟建物轮廓线外,还必须有邻近地形地物(如建筑物、道路、河流等)。
8.钻探点位应设置有编号的标志桩,开钻之前应按设计要求核对桩号及实地位置,两者必须符合。
9.因障碍改变钻探点位时,应将实际钻探位置及时标注在平面图中,注明与原桩位的偏差距离、方位和地面高差,必要时应重新测量点位。
10.各孔口高程应作闭合测量,其误差应满足规范要求;大型或重点项目孔位放样也应作闭合测量,检查孔位误差。
必要时,施工后孔位和孔口高程应进行复测。
.11.对违反以上作业技术要求应立即整改并尽力弥补,对造成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将根据大队“《质量管理制度》和《大队质量管理处罚细则》”进行处罚。
二、工程地质钻探(一)钻探人员上岗1.钻探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使用符合行业管理标准的技术工人,60岁以上的工人严禁使用。
新工人或民工上岗前分院应先培训,并在熟练技工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2.钻探操作人员上班必须集中精力,互相配合,谨慎操作。
3.上岗前必须熟悉勘察纲要的有关要求,听从编录员或项目负责人的勘察技术要求,完成勘察任务。
4.上班前严禁饮酒。
5.进入现场应穿戴好个劳动保护用品,特别是安全帽。
6.开机前应先检查现场、机械设备、运转件、固紧件及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7.危险地点作业必须事先制定应急预案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并加强作业现场检查和预防措施。
8.对违反大队《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根据大队相关规章制度对个人和所在分院进行处罚。
(二)钻探要求出工前,机长应向项目技术负责人了解勘察场地地点、场地情况、工程性质、工作量、时间要求、勘察纲要等内容。
根据工程大小、孔深孔径选择相应的钻探设备及附属设备。
按勘察纲要要求准备好一定数量的管材、工具、材料,以免影响施工。
了解场地的地下、地上管线分布,孔位需避开它们。
水上钻探则需了解搜集当地气象和水文资料,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具体如下:1.选择级配合适的钻具、取土器及取土工具。
2.根据土层情况,采用套管或泥浆护壁,提高取心率,随时保持孔内清爽。
3.钻探时应保持钻孔垂直,发现孔斜时应及时纠正。
4.下班或临时停工时,应把钻具提出孔口,并将孔口盖好。
5.钢丝绳与龙头钩联接要用钢丝绳卡和钢丝槽。
6.仔细检查和丈量钻具,不合格的钻具严禁使用。
7.下钻具时速度要适当。
取土器下入孔内不能突然猛放,以免影响原状土质量,严禁取土器在孔内上下拉动。
8.提钻时垫叉要轻放,以免岩心脱落孔内。
9.在钻进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遮挡绞车手工作视线。
10.提钻后,对岩心的处理需服从地质编录人员的安排。
.根据不同土、岩层,选用不同的钻头和不同的钻进方法、钻进速度和送水量。
11.12.勘探孔钻孔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3-5d(d为桩径),且不得小于3m,对大7直径桩,深度不得小于5m;钻进回次进尺应根据不同地层、岩性进行控制,控制在2m以内,严禁超岩芯管钻进。
钻进取样并应服从地质编录人员的安排,各勘探孔土芯应根据编录人员要求整齐排放。
13.在钻孔中采取原状土样,一般软土(软、流塑地基土)采用压入法,严禁采用土心切割装入样筒;砂土及粘土也可用击入法。
击入的长度不得超过取土器长度。
14.取出的原状土样应及时编号、粘贴标签。
严禁雨淋、曝晒、受冻及强烈震动,及时进行腊封。
15.钻探结束后,应视钻孔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水泥、粘土进行封赌,以免发生事故。
16.钻探过程中,要随时注意钻具在孔底的工作情况,如有异常现象,应立即提钻检查。
17.发现钻杆脱扣,在对接处理时应将活动吊卡捆牢,或用钻杆提兰吊牢,再摇动钻杆,以免发生双重事故。
18.如发生故障,应先查明情况(深度、状态),研究定出处理方案后方能进行排除。
19.处理故障所用的各种工具均应详细检查,对使用的打捞工具更应特别注意检查。
以免发生新的事故。
20.钻杆、接头、公、母锥必须对准后用管钳或冲击把手拧紧提出。
21.一个钻孔或一个项目结束后,对所使用的工具、设备、部件必须认真检查,及早发现问题,进行处理,以便顺利、安全施工。
(三)钻探技术要求1.钻孔口径应根据钻探目的和钻进工艺确定。
采取原状土样的钻孔,口径不得小于ф108mm,仅需鉴别地层的钻孔,口径不宜小于ф91mm。
2.钻进过程中各项深度数据均应丈量获取,其量测程度在±5cm之内。
3.对要求鉴别地层和取样的钻孔,均应采用回转方式钻进,取得岩土样品,岩心采取率,对完整和较完整岩体不应低于80%,较破碎和破碎岩体不应低于65%;对重点查明的部位,应采用双层岩芯管连续取芯。
4.对鉴别地层天然湿度的钻孔在地下水位以上应进行干钻。
5.当需确定岩石质量指标RQD时,应采用75 mm口径(N型)双层岩芯管和金刚石钻头。
6.预计采取原状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钻孔,应按《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应的测试标准的规定钻进。
7.取出的土芯、岩芯应及时编号、粘贴标签并按序摆放整齐,取样孔宜采用照相机记录下完整的样品图片以备核查并保存归档,对于重大工程项目必须拍照存档;对现场存在的土样岩样摆放混乱、样品标识混乱、伪造土样岩样和不及时送样的行为,一经发现,要求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三、钻探编录技术要求(一)地质编录要求1.工程地质钻探编录资料是工程地质勘察的第一性资料,为确保其完整、准确和统一,特制定本要求。
2.项目负责人或编录人员出工前必须明确工程勘察对象的性质、目的、时间,编写或明了勘察纲要。
弄清楚勘察的重点,向机、班长进行技术交底,安排和收集齐全提交报告所必须的野外资料。
浅基础持力层的控制,在开孔时即应注意,一般钻进回次进尺应控制在0.5~1m,必要时需干钻,分清填土、塘泥与原状土的确切界限,取得物理力学指标所需的样品,了解持力层下软弱层的特征及分布;桩基础进入持力层的控制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须开挖的基坑工程,要详细查明填土、塘泥、原状土层的准确界线,采取须作特殊测试项目的原状土样;地质灾害防治勘查项目则应按特殊要求作出详细安排。
3.野外编录人员应由经过专业训练并经院技术主管部门准许的人员承担。
4.工程地质钻探编录工作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如一个勘察场地同时由2台或2台以上钻机施工时,原则上每台钻机安排一个编录人员,项目负责人协调统一技术工作。
5.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前对场地的地形、地貌、环境、用地现状进行观察了解,并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