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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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网站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网站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网站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5.12.15•【文号】•【施行日期】2005.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网站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行业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网站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以确保行业网站安全可靠运行。

各单位要从推进政务公开,加强为社会公众服务,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本单位网站建设。

要参照此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本单位网站上网信息范围,制定信息发布、审查及维护等规定,落实必要的人员和运行维护经费,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安全、可靠的网站运行维护机制。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网站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网站(http://,以下简称“行业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烟草行业网站的作用,确保行业网站安全可靠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网站是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政府网站,也是中国烟草总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企业网站。

第三条行业网站以“服务行业、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为宗旨,主要职责是面向社会发布烟草行业各项重大决策、政策性文件、行政规章等权威信息,推进政务公开;宣传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宣传“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行业共同价值观,增进烟草行业与社会的沟通交流,展示烟草行业形象;开展网上政务服务,促进依法行政。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行业网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办公室主管,烟草经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主办,新闻采编工作由中国烟草杂志社(以下简称杂志社)负责。

第五条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负责指导行业网站的新闻报道工作,对涉及行业全局性、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领导等的重要新闻和信息进行审核把关。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烟草专卖条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经济技术学院:
根据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清理部门规章及行政性文件的规定精神,我局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对一九八二年以来,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第一批废止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废止。请你们按此精神及时将你们及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我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国烟法[1993]第21号
【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1993.09.29
【实施日期】1993.09.29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烟法〔1993〕第21号 1993年9月29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4.03.27•【文号】国烟法〔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烟法〔2024〕55号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现将《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2024年3月27日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为进一步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各类烟草制品零售许可管理服务。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完善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在更高水平上推动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职责,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维护烟草零售市场秩序,有力保障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依法行政,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本工作指引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的细化要求,依法履行零售许可审批职责。

坚持便民利民。

尊重实际、贴近群众,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创新审批服务便民化措施,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进一步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零售许可管理实践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堵点、难点问题,明确管理要求,注重综合施策,持续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法〔2020〕4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法〔2020〕4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法〔2020〕48号各省级局: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现将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9月8日印发的《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国烟法〔2015〕240号)同时废止。

附件: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2020年3月5日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烟草行业依法行政,加强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提高烟草专卖执法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严格实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从事烟草专卖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烟草专卖执法资格。

取得资格后,按照有关程序,申领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和徽章。

第三条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包括资格考试管理、检查证管理和徽章管理等。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烟草专卖局负责资格管理有关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加强烟草专卖执法资格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及水平。

第二章资格考试管理第七条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资格考试培训规划、培训大纲、考试题库编制及调整,对省级烟草专卖局考试组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辖区内拟参加资格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核批准、考前培训、档案管理等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行业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对于烟草行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单位要本着规范审批行为、加强科学决策、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各项制度建设。

国家烟草专卖局二00四年九月七日附件: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后,烟草行业共有行政许可项目11项,其中9项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依法继续实施;2项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予以保留并公布。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对烟草行业其他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核,确认烟草行业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6项,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项。

其中4项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予以保留。

其中1项已由国烟办[2004]555号文下发,本文不再列入。

一、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9项: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发放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发放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发放5.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发放6.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审批7.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审批8.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审批9.外商投资设立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审批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2项:1.外国烟草制品来牌或来料加工、许可证生产、合作开发卷烟牌号审批2.烟草专用机械大修理许可证核发三、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6项:1.名晾晒烟名录审批2.烟草专用机械名录审批3.烟草新品种审定4.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出售、转让审批5.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审批6.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四、国务院决定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项(其中一项已下文):1.烟草企业非烟草专卖品中外合作事项审批2.烟草专卖品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及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事项审批3.烟草基因工程事项审批4.烟草系统企业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审批烟草行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主要是指以上部分的事项范围。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国烟专[2004]21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国烟专[2004]21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国烟专[2004]215号)各省级局: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水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针对当前专卖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工作作风,国家局制定了《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烟草专卖执法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正确把握执法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严格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能,寓服务于管理之中。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涉烟管理相对人的烟草专卖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二章文明执法行为标准第一节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第四条执法严格。

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烟草专卖执法职能,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烟草专卖违法行为。

第五条行为合法。

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六条政务公开。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形式,公开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事项等内容,做到法律法规透明、程序公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卷烟流通秩序,现将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异地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超过最高限量异地携带卷烟。

二、卷烟生产经营企业超过最高限量异地携带、运输卷烟的,一律依法申领和使用准运证。

三、2008年1月11日印发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国烟专[2008]18号)停止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2013年11月26日
——结束——。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1993.04.07•【文号】国烟专发[1993]第27号•【施行日期】1993.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的意见(国烟专发〔1993〕第27号1993年4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国家局驻南方及西南特派员办事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7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是我国自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以来,国务院下发的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第一个文件。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

国家烟草专卖局为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学习《通知》,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做好宣传工作。

《通知》是在党的十四大以后,全面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发出的,表明了国务院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的态度。

《通知》强调,要全面加强烟草专卖管理。

这即充分肯定了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是一项成功的改革政策,重申禁止开办各种计划外烟厂(包括变相办烟厂)和继续抓好限产压库促销工作;又强调要有效控制烟叶盲目发展并提出一系列相应改革措施,要求切实加强市场管理和明确规定了开办卷烟批发市场的组织领导及审批原则;指出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尚未发布之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要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执行,并提出了烟草行业当前深化改革的方向和重点。

同时,明确地回答了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即专卖和市场的关系问题,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二者并不矛盾。

澄清了种种错误观念和糊涂认识。

当前,要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首先就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通知》的精神。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定学习、宣传、贯彻《通知》的方案和措施,并付诸实施。

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办法

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局、总公司机关(以下简称机关)工作需要,推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的规定,结合机关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机关公文是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印发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局办公室主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 机关公文种类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一、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问题(一)资金条件不明确。

取得四类烟草专卖许可证均规定了要有相适应的资金,但是没有各类具体资金最低限额。

实践中,负责许可证发放的申请机关进行审核时无据可依,只能同意其办理,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

建议国家局参照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中的资金限制规定,对取得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资金资格作出具体规定,禁止相当一部分不符合条件的卷烟生产、经营者进入这个领域。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规定不明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但对何为固定的经营场所没有具体标准,国家局也未进行解释,实践中各地执行标准不一。

我们认为在修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时,应对此作出严格限定,“固定的经营场所”应只指具备合法的房产证明文件,无合法的房产证明文件的经营场所,行政机关不应颁发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标准不明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就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都规定了“要符合合理布局的要求”,但是“合理布局”的全国性的原则性规定至今没有出台。

虽然,国家局在国烟法[2000]631号文件中授权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合理布局”的规定,但没有统一的原则性规定,容易出现全国各地“合理布局”标准千差万别。

我们根据国烟法[2000]631号文件的授权,制定了《连云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尽管在全省推广,已见成效,全省卷烟零售点已由55万多个减少到42万多个,但这个规定的法律效力是比较低的。

如果国家局就国产卷烟零售点出台原则性规定,对人口分布、零售点间距乃至零焦点总数作出严格规定,有利于确保卷烟经营户有利可赚,也为烟草专卖管理减轻压力,真正维护国家的利益。

而国家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规章,法律效力比较高。

(四)批发企业“合理布局”规定不明确,无法操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国烟法〔2019〕51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意见国烟法〔2019〕51号各省级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推进烟草行业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法治烟草建设,提高烟草行业依法治理能力。

二、审核范围凡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各级烟草专卖局,公文种类包括公告、意见、通知和批复等,管理的事项类别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执法检查等各类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事项。

不包含各级烟草专卖局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励、人事任免等文件。

国家局过去发布的文件中对规范性文件定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各级局各部门、各单位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统一以“某某烟(法)某某号”发布,国家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国烟法”的简称代字。

三、审核主体各级烟草专卖局的法规工作部门承担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99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烟草专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烟草专卖局 (副部级),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取消组织烟草行业储运、组建跨地区的企业集团、管理直属院校的职责。

(三)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稳步推进烟草行业改革。

(四)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的责任和义务,加强烟草制品减害降焦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烟草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行业合理布局。

(二)依法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查禁和关停计划外烟厂,保护合法经营。

(三)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管理监督烟草行业财务资金,组织实施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四)组织烟草行业生产、经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烟草专卖品产供销及进出口的年度计划,编制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审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五)提出烟草行业有关经济政策建议,制定烟草专卖品的价格政策,管理烟草专卖品的价格。

(六)负责组织实施烟草行业体制改革,指导烟草企业改革,推进卷烟工业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依法审批烟草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使用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17.08.17•【文号】国烟办综〔2017〕42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使用和管理的通知国烟办综〔2017〕423号各省级局:为贯彻落实《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行为,现就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及其使用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文书样式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办理与管理过程中形成和使用的各类规范性文书。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由国家局统一规定(见附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需要由有关烟草专卖局加盖印章的,可以使用行政机关印章或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延续审批时许可证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化的,审批机关可以在原烟草专卖许可证上加盖延续印章。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延续印章的样式由各省级局统一确定;当地政府部门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二、文书送达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在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送达。

申请人在申请时明确了送达方式的,按申请人要求送达。

申请人没有明确送达方式、按申请人要求方式无法送达、以及由审批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等,由审批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

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文书和许可证可以由审批机关委托受理机关送达。

三、文书档案管理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建立完整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电子档案。

电子档案包含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办理或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文书和各类材料,包括直接在许可证信息系统中生成的各类文书,以及由许可证办理人员扫描上传至许可证信息系统的线下生成和收集的相关书面材料,如线下填写的申请、有关记录及照片等。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96)-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96)-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96)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1996年10月14日)为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进一步严厉打击卷烟走私的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卷烟市场,保护民族卷烟工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通告如下:一、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或者个人走私卷烟或非法收购、运输、邮寄、贩卖、窝藏走私卷烟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

二、走私卷烟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其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三、凡在境在内跨省(区、市)运输进口卷烟,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省(区、市)内运输必须持有省级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

无准运证运输(不含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由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依法没收其运输工具。

四、凡经营合法进口卷烟的单位,必须持有烟草专卖部门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查没的非法进口卷烟,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核发或授权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的“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证照,并按规定渠道进货。

擅自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由执法部门没收其非法经营货物,并处货值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或者个人为走私、贩私活动提供藏匿、运输和邮寄等便利条件的,由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六、各执法部门查没的非法进口卷烟,应交国家烟草专卖局设立或授权的烟草拍卖行,由烟草拍卖行拍卖给持有“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批发)证照的单位;定点(批发)企业只能批发给持有“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零售)证照的单位。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各省级局(公司):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要求,现将修订后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国家局。

同时,2006年1月19日印发的《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计〔2006〕67号)废止,2007年9月24日印发的《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国烟专〔2007〕413号)中有关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规定废止。

国家烟草专卖局2011年2月15日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制订《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涉案卷烟(含雪茄烟,下同)包括:各级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和假冒伪劣卷烟。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包括涉案卷烟价格证明、收购价格、拍卖价格、销售价格和管理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价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须成立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专卖、销售、财务、法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负责本省(区、市)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价格管理的通知-国烟计[2000]17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价格管理的通知-国烟计[2000]17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价格管理的通知(国烟计[2000]17号2000年1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为维护国家利益,努力提高烟草行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稳定卷烟市场价格总水平,坚决制止部分企业为挤占市场,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降价倾销的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卷烟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卷烟价格持续下跌已严重影响全行业的经济效益,对此,烟草行业各级领导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卷烟价格的管理,建立健全卷烟价格管理领导机构和组织机构,并实行卷烟价格管理目标责任制。

要通过加强专卖、控制货源、搞好网建、规范经营等综合措施,实现对卷烟价格的有效控制。

二、抓好卷烟最低限价工作。

最低限价是稳定当前卷烟价格的有效措施。

最近,国家局要求各省级局(公司)都要制定全面限价方案,以实现价格的稳定。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克服一切困难,通过制定限价措施,对卷烟价格实施有效控制。

限价方案要结合市场实际,保证方案得以落实。

要纪律严明,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限价规定的单位严肃处理。

全国重点牌号卷烟的最低限价标准需经国家局批准后下达。

三、严格控制总量。

限价要与控量紧密结合。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坚持以销定产,加强生产调度工作,合理安排生产进度,调整产品结构,抓好限产压库。

要以市场为导向,精心组织货源,安排好调出、调入量,促进产销协调发展。

四、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

卷烟工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出厂、调拨、批发顺价销售。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国烟法〔2020〕205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现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烟草专卖局2020年12月31日附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章实施机关第六条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机关。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国烟专[1993]第2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国烟专[1993]第2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国烟专[1993]第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维护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严肃性,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作如下规定:一、根据《烟草专卖法》,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共分两类: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2.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其中包括: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含委托代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含国营、集体、个体及临时);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含批发、零售)。

烟草专卖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查和核发1.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核发全国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专业公司和有烟草专卖品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2.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下列企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1)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2)在全国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烟草贸易中心和交易市场;(3)从事外国烟草制品和旅游外汇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

3.所在地烟草专卖局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下列企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1)在全省范围内经营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烟草贸易中心和烟草制品交易市场;(2)受烟草公司委托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国有、集体商业企业;(3)从事外国烟草制品和旅游外汇烟零售业务及在海关监管区域内进口和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4.县级烟草专卖局或上级烟草专卖局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发所辖区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公司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监督办法

烟草专卖公司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监督办法

##烟草专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全省烟草系统依法行政,加强和规范全省烟草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政府以及《##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公司)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全省烟草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烟草专卖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制定和公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本省各级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处罚;(二)行政许可;(三)行政性收费;(四)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五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合法性、科学性、严肃性、有效性、可行性的要求,避免重复行文。

第六条本省各级烟草专卖局法规部门(或负责法规工作的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和备案监督工作。

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法规部门负责对下一级烟草专卖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工作。

第二章法律审核程序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门,应在文件起草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法规部门履行法律审核程序,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表(见附件);(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正式文本;(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包括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内容概要及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四)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本(或复印件);(五)有关调研报告;(六)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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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问题(一)资金条件不明确。

取得四类烟草专卖许可证均规定了要有相适应的资金,但是没有各类具体资金最低限额。

实践中,负责许可证发放的申请机关进行审核时无据可依,只能同意其办理,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

建议国家局参照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中的资金限制规定,对取得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资金资格作出具体规定,禁止相当一部分不符合条件的卷烟生产、经营者进入这个领域。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规定不明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但对何为固定的经营场所没有具体标准,国家局也未进行解释,实践中各地执行标准不一。

我们认为在修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时,应对此作出严格限定,“固定的经营场所”应只指具备合法的房产证明文件,无合法的房产证明文件的经营场所,行政机关不应颁发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标准不明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就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都规定了“要符合合理布局的要求”,但是“合理布局”的全国性的原则性规定至今没有出台。

虽然,国家局在国烟法[2000]631号文件中授权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合理布局”的规定,但没有统一的原则性规定,容易出现全国各地“合理布局”标准千差万别。

我们根据国烟法[2000]631号文件的授权,制定了《连云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尽管在全省推广,已见成效,全省卷烟零售点已由55万多个减少到42万多个,但这个规定的法律效力是比较低的。

如果国家局就国产卷烟零售点出台原则性规定,对人口分布、零售点间距乃至零焦点总数作出严格规定,有利于确保卷烟经营户有利可赚,也为烟草专卖管理减轻压力,真正维护国家的利益。

而国家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规章,法律效力比较高。

(四)批发企业“合理布局”规定不明确,无法操作。

国家局至今未对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合理布局”作出解释,不利于限制国外烟草公司进入。

国家局在国烟法[2000]735号文件中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3条第4项作了解释,即指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是“烟草公司”,但对何为“合理布局”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如果是国外的烟草公司怎么办(虽然我国暂未同意国外烟草企业进入我国烟草分销体系),不能充分利用法规赋予的条件作出限制,没有做到未雨绸缪。

二、进口卷烟管理问题(一)进口卷烟零售管理问题我国已加入WTO,按照我国与欧盟达成的协议,我国同意对专卖管理许可证进行改革,即包括同意2年过渡期后,统一许可程序要求,从而一个许可证即可销售所有卷烟,而不分原产国,并取消关于进口产品销售点的任何限制,如中国烟草总公司设置的限制。

如何改革专卖管理许可证程序,适应WTO的要求,我们认为应将进口卷烟的零售许可纳入《烟草专卖法》第16条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程序内。

其理由:1、《烟草专卖法》第16条、第35条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9条以及《烟草专卖法》的其他规定,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制品的内涵和外延上,均没有将进口卷烟的零售管理排除在外。

2、依照《烟草专卖法》第29条、第34条的规定,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无“特种许可证”从事上述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特种许可证”是对从事卷烟专卖品的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的寄售业务及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实行的,并没有将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列入特种许可范围。

同样,《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l款、第2款也没有将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列入特种许可范围内。

3、国家局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上述规定加以引申,把进口卷烟零售业务也列为特种许可制度范围,是值得商榷的,与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是不大符合的。

人民法院已有相关判例对此予以否定。

1995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赵勇兴不服上海市烟草专卖局黄浦分局烟草管理没收行政处罚决定案件的判决中确认,非法零售走私烟(进口卷烟)是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零售进口卷烟的行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无权查处。

也即司法部门认为进口卷烟的零售业务的许可程序本应包括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程序内。

因此,在目前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修改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修改国家局2号令来符合WTO的要求,就容易得多,也易操作。

建议进口卷烟的零售业务与国产卷烟零售业务合并,全部纳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程序内。

(二)其他进口卷烟管理问题其他进口卷烟业务即指《烟草专卖法》第29条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的内容,按照中国与美、欧达成的协议,不属于协议所指的进口卷烟零售业务,不属于开放范围,目前可暂不作修改。

三、许可证发证机关问题按照现行规定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层次低,县级管理部门就可发证;二是管理难到位,后果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均得不到切实维护。

在适当的时候,建议修改相关规定:(一)提高审批机关层次。

学习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如日本只有大藏省(财政部)才能审批烟草零售证,我国也应严格限制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权力,取消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权力,统一由地市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二)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16条和第25条相关规定。

第16条中规定只有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才能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第25条第2款规定取得零售证的企业或个人接受其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比如取得省级局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市级、县级专卖局就无权检查。

这就出现省级以下(含省级)烟草专卖局不能对烟草公司和市、县烟草专卖局不能对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实施专卖管理的情况,甚至出现部分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不能管理的情况。

我们认为这与《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总体精神是违背的。

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应授予不是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也有权管理本辖区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权限。

四、许可证统一年度换证问题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7条和国家局的有关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为1-5年,期满后重新申领,并实行统一一个年度换发许可证。

这已严重不适应加强许可证管理的需要,统一年度换证工作量非常大,并且需按照规定条件重新审核。

如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来说,原来符合办证条件且已取得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因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变动(特别是合理布局规定会随着形势需要进行修改),将导致许多合法的零售点又处于不合法的地位,这于法于情均是不公平的,其弊端是非常大的。

建议修改这条规定,改变统一换证年度的做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式样不要经常变动,参照工商部门对营业执照的管理办法,原则上规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5年,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并通过完善年检制度的办法加强对许可证的管理与监督。

五、烟草专卖许可证年检问题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但到目前国家局也未出台年检的具体办法。

在国家局未出台具体规定或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各地就对烟草专卖许可证实行年检,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是不妥当的。

烟草专卖年检,是指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依法按年度进行检验,确认其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这一制度是落实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的关键,通过年检,建立卷烟经营者的信用备案制度,使卷烟经营者的信用情况有案可查。

去年省烟草专卖局苏专管[2001]226号文件中规定对烟草专卖许可证实行年检和延期,我们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和省局的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年检和延长有效期的管理办法》,对年检合格的予以延期,对有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的依法作出不予延期处理,情节较轻的,暂缓年检和延期,暂缓期间需停业整顿,到期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不再延期。

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变更、注销问题(一)规定不明确,实践中不易操作。

在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普遍问题是,开业的经营户很多,歇业的经营户也很多,而且还不办理注销手续。

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9条第1款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操作变更、注销许可证,使得本条规定实质上无法操作。

建议修改完善此条内容,明确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歇业的卷烟经营者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如拒绝办理注销手续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经营业务的资格,注销其许可证。

(二)我们连云港市局对此做出了一些探索,于去年10月份通过发布公告措施,决定对停业、歇业的卷烟零售户,规定其在公告发布后30日内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停业、歇业手续,逾期予以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市局共注销2500多个零售证。

七、在对无零售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管理问题上,赋予烟草专卖部门监督管理权当时立法者可能是考虑县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还没有普遍建立,《烟草专卖法》第16条的立法重点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放。

在查处这种经营行为时就规定由工商部门负责。

但《烟草专卖法》颁布10年来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全国县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已基本建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也基本上是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放,在建立销售网络的同时,又建立了遍布城乡的专卖稽查网络。

在这种情况下,无证经营仍然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显然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当前无证经营问题已相当严重,亟待强化管理。

但工商部门市场管理工作面广量大,任务十分繁重,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对容易忽视,两个部门很难协调一致,也就出现了有权管的部门管不了,无权管的部门积极管、越位管的奇怪现象。

而我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与无证经营的管理机关又脱节,这就制约了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也使得“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烟草专卖管理体制在基础工作管理上流于形式。

国家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是尽早修改《烟草专卖法》,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与管理机关完全统一,以适应我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需要。

但从当前烟草专卖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修改烟草专卖法环境还不太适宜,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对于查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案件(以下简称无证经营),建议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协调,就落实《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60条出台一个指导性文件,以便基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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