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洛克:《政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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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人生来都是平等的。„„每一个人 对其天然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权利,不受制 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或权威。”(第34页) 解读:人人生而自由,每个人生来并不屈从 于他人的统治。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在道 德上都是平等的,都享有平等的道德地位。 人们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 这些自然权利是不能被以任何理由所褫夺的。 这是洛克对古典自由主义的重要贡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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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 的。”(第38页) 解读:人类天生就是自由的,不受专断的、 任意的权力的约束。这种自然的自由对人的 自我保存本能是至关重要的。人的生命权是 不能被剥夺的。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 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 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 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 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 不能有这种自由。但是自由,正如人们告诉 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那种自 由,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 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 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 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 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第36页)
5.政府的产生

“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 状态的种种不合适的地方,而这些不合适的 地方是由于人人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而必然 产生的,于是设置一个明确的权威,当这社 会的每一成员受到任何损害或发生任何争执 的时候,可以向它申诉,而这社会的每一成 员也必须对它服从。”(第55页)
“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 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 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 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办法,是同 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 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 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 人的侵犯。”(第59页,类似的表述可见第53页和 第77-78页) 解读: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为更好地保护人们的人 身和财产安全,便相互订立契约,自愿放弃惩罚他 人的权力,把它们交给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按照 社会全体成员或他们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 来行使,这样人们就走出了“自然状态”而形成了 一个政府。这就是政府的起源。
第四讲 洛克:《政府论》
一、作者简介
(一)生平简介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年-1704 年),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西方古典 自由主义的代表人之一。罗素在《西方哲学 史》一书中称其为哲学上的自由主义的奠基 者。洛克出身于一个乡绅家庭,他的父亲是 具有清教徒倾向的国教会教徒,内战期间参 加了克伦威尔的军队。洛克早年学习医学, 后来逐渐对哲学、政治和社会问题感兴趣。

3.自然权利
“人们既生来就享有完全自由的权利,并和 世界上其他任何人或许多人相等,不受控制 地享受自然法的一切权利和利益,他就自然 享有一种权力,不但可以保有他的所有物— —即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其他人 的损害和侵犯,而且可以就他认为其他人罪 有应得的违法行为加以裁判和处罚,甚至在 他认为罪行严重而有此需要时,处以死刑。” (第53页)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 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第6页)

解读: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受自然法的 支配。洛克式的自然法可以概括为:每一个 人都有义务保存自身,每一个人都有义务保 存其余人类,不得侵犯他人权利,不得互相 伤害。如果一个人违背了自然法,那么他将 受到他人的惩罚。 自然法是人类的理性和上帝的意志的一种 体现,从中可以凸显出洛克的政治学说有着 深厚的基督教背景。当人类走出自然状态之 后,仍然要受到自然法的约束,因为自然法 是一种永恒的规范,是人类立法的标准。
2.自然法
“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 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 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 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 产。”(第6页) “自然法是所有的人、立法者以及其他人的永恒 的规范。他们所制定的用来规范其他人的行动的法 则,以及他们自己和其他人的行动,都必须符合于 自然法、即上帝的意志,而自然法也就是上帝的意 志的一种宣告,并且,既然基本的自然法是为了保 护人类,凡是与它相违背的人类的制裁都不会是正 确或有效的。”(第84页)

萨拜因认为,洛克的“天才的主要标志既不 是他的学识渊博,也不是他的逻辑缜密,而 是他所拥有的一种无与伦比的常识;正是依 凭这种常识,他得以把以往的经验在他这一 代较为开明的思想中所产生的关于哲学、政 治、伦理和教育的主要信念集合了起来。通 过简明朴实而有说服力的陈述,他又把这些 信念传给了18世纪,进而成了英国和欧洲大 陆此后政治哲学赖以发展的渊源。”

解读:亚里士多德认为“各人各照自己的 利益进行判断,而大多数的人如果要他们判 决有关自身的案件时,实际上就都是不良的 判官。”(《政治学》,第136页)人是自私 的,人性是恶的,人们不适合担任自己案件 的裁判者,这是自然状态的主要缺陷之一。 必须用政府乃至法律,来遏制人们邪恶的本 性,此时人们必须走出自然状态,建立政府。
(二)主要著作

洛克是一位相当博学且勤奋的学者,著述 横贯哲学、经济学、政治学、宗教、教育等 领域。著有《人类理解论》、《论降低利息 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政府论》、 《论宗教宽容》、《基督教的合理性》、 《教育片论》等。
1.《政府论》 《政府论》是政治哲学史上对于现代自由主
义政治理念的第一次系统阐述。„„洛克的 许多政治观点看起来已是平淡无奇、不言自 明的道理,而这正说明他的许多思想是如何 深刻地影响了我们今日的世界。阅读《政府 论》,可以看到今天深刻地铭刻在我们心头 的政治理念,最初是以怎样的面貌出现并为 人所接受的。

解读:洛克认为无法律,就无自由。自由 是有限度的,并不是为所欲为的自由,必须 受到法律的约束。因为如果人人都可以凭一 时高兴随意支配别人,就没人拥有自由了。 自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受另一个人 的任意支配,可以遵循自己的意志行动。人 们享有法治下的自由。洛克所说的自由是一 种消极自由,这也是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观 的核心理念。
“洛克哲学所具有的最大的重要意义超越了
英国当时的政治解决方法,而体现在美国和 法国的政治思想之中,并在18世纪末叶的两 次大革命中达到了顶点。洛克理论中以个人 自由、个人同意以及自由获得并享有财产这 些不可剥夺的权利的名义而捍卫抗争的观点, 在这两次大革命中都产生了充分的影响。” 洛克的思想对于后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巨 大影响,并且被广泛视为是启蒙时代最具影 响力的思想家和自由主义者。他的著作也大 为影响了伏尔泰、卢梭以及许多苏格兰启蒙 运动的思想家和美国开国元勋。

在知识论上,洛克与大卫·休谟、乔治·贝 克莱三人被列为英国经验主义的代表人物, 但他也在社会契约理论上做出重要贡献。洛 克的精神哲学理论通常被视为是现代哲学中 “本体”以及自我理论的奠基者,也影响了 后来大卫·休谟、卢梭与伊曼努尔·康德等 人的著作。洛克提出了心灵是一块“白板” 的假设。与笛卡尔或基督教哲学不同的是, 洛克认为人生下来是不带有任何记忆和思想 的。

6.同意说
“人类天生是自由的,历史的实例又证明世

2.《论宗教宽容》 在该书中,洛克把信仰看作是个人的私事,系统 地阐述了政教分离和信仰自由的原则,倡导仁爱和 宽容的精神,有力地批判了英国存在的宗教偏执思 想,为宗教信仰自由思想的传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洛克区分了教会与政府。政府是为了维持和平才 存在的,并且必须保有武力才能达成这个目标;而 教会则是自愿构成的群体,为了提供灵魂救赎才存 在的,而且必须使用说服的手段传教。个人并不能 被从他们自己的灵魂上分开,也因此政府并没有提 供他们救赎的责任,武力也不可能达成救赎的目标, 即使能够达成,以这种压迫方法传教的宗教也并不 一定是真正良善的宗教。

“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
这就是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的明显区别,尽管 有些人把它们混为一谈。它们之间的区别,正 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与敌对、恶 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 不相同。”(第12-14页) 解读: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不同于霍布斯 式的自然状态,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 “人对人像狼一样”。洛克虽然没有直接批判 霍布斯,但是他对战争状态的批判明显是针对 霍布斯的。


“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 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 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自然的自由是除了 自然法以外不受其他约束。„„这种不受绝对 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对于一个人的自 我保卫是如此必要和有密切联系,以致他不能 丧失它,除非连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 失。因为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 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 役,或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 任其夺去生命。”(第16-17页)
(一)政府的起源:契约论的解释
1.自然状态 “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 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 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 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 意志。”(第5页)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 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 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第5页)

二、全书结构
全书可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探讨社会和政府形成前的“自然状 态”,并着重探讨自然权利中的“财产权”。 (第一章——第六章) 第二,探讨社会和政府的起源以及政府的 形式。(第七章——第十章) 第三,探讨政府形成之后如何进行统治。 (第十一章——第十九章)

三、重点观点导读


“虽然这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 在这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 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 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除非有一种比单 纯地保存它来得更高贵的用处要求将它毁 灭。”(第6页)
解读:在政府出现之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之中。 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状态,人们不屈从于 任何人,都不受制于任何人的意志或权威,每个人 都是自由、平等与独立的。自然状态不是放任的状 态,在其中人们不可为所欲为,人们都受到自然法 的约束。人是上帝的造物,人没有自杀的权利。
在《政府论》中,洛克探讨了政治哲学的经典议题: 政府统治的合法性何在、我们如何在政府的统治下 生活以及政府应该如何统治我们的生活。 洛克奠定了自由主义理论的两大基石:其一是个人 自然权利的理论,其二是政府必须基于被统治者同 意的理论。 人们一般认为洛克的《政府论》主要是为英国的资 产阶级革命进行辩护,实际上洛克是在呼唤一场革 命的到来,而不是为一场已经成功的革命进行辩护。 因为历史的研究已经表明,洛克的《政府论》可能 早在他确信出版它已安全无事的十年前已经完成了, 如果在当时出版很容易断送作者的性命。
4.自然状态的缺陷

“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不合理的, 自私会使人们偏袒自己和他们的朋友,而在 另一方面,心地不良、感情用事和报复心理 都会使他们过分地惩罚别人,结果只会发生 混乱和无秩序;所以上帝曾用政府来约束人 们的偏私和暴力。我也可以承认,公民政府 是针对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情况而设置的 正当救济办法。”(第10页)

“自然状态有许多缺陷。第一,在自然状 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 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 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 度。„„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 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 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在自然状态中, 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 应有的执行。”(第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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