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条例

合集下载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旨在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条件和管理制度,对绿化建设发展起到调节和维持的作用。

第一条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将城市环境空间美化加以开发,建设街
道绿地公园、绿树绿草、建筑绿化及城市水域绿化等活动。

第二条城市绿化分为城市公共绿化、居住区绿化及工业区绿化,应当
按照城市的功能、建设的要求、地区的实际条件来进行分类的建设。

第三条对绿化建设中用地要求,均采取多层次、综合种类的新型绿化
形态,包括绿色屋顶、路堤绿化、垂直绿化、屋面绿化、广场绿化等。

第四条对新建和改建建筑,必须同时突出绿化措施,增加绿色植物覆
盖面积,使外立面植物起到抗霾缓解气候变化的作用。

第五条加强绿化项目的管理,建立高效、科学、合理的绿化养护管理
制度,确保绿化资源的有效利用,保证其长期,美观、安全有效地发挥其
应有的效果。

407-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407-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城市绿化条例》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22•【字号】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七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七号)《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经信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6月27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8月3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22日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24年6月27日信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信阳,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城镇开发边界外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城市绿地,其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全民参与,注重自然山水风貌保护,体现地域历史人文特色。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推进绿化事业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0年5月19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经200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于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根据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于2010年10月8日公布施行;2016年8月22日唐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经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于2016年12月15日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和〈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于2023年12月5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与保护和监督与检查。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系统布局;(四)绿地指标和定额;(五)各类绿地规划;(六)树种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1992年6月22日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和单位的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23年修正)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23年修正)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7.3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12月22日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6月30日经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化生活和工作环境,增进居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外的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乡水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植护并重、突出特色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科研所需资金,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有序实施和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7月31日邵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植护并重和城市绿地总量只增不减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用地和城市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科研所需资金。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和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及其综合执法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各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的居住小区应当创建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侵占绿地、损害树木花草和破坏绿化设施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管理服务联系方式。

城市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是一部关于城市绿化建设的法律法规,下面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了相关的基本概念和术语。

第二章绿化设施的建设:规定了城市绿化的设施建设原则、范围和标准,并对各种绿化设施的建设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三章绿化的管理:规定了城市绿化的管理机构和职责,并对城市绿化的监督和检查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绿化的保护:对城市绿化的保护进行了规定,包括禁止乱砍滥伐、乱挖乱填、乱停乱放、乱倒乱卖等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

第五章奖励和激励:规定了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附则:对条例的解释、实施时间、监督检查等进行了规定。

《城市绿化条例》的制定,有助于规范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行为,促进城市绿色环保、宜居宜业的发展。

1/ 1。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正文:----------------------------------------------------------------------------------------------------------------------------------------------------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1991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1992年3月1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道路和街头绿地;(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住宅区的绿地;(三)生产绿地:指苗圃、花圃;(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卫生、安全、隔离等目的的绿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六条宁波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具体工作。

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正文:----------------------------------------------------------------------------------------------------------------------------------------------------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1月25日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森林、林地、林木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土地、城乡规划、城管执法、财政、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绿化。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种认养城市绿地。

鼓励居民参与居住区绿化。

第六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化植物配置,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养护先进技术以及微喷、滴灌、渗灌等节水技术,组织培育、应用本市适宜植物种类。

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最新版】

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最新版】

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费投入。

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并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每年制定计划增加优质植物品种,推广先进技术和材料,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编制城市苗圃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园林绿化苗木生产。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现行版本根据年月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专用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风景林地树木花草的种檀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对全市城市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贵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建成区绿地率,逐步增加人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城市绿化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绿化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地实行登记制度。

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认城市绿地权属,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义务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普及城市绿化科学知识,提高城市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再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市面积,合理设置城市绿化用地。

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3.01•【字号】•【施行日期】1992.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1991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1992年3月1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道路和街头绿地;(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住宅区的绿地;(三)生产绿地:指苗圃、花圃;(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卫生、安全、隔离等目的的绿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六条宁波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具体工作。

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化的专项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1992年6月22日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和单位的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身心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二)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四条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

优化绿化结构,鼓励培育、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推广科学的种植和养护技术,提倡植物多样性。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做好园林植物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植树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管理工作。

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1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定授权,负责对城市绿化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根据《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新乡市将加强城市绿化工作,促进城市绿色发展。


条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绿化目标和责任:明确了新乡市的绿化目标,包括提高绿化覆盖率、增强绿色景观、改善空气质量等。

规定了市政府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责任,以及各级政府和企事业
单位对城市绿化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2. 绿化规划和管理:要求新乡市制定城市绿化规划,明确绿化项目、目标和进度,并
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绿化工作。

同时,规定了城市绿化的管理制度,包括绿地的管理、
绿化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等。

3. 绿化资金和支持:明确了绿化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包括财政拨款、环境保护费等。

同时,规定了政府对城市绿化的支持措施,包括土地供应、税收优惠等,以鼓励社会
力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

4. 绿化建设和监督:要求新乡市建设各类绿地,包括公园、道路绿化、河湖湿地等。

同时,规定了对绿化工程的审查和监督制度,确保绿化工程的质量和效果。

5. 城市绿化宣传和教育:鼓励开展城市绿化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城市绿化的
认识和意识。

同时,规定了对破坏绿化环境行为的处罚和惩罚措施。

总之,《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旨在加强城市绿化工作,优化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的
生活质量。

它规定了政府和社会各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的职责和权利,以便更好地推
动城市绿色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
贯彻落实《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加强我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规划质量,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系统的生态环境效益、社会经济效益和景观文化功能,特制定本《纲要》。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用地布局等规定,科学制定各类城市绿地的发展指标,合理安排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建设和市域大环境绿化的空间布局,达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则和规划基础资料四个部分。

其中,依法批准的规划文本与规划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纲要》由建设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全国各地城市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评审工作中,均应遵循本《纲要》。

在实践中,各地城市可本着“与时俱投”的原则积极探索,发现新问题及时上报,以便进一步充实完善本《纲要》的内容。

规划文本
一、总则
包括规划范围、规划依据、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期限与规模等
二、规划目标与指标
三、市域绿地系统规划
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构、布局与分区
五、城市绿地分类规划
简述各类绿地的规划原则、规划要点和规划指标
六、树种规划
规划绿化植物数量与技术经济指标
七、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规划
包括规划目标与指标、保护措施与对策
八、古树名木保护
古树名木数量、树种和生长状况
九、分期建设规划
分近、中、远三期规划,重点阐明近期建设项目、投资与效益估算
十、规划买施措施
包括法规性、行政性、技术性、经济性和政策性等措施
十一、附录
规划说明书
第一章概况及现状分析
一、概况。

包括自然条件、社会条件、环境状况和城市基本概况等
二、绿地现状与分析。

包括各类绿地现状统计分析,城市绿地发展优势与动力,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制约因素等。

第二章规划总则
一、规划编制的意义
二、规划的依据、期限、范围与规模
三、规划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第三章规划目标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指标
第四章市域绿地系统规划
阐明市域绿地系统规划结构与布局和分类发展规划,构筑以中心城区为核心,覆盖整个市域,城乡一体化的绿地系统。

第五章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构布局与分区
一、规划结构
二、规划布局
三、规划分区
第六章城市绿地分类规划
一、城市绿地分类(按国标《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入》GJJ/T85-2002执
行)
二、公园绿地(G1)规划
三、生产绿地(G2)规划
四、防护绿地(G3)规划
五、附属绿地(G4)规划
六、其他绿地(G5)规划
分述各类绿地的规划原则、规划内容(要点)和规划指标并确定相应的基调树种、骨于树种和一般树种的种类。

第七章树种规划
一、树种规划的基本原则
二、确定城市所处时植物地理位置。

包括植被气候区域与地带、地带性植被类型、建群种、地带性土壤与非地带性土壤类型。

三、技术经济指标
确定裸子植物与被子植物比例、常绿树种与落叶树种比例、乔木与灌木比例、木本植物与草本植物比例、乡土树种与外来树种比例(并进行生态安全性分析)、速生与中生和慢生树种比例,确定绿地植物名录(科、属、种及种以下单位)。

四、基调树种、骨干树种和一般树种的选定
五、市花、市树的选择与建议
第八章生物(重点是植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规划
一、总体现状分析
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建设的目标与指标
三、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层次与规划(含物种、基因、生态系统、景观多样性规划)
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措施与生态管理对策
五、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与对策
第九章古树名本保护
第十章分期建设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建设可分为近、中、远三期。

在安排各期规划目标和重点项目时,应依城市绿地自身发展规律与特点而定。

近期规划应提出规划目标与重点,具体建设项目、规模和投资估算;中、远期建设规划的主要内
容应包括建设项目、规划和投资匡算等。

第十一章实施措施
分别按法规性、行政性、技术性、经济性和政策性等措施进行论述
第十二章附录、附件
规划图则
一、城市区位关系图
二、现状图
包括城市综合现状图、建成区现状图和各类绿地现状图以及古树名木和文物古迹分布图等。

三、城市绿地现状分析图
四、规划总图
五、市域大环境绿化规划图
六、绿地分类规划图
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规划图等。

七、近期绿地建设规划图
注:图纸比例与城市总体规划图基本一致,一般采用1:5000~
1:25000;城市区位关系图宜缩小(1:10000~1:50000);绿地分类规划图可放大(1:2000~1:10000);并标明风玫瑰
绿地分类现状和规划图如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可适当合并表达。

基础资料汇编
第一章城市概况
第一节自然条件
地理位置、地质地貌、气候、土壤、水文、植被与主要动、植物状况
第二节经济及社会条件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发展目标、人口状况、各类用地状况
第三节环境保护资料
城市主要污染源、重污染分布区、污染治理情况与其他环保资料
第四节城市历史与文化资料
第二章城市绿化现状
第一节绿地及相关用地资料
一、现有各类绿地的位置、面积及其景观结构
二、各类人文景观的位置、面积及可利用程度
三、主要水系的位置、面积、流量、深度、水质及利用程度
第二节技术经济指标
一、绿化指标
1、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3、建成区绿地率;
4、人均绿地面积;
5、公园绿地的服务半径
2、公园绿地、风景林地的日常和节假日的客流量
二、生产绿地的面积、苗木总量、种类、规格、苗木自给率
三、古树名木的数量、位置、名称、树龄、生长情况等
第三节园林植物、动物资料
一、现有园林植物名录、动物名录
二、主要植物常见病虫害情况
第三章管理资料
第一节管理机构
一、机构名称、性质、归口
二、编制设置
三、规章制度建设
第二节人员状况
一、职工总人数(万人职工比)
二、专业人员配备、工人技术等级情况
第三节园林科研
第四节资金与设备
第五节城市绿地养护与管理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