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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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2007-11-16 00:21:35

玉溪师范学院文件

玉师院[2003]46号

各系、各部门:

自学院成立以来,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有关政策法规,按省教育厅和玉溪市政府要求,3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和大宗设备物资纳入政府统一进行采购招投标;3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和设备物资采购始终坚持院内组织招标、议标等相关工作程序,加强监督管理,避免暗箱操作。按照省教育厅(云教[2003]33号)《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系统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为进一步统一规范我院基建、修缮、食品、图书、教材、仪器、大宗物资和其他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招标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项目实施及采购质量,合理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经学院研究决定,成立“玉溪师范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龙党委委员、副院长

副组长:杨宝嘉后勤处处长

谢永安教务处副处长

李少雄后勤服务中心总经理

李福国监审处副处长

组员:冯跃后勤党总之书记

唐胜计财处副处长

邵源诚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

佟福云后勤服务中心副总经理

许宝安计财处预算科科长

王永后勤处基建科科长

李刚教务处教学资源管理科科长

和虹监审处监审科副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4个招标办公室:

1、小型基建及修缮项目、学生宿舍厨房、桌凳和社会化服务项目招标办公室,设在后勤处,王永任办公室主任。

2、大宗物资、食品采购招标办公室,设在后勤服务中心,佟福云任办公室主任。

3、零星仪器设备、课桌椅、教材采购招标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李刚任办公室主任。

4、图书采购招标办公室,设在图书馆,丁丽萍任办公室主任。

各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招标项目及类别和招标工作需要,临时抽调组成。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和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按《云南省教育系统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附:《云南省教育系统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12月11日

附件:

云南省教育系统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教育系统各项招标采购行为,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法》、《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教育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依法必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外,全省教育系统的设备仪器、大宗物资、图书、食品和其他社会化服务项目(物业管理、绿化美化、环境卫生、餐饮服务)等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实行招标采购。

第三条单位招标采购活动应在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由单位分管领

导、设备(物资或资产)管理、财务和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招标的方式;

(二)招标信息的发布方式和范围;

(三)对招标法人或组织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招标文件的审定和发布等事项;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决定中标人。

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应设在单位设备(物资或资产)管理部门,在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执行招标领导小组的决议,组织实施单位各项采购工作。

第四条单位招标采购活动必须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本单位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职代会(教代会)的监督。单位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规定,对招标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

较大金额的招标采购项目应当向上级教育行政机关的有关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备案上级教育行政机关的有关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依法行使监管职责,参与招标项目的开标和评标。

第五条依法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应经单位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有关政府集中采购事项。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详见当年各级政府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

第六条单位招标采购的价值范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必须执行以下价值标准和范围:

(一)单位及下属各部门购置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价值范围内的设备(仪器);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固定资产价值范围、但一次采购预算总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各类物资、图书、食品等;

(三)年支出总价6万元以上的其他社会化服务项目(物业管理、绿化美化、环境卫生、餐饮服务等);

(四)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但经政府采购办批准允许招标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

上述价值范围内的项目,无论其金费来源如何,均须报单位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采购,确因情况特殊需由使用部门分散采购的,须报单位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进行,并接受招标领导小组及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单位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单位招标采购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即以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投标。

1、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2、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招标信息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招标的内容、数量和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等。

3、不准违反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4、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综合说明、招标的内容、数量、性能技术参数和规格、质量等级、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有关技术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等,并说明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百分制。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厂商、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邀请招标。即以发出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标。

1、下列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1)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

(2)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的价值不相称的;

(3)采购项目由于其复杂性和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获得的;

(4)采用公开招标不能满足单位紧急需求的。

2、邀请招标的项目及邀请范围应经单位招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确定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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