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可行性方案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可行性方案嘿,大家好!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热门话题——设立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
这可是个大工程,不过别担心,跟着我一步步来,保证让你明白这个方案的来龙去脉。
一、市场需求现在市场上,很多初创企业都面临着融资难题。
银行贷款、股权融资等渠道都有一定的门槛,导致很多有潜力的企业因为资金问题无法快速发展。
而设立引导基金,可以降低这些企业的融资难度,满足市场需求。
二、政策导向近年来,国家一直在强调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地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咱们市作为一座新兴城市,更应该紧跟国家政策,把握发展机遇。
三、经济效益设立引导基金,可以带动社会资本投向优质初创企业,实现资本增值。
同时,这些企业的发展壮大,也会为咱们市带来更多的税收、就业和产业链效应。
咱们来具体分析一下设立引导基金的可行性。
一、资金来源政府财政资金是设立引导基金的主要来源。
咱们市财政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
还可以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筹集资金。
二、管理运营1.在本市筛选具备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管理团队。
2.与国内外知名的投资机构合作,引入先进的投资理念和操作模式。
3.定期对管理团队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三、投资策略1.投资领域:重点关注科技创新、新兴产业等领域,与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相结合。
2.投资阶段:以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为主,注重企业的成长潜力和市场前景。
3.投资方式: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等多种方式,降低投资风险。
四、风险控制1.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投资损失。
2.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评价体系。
3.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政策支持设立引导基金,需要得到政府相关政策支持。
主要包括:1.税收优惠:对引导基金投资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
2.财政补贴:对引导基金投资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
3.土地政策:为引导基金投资的企业提供优惠的土地政策。
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为深入推进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建设,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大力培育科技型初创期企业,全面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2014〕229号)、《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36号) 、《杭州“创新创业新天堂”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5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一)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通过引导基金的投资引导,鼓励天使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天使投资机构)对初创期企业实施投资、提供高水平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创新型初创期企业快速成长和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发展。
引导基金下设蒲公英和众创空间等引导基金子基金。
(二)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 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3. 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基本原则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承担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主要采用阶段参股等引导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投资创业。
三、支持对象(一)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国内从事天使投资、早期投资的天使投资机构。
(二)引导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成熟规范、网络资源丰富的品牌天使投资机构。
政府创业引导型基金募集案例
政府创业引导型基金募集案例1、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6年9月)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于2006年9月设立,是中国第一只市场化运作的创投引导基金,一期募资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由国家开发银行和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现为苏州创投集团子公司)各出资5亿元成立。
由于设立的时候还没有合伙制可以选择,该基金是公司制的。
2008年5月22日,苏州工业园区创投引导基金与10家创投机构集中签约,计划向十家VC出资共计7.4亿元人民币。
2、北京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6年9月)北京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于2006年9月设立并投入使用。
该基金是国内第一家由地方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每年该统筹安排不少于7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按五年期逐年增加投入,期满后,引导基金将至少达到5亿元的规模。
2007年11月该基金与鼎晖创业投资基金、红杉资本等几十家国内外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宣布成立海淀科技园风险投资产业联盟,并通过了专家评审等相关考核程序,接纳了启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公司等六家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参股设立子基金。
3、上海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2006年10月)上海浦东新区于2006年10月率先设立全国首个地方政府设立的政策性扶持基金,首期规模10亿元。
2008年4月,为加快创业投资高地的建设步伐,浦东新区决定将引导基金规模由原先的10亿元扩大到20亿元。
截至2009年1月份,该引导基金已经与徳丰杰龙脉(DFJ.Dragon)、戈壁(GobiPartners)、百奥维达(BioVeda)、同华投资(Comway)、联创、联想资本等十一家知名创投机构达成合作协议,引导基金出资6.25亿元,带动设立了总规模超过109亿元的专业创投基金,引导投向浦东高科技企业的创投资本超过34亿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处于种子期、成长期、扩张期等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融资难题。
4、淄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7年2月)淄博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是由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淄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长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深圳华泰投资有限公司等数家公司共同发起成立的。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配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实施,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规范设立与运作,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二、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
其设立程序为:由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设立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不断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三、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努力营造充满生机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将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解化与投资相结合,强化开放共享,创新服务模式,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建设,构建∙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打造杭州创新创业新天堂。
(J主要目标。
通过在全市范围内规划建设批众创空间集聚区,发挥其引领和示范作用,整体推进我市众创空间建设,打造杭州创新创业品牌:鼓励区、县(市)结合本区域产业定位和规划布局,加强当地众创空间建设。
到2017年,全市创建市级众创空间60家以上,基本构建开放、高效、富有活力的创业创新生态系统,形成创新资源丰富、创新要素汇集、孵化主体多元、创业创新服务专业、创业创新活动丰富、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积极培育创新创业主体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众创空间(含纳入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与支持体系的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空间),放宽市场准入,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五证合•”登记制度,实现“•表申请、•窗受理、•次告知、•份证照”。
在国家统•实行社会信用代码制后,全面推行“•照•码”登记模式,实施“•照多址”“址多照”等举措。
积极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推行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简化冠名程序。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23•【字号】杭政办函〔2019〕47号•【施行日期】201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制定的《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13号)同时废止,已签订相关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23日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精神,进一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的积极作用,规范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运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支持对象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初创期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支持对象包括:(一)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并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
2.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来源及对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投资领域明确,拥有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3名以上;4.成功创业企业投资案例3个以上。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项目评定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项目评定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浙财社〔2023〕93号•【施行日期】2023.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项目评定细则的通知浙财社〔2023〕9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为了规范慈善事业引导资金的评定工作,加强资金分配管理,提高资金绩效,更好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发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项目评定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县(市、区)评定指标2.最佳慈善组织评定指标3.最佳参与项目评价指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项目评定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社〔2022〕9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评定细则。
一、申报管理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项目评定工作由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民政厅负责。
慈善事业引导资金项目每年评定一次,定期发布开展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项目评定工作的通知或公告,明确申报要求。
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项目评定分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县(市、区)、最佳慈善组织和最佳参与项目三类,由县(市、区)、慈善组织自行申报。
申请参加评定的县(市、区)、慈善组织,按要求提交《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申报表》,以及相关评价指标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属地的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所有材料至省民政厅;省级慈善组织直接提交材料至省民政厅。
逾期未提交材料的不列入当年的评定对象。
二、申报条件根据《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社〔2022〕94号)规定,申报参加评定的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经省和市、县(市)(不含宁波)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2.具有独立健全的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3.拥有慈善服务必需的工作场地、设施、专业团队和较好执行能力;4.依法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业务事项,无违法违规行为,两年内(评审当年和上一年度)没有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处于立案调查;5.获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4A(含)及以上;6.上年度获得慈善引导资金的慈善组织,其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合格及以上。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解读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解读㊀㊀一㊁‘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管理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符合相关条件并自愿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㊂二㊁申请市创投引导基金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答:1.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㊂2.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来源及对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㊂3.投资领域明确,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3名以上㊂4.成功创业企业投资案例3个以上㊂三㊁‘管理办法“的决策程序是什么?答:引导基金自2008年起在全国先行先试市场化㊁专业化引导形式,由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决策,下设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㊂委托国有企业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管理体制上坚持决策㊁评审㊁日常管理相分离的体制㊂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现阶段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日常职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至今为止持续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㊂下一步,引导基金将根据本管理办法,适时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来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㊂四㊁‘管理办法“对初创企业如何界定?答:引导基金支持大众创业㊁万众创新㊂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㊁年度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年销售额放宽为1亿元以下,与科创板中的上市最低标准 营业收入不低于1个亿 相衔接,促进优质创业资本㊁项目㊁技术和人才向杭州集聚㊂五㊁‘管理办法“有哪些方面让利?答:引导基金不以盈利性为目的,通过让利来引导合作创投机构投向杭州的初创期企业㊂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出资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含4年)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且对外投资达到实收资本80%的,其转让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4年以上7年以内(含7年),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1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减资退出参照执行㊂六㊁‘管理办法“新旧政策有哪些差异?答:与2010年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 2010 133号)相比,重新制定的‘管理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1.‘管理办法“以国家关于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最新要求作为修订依据,对资金规模㊁政府引导㊁市场作用㊁风险控制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优化㊂基金规模从10亿增加到30亿;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 2010 313号)同时废止,已签订相关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㊂2.‘管理办法“支持对象更广㊂把投资初创期企业的范围及标准进一步扩大,如原规定 职工人㊃83㊃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5期)政策解读市政府干部任免名单㊀㊀市政府决定:柴宁宁任杭州行政学院副院长;邵立春任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正局长级);陈金生㊁许昌㊁王永芳㊁俞斌㊁李鹏㊁李国梅㊁董蒋灿㊁陈炯林任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王学雄任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总规划师;施水祥㊁何铨寿任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巡视员;陈金泉㊁戚海滨㊁章强㊁张义久㊁冯惠民㊁张永庆㊁吴照华任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副巡视员;原任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㊁副主任㊁总规划师㊁巡视员㊁副巡视员职务自行免除㊂免去:何利松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濮明升的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巡视员职务㊂数在300人以下 的标准放宽到500人以下, 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的则扩大到年销售额5000万以下,并新增鼓励创投机构对销售额1亿元以下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扶持的内容,助推其上市进程,加速优质创业资本㊁项目㊁技术㊁人才向杭州聚焦,发挥杭州在全省创新龙头的引领作用㊂3.受托管理机构选择市场化㊂‘管理办法“不再指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而是提出引导基金可以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受托管理机构的选择方式更市场化,可以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㊂4.提高政府让利力度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阶段参股投资方面,根据创投机构的反映和实际情况,为吸引更多民间资本投入实体经济中,同时扶持创投机构做大做强,将原办法修改为 投初创的资金为引导资金实际出资额的1.5倍,投杭州本地的资金为引导资金实际出资额的2倍㊂ 这样有利于创投机构增加募集资金规模,引导更多资金投到实体经济中㊂二是在阶段参股收益分配上,考虑到目前创投机构所投企业退出周期较长,一般至少要7年以上,同时也鼓励和引导其价值投资㊁实体投资㊁投资硬科技的需要,适当延长让利时间,由原来的 3+2 调整为 4+3 ㊂更好地引导社会资本投身到创业投资这个行业来,去支持那些急需支持的,具有长期战略意义㊁而短期看来又有一定风险的项目中去,加快我市的创新创业和产业的转型升级㊂5.进一步强化了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㊂引导基金管理费提取方面,按照市场化原则,参照其他城市和我市其他政府基金的作法,鼓励正向激励㊂提出引导基金管理费基准标准为实际投资额的0.5%,并根据考核结果的等级给予不同的管理费㊂6.不断改革创新 创投引导基金 运作方式㊂为了吸引国内外品牌机构来杭州,经管委会批准,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创投引导母基金,吸引国内外知名创投机构助推杭州创业行业发展㊂这有利于吸引国内外知名创投机构集聚杭州,关注杭州创新创业,进一步增强和扩大 杭州创投 的影响力,通过政策性引导和市场化助力联动㊁国内引导和跨境引导联动,使财政资金发挥的作用最大化㊂七㊁引导基金对投资哪些限制?答: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㊁股票㊁期货㊁房地产㊁赞助㊁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㊂(市发改委㊁ 12345 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㊃93㊃机构人事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5期)。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杭科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资〔2021〕3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天使投资服务业,助力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现将《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2021年6月15日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天使投资服务业,助力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全国“双创”示范城的实施意见》(杭政〔2019〕5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引导基金的设立(一)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市引导基金”)是由杭州市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投资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鼓励天使投资机构对杭州初创期科技企业、中小科技企业实施投资,并提供高水平的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杭州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做大做强。
(二)本办法所称初创期科技企业、中小科技企业,是指依法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经营规模较小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其主要条件是: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原则上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3.企业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已认定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最新)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规范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
第三条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引导基金投资收益及退出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基金的相关资金,社会捐赠(捐助)资金及社会资本等。
引入社会资本,需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认缴制,分期出资。
省级财政根据财政状况和引导基金的投资进度分期出资,资金投向按年度投资计划和政策导向统筹安排。
第五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等方式,与其他出资人合作发起设立基金或增资已设立的基金。
引导基金投资的各类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单独出资设立子基金,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投资决策机构批准,引导基金可以直接投资项目。
第六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原则运行。
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第七条引导基金实行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三层管理架构。
管委会是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设在省财政厅;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
第八条管委会主任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兼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兼任。
成员单位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审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
研究事项涉及其他省级部门时,相关部门参加会议。
管委会主要职责:(一)审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规划,确定主要投资方向及投资原则;(二)审议引导基金管理等制度及管委会议事规则等;(三)审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四)审议引导基金年度工作报告;(五)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扶持政策的意见-杭政办[2009]1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扶持政策的意见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扶持政策的意见(杭政办〔2009〕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促进我市楼宇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实现杭州经济增长新突破,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8〕12号)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一)适用范围。
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且在属地纳税、总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其中商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务商业楼、城市综合体、科研楼(含科技孵化器)、工业标准厂房、保护建筑、农居SOHO等楼宇建筑(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用房,宾馆,专业市场,医院,学校等建筑),以及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纯商务楼宇(上述楼宇统称商务楼宇)。
商务建筑面积及纯商务楼宇的建筑面积不包括产权单位自用楼宇的建筑面积。
(二)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上述商务楼宇的产权单位(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的物业公司)和入驻企业(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注册地需一致)。
二、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税收扶持政策(一)鼓励文化企业入驻楼宇。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产业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创新创业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支持产业创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创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符合产业导向的创业企业,推动创新创业活动的资金支持体系。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以下原则:1. 市场化运作:遵循市场规律,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2. 政策引导: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发展。
3. 公开透明:基金运作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 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引导基金由政府出资设立,可吸收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条引导基金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 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发展前景;3. 具备较强的市场化运作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4. 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
第六条引导基金设立程序:1. 由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批准后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2. 确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管理机构;3. 制定引导基金章程和投资管理办法;4. 基金正式设立。
第三章基金管理第七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引导基金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2. 审议子基金设立方案和投资计划;3. 监督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运作;4. 定期向政府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八条子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子基金的具体运作,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子基金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2. 选择和推荐子基金投资项目;3. 对子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4. 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
第九条引导基金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2. 优先支持具有创新性、成长性和市场前景的创业企业;3. 优先支持具有较高投资回报潜力的项目。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钱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钱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钱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2月19日杭州钱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钱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与管理,优化钱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大力推进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4号)、《杭州市人(杭政办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函〔2019〕47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钱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不以赢利为目的,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和放大效应,引导和重点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对钱塘新区内的创业企业开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提供创业辅导等配套增值服务,助推创新型、科技型企业快速成长。
第三条引导基金首期规模5亿元,资金来源主要为钱塘新区产业母基金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运作原则和方式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营,积极吸引和集聚海内外优秀创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团队来新区发展,优先配套支持上级政府产业基金出资参股的天使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及与钱塘新区开展基金合作过往业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
第五条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基金参股方式进行投资运作。
基金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股权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在退出时让渡部分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六条基金参股1.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或合伙制等国家法律允许的组织形式,且在新区内设立。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市财政局、发改委、经委、科技局、国资委、金融办(二○○八年四月三日)为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战略决策,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杭州市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一)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二)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杭州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二、基本原则和引导方式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其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的引导方式,原则上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不重复支持。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杭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三、支持对象(一)引导基金重点投向杭州市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知识型服务业、高效农业等符合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
《杭州钱塘新区创新成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杭州钱塘新区创新成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为加快优化和完善新区产业基金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强化基金在产业培育和发展中的导向作用,推动优质项目落地,加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孵化成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形成完善的产业发展生态体系,推动钱塘新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设立杭州钱塘新区创新成长产业投资基金。
同时,为规范创新成长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钱塘新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9〕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6〕93号)《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杭人大常〔2014〕3号)三、主要内容(一)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管理办法的制订依据,创新成长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义、设立目的以及管理原则。
创新成长产业投资基金是按市场化原则运作的政策性直投子基金,助力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孵化成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形成完善的产业发展生态体系,推动钱塘新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防范风险”的原则,聚焦钱塘新区“515”产业体系领域(除生命健康产业外)的优质企业。
(二)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主要包括创新成长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责分工。
组织架构主要分为三个层次:六大产业平台围绕钱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做好拟投项目专家评审和项目立项,落实投后产业监管和相关服务。
财政金融局履行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筹措落实基金出资资金,组织开展对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财务监管和基金收益收缴,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市财政局、发改委、经委、科技局、国资委、金融办(二○○八年四月三日)为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战略决策,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杭州市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一)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二)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杭州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二、基本原则和引导方式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其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的引导方式,原则上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不重复支持。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杭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三、支持对象(一)引导基金重点投向杭州市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知识型服务业、高效农业等符合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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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市财政局、发改委、经委、科技局、国资委、金融办(二○○八年四月三日)为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战略决策,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杭州市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一)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二)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杭州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二、基本原则和引导方式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其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的引导方式,原则上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不重复支持。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杭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三、支持对象(一)引导基金重点投向杭州市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知识型服务业、高效农业等符合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
(二)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并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
(三)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富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四、基金的设立和资金来源(一)由市政府设立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2008年投入2亿元,其中50%用于阶段参股,50%用于跟进投资,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各区、县(市)政府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实际,相应设立区、县(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与市级引导基金共同跟进投资,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用于阶段参股创业投资企业。
(二)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对现有扶持企业的有关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和动用财政历年结余以及预算新增安排筹集。
(三)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五、基金的管理(一)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牵头,市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委、经委、国资委、金融办、审计局、工商局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奖惩等。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杭州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将引导基金以该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
经管委会批准,由管理机构设立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委托国有专业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跟进投资。
(三)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由其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
同时履行下列职责:1.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2.按照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组织专家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及项目进行评审;3.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4.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和管理机构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四)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管委会应选择1家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
托管银行应每月向管委会出具监管报告。
(五)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六、阶段参股(一)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用于支持在杭州市发起设立的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引导基金参股合作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2.实收资本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4.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
(三)受托管理机构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合作方案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
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四)经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合作项目,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2周)。
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五)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和新闻媒体公示的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六)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
其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规模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七)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杭州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杭州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80%;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3.投资对象应以处于初创期的企业为主,其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30%;4.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的20%,以保证创业投资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分散投资风险;5.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6.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7.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八)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
受托管理机构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向初创期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九)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的,其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十)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七、跟进投资(一)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进行投资。
(二)被跟进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并以现金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三)跟进投资项目在杭州市注册设立,且原则上限于初创期企业。
(四)创业投资企业在选定投资项目后,受托管理机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跟进投资的比例和金额:1.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被投资企业章程;3.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4.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5.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6.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7.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8.其他。
(五)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同时报管委会备案。
(六)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
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
(七)区、县(市)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本辖区内的企业和项目,市级引导基金原则上按1∶1的比例同步跟进[市和区、县(市)引导基金的总和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下同];市级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选中的企业和项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引导基金原则上也按1∶1的比例同步跟进投资。
(八)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九)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
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受托管理机构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十)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
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十一)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其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十二)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八、基金的监管(一)管理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接受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并定期报告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并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