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最新)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自强自立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资助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各种赢利性活动。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学校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水电费收支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支持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中心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
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建立并逐步扩大勤工助学基地,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条各部门可在图书资料室、办公室、实验室、计算机室和其它岗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工作。
第九条学校各部门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需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由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负责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因特殊原因或特别要求,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中心不能安排学生的,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中心同意,可自行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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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XX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倡导和组织大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举措。
为确保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XXXX〕6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XXXX〕14号)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树立学生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以及培养社会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劳动取得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有力措施。
第三条学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实行“岗位公开,自主申请,择困录用,谁设岗、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助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代表学校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校内外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经中心审批、登记,并接受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未经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中心设立全校经济贫困学生信息库,用工单位按照“优先安排贫困生”的原则,吸收和引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并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条中心开通“XX大学勤工助学网”,为用工单位选用人才、学生寻找用工信息提供网络化的服务平台。
中心于每年年底受理下一年度校内用工单位固定性和阶段性岗位的岗位申请,经职能相关部门复核后由中心通过“勤工助学网”公布校内下一年度勤工助学岗位及薪酬标准;中心在每年年末汇集各方意见对当年各用工单位用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意见将作为审批下一年度勤工助学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填写《XX大学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在“勤工助学网”下载),中心优先推荐申请人中的经济贫困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用工单位在双向选择中应遵循“贫困生优先”的原则。
(最新版)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规范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确保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以自立成才为目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有偿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
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观念,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条学生私自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学校设立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属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与协调。
第六条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遭遇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1.制定并不断完善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管理规定,设置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制定报酬标准,建立和管理勤工助学学生档案,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负责报酬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2.在工作安排、人员配置、资金、办公场地、活动场地及设置岗位等方面充分发挥学校职能部门的作用,主动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3.切实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正确参与,劳逸结合,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健康发展。
2022年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治理方法第—章总则第—条为标准治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证学生合法权益,援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酬劳,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方法标准之列。
第三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养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完成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效劳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觉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统招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治理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校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工处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学工处学生资助治理中心负责制定勤工助学工作的相关政策,全面负责学校勤工助学一般治理和效劳工作。
第三章学工处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具体职责第七条标准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设置、审批勤工助学岗位,监督和指导勤工助学活动,治理和使用学校按规定提取的勤工助学资金,制定勤工助学岗位的酬劳标准,治理和发放勤工助学酬劳,引导学生积极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组织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援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为科学治理勤工助学工作等提供支持。
第四章岗位设置第九条校内各用工部门依据学校的治理体制、人事制度和本部门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明实在践育人职责。
校内各用工部门需由一名指定人员联系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开展本部门勤工助学治理效劳工作,并为每一个岗位确定指导教师对上岗学生进行教育和指导。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使学生更好地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增强学生的自立意识,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和职业道德,锻炼品格毅力,提高综合素质,帮助学生、特别是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高等教育法》和共青团、《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和XX省教育厅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学生助学方式。
第三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学有余力,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每学期有2门以上(含)科目成绩不及格的,不得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为了保证学习的时间,学生在学期内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每周一般不得多于8小时,每月一般不得多于35小时。
第五条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包括审批工作规范,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除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校从事活动。
第八条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该办公室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在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其工作职责主要是:(一)校内岗位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审批;2.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核定、管理和发放;3.组织学生勤工助学思想教育和必要的劳动培训;4.考核校内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5.其他关于校内勤工助学的具体事务。
(二)校外岗位1.组织学生勤工助学思想教育和必要的劳动培训;2.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信息的收集、鉴别和发布;3.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登记和管理,组织学生、校外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4.做好校外用人单位的联系沟通及与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具体事务。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最新】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经济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勤工助学活动岗位设置第五条学生勤工助学岗分校内和校外两种。
校内勤工助学岗主要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提供的“助教、助研、助管”岗位;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在校外拓展的助学活动。
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管理第六条每学期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招聘计划,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初审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面试复审,确定聘用学生名单。
第七条学生接到上岗通知后,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上岗介绍信,凭介绍信和学生证到相应单位报到。
第八条学生到用工单位报到后,应及时与用工单位签订《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第九条校内各用工单位要指派专人指导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加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认真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和相应义务。
第十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检查,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及完成任务的情况,及时解决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困难和矛盾,维护学生利益。
第十一条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以予以表彰和奖励,每学期评选一次“勤工助学优秀个人”。
第十二条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违纪、违规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使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一定报酬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同时增长才干,全面提升素质的行为。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学生处全面负责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积极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引和监督各用工单位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并负责审核和汇总各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表,在月初交至财务处。
第七条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
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保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切实保障学生勤工助学应得的合理报酬,防止克扣和拖欠。
第八条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勤工助学岗位,问题严重的,将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九条学生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勤工助学有关管理制度第三章勤工助学经费第十条勤工助学经费由学校根据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划拨用于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由学生工作处统筹管理。
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确保贫困学生得到必要的资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勤工助学对象主要为我院家庭困难、学习勤奋刻苦,且愿意通过诚实劳动获得相应报酬,自食其力完成学业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院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查研究、制定政策、领导协调。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全院勤工助学的总体规划岗位设定、工资审核、公示、发放及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审批。
第五条各系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由系领导任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共同组成。
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对象的资格审查、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把严格管理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结合起来,明确勤工助学的育人宗旨,促进学生成长;定期分析、检查、总结勤工助学情况,并及时向学生处汇报。
第三章学校的职责第六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八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的职责第九条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根据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教育部、财政部对现行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财政部2018年8月20日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五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勤工助学工作,负责统筹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协调学校相关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统筹实施勤工助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学校勤工助学实践中心(以下简称“学校勤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职责为:(一)与学校内外部门或单位广泛接触,掌握需求信息,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二)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接受学生勤工助学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部门或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或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五)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负责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六)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在高校实践育人中的作用,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自立能力、劳动能力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学生、提高能力、回报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为主、竞争上岗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不许组织、安排学生参加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第三条勤工助学作为学校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同时应兼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着力培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将扶困与扶智,扶困与扶志结合起来,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发挥勤工助学资助育人功效。
第四条本办法只针对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我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职责第六条学生工作部在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下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统筹管理。
第七条学生工作部负责对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的统筹管理,各系及用工部门协同管理。
学生工作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各用工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情况,并负责每月的工资发放。
第八条需要设立固定或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各用工部门每学年初须向学生工作部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填写《学校勤工助学部门岗位申请表》或《学校勤工助学部门临时岗位申请表》,提交学生工作部统一安排。
第九条各用工部门负责招聘、确定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招聘会结束后将《学校勤工助学招聘登记表》和被录取学生的《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上交学生工作部。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贫困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XX]X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实践,增长才干,促进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助学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依法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勤工助学。
学生私自在校外勤工助学的,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对象为具有XX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的在校生。
学院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六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设立“XX城市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处、教务二处、财务处、后勤处、团委等部门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专职机构,挂靠学生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审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建立困难学生综合情况信息库和各部门用人情况信息库;检查用工部门(或个人)的用工情况;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发放和管理;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各项服务指导,配合用人部门做好岗前培训;调解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和用工部门之间的劳务纠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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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五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校职责
第九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
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一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二条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四章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职责
第十四条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六条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七条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二十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二十一条设岗原则:
(一)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
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四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五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
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六条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
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八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
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完善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