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职能和服务行政法

合集下载

行政法中秩序行政与服务行政的区别对待

行政法中秩序行政与服务行政的区别对待

行政法中秩序行政与服务行政的区别对待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在行政法中,从对公民自由权的保护上讲,可将行政分为秩序行政和服务行政。

秩序行政实际上是一种负担性行政行为。

特别是在国家行政权力的干预下,秩序行政极容易出现严重异化,极度扩张延伸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成秩序行政的极端形态——“管制行政”。

相比之下服务行为则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以服务性、公共性为理念,以一种柔和、安抚的方式来为公民提供便利,得到了公民的青睐和认可。

在现代行政法中服务行政占据着很重要的位置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不可否认的是秩序行政仍有可取之处,秩序行政与服务行政就像是地基与附属于其上的建筑物一样,无论看似多么美轮美奂、高大雄伟,坚固扎实的地基都是不可或缺的。

即无论服务行政能为人们带来多大的幸福,得到人们多大的认可,没有秩序行政为依托,服务行政就难以持续。

秩序行政和服务行政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相反,它们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缺一不可服务行政是在传统的秩序行政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不能脱离秩序行政而存在。

我们要创建的是一种现代行政,一种整合后的行政,既包含了服务行政又包含秩序行政。

从对公民自由权的保护上讲,秩序行政和服务行政是公共行政的两种基本类型。

行政法中所研究的对象一般是指公共行政,即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执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活动。

从封建君主集权时期到现代的“以人为本”的民主政府,“公共行政”一词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在封建专制统治时期,公共行政被视为君主之私器,正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在如今这个讲民主、重人权的时代,公共行政俨然成为“民主”、“和平”的象征(下面所涉及的行政均指公共行政)。

一、秩序行政与服务行政的概述相比服务行政,秩序行政一词则由来已久,为防止国家权力过分扩张造成对个人权利的侵害,早在英国自由资本主义初期就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在追求人权、平等、自由的大背景下,政府职能是对公民人权保护、对社会秩序的有效维护。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时延安 (5)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时延安 (5)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莫于川莫于川莫于川男,汉族,籍贯广西玉林(原籍山东青州),1956年4月出生于四川重庆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重点学科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曾插队务农、参军服役,1984年从中国人民解放军56006部队转业到重庆市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曾从事社会学、政治学、经济管理学、行政管理学、法学等领域的科研工作。

主持和参与完成各级各类社科研究课题30余项,出版(含独着、合着、主编、参编、编译)专着、教材30余种,发表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理论文章200余篇,获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30余项。

承担过多项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的研究起草工作,曾参与起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重要法律文件。

现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门教学科研工作新闻'>2008.10-2009.03,日本一桥大学法学部、大学院法学研究科访问研究,高级访问学者1997.09-2000.07,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习,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生1995.03-1995.07,重庆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培训部学习,中青年干部培训班1992.09-1995.0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二系、研究生部学习,行政法专业硕士生1988.09-1991.06,西南师范大学政治系学习,经济与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班(大专起点函授)1987.02-1988.01,四川外国语学院日语系学习,应用日语强化班1985.09-1987.07,中国社会学函授大学学习,社会学专业大专班1984.09-1986.07,重庆市委党校(行政学院)理论部学习,政教专业大专班1983.09-1986.07,中国逻辑与语言函授大学学习,文秘专业大专班1980.02-1980.08,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陆军学院40大队学习,军需专业培训班主研中国行政法治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行政法学、宪法学、行政管理学、政治学等学科)主讲《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案例分析》、《行政法专题研究》、《法学前沿专题研究》、《宪法学》等课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政府法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建设顾问委员会法制顾问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专家委员会咨询专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广州市公安局法制顾问组顾问专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传教育中心安全生产培训专家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行政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济南大学、中国逻辑与语言函授大学等教学科研机构的兼职教授、研究员主要科研成果奖:2003年,论文《行政指导法治化问题研究》,获人民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2002年,咨询报告《建设责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省部级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究班研究报告》(合作),获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三等奖2001年,论文《依法行政与行政指导》,获中国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奖三等奖2001年,专着《行政指导论纲——非权力行政方式及其法治问题研究》,获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999年,论文《论新技术革命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创新》,获'99中国青年科技论坛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999年,论文《重庆市贯彻“企业法”的跟踪研究》(合作),获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三等奖1998年,论文《完善监督机制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关键》,获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1997-1998年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996年,研究报告:《经济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机制研究》,获重庆市软科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1996年,专着《企业民主管理学导论》(合作),获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主要教学成果奖:2008年“宪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合作),获人民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2004年获华为奖教金一等奖担任班主任的人大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2002级2班先后于2003年、2004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先进集体奖,2005年获得北京市高校先进集体奖2003年评为中国人民大学校级标兵班主任、优秀班主任,院级优秀班主任(一)部分专着、教材教材《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制度解析与案例指导》(共同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出版教材《案例行政法教程》(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教材《行政法案例研习教程》(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专着《志愿者简明手册——以北京奥运会志愿服务为样本》(共同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出版专着《中国志愿服务立法的新探索》(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出版教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指南》(共同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出版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出版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编),科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专着《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主编),工商出版社2007年出版教材《行政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出版专着《工商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分析》(主编),工商出版社2006年出版教材《行政法治文苑(2):行政法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目录索引总汇(1983-2004)》(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专着《法治视野中的行政指导》(合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专着《应急法制论》(共同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出版教材《行政法学》(副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专着《行政指导要论——以行政指导法治化为中心》(独着),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出版,系国内第一篇专题研究行政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概论》(合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教材《行政法学》(副主编),群众出版社2000年出版专着《西部大开发与重庆民族地区发展》(副主编),重庆出版社2000年出版专着《行政指导论纲——非权力行政方式及其法治问题研究》(独着),重庆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系国内最早的行政指导研究专着之一(二)部分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理论文章《行政公开法制与服务型政府建设》,载《法学杂志》2009年4期《行政程序法治观与行政许可透明度——从制度创新努力看建设阳光政府的方向》,载《现代法学》2008年2期《公开法制的巨大力量——第五届国际信息专员大会暨政府信息公开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合作),载《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2期《土地征收征用与财产法治发展——兼谈对待当下行政管理革新举措的态度》,载《法学家》2008年3期《成都经验解读:通过机制方法创新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和阳光政府的步伐》,载《理论与改革》2008年3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准备调研报告——以苏闽川滇数省等作为考察重点》,载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8年10期《行政管理革新与法治政府建设——应以法治和发展的眼光审视当下的行政管理新举措》,载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8年11期《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行政法制革新意义》,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6期《行政指导:一种柔性的行政监管方式》,载《人民日报》2007-1-10第13版《经由阳光政府走向法治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理念、制度与课题》,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5《政府信息豁免公开与保密工作》,载《中国国土资源报》2007-8-6第6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表明中国欲增加执政透明度——“政府保持神秘是不必要的”》,载《南方周末》2007-4-26第A4版《信息公开推开门缝》,载《财经》2007年第9期《应以发展的眼光和宽容的心态看待当下的行政革新举措——兼谈现代行政法治观念及其对于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载《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7第6期(原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第2期)《行政可以更“柔”些》,载《了望新闻周刊》2007年第38期《加强应急法制,提高政府效能,建设法治政府——我国应急法制发展的基本经验和现实课题》,载《近日中国论坛》2007年第11期《国外应急法制的七个特点》,载《中国应急管理》2007年1期《稳健走向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地方分权强化时代中国行政法的转型发展趋势》,载《理论与改革》2007年1期《论现代服务行政与服务行政法》(合作),载《法学杂志》2007年2期《我国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规划的理论研究现状分析》(合作),载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7年3期《学会刚柔相济应对突发事件——谈谈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行政指导措施》,载《中国应急管理》2007年11期《从现代法治视角看政府管理创新——关于行政革新的态度、方向与界限之管见》,载《法学家》2006年6期《中国的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实践——从公众参与行政管理的视角》,载(韩国)《地方自治法研究》2006年12月《红头文件设定有效期的做法值得肯定》,载《检察日报》2006.1.16第6版《治乱“行政强制”》,载《财经》2006第1期总第150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尽快立法——建立应急法制以健全应急预案为先》,载《财经》2006第2期总第151期《中国行政法20年来民主化发展与未来趋势》,载《南都学坛》2006第1期《紧急状态法今年提请审议——专访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载《第一财经日报》2006.2.13第版《有限政府•有效政府•亲民政府•透明政府——从行政法治视角看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载《政治与法律》2006第2期《重点是帮助各级领导干部树立现代法治观——法制宣传教育20年的一条重要经验》,载《探索》2006.2《博士论坛(2)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中的焦点问题——目标、方案与理由》,载《重庆邮电学院学报》2006.2《城管执法工作法治化的基本路径》,载《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 《行政强制立法应坚持平衡理念与兼顾原则》,载《法学家》2006.3《公共危机管理行政指导措施行政应急性原则——公共危机管理中的行政指导措施引出的行政法学思考片断》,载《公法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10月第三辑《价格听证应走出“逢听必涨”误区》(合作),载《人民日报》2005.1.13《人权入宪对我国行政法民主化发展趋势的影响》,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2《行政机关借取市民力量取证,证据是否有效》(合作),载《人民检察》2005.4《人权入宪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合作),载《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05.1《公共危机管理与应急法制建设》,载《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5.1《信访制度改革新思路》(合作),载《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05.1《关于增强<公务员法>的科学性之管见》,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2《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与行政补偿法制的完善》,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5.2《推进刑事法治须强化三个机制——建立健全防错案机制的宪政思考》,载《检察日报》2005.5.9《公务员法的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合作),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5.6《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优先是行政诉讼立法的重要原则——关于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建议》,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4《超期羁押28年案件凸现我国人权法制的软肋——关于谢洪武悲剧的法理与制度分析》(合作),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五问“扶贫贪官”》,载《人民检察》2005.9(上)《应将行政指导纳入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兼谈国外行政指导诉讼的典型案例和特点》,载《重庆社会科学》2005.8,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分册2004.11转载《全国人大立法听证的法治发展意义》,载《法制日报》2005.8.31第一版《从行政指导看和谐社会之构建》,载《唐都学刊》2005.4《行政法的民主化发展趋势分析》,载《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05.6《学习贯彻<公务员法>,推动干部人事管理法治化》,载《重庆社会科学》2005.11《行政指导行为的法社会学透视》,载《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04.1《行政职权的行政法解析与建构》,载《重庆社会科学》2004.1《论行政指导的立法约束》,载《中国法学》2004.2《法治视野中的行政指导行为——论我国行政指导的合法性问题与法治化路径》,载《现代法学》2004.3《中国行政法治的回顾与前瞻》,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3,《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4年第4期转载《判断“公共利益”的六条标准》,载《法制日报》2004.5.27《论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合作),载《法商研究》2004.5《行政指导比较研究》,载《比较法学》2004.5,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分册2004年第12期转载《行政指导救济制度研究》,载《法学家》2004.5《建设法治政府推动法文化革新-依法行政须树立现代行政法治观念》,载《理论与改革》2004.5《行政指导的功能解读》(合作),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5,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公共行政》分册2005年第1期转载《政府职能与服务行政法》(合作),载《江苏社会科学》2004.6《政府雇员制与政府人力资源管理法治化》,载《法制日报》2004.8.12《公共危机管理•行政指导措施•行政应急原则——公共危机管理中的行政指导措施引出的行政法学思考》,载《法律适用》2004.10,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分册2004.11转载《多元价值体系下的行政指导》(合作),载《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4.5《宪政视野下我国行政法的民主化发展趋势分析——民主行政法论纲》,收入北京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宪政之路》,法律出版社2004出版《依法行政与行政指导》,载《苏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东吴法学专辑《国外行政指导典型案例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2003.2《公共危机管理中的行政法治现实课题》,载《法学家》2003.4《我国的公共应急法制建设》,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4,《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3年第5期转载《中国行政法在21世纪的发展趋势分析》,载《岳麓法学评论》2003年卷《全民法治实践的参与权利与责任-依法治理主体问题研究》,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9,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分册2004年第1期转载《非典危机启示之一:应重视行政指导措施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适当运用》,载《理论与改革》2003.5《建议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典中设立紧急程序条款》,载《政治与法律》2003.6,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分册2004年第1期转载《行政指导行为的合法性研究》,载《重庆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1《行政指导范畴论》,载《金陵法律评论》2001.1《行政指导法治化问题研究》,载《行政法论丛》2001.5《我国实施行政指导的原因、现状及法治化对策》,载《渝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1 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委托项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指导实证研究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委托项目,政府法制建设三十年研究2007年,美国律师协会委托项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准备及其推动研究2007年,北京奥组会志愿者部委托项目,志愿服务立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2006年,共青团北京市委委托项目,志愿服务立法研究2006年,国务院法制办委托项目,法律责任设定现状统计分析2006年,广州市政府委托项目,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2006年,司法部重点项目,行政规划法律制度研究2006年,马怀德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治背景下的社会预警机制和应急管理体系研究》的子课题《健全社会预警机制和应急管理体系的构想》2003年,张成福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研究》的子课题《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2003年,董克用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基金项目《SARS对中国社会与经济的影响及应对机制》的子课题《SARS对中国社会与经济的影响及法律应对机制研究》2003年,国务院法制办委托项目,突发事件应急制度、体制和机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2002年,教育部项目,中国行政法的民主化发展趋势及制度创新研究2002年,司法部项目,行政指导程序制度研究单位名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邮政编码:100872)办公电话:82500345电子信箱:xingzhengfaxue@。

《行政法》

《行政法》

《行政法》行政法是一种与国家有关的法律形式,它涉及国家主管部门对行政活动的规定和管理。

它是构成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管理国家机关活动的重要手段。

与现行的民法、刑法不同,行政法的内容一般比较复杂。

行政法的制定目的是国家有效管理行政活动,以便有序和整洁地实施行政活动。

因此,它的内容涵盖了管理行政机关的结构和权力,行政机构担任公民自由权利、行政经济职能、行政程序、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等问题。

行政法有三个主要特点。

其一,行政法涉及国家机构活动的密切关系,因此,它的权力分配和使用越来越严格。

其二,行政法针对某一类行政活动实行专门管理和规制,旨在最大限度地促进行政机构和行政关系的可持续发展。

其三,行政法实施的过程中,聚焦于实现国家战略,即以社会的繁荣为主要目的,并依据道德规范和市场机制实施。

行政法的制定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1)法律原则:根据法律制定行政法。

一切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以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2)责任原则:政府和行政机构应承担与行政活动相应的责任。

因此,行政法制定者需要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进行考量,以确保政府和行政机构在实施行政法时具有恰当的责任感。

(3)保护原则:确保行政活动的正义和公平,保护参与行政活动的权利和利益。

行政法制定者需要把握行政法制定的目标,处理好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权利平衡。

(4)保障原则:确保行政法的有效性和统一性,保障各类政府和行政机构活动的顺利实施。

行政法为国家实施秩序和发展提供了保障,是国家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它不仅体现了国家的治理理念,而且促进了国家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完善行政制度,推进行政法的制定,推行有效的行政法,国家有必要对行政法的权力进行明确和重新调整,行政法的实施应受到法律的制约。

此外,国家实施行政法的过程中,还应注重行政监督,切实领导行政活动,保障公民权利,促进政府服务能力的建设。

综上所述,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国家有效管理行政活动提供有力的支持,因此,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应认真贯彻法律原则、责任原则、保护原则和保障原则,加强行政监督,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行政法简答题

行政法简答题

二、简答、论述题什么是行政法?它有哪些特点?答: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试述行政法的法源。

答: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根据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制定程序的差别可将行政法的法源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肯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 2、法律。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均有权制定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试述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与构成要素。

答: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质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特点: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同约定,而是由行政法律规范事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这种不对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

第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而无须征得相对方的同意。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行政服务和服务行政的关系

行政服务和服务行政的关系

行政服务和服务行政的关系作者:宋宏图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12年第13期中国社会历来重人治而轻法治,古代的法律主要或基本上是治理老百姓的,这些法律所贯穿的精神和原则多是治民和保障公权力的运作秩序,而从未有过主动“服务”的意识。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行政总的发展趋势是从消极行政、干预行政、管理行政为主转向以积极行政、给付行政和服务行政为主,从政府一元化的行政管理转向多元化、多中心的公共管理、社会管理。

这种政府职能的变革来源于亚当.斯密时期下的“无为政府”和凯恩斯时期下的“能动政府”。

为了让我们对政府职能有一个重新的认识,我们从角度分析行政服务和行政服务两者之间的关系。

从词义上,分析行政服务和服务行政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一、行政服务行政服务,指以政府为代表的行政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总称。

行政服务是公共部门生产的供全社会所有民众共同消费、平等享受的社会产品。

特点,第一:由以政府为代表的行政主体所提供。

第二:给予民众平等所享有。

行政服务不是一个具有模式性的行政行为,服务是行政行为的内容,尤其是授益行政、积极行政、给付行政的内容更强。

由此我们可以简单概括出行政服务是一种行政主体向公众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服务行政服务行政,指将行政主体的基本精神、工作性质和行为取向建立在以全心全意为行政相对人服务的基础上的以人为本的行政观上,是必须贯彻行政过程始终的基本理念。

服务的理念在我国的行政文化一直传承,服务行政要求行政主体以服务为行政的基本理念依法行政,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实现和保障为本位,积极回应行政相对人的服务需求,进行管理方式和手段的创新,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成本,有效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努力建设处一个民主、法治、透明、高效、诚信、责任的服务型政府。

三、服务行政机制“机制”从根本上说是组织成员自觉的行动动机和组织运行的相关规则的有机统一,他对组织的运行起着内在的支配作用。

所谓服务行政机制是指政府服务于公共利益和公民意愿的行政动机与组织运行相关规则的有机统一。

行政与行政法概述

行政与行政法概述

行政与行政法概述行政与行政法概述导言行政与行政法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的基本概念、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的特点及其重要性等方面对行政与行政法进行概述。

一、行政的基本概念行政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和处置事务的活动。

行政的基本特点是权力性、强制性和专业性。

行政活动涉及各个领域,包括政府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

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合法有效地实现公共利益。

二、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是行政法的主体,二者密不可分。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体系,它明确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权力的来源、行政行为的要件、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

行政法的作用是约束和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三、行政法的特点1. 公法性: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它规范的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以保证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

2. 动态性:行政法是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体系,它需要不断更新和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3. 强制性:行政法是以强制手段来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制度,具有明确和强制性的规定。

4. 基本性:行政法是一门基础性法学学科,它为其他法律学科提供了一系列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四、行政法的重要性1. 维护公民权益:行政法通过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的滥用权力。

2. 维护社会秩序: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使程序,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有序。

3. 促进社会发展:行政法为行政机关的决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合法性保障,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4. 构建法治国家:行政法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提供了法律框架和法治观念的引导。

五、行政与行政法面临的挑战行政与行政法在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革中面临着许多挑战。

一方面,行政权力的扩大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需要加强行政法的监督和约束。

关于服务型政府的行政法基础

关于服务型政府的行政法基础

两个重要任务 : 一是尽快制定以规范行政决策为中心的行
政程 序 法 , 二是增 设公 益行 政诉讼 制度 以保 护人 民的公共
服务受益权。
组织社会生产以便从中分得一定比例的行政管理经费 , 而
是为社会化大生产能够持续、 科学地发展努力控制或降低 交易成本 , 并通过强制性的再分配机制为公共财政筹集必 要的经费 , 让政府有能力投入资金建立社会保障体 系以保 障和实现公民的生存权 , 举办公益性学校以实现公民的受 教育权, 等等。而且 , 随着人的全面发展和生活幸福指数的
对象, 以保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成员个体权利为首要任务的 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类型。这种秩序行政法的基本任务是培
育和 发展 市场 、 营造竞 争 条件 和维 护竞 争秩 序 , 要是 以 主
的引导或舆论上的支持。可见, 在这种类型的行政法律制
度体 系 的基础上 , 体制 可 以 日渐稳 固并逐步 取代计 划 市场

关 词: 务 政 行 ; 序 政法 键 服 型 府; 政法 秩 行
07 作者及单位: 李延铸, 共四川省委党校、 中 四川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授。四川 成都 61 0 2) (
争的效率与安全 , 而要承担起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
存条件、 提供普遍性公共服务、 提供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 的基础设施以及其他有关职责。这样 , 政府并不是简单地
精心的利益整合而形成刚性的保障机制, 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往往能够直接从中发现并实现自身的价值 ; 三是时 代条件: 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秩序的转轨变型, 往往得益于 有关政府部门的大胆探索、 自身改良和保驾护冉。 亢
由于这种秩 序行政 法的价值 观念 , 是依靠拓 展市场 机

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1. 引言行政执法是指政府或行政机关依法采取行政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强制措施的活动,是行政机关履行其行政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

行政执法职能的行使需要与法律依据相结合,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介绍行政执法的职能及其法律依据。

2. 行政执法职能行政执法职能是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责之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执法监督和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有监督和检查企事业单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遵守法律法规的职责。

他们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核实,以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2.2. 处罚和惩戒当发现违法行为时,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对违法者作出处罚和惩戒。

这些处罚和惩戒措施通常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2.3. 强制执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拆除等。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公平正义。

2.4. 纠正和更正行政执法机关还有纠正和更正违法行为的职责。

他们可以要求违法者进行整改和消除违法行为,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整改的有效进行。

3. 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必须建立在严格的法律依据之上,以下是行政执法的一些常见法律依据:3.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也是行政执法的最高法律依据。

宪法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行政机关的职责,规定了行政执法的原则和限制。

3.2. 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运行方式,明确了行政执法的程序和权限。

3.3. 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和规章是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文件,也是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

行政法规和规章详细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3.4. 行政许可法律文件行政许可法律文件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行业或活动制定的行政许可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时,根据行政许可法律文件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

政府职能有哪些

政府职能有哪些

政府职能有哪些政府职能是指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福祉而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任务。

它是政府存在的根本目的,也是政府为民服务的基础。

一、社会秩序维护1. 维护国家安全:政府负责维护国家的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和边境安全。

这包括保卫国家领土安全、反恐维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

2. 维护社会稳定:政府要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措施,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3. 维护公共安全:政府要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的安全需求。

4. 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府要加强价值观教育,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

二、经济发展推动1. 宏观调控: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以稳定经济增长、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提升经济竞争力。

2.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府要为民营企业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政策支持,减少市场准入壁垒,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推动民营经济的发展。

3. 投资环境建设:政府要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包括保护知识产权、简化行政审批、简化企业登记等,吸引外商投资,促进国内外资本的有效流动。

4. 各类产业支持:政府要根据国家发展战略,给予重点产业特殊支持,包括金融、科技、文化创意等领域,推动经济结构升级和转型升级。

三、人民福祉保障1.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政府要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减少社会不平等现象。

2. 教育服务提供:政府要保障教育公平,提供普及教育和高等教育资源,改善教育基础设施,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的提升。

3. 医疗卫生保障:政府要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改善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

4. 公共文化服务:政府要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加强文化产业建设,提供丰富多彩的公共文化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张康之《公共管理学》(第2版)课后习题详解 第3章 公共管理中的政府

张康之《公共管理学》(第2版)课后习题详解 第3章 公共管理中的政府

第3章公共管理中的政府1.简述政府类型的演进历程。

答∶随着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增强,政府类型先后出现了统治型、管理型和服务型三种典型形式。

(1)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政府转型发生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农业社会以王朝治理形式出现的"统治型政府"被工业社会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管理型政府"所取代。

管理型政府的管理技术主要来源于19世纪未20世纪初的管理革命。

管理型政府对社会治理的垄断地位,以及以法制为主的规则体系和官僚制的组织结构,决定了它只能以""管理"的方式进行社会治理。

(2)在高度复杂和高度不确定的后工业社会阶段,正如统治型政府无法适应工业社会的治理需要一样,管理型政府也已无法满足后工业社会的治理需求。

服务型政府在后工业化进程中取代管理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对管理型政府的替代将是一次全方位的政府转型革命,服务型政府与时俱进,摒弃管理型政府"以不变应万变"的思维路线,放下管理型政府的"行政傲慢",积极地扮演好引导者的角色,扬弃官僚制组织形态,转而采取更为灵活的合作制组织形态,以“政府引导合作”为宗旨来履行引导型职能。

2.怎样理解服务型政府兴起的历史必然性?答∶在公共管理中,政府类型实现从管理向服务的转变具有历史必然性,主要是由变革时代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社会生态(环境)决定的。

政府的存在与发展是由环境决定的,社会就是政府面临的生态环境,因而,社会所呈现出的复杂性程度决定了政府的存在形式和性质。

历史地看,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两次大转型,政府类型的转变已经完成了从统治型政府向管理型政府的转变,而当前正在经历着一次新的具有深远意义的转型,即从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

服务型政府对管理型政府的替代将是一次全方位的政府转型革命。

并且这样一个替代过程将贯穿于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型的始终。

区分行政法“服务论”与“服务型政府”——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前提

区分行政法“服务论”与“服务型政府”——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前提

骥根据行政法院判例的发展提出了公务观点,作为行政法学的理论基
从公共服务说及服务行政理念出发,我 国一些学者提出 “服务
础。1873 年法国权限争议法院通过布 朗戈案件的判决确立了公务观 论”,并将其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指导理
念作为运用行政法的标准。从此, “公务说”(即“公共服务说”)替代了 论。诚然,“服务论”正视并回应了“服务已成为现代行政不可或缺的
始到二十世纪初,行政活动逐渐超 越了公共权力的范围,介入到了社 为的唯一内涵就是“服务”:现代“行政法与个人或团体产生了一种‘指
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国家干预增多,政府权力加强,“公共权力说”不 导与服务’的法律关系,来保障个人的福祉;依社 会法治国家的理念,
再能涵盖新的行政活动领域,产生了动摇。法国著名法学家莱昂·狄 行政必须提供满足个人生活所需的‘ 引导’及‘服务’行为”。
和发展。 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从我国现行政治制度的实行现状出发,对
别提到国家在经济生活方面的基本原则,及在于达到保障所有国民都 能过着符合人类尊严的生活④。虽然在 19 33 年希特勒掌握了德国政
适合国情的要不断巩固、加强,对不能 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权后, “魏玛宪法”就“名存实亡”、 “徒有虚名”了,但“魏玛宪法”提出了
府、社会的各项制度、方针、政策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 体所从事的、目的在于满足普遍利益需要的各种活动,通常情况下是
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提供良好的条件,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 的建设进程。其中政治建设的目标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由公共部门(行政部门和公共组织)完成,但行政部门的所有活动并非 都是公共服务,也可以有某种私人性的活动,如私产的管理等。③

行政法知识点

行政法知识点

行政法知识点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法律规范的学科,是公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行政法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和行政行为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法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律学科,它与行政实践紧密相关,是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

2. 行政法具有强制性,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政,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广泛,不仅适用于政府机关和公务员,还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等与行政机关有关的各个主体。

4. 行政法是一门比较灵活的法律学科,它的内容会随着社会变革和行政管理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和完善。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必须以法律为依据,遵循法律的规定,不能任意行使权力。

2. 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合法性是衡量行政行为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

3.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公民有权了解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

5. 保护合法权益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6. 追究责任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如有违法行为或滥用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组织法: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划分、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 行政程序法:研究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定,包括行政决定的制定、执行、变更和废止等程序。

3. 行政行为法: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行政行为的效力、合法性等问题。

4. 行政法律责任:研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包括违法行为的追究、赔偿等问题。

5. 行政监督与行政诉讼:研究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能和行政纠纷的解决办法,包括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论政府职能转变与服务理念的建立

论政府职能转变与服务理念的建立

职 能之 一 , 转变 行 政许 可职能 事在必 行 , 不仅 关 系到整 个服 务政 较 明 的。 笔者 认 为如果 可 以制 定一 部《 政府 服 务规 范条例 》 就 ,
府建 设中 的政 府职能 转变 , 直接关系 到行政相 对人 的合法权 益 是对 服务行政 理念 的法律肯 定, 更 对服 务型政府 的建设也就 具有非 的积极 保护 。原 国务 院法制 办公室 主任杨 景宇 在 《 于< 关 中华 人 常 明 显的指 导意 义 。 除此之 外 , 需要制 定各 项具体 的基本 公共 还 民共 和国 行政许可 法 ( 草案 的说 明》 中指 出 : 行政许 可 ( 也就 是 服 务标准 。 既然 行政 许可 作为政府 的 一项服 务职能提 出来 , 那么 通 常所说 的“ 行政 审批” , ) 是行政 机关依法 对社会 、 经济 事务实行 许可 的服 务标准 就 得非 常必 要 。以相对 集 中许 可权 的 设置为
也非 常多 , 是大部 分意 见都是相对集 中在一些如 何提高 行政效 但
服 务行政 概念 的提 出, 政府的主要 职责不 仅定位 于维护秩 率等 技术层 面 。换个思 路 , 将 笔者 认为 , 以尝试 从立法 的角度 来 可
序和实施 管治 , 同时另 一个重要职 责就是 向社会 和公众提 供公共 运用行政 法规甚至 法律 来严格规 范政府 的服务行为 , 提供 公共 将 产品和 提供优 质服 务 , 以满足人 民大众 的社 会 需求 。 服务行 政 中
求 的多元 化及 公共 领域 的拓 宽使得 单纯 的政府 权 力 已经 无法 包 原 则、 服务对 象、 务内容 、 务监督 以及对行政 不作为 的处罚和 服 服 容所 有 的行政 职能 。也 促使传 统的 消极 的权力 行政 向积 极 的服 积极 作为 的奖励 等 。 由国 务院牵 头制定 , 以保证条 例制定 的效 可

行政法

行政法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

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行政法部门泛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之分。

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

特别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

1.行政法的概念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

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

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

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2021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行政法

2021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行政法

2021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一、法治政府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根本法的形式将“依法治国”正式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以1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最重要的内容,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首要要求和前提。

(一)法治政府的基本要义法治政府是按照法治原则动作的政府,是有限政府、服务政府与责任政府的有机统一。

法治政府首先是有限政府,即政府的组织、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都通过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和社会有效制约的政府。

其次,法治政府是服务政府,即政府的根本宗旨和基本任务是为人民服务。

此外,法治政府也应是责任政府。

法治政府必然要求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是责任政府的基本要义。

(二)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主要有:第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

行为规范、动作直辖市、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第二,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准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即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水平明显增强。

服务型政府行政法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服务型政府行政法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内容和运行机制还不完善虽然中国特色的行政法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但具体内容仍然不够科学合理与完善如立法的统一性在个别领域出现冲突不和谐自相矛盾问题很多不利于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不能很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法学 论 坛 2 0 1 4年 5月 ( 下)
服务型政府行政法实施存在 的问题及对策
马 宁
减少 , 越来越多 的事务外包给相关机构进行
依法 拥有 ,有效避免政府权力的膨胀 、职权
目标要求 ,深入 推进 “ 四个分开 ” ,既 “ 政
企 分开 、政资分开 、政事分开、政社分开 。 ” 要 求稳步 推进 “ 大部门制”改革 , 逐 步健全
政法反倒 体现出程序观念淡薄的问题 。
的滥用 ; 行政法的内容 中要充分考虑服务型
政成本 的不断降低列上重要 日程。服务型政
( 三) 实际实施过程中过于注重形式 。 我 国的法律制 度较 西方 国家 比起步 相对较 晚。 在发展上还不够完善 。由于政府下大力 气 推 出与 国际社会接 轨 的法 治构想 并积极
( 三) 行政法注重形式的问题必须逐步 改善 。 当前 , 我国的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壮大 , 法治建设 的步伐也在不断深入 , 我国的行政
各方的不 同意见和建议 , 保证法律的合法性
和普遍适用性 。
部 门的职 责体系 。通过简政 和放权 , 创造 良 好 的发展环境 、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维护 社会公平正义 的转变 , 来不断深化行政 审批 制度改革 。 要求行政管理方式 的创新要 以提 高政府 的公信力 、 执行 力为 目 标 。要把机构 编制 的有效控制 , 领导 职数 的真正减 少 , 行
的行政法轻 教育重严管 ,轻沟通 、参与 ,重
强制、命令 ,而这种理念或者手段恰恰 不利

行政职权职责内容

行政职权职责内容

行政职权职责内容
是指政府机关行使职权时所要承担的具体职责。

根据不同的职能部门和行政机关的种类,行政职权职责内容可以有所不同,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立法执行: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 行政管理: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和执行行政管理规定和政策,管理公共事务,监督和管理行政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3. 经济调控:行政机关负责进行经济调控,制定和执行经济发展政策,维持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

4. 社会服务:行政机关负责提供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文化等领域,保障人民基本权益,改善民生。

5. 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保护自然资源,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

6. 公共安全:行政机关负责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安全,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此外,行政职权职责内容还包括其他相关的职责,如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行政监督等。

总体上,行政职权职责内容涵盖了政府机关的各个方面职能,旨在实现公共利益、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

第 1 页共 1 页。

什么是行政法

什么是行政法

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是一门研究政府权力机关的组织、职权、行为和责任等问题的法学科目。

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确保政府的公正与合法性。

一、行政法的定义和概念行政法是现代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行政机关的设置、职能、程序和行为等方面。

简单来说,行政法是以政府行为为对象、以行政组织为中心的法律体系。

行政法可以分为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两个方面,前者主要研究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职权划分和内部管理等问题,后者则主要关注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和公正性。

二、行政法的主要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法的核心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即政府行为应当依法进行。

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发展方向。

2.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法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众利益的要求。

3. 公正原则行政法要求政府行为必须公正,即行政机关必须按照事实、法律和公平原则来处理行政事务,对待不同的人或组织要一视同仁。

4. 非滥用权力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能将职权滥用为个人或特定利益服务,而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5.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政府应当公开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提高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行政法的内容和规范对象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权划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行政程序的规范、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律责任等方面。

行政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政府机关和行政行为。

政府机关是行政法的核心对象,它包括国家机构、地方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等。

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所采取的具体行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

四、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它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限制了政府的权力,维护了社会秩序。

行政法9-12章

行政法9-12章

行政法*名词解释公务行政:也称服务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直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从事的活动,以及私人在行政主体控制下,为了完成行政主体所规定的目的而从事的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的活动。

权利行政:是政府通过运用权利来限制公民自由和财产权利的行使,称为秩序行政,因为限制公民权利意味着加之公民某种义务,又称负担行政。

警察活动:指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秩序,而采取的制定维持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行为规则,限制公民自由与权利的行为。

公务活动:指行政机关所从事的对社会生活提供一定服务的行为。

行政公务:凡是由行政机关利用自己的人员和财产进行的全部公务活动,在性质不属于其他公务范围内的公务都是行政公务。

实物给付型公务:公务主体向相对人提供一定的实物,包括金钱,政府向符合标准的居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费或社会保险金,以使其生活维持最基本的水平。

设施、服务提供型公务:公务主体通过兴建公共设施,相对人使用或利用公共设施而提供服务。

维持型公务:针对的是离开其人们的生活将难以为继的项目,政府提供该服务的目的在于维持人们的基本生活。

直接提供的公务:指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公务行政。

间接提供的公务:是借助某种中介组织或采取特许方式由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公务。

发展型公务:是指在人们基本生活得以维持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民众福利与生活水平而进行的服务。

公务法人:国家和地方团体认为某种公务的管理需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和灵活性,由行政机关直接管理不妥当时,可以将管理公务的机构创设为一个法人,增加管理机构的自主能力。

这种法人称为公务法人。

公务的普遍性原则:又称平等原则,指公务应当普遍惠及于全体公众,一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可以得到公务所提供的利益。

公务的连续性原则:公务的存在是为了公共的需要,公共需要的满足不能间断,否则会引起严重的社会混乱。

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公共征收补偿合同:指行政主体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征用相对人的财产并给予补偿的行政合同。

服务政府与行政法理念

服务政府与行政法理念

传统 的行 政法 , 以行 政机关 的权 力为本 位 , 以秩序行
政为 中心来构 建 , 其核心 内容 围绕着 行政行 为展开 , 所关
注的是国家强制力的直接应用 , 所强调 的是行政机关对公 民的管理和公 民对行政权力 的服从 。 这样的行政 法被称之 为管制行 政法 ( 或称管理行政法 ) 。 服务行政 成为公共行政 的重要 内容 , 不可避免地 引起
“ 社会权” 的保 障。如《 魏玛宪法》 1 1 第 5 条第 1 款就规定 :
“ 经济生活的秩序 ,以确保每个人过着真正人 的生活为 目
的, 必须适用正义的原则 。每个人经济上 的 自由在此 界限 内受到保 障。” 与这种社会 国家 的理念 相适 应 , 人们对行政 和行 政运
行模 式 的认 识 也 在 发 生 变 化 。 学 者 的 论 述 中 开 始 出现 “ 服
二 、 务 行 政 对 行 政 法 理 念 的 影 响 服
社会问题 , 如贫富悬殊 、 两极 分化等 , 一部分人 连生存 都遇
到极 大困难 。一些 国家的宪法逐步引进并确立 了“ 社会国 家” 也称 为“ ( 福利国家” 的理念 , ) 强调“ 使每 一个 人都过上 人一样 的生活 ” 在立法和制度层面上 , 。 主要表现为对社会 经济强者 的经济 自由权 的积极 限制 和对社会 经济弱 者的
意义作 出高度评价认为 : 服务行政是人类行政模式 的一种
人性 回归 , 一 种 真 正 意 义 上 的公 共 行 政 。 是
随着 2 世 纪下半叶在世界范 围内出现 的新一波 民主 0 潮流及其对各领域 的影响 , 现代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 实践
服 务 政 府 与 行 政 法 理 念
郜 郑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府职能和服务行政法
一、问题的提出
行政权力能否合法、适当、有效地运行,直接关系着政府职能的发挥,对于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理应受到宪法的调整。

宪法不仅确认行政权力存在的正当性和价值取向,而且提供行政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

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这从根本上确立了我国服务行政模式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诉求。

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地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为此,要求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行政相对人,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

[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树立服务行政的理念,建构服务行政法的法制体系,已经成为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中一个重要的现实课题。

二、政府职能的发展与服务行政模式的出现
政府职能是政府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根据社会环境的需求而履行的职责和功能,它反映政府的实质与政府活动的方向。

政府职能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在性质、内容、手段、价值取向等方面都会发生相应变化。

在早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从巩固政权的目的出发,强调个性自由。

对国家权力的恐惧是自由主义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

为防止国家权力过分扩张造成对个人权利的侵害,自由主义对国家职能进行了严格限定,主要有国防、社会治安、税收等,另外还包括某些最低限度的公共机关和公共设施的维护(这被戏称为只需要三个官-军官、警官、税务官-的国家)。

自由主义认为,应该将国家职能局限于维护个人自由所必不可少的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强调“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政府仅仅扮演“守夜人”的角色。

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前的自由主义法治时期,这种传统行政模式都是公共行政的主要类型。

所以有人对此形容道:“直到1914年8月,除了邮局和警察以外,一名具有守法意识的英国人可以度过他的一生却几乎没有意识到政府的存在。

”[②]在这种古典自由主义的理念下,所谓行政主要指“公共权力”的行使,体现为国家为了保障公共秩序而对个人自由所加的限制,国家的任务是保证公民社会的自由发展所需要的社会秩序的维护。

因此这一时期的国家行政模式也被称为“秩序行政”、“管制行政”,单方性、命令性和强制性是其主要特征。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由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

但也出现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如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等,一部分人连生存都遇到极大困难。

一些国家的宪法逐步引进并确立了“社会国家”(也称为“福利国家”)的理念,强调“使每一个人都过上人一样的生活”。

在立法和制度层面上,主要表现为对社会经济强者的经济自由权的积极限制和对社会经济弱者的“社会权”的保障。

如《魏玛宪法》第151条第1款就规定:“经济生活的秩序,以确保每个人过着真正人的生活为目的,必须适用正义的原则。

每个人经济上的自由在此界限内受到保障。


与这种社会国家的理念相适应,人们对行政和行政运行模式的认识也在发生变化。

法国著名学者狄骥就认为:“这种公共权力绝不能因为它的起源而被认为合法,而只能因为它依照法律规则所作的服务而被认为合法。

”[③]学者的论述中开始出现“服务行政”理念雏形。

但正式提出“服务行政”概念与理论的是厄斯特。

福斯多夫(Ernst forsthoff)。

福斯多夫于1938年发表《当成是服务主体的行政》一文,明确提出了“服务行政”概念,认为生存照顾乃是现代行政的任务。

[④]自此,服务行政的理念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同,其内涵也获得极大的丰富。

于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掀起一股行政改革浪潮,形成了一场持续至今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其重要价值导向之一是实现由‘以政府为中心’的重管制模式向‘以满足人民的需求为中心’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