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防灾减灾日”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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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什么是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是指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什么是崩塌
崩塌是指陡坡上被直立裂缝分割的岩土体,因根部空虚,折断压碎或局部滑移,失去稳定,突然脱离母体向下倾倒、翻滚,堆积在坡脚(或沟谷)的地质现象。
什么是滑坡
滑坡是指斜坡上的岩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
什么是泥石流
泥石流指在山区沟谷中,由于暴雨、冰雪融水或库塘溃坝等水源激发,形成的一种夹带大量泥沙,石块等固体物质的特殊洪流。
什么是地面塌陷
地面塌陷是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地质现象。
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
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地质灾害的监测
进行地质灾害监测的目的是:了解和掌握地质灾害的演变过程,及时捕捉地质灾害的信息,为地质灾害的正确评价、预测、预报及治理工程等提供可靠资料和科学依据。实施群测群防是我国预防地质灾害的坚实基础和有效途径。
监测点若发现险情,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将区内人员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把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崩塌发生的前兆
(1)崩塌前缘掉块、坠落,小崩小塌不断发生;(2)崩塌的根部出现新的破裂痕迹,嗅到异常气味;(3)不时偶闻岩石的撕裂摩擦错碎声;(4)出现热,地下水质、水量等异常现象;(5)动植物出现异常现象。
泥石流发生的前兆
(1)泥石流沟谷下游洪水突然断流;(2)泥石流沟谷上游突然传来异常轰鸣声;(3)不时偶闻岩石的撕裂摩擦错碎声;(4)出现热,地下水质、水量等异常现象;(5)动植物出现异常现象。
滑坡发生的前兆
(1)滑坡前缘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性裂缝,前缘土体出现隆起现象;(2)滑体后缘裂缝急剧加长加宽,新裂缝不断产生,滑体后部快速下座,四周岩土体出现松弛,小型塌滑现象;(3)滑带岩土体因摩擦错动面出现声响,并从裂缝重冒出热气或者冷气;(4)在滑坡前缘
坡脚处,有堵塞多年的泉水复活现象,或者出现泉水(井水)突然干涸、井(钻孔)水位突变等异常现象;(5)动物惊恐异常,如猪、狗、羊惊恐不安,不入睡,老鼠乱窜,植物变态,树木枯萎或者歪斜等现象。
地面塌陷发生的前兆
(1)井、泉的异常变化:如井、泉的突然干枯或浑浊翻沙,水位骤然降落等;(2)地面形变:地面产生地鼓,小型垮塌,地面出现环型开裂、沉降;(3)建筑物作响、倾斜、开裂;(4)地面积水引起地面冒气泡、水泡、旋流等;(5)植物变态、动物惊恐。微微可闻地下土层的垮落声。
地质灾害发生后,应即时采取什么必要的避灾措施
(1)立即进行疏散撤离危险区,向安全地带转移等待救援单位安置;(2)不要立即进入灾害区搜寻财物,以免灾害再次发生;(3)立即派人将灾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报告;(4)迅速组织村民查看是否还有发生灾害的危险;(5)有组织的搜寻附近受伤和被困人员,等待专业救灾队伍。
矿山地质环境破坏
是指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主要包括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引起的土壤侵蚀、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地面开裂、沉降、塌陷、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及地下水水位降低;废渣、废水、废气排放及对周围水土的污染;鱼类及野生动物栖息场所及自然景观破的坏;公民健康和财产受到的损害等。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
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
(1)对破坏或废弃的土地进行回填、平整或改造,恢复至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等可供利用的状态。
(2)采矿活动中遗留的探槽、探井、钻孔等不能作其它利用的,进行封闭或者回填。
(3)已发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治理,矿山终采后各类岩土体边坡小于允许坡度值,危岩体、不稳定边坡等得到有效治理。没有诱发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
(4)尾矿、废石、废渣、剥离表土等固体废弃物堆放场选择合理,安全稳定,无滥占耕地、污染环境等现象。
(5)采场边坡、固体废弃物堆放场种草植树。
地质灾害防治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灾害监测结果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致害人治理;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组织治理,受益人应当参与治理;致害人灭失并用于公益性目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两个以上致害人造成的地质灾害,按照过错责任轻重承担治理责任。
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及治理责任,由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资质的单位勘查、鉴定。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国家、省人民
政府出资的以及大型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应当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应当经市(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经批准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确定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
发现地质灾害隐患或发生地质灾害,致害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及时采取治理措施;防止灾害的发生或扩大。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人为造成地质灾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