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龙贩卖毒品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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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龙贩卖毒品一案

赵建龙贩卖毒品一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大刑初字第115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建龙,绰号“小龙”,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望奎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曾因殴打他人2002年1月29日被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后因抢劫罪于同年12月3日被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08年3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8)08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龙犯贩卖毒品

罪,于200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艳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建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07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赵建龙在大兴区旧宫物美超市附近路边,以6500元的价格向杜文超贩卖冰毒约10克。

2007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赵建龙在大兴区旧宫物美超市附近路边,以3500元的价格向杜文超贩卖冰毒约5克。

2007年11月初的一天,赵建龙在朝阳区北四环惠新东桥路边,以6500元的价格向杜文超贩卖冰毒约10克。

2008年3月15日零时许,被告人赵建龙在大兴区黄村镇清源东路五街路边,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杜文超贩卖冰毒0.4克,被当场抓获。

综上,2007年9月至2008年3月间,被告人赵建龙多次向杜文超有偿提供冰毒,共计25.4克。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毒品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赵建龙向他人有偿提供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赵建龙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建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的前3起贩毒不存在,是公安机关对我刑讯逼供我才这样供述的,我只有在2008年3月15日这一次贩毒。

经审理查明:

2007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赵建龙在大兴区旧宫物美超市附近路边,以6500元的价格向杜文超贩卖冰毒约10克。

2007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赵建龙在大兴区旧宫物美超市附近路边,以3500元的价格向杜文超贩卖冰毒约5克。

2007年11月初的一天,赵建龙在朝阳区北四环惠新东桥路边,以6500元的价格向杜文超贩卖冰毒约10克。

2008年3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赵建龙在大兴区黄村镇清源东路五街路边,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杜文超贩卖冰毒0.4克,被当场抓获。

综上,2007年9月至2008年3月间,被告人赵建龙多次向杜文超有偿提供冰毒,共计25.4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建龙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实2008年3月14日晚上10点多,“小超”给我打电

话问我有没有冰毒,我说有,我给你去联系,“小超”说要一袋,价钱是500元钱。于是我又给铁子打电话,让他给我拿来500元的冰毒一袋。一会儿“铁子”来到我的暂住地将一包冰毒交给了我,我说等拿到钱后再将钱给“铁子”。大约是2008年3月15日凌晨零时许,我打电话让“小超”过来,约在我的暂住地附近见面。“小超”到了大兴区黄村镇清源东路五街附近,我将一包冰毒交给了他,他把500元钱交给了我,交易完成以后我们就被警察抓了,在我身上起获了毒资500元人民币,后被带到派出所。贩卖毒品的数量大约0.4克左右,用塑料袋包装着,外面用卫生纸包裹着。2007年9月初的一天中午,“小超”给我打电话说要10克冰毒。于是我就与“二哥”联系,“二哥”说他有冰毒650元一克,总共是6500元。大约当天晚上8点多,“小超”打车来到我的暂住地接上我,我俩又来到大兴区旧宫物美超市附近,因为大约“二哥”在这里交易,我拿上小超给我的6500元钱,在物美超市附近路边见到“二哥”并将钱给了“二哥”,“二哥”给了我一包约10克的冰毒,后我回到车上将冰毒交给了“小超”,“二哥”具体叫什么,哪里人不清楚。2007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5、6点钟,“小超”给我打电话说要5克冰毒,于是我就联系“二哥”,“二哥”手里有冰毒,价钱是5克3500元钱,大约晚上8点多,“小超”打电话我让他过来,于是他打车过来,我俩坐车来到大兴区旧宫镇物美超市附近的路边,我拿着“小超”的3500元钱,在路边从“二哥”的手里买了5克冰毒,后上车将冰毒交给了“小超”。2007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7点多,“小超”给我打电话说要10克冰毒,于是我就联系“二哥”,“二哥”说手里有冰毒价钱是10克6500元。于是我给“小超”打电话让他来暂住地找我,于是“小超”打车接上我,我俩来到朝阳区北四环惠新东桥附近找到“二哥”,我用小超的6500元钱从“二哥”手里买了10克的冰毒,后上车将冰毒交给了“小超”的事实。

2、证人杜文超证言,证实2007年9月初的一天中午,”小财子”给我打电话问我能不能弄些

冰毒要10克。我说试试吧。于是我就给“小龙”打电话问他有没有冰毒,他说联系一下,让我等电话。后“小龙”给我打电话说有,每克650元,一共是6500元。于是我跟“小财子”约好晚上6、7点钟在大兴区西红门镇附近见面,我拿着“小财子”的6500元钱去找“小龙”。我打车在“小龙”的住处接他,“小龙”带我来到大兴区旧宫镇物美超市附近停车,我将6500元钱交给了“小龙”,“小龙”拿上钱一会儿就回来了,买回了大约10克左右的冰毒,我拿上冰毒来到西红门美泉歌厅门口,将冰毒交给“小财子”又让他把我的打车钱结了。2007年9月底的一天,“小财子”给我打电话问我能不能买到冰毒,说要5克。于是我就联系“小龙”,“小龙”说等他电话。后“小龙”给我打电话说能买到5克价钱是3500元。于是大约晚上7、8点钟,我和“小财子”约在大兴区西红门镇附近路边,拿上“小财子”给我的3500元钱去找“小龙”,我打车在“小龙”的住处接上“小龙”,他又将我带到大兴旧宫附近的一个路边,他下车拿上我给他的3500元钱,一会儿拿回一包冰毒约5克左右交给了我,后我打车来到大兴西红门附近美泉歌厅门口将冰毒交给“小财子”并让他将我的打车费给了。2007年11月初的一天,“小财子”给我打电话说买10克冰毒。于是我联系“小龙”,“小龙”让我等电话,后“小龙”给我打电话说有10克是6500元钱。于是我打车在西红门附近路边拿上“小财子”给我的6500元钱去接“小龙”,后“小龙”带我来到朝阳区北四环惠新东桥附近路边,停好车后他拿上6500元钱去买冰毒,一会儿他买回了10克的冰毒并交给我,后我约“小财子”在丰台路口路边见的面,将冰毒交给了“小财子”的事实。

3、证人康桂鹏证言,证实2008年3月14日晚上9、10点钟,赵建龙给我打电话说要500元钱的冰毒,我说手里有,赵建龙让我把冰毒送到他的住处大兴区黄村镇清源东路五街,于是我就送去了。赵建龙说等他卖了再给我钱。2008年3月15日大约晚上9、10点钟,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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