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详解.doc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章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第一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概述国际商业惯例,是在国际商业交往中长期形成的,经过反复使用而被国际商业的参加者接受的习惯做法或通例。
国际商业惯例具有普遍接受性、确定性和任意性的特征,国际商业惯例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在当事人约定引用惯例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等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惯例中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该通则是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的,在1936年首次公布后,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2010年进行了七次修改。
2010年国际商会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于2010年9月27日正式公布,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2010年通则与以往版本不是替代与被替代的关系,以往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不失效,合同当事人仍可以选用以往版本中的术语。
由于不同版本术语的具体权利义务不同,当事人在选择使用通则时应注意注明具体的修订年份。
国际商会已将2010年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注册为商标,所以在选用时要注意加上®符号。
二、2010年通则对200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
2010年通则在2000年通则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考虑了无关税区的不断扩大、商业交易中电子信息使用的增加、货物运输中对安全问题的进一步关注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
(一)术语结构上的变化
1.2010年通则修订后整合为11种贸易术语,按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和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两类术语进行分类;2000年通则涉及13个贸易术语,按E、F、C、D分为四组。
在D组中以2个新术语(DAT、DAP)取代了原来的4个术语(DAF、DES、DEQ、DDU)。
2010年通则新术语
DAP(Delivered at place),中文意思为“目的地交货”;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中文意思为“运输终端交货”。
两者的区别在于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
2000年通则术语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中文意思为“边境交货(指定目的地)”;
DES(Delivered Ex Ship),中文意思为“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Delivered Ex Quay),中文意思为“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中文意思为“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2.2010年通则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7个术语包括:EXW、FCA、CPT、CIP、DAP、DAT和DDP。
2000年通则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7个术语包括:EXW、FCA、CPT、CIP、DAF、DDU和DDP。
2010年通则中,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4个术语包括:FAS、FOB、CFR和CIF。
2000年通则中,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6个术语包括:FAS、FOB、CFR、CIF、DES和DEQ。
(二)适用范围上的变化
新术语国际和国内贸易问题,即术语的适用不再限于国际贸易同时适用于。
(三)术语义务项上的的变化
每种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虽然仍列出十个项目,但与2000年通则不同之处在于,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具体义务不再“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义务,而是改为分别描述,并且各项目内容也有所调整。
(四)增加了与安全有关的内容
2010年通则要求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文件,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受助方承担。
(五)“船舷”的变化
传统的适用于水上运输的主要贸易术语FOB、CFR、CIF均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至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的一切风险。
2010年通则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在FOB、CFR、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船时为界。
卖方将“货物置于船上”时风险转移,这涉及风险转移的具体分界和费用在双方之间的划分,需要双方在合同中进行具体明确约定,如果不进行约定,可能会引起较为复杂的法律纠纷。
通说是“货物置于船上”,是指全部货物都装载到船上,不包括平仓、理仓等。(六)统一了承运人的概念
2010年通则在引言中对“承运人”概念进行了明确。
“承运人是与其签订运输合同的一方”。(缔约承运人)
与2008年最新制定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统一。
(七)链式销售的补充
2010年通则在指导性说明中对FAS、FOB、CFR和CIF几种适用水上运输的术语首次提及“链式销售”(String Sales)。在CPT和CIP的A3项中也有提及。
在大宗货物买卖中,货物常在一笔连环交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由于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由于连环贸易中货物由第一个卖方运输,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就无须装运货物,而是因“获得(procure)”所装运的货物而履行其义务,2010年通则对此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
获得(procure)以某种方式装运的货物,是指卖方得到该种方式交货的货物的相关凭证
以及凭证代表的权利,即出售权。
这一概念借鉴了普通法国家的货物买卖法,卖方“获得”货物的法律意义是要求卖方有出售该货物的权利,而非简单的控制或占有。
(八)赋予电子讯息与纸质计算同等的效力
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电子商务的使用已经是大势所趋,电子提单流转受到交易各方的认同。
在国际商会起草的电子信用证方面的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交单增补规则》(E-UCP)中,为电子商务在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处理过程中提供了国际惯例指导与“电子化”操作便利。
2010年通则将2000年通则中原本分散的涉及电子讯息效力的阐述进行了集中,对有关“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的内容进行了集中阐述,将电子讯息的使用范围扩大到双方所有义务中所涉及的单证,还将“符合销售合同法规定”的要求放宽至“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更加重新尊重商业惯例。
第二节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
一、EXW-Ex Works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工厂交货”(指定交货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需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在需要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卖方亦不必为货物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此术语是卖方义务最小的贸易术语。
(二)FCA-Free Carrier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货交承运人”(指定交货地点)是指卖方于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或买方指定人。
建议当事人最好尽可能清楚地明确说明指定交货的具体点,风险将在此点转移至买方。
在FCA下,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
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
如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可以在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而不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
(三)CPT-Carriage Paid To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指卖方在指定交货地点向承运人或由其指定的其他人交货,并且其须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载明并实际承担将货物运送至指定目的地的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四)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含义是在约定的地方(如果该地在双方间达成一致)卖方向承运人或是卖方指定的另一个人发货,以及卖方必须签订合同和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
卖方还必须订立保险合同以防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买方应注意到CIP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