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执业,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建立科学的组织架构和规范的工作程序,确保医疗行为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分类与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分为三级: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的等级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其设备、技术和医护人员的能力进行评定。
第五条一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具备相关医疗设备和人员。
二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综合医疗服务和一部分专科医疗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人员。
三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高等级的综合医疗和专业医疗服务,应当具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和专业人员。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各级医疗机构的要求,设立相应的科室和病区,并配备相应的医护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章医疗机构人员的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聘用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医生、护士和其他医护人员,并对其进行专业培训和组织体检。
第八条医生、护士和其他医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遵守医疗机构的工作纪律,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保证患者能够及时了解其病情和治疗计划。
第四章医疗服务的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记录管理制度,准确记录患者的病情、诊断和治疗过程。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疗耗材的采购、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医疗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防范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良事件和医疗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整改。
第六章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社会各界和患者有权参与医疗机构的评价和监督,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轻因管理不当而带来的危害,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以下简称《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执法法》(以下简称《执法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实施,但医疗机构除外。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
开展日常管理活动,并监督医疗机构的履行职责和实施管理活动的情况,确保合规性。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每年对对医疗机构进行至少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备质量、服务水平、收费标准、安全级别等。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按照本规定制定检查标准,定期检查医疗机构的设备、药物耗材、技术管理、检查临床诊疗和开展质量监督等。
第七条对发现医疗机构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按照《执法法》规定开展不同质量管理处罚:
(一)正常质量管理处罚:责令其改正的,对不及时改正的,可给予新执法费的100-1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情况,要及时、准确地
记录,并做出惩处,以增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感。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是指以诊断、治疗、康复和预防保健为目的,提供医疗服务的组织和设施。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我国制定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并制定了相关的实施细则。
一、医疗机构的分类和等级评定根据医疗机构的规模和功能,可以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等级评定,并定期进行复评。
二、医疗机构的管理和运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管理、药品管理、器械设备管理等方面。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务部门和质控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三、医疗机构的人员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各级医疗机构的规模和等级要求,配备相应数量和资质的医疗人员。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医疗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职称评定等方面。
四、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和器械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各级医疗机构的规模和等级要求,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器械,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设备设施和器械管理制度,包括采购、验收、存储和使用等方面。
五、医疗机构的诊疗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诊疗管理制度,明确各类疾病的诊疗流程和标准。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医疗技术操作,确保医疗操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六、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安全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进行评估和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改进。
七、医疗机构的药品和耗材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和耗材管理制度,明确药品和耗材的采购、储存、配送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确保药品和耗材的质量和安全,防止药品和耗材的滥用和浪费。
八、医疗机构的患者权益保护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包括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选择权和投诉权等。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诉求。
九、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医疗信息系统和电子健康档案的建设和应用。
2023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2023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第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原则,提供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医疗服务,坚决杜绝虚假宣传、收费不合理等不良行为。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医疗机构的改革发展。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审机制,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和质量监测。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科研教学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流程,确保患者的医疗需求得到及时满足。
医疗服务流程应当包括预约挂号、诊断治疗、药品采购和配送、疫苗运输和接种等环节。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控制措施,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医疗质量控制措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医院感染控制、医务人员培训和考核、设备设施管理等。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其医疗技术和专业素养。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患沟通机制,促进医患关系的良好发展。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医患纠纷,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相关部门的验收检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采购和配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病历、电子处方及医疗图像诊断等技术应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等,以及其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服务患者,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二)依法经营,合规经营,保证医疗服务质量;(三)科学管理,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四)突出重点,加强对重点科室、重点专科和新技术的管理;(五)依法行政,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设立第四条医疗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设施;(二)具备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备法定的注册资金和场地;(四)具备相关的医疗技术和服务能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并取得相应的执照。
第六条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一)更换注册地址;(二)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三)更换营业执照;(四)发生重大变故或意外事件。
第三章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服务质量标准,明确医疗服务的各项要求。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定期对医疗服务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投诉制度,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并进行记录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巡查制度,定期对医疗过程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医疗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并责令相关人员进行整改或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人员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编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循医德和职业道德,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医疗活动,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医疗机构的声誉和形象。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和管理医疗服务队伍。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分类和等级第五条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技术、床位数量、服务范围等条件划分为三级,即三级甲等、三级乙等和三级丙等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等级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并公布。
第六条医疗机构根据其服务对象、经营方式、设施条件等分类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类型的医疗机构。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等级要求建设和配置相应的医疗设备、硬件设施和专业人员,确保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章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第八条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方可开展医疗服务。
执业许可的具体程序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并通过评估方可继续执业。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执业许可的范围和要求,进行规范操作,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和组织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药品管理、病案管理等。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聘任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医师和其他专业人员,组建和管理医疗服务团队,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参加相关医疗质量评估,并主动向社会公布医疗质量信息。
第五章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章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接受行业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行业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医疗机构的评估和检查,评估和检查结果作为医疗机构继续执业的依据。
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法律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指为开展诊疗、康复、预防保健等医疗活动,以治病、救人为目的,提供医疗服务并获得利益的组织。
第三条医疗机构分为三级,即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根据医疗机构所在地区的分级标准,取得相应的医疗机构等级证书。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向社会公布详细的执业范围、医疗设备和技术配置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符合规定,并保障其工作环境安全和劳动权益。
第二章医疗机构设立与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可以由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设立,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自然人设立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医疗从业资格;(二)拥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设施条件;(三)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可。
第十条法人、其他组织设立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合法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和设施条件;(三)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规定,并具备易于识别的特点;(二)医疗机构设立应当符合相应的区域规划和卫生规划要求;(三)医疗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相关要求;(四)一些特定的医疗机构,还需要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或者经过专业培训。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设立的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等行为,应当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保障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患者的合理诉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范医疗机构的运作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保证医疗机构的安全、高效运作而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本文将从医疗机构的设置与管理、医疗技术服务、药品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解析。
第一章:医疗机构的设置与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设置必须符合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并且要经过相应的审批手续。
医疗机构的分类也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划分,包括三级医院、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医疗机构的管理应当遵循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岗位设置、人员编制等。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经验,对医疗机构的业务进行全面的管理。
第二章:医疗技术服务医疗技术服务是医疗机构的核心业务,对于其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细则规定了医疗技术服务包括临床诊疗活动、医疗技术操作、医学科研等方面的内容。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相关的科室和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对于高风险的医疗技术操作,医疗机构必须建立相应的质控措施和风险防控机制。
此外,还要规范医疗技术服务的文书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确保医疗记录的完整和准确。
第三章:药品使用管理药品使用管理涉及到医疗机构的药品供应、采购、库存、使用、配送和处方等方面。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制定药品采购、使用、配送和处方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药品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进行,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合理安排药品的库存量,确保药品的及时供应和合理使用。
医疗机构还需加强与药品生产企业的合作,开展药品的临床使用评价和药物治疗方案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质量管理与安全防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确定、质量管理责任的落实、工作流程的规范化、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等方面。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安全防控,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包括安全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等程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医疗服务,维护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权益。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倡导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备设立,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公示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权责,规范工作流程。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及时改进医疗服务水平。
第三章医疗机构的人员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招聘医疗人员,确保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人员的管理,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发医疗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医疗保密的法律法规,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四章医疗服务的管理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门诊和住院服务的管理,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规范,确保医疗过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设备和药品的管理,确保设备和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科学合理的药物管理,遵守药物的合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医疗事故和纠纷。
第五章患者权益的保障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提供及时准确的医疗信息。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患者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
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细则《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予以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定性文件。
为了保障和改善全民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依法促进和牢固建立公共秩序,使每个人能够受到及时、高效、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保护患者的权益,根据国家的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一、认证规定1、医疗机构需要进行认证资格审查,包括在文书申请和实地考察中,同时符合生产经营资格和技术要求;2、医疗机构需要根据国家认证标准,通过专业审核,取得合格证明,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经营。
二、办学条件1、医疗机构的场所必须适合医疗活动,有充足的设备和药品;2、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合法的医务护理人员,同时有完善的设备设施和运营管理机制;3、医疗机构开展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医疗卫生法规、行政法规及国家标准;三、管理机构1、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财务审计机构,负责审核医疗机构的财务收支;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患服务管理制度,以确保患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3、医疗机构应当对实习、实训、科技研究、社区宣教、医患服务等工作进行监督;四、经营管理1、医疗机构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2、实行规范的用药管理和耗材管理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价格调节机制;3、对医疗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调查责任和处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4、建立医疗机构质量评估机制,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五、监督管理1、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不符合规定的行为;2、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加强对不良行为的惩处;3、定期审查和评价医疗机构的经营管理能力,及时了解医疗机构的运行状况;4、应当建立由政府部门、行政机构和医疗机构联合组成的医疗质量评审机构,监督和检查医疗机构的质量状况;六、职责分工1、医疗机构负责实施规章制度,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并及时报告任何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2、医疗机构必须依法维护患者权益,是他们获得全面、高效、及时的医疗服务的唯一保障;3、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员工的专业能力,维护医疗服务质量;4、政府部门负责审核、审计和监督,维护医疗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
第二条:医疗机构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依法设立、依法经营,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服务。
不得有任何影响医疗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设施、器械和人员,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的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设备器械应当符合质量标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医学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对医疗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和评价。
对于医疗事故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服务效率。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需求合理安排医疗服务,不得存在排队时间过长、诊疗不规范等现象。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泄露患者的隐私信息,不得在未经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手术或其他治疗。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保证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医疗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费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多收费或者以不合理的方式进行收费。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医疗卫生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科学素质。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政府卫生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能吊销其医疗机构许可证。
对于医务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管理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执业,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确保医疗机构的安全、有效运行。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统一制定并发布本细则,并加强对医疗机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加强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登记第六条对于新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审批机关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进行设施设备的采购,并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有合格的医务人员,人员配备要求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确保医疗质量的安全和有效。
第三章医疗机构的服务与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政策规定的服务范围,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并依法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医疗服务的价格,并向患者公示收费标准和项目清单。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为患者提供全面的医疗咨询和指导。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机构内部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患者投诉和纠纷。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时抽查等。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公示相关信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日期】 19940829【实施日期】 19940901【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室(所);(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临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一)护理院、护理站;(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章名】第二章设置审批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篇)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本文详细介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保护患者权益而制定的法规。
实施细则则对医疗机构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要求,包括医疗机构的许可、管理、设施、设备、医疗质量和安全、人员管理等,以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和患者的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以法律为依据,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自己的医疗服务项目、医疗价格及质量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医疗机构许可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机构许可,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许可的审查和核准应当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第七条医疗机构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许可。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医疗机构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服务计划,确保提供符合医疗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和医疗设备,确保医疗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对医疗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和医疗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不合格项。
第四章医疗设施和设备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建设医疗设施,并确保其安全和卫生。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设施和设备的清单,并定期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制度,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和过期设备。
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管理行为,保障公民健康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依法设立,依法取得许可,依法开展医疗活动。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职责和权限,确保医疗活动的安全、有效和高质量。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组织医疗质量评估和不良事件报告,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章医疗机构设立与许可第七条医疗机构设立应符合国家设立医疗机构的条件和程序,并经过批准或备案。
第八条医疗机构设立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医疗机构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和人员,并符合医疗活动的需要;(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设立许可,取得许可证明文件;(三)医疗机构应当有具备医疗专业资质的医务人员,并按照相应比例配备;(四)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并设立纪检监察、财务、信息化等职能部门;(五)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保障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医疗机构设立的程序如下:(一)提出申请:医疗机构设立者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二)审查核准: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准,如需现场勘查,应组织相应人员进行;(三)签署许可证明文件:卫生行政部门对合格的医疗机构发放医疗机构许可证明文件;(四)备案登记:医疗机构应将医疗机构许可证明文件备案登记,并公示。
免费辅导:推荐【智慧背单词APP】,专家全程辅导,断断续续背单词效果差,运用科学方法和原理,构建盈利能力。
它被邮电部牵头制订的《中国信息化百年人才培养规划纲要(2024-2024)》所认可,推荐云网课程体系预祝您学有所成;更多辅导及问题解答,等您来~~!第三章医疗机构经营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合理配置医务人员,确保医疗活动的顺利进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三篇)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科医疗机构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许可第五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报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医疗服务。
第六条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真实、准确、明确,并符合国家规定。
第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应当放在显眼位置,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担任负责人。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人事、药品和医疗设备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考核制度,对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服务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档案,记录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方案等信息,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伦理委员会,审查医疗机构的人体实验、疑难病例等特殊情况。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服务质量控制,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加价或违规收费。
第五章医疗机构的卫生与消防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卫生管理,保持医疗环境的清洁和整洁。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并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保障措施,确保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
第六章医疗机构的信息管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对患者的基本信息、疾病信息等进行科学管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一、医疗机构分类与管理1.医疗机构的分类按照服务范围、床位规模和经营性质等进行划分,并纳入国家、省级和市级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体系。
2.医疗机构的设立和备案管理要严格参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医疗机构依法设立,且设立申请程序规范、备案管理及时有效。
3.对医疗机构的床位规模、技术设备配备等方面的要求,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有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4.建立医疗机构定期报告制度,医疗机构需要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包括营业状况、服务水平、人员培训等方面。
二、医疗机构组织管理1.医疗机构要设置合理的组织架构,确保各职能部门的协作与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2.医疗机构要设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3.医疗机构要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包括医疗服务规范、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等,规范医疗行为。
4.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1.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健全不良事件报告、分析和处置机制。
2.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质量进行评价和监测,为医院改进提供科学依据。
3.医疗机构要加强临床路径、临床指引等的制定与实施,规范医疗行为和诊疗流程。
4.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事故的风险防控,做好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减少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发生。
四、医疗机构信息管理1.医疗机构要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建立和完善医疗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信息共享和交流,推动信息化建设,在医患双方之间实现有效的信息沟通与协作。
3.医疗机构要合理利用医疗信息,开展医疗质量评价和分析等工作,为相关决策提供支持。
五、医疗机构与发展1.医疗机构要积极推动医疗服务优质化、协同化、差异化发展,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2.医疗机构要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合作,提供基层医疗服务,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辐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医疗机构,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就《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第一部分是总则,主要包括了对医疗机构的定义,法律依据,目的和任务等内容。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医疗卫生活动的单位,包括各级医院、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该部分还明确指出了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如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服务人民群众等。
第二部分是医疗机构的组织,包括了组织机构、设备设施、人员配备等内容。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科室、诊室、手术室等部门,并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器材。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设有专职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并负责其队伍的培养和管理。
第三部分是医疗机构的管理,包括了医疗机构的注册、许可、执业等内容。
医疗机构的注册是指依法完成备案注册手续,取得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办理相应的许可手续,并经审核合格后,颁发医疗机构许可证。
医疗机构的执业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四部分是医疗机构的服务,主要内容包括了医疗机构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要求等。
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符合标准的医疗服务,保证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
医疗机构还应当加强与患者的沟通,提供患者满意的服务。
第五部分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监督,包括了医疗机构的评审、监督检查等内容。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和患者的监督。
医疗机构的质量评审是指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进行评估,尽量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
第六部分是医疗机构的处罚,主要是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
对于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许可证,取消其医疗机构资格。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为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导。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部分总则主要对医疗机构的法律建制、服务宗旨、机构类型和分类标准等进行了规定。
明确医疗机构应依法设立,服务宗旨是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有效满足卫生服务需求。
此外,还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分类标准和医疗机构信息公示制度等。
第二部分机构设置和许可主要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设备设施、人员配备等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各类医疗机构的基本设置条件,包括住院医疗机构的床位、诊疗科目和专科人员比例等。
此外,还对医疗机构许可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三部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主要对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和人员配置进行规定。
明确了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层级结构和职能部门设置,规定了医疗机构各级职责和权限。
同时,还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和护理人员的配备和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四部分医疗管理主要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进行规范。
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临床路径、医师执业质量控制和医疗事故报告等制度,强调了医疗机构应当注重临床效果和医疗安全。
第五部分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主要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落实患者知情权和隐私保护,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提高医疗安全水平。
第六部分监督管理主要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进行规定。
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定期报告医疗质量和服务情况,以及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总的来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通过对医疗机构的机构设置和许可、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医疗管理、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并为医疗机构的规范运行提供了操作指南。
这对于促进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一、概述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日益重要。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我国医疗机构管理的基本法律,自1994年8月29日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国医疗机构的管理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总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的概念、类别、设立条件、执业许可、监督管理等内容。
(1)医疗机构的概念: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2)医疗机构的类别: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疗养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以及其他诊疗机构。
(3)设立条件:医疗机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执业许可: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5)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1)规划布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设立应当符合规划布局,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室(所);(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临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一)护理院、护理站;(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选址的依据;(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
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投资不到位;(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注册资金(资本);(四)服务方式;(五)诊疗科目;(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七)服务对象;(八)职工人数;(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
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