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湛府〔2017〕10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新修订的《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7日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湛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城市规划决策议事机构。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或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等。
(二)审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制定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草案。
(三)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重大项目的选址方案、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用地规划条件、已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调整。
(四)审议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中心区、城市广场、城市主要景观大道、城市出入口、重要交通节点和景观节点等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10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规划面积25公顷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非城市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20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规划面积50公顷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商业街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商业街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湛府[2012]75号【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0.26【实施日期】2012.10.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商业街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2012〕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商业街区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规划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26日湛江市商业街区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商业街区建设步伐,引导商业街区向特色化、专业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业街区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商业街区是指具有数量众多或规模较大的商业服务业建筑,以带状街道或块状建筑形态组成的区域性商业集群,包括商业街、城市综合体、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建筑。
第四条商业街区应当结合建设规模、特点、风格和档次统一规划,并按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深度要求进行编制。
第五条城市规划为商业街区的建设用地,其项目开发强度、建筑退让、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可在技术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但须对交通、环境和景观等方面影响进行综合论证,论证可行的,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商业服务业类用地需要兼容住宅的,住宅部分的容积率指标按技术规定住宅类容积率确定,且商业服务业类建筑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应大于项目用地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50%。
第七条商业街一层骑楼或二层及以上裙房外侧作为公共廊道,且骑楼或廊道进深4至5米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并按骑楼或廊道建筑面积的1.5倍奖励建筑面积,骑楼按其建筑面积的50%计算建筑密度。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第五章公共设施第六章道路交通第七章市政及其它公用设施第八章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第九章户外广告设置第十章城市综合防灾第十一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第十二章附录1 总则1.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高湛江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规范与标准为依据,参考国内先进城市和地区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市的城市发展目标和建设实际制定,是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
1.3湛江市域城市规划区内与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有关的工作,必须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湛江市原制定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性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1.4凡本《规定》尚未涵盖到的相关技术性规定内容,原则上按国家和广东省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或就具体问题由湛江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的要求进行处理。
1.5 本《规定》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湛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2 城市用地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统计工作。
2.1.2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3中类、81小类。
2.1.3在湛江市域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实施规划管理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应符合表 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2.1.4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分类,规划选址确定用地性质以中类和小类进行划分。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5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按表2-2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2021-09-27•【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更新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三章单元规划第四章改造方案第五章供地方式第六章土地出让价款计收方式第七章旧城镇旧村庄成片连片改造第八章工业用地改造第九章城市微改造和历史文化保护第十章强化行政司法保障第十一章强化项目实施监管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规范城市更新活动,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令第2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等文件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我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目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提升城市品质和城市发展质量,建设宜居宜业城市、绿色城市、韧性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历史、分类施策、统筹规划、共建共享。
(二)优先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需求,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三)鼓励旧城镇、旧村庄成片连片更新改造及“工改工”、“工改MO”(新型产业用地),支持“工改商”、“工改公服”,严控“工改居”。
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全文
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全文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全文摘要] 6月19日消息,国务院原则同意《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批复指出,湛江是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北部湾城市之一。
一、总则1、规划期限近期2011-2015年,远期2016-2020年,远景展望至2030年。
2、规划层次与范围规划范围包括市域、城市规划区和城区三个层次,其中市域总面积约1.32万平方公里,城区总面积约715.75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总面积约2507.23平方公里。
规划范围示意图二、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1、城市发展总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先进城市为标杆,以包括空港、深水良港等在内的全市综合运输体系为支撑,以海洋经济产业、绿色钢铁石化产业为龙头,以现代服务业发展为重点,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建设为纽带,以海湾海岛景观塑造为特色,建成全国重要的沿海开放城市,现代化的新兴港口工业城市,适宜人居、创业、旅游的生态型海湾城市,更具集聚力、辐射力、引领力的粤西地区城市,代表广东参与环北部湾和XXX合作竞争的区域性城市。
2、城市发展战略1)区域一体战略。
整合空间,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
以湛江城区为辐射核,统筹协调周边的遂溪县、雷州市及经济、交通、生态等方面密切联系的区域,共同打造大湛江城镇圈,促进湛江与周边国家战略区域的协调对接。
量体裁衣,实现市域城镇差异化发展。
将湛江市域空间划分为城镇化指导地区、镇村协调发展区和生态控制区,针对各种地区制定响应的发展战略,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2)XXX统筹战略推进海洋开发。
整合湛江海洋资源,构建海洋发展新平台,加快海洋产业发展,打造中国海洋资源开发的重要基地。
统筹港城关系。
依托东海岛港区和宝满港区,大力发展钢铁、石化等临港工业,形成“港工互动”格局;积极发展面向港口经济的城市生产性服务职能,形成“港城互动”格局。
3)魅力引领战略以平安、温馨、愉悦的空间塑造,实现魅力引领发展。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终版)
.1 总则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提高湛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1.2 本技术规定依据国家和广东省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城市规划发展要求和建设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技术规定尚未涵盖到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内容,应按国家和广东省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1.4 为提高湛江市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贯彻落实住建部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
1.5 本技术规定作为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均应按本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宅(民房)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规定。
1.6 本技术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如需增补或修订的,应按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
2 建设用地与开发强度2.1 建设用地分类2.1.1 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
在规划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
2.1.2 规划选址和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应以用地分类中类或小类进行划分,并标注类别代码。
2.1.3 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多种性质用地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进行分类。
规划多种性质混合使用地块,其用地类别代码为各类土地用途代码并列,之间以符号“/”分隔。
2.2 建设用地管理2.2.1 应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新建项目用地应以规划道路为界限,按城市规划单元成片实施。
2.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行政中心项目规划用地有关问题的通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行政中心项目规划用地有
关问题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5.24
•【字号】湛府通[2007]24号
•【施行日期】2007.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测绘
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行政中心项目规划用地有关问题
的通告
(湛府通[2007]24号)
湛江市行政中心项目业经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湛江市行政中心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范围:东起海岸线,西临人民大道,南接文东路,北至海阳路,西南与市体育中心、文保公园(南国热带花园)毗邻,东北紧接海滨大道,规划用地总面积约195公顷。
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不得在上述规划土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或扩建建(构)筑物以及附着物。
(二)新增加种植或养殖项目。
(三)转让、出(转)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建(构)筑物以及附着物。
(四)随意进行取、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以上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损失的,后果自负。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举报电话:3399092;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举报电话:3216098。
特此通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湛江市城市主干道两侧规划管理规定
湛江市城市主干道两侧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主干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主干道,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批并公布实施的湛江市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红线宽度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重点控制的城市主干道详见附表)。
60
6
东外环(沿海东路)
60
7
站前路
46
麻赤北路——柳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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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堤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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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屋路——汉口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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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出口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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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路——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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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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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站食品公司鸡场——岑敬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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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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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路——新湖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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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路
36
宝岭路——南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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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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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路——湖光路
14
百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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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路——湖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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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柳东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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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路——湖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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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田路——蓝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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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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椹川大道——海滨大道
36
文东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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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大道——海滨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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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龙潮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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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前路——椹川大道
38
新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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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柳路——椹川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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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路
36
南柳路——东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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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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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西路——东新路41源自华田路44明月路——军民路
42
振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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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田路——北桥北路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20•【字号】湛府〔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0日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居民建设住宅,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在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所确定用地范围内进行自住住宅建设的活动。
中心城区是指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中心区域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所包围的重要地区。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内居民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中心城区内居民建设住宅到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派驻各区的规划分局申请报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中心城区外居民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中心城区外居民建设住宅向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申请报建,由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管等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居民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民建设住宅应当服从城乡规划管理,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居民建设住宅分为新建、重建、改(扩)建、维修加固等四种形式。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的通知-湛府规〔2017〕1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的通知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执法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6日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为进一步加大城市规划管理力度,打击违法建设,妥善处理违法建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有关规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中心城区内违法建筑提出如下处理方案。
第一条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全面摸底、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理”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账,自本实施方案印发实施之日起,用5年时间,依法依规、分类分步完成违法建筑的清理查处工作。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违法建筑,是指1990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已建成或在建但已停工的违法建筑。
第三条违法建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依法拆除。
(一)占用城市规划“四线”、基本农田建设的;(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未能整改消除的;(三)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四)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压占地下管线,而无法采取措施改正的;(五)其他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依法应当拆除的。
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房规范要求
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房规范要求
对于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房规范要求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使⽤的⼟地应当具有⼟地使⽤权证。
(⼆)居民建设住宅层数控制在6层以下,总⾼度不超过23⽶(含坡屋顶⾼度不⼤于2.2⽶);联建基底⾯积达到300平⽅⽶以上或⾯宽达到30⽶以上的,控制在8层以下,⾼度不超过27⽶。
世居居民房屋⽆⼟地使⽤权证的只能按原⾯积建设。
(三)⾸层层⾼不超过4.5⽶,标准层层⾼不超过3.2⽶;内外地台⾼差不超过0.3⽶。
(四)⾸层⼀律不准建阳台,⼆层以上外挑阳台不⼤于1.5⽶。
(五)居民建设住宅时应当在⽤地红线内设置三级化粪池,不得侵占相邻的街、巷、通道、间距。
天⾯、阳台、室内的污⽔应通过管排引⼊地下排污管道,不得露天排放。
(六)住宅屋顶应当建设坡屋顶,建筑⽴⾯、⾊彩、建筑风格等应具有雷州半岛特⾊元素,并与周边建筑相协调⼀致。
(七)临城市道路住宅退让,应当按《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
(⼋)居民建设住宅时,应当在施⼯现场设置建设⼯程规划公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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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2•【字号】湛府[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的通知(湛府〔2014〕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2日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粤府〔2004〕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局为市人民政府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构,依照本规定,对违法、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确定由市城管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如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相关部门发现违反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及时通知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处理。
城管执法分局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指定管辖。
市城管执法局发现城管执法分局有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发现其不履行执法职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告知其所属区政府(管委会)督促其履行职责。
第六条本规定从实施之日起,有关部门应及时将颁发证照和项目审批情况送市城管执法局备案;市城管执法局也应及时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送有关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
(城市规划)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1总则1.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提高湛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1.2本技术规定依据国家和广东省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城市规划发展要求和建设实际情况制定。
1.3本技术规定尚未涵盖到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内容,应按国家和广东省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1.4为提高湛江市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贯彻落实住建部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
1.5本技术规定作为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均应按本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宅(民房)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规定。
1.6本技术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如需增补或修订的,应按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
2建设用地与开发强度2.1建设用地分类2.1.1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
在规划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
2.1.2规划选址和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应以用地分类中类或小类进行划分,并标注类别代码。
2.1.3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多种性质用地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进行分类。
规划多种性质混合使用地块,其用地类别代码为各类土地用途代码并列,之间以符号“/”分隔。
2.2建设用地管理2.2.1应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新建项目用地应以规划道路为界限,按城市规划单元成片实施。
2.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0日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实现城市有序建设,提升城市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利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村民,是指依法登记户籍地址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行政村或乡(镇)社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分为中心城区内村民和中心城区外村民。
中心城区是指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中心区域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所包围的重要地区。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村庄规划实行分类编制,因地制宜,尊重自然,传承特色。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内城中村村庄整治规划,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指导中心城区内村民建房。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合理确定中心城区外应当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外村庄规划,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指导中心城区外村民建房。
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村庄整治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实行分级建设管理。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1. 前言本文档旨在制定湛江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以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本标准适用于湛江市内的城市规划项目,包括土地利用、建筑规划、交通规划等方面。
2. 目标本文档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可以统一规划管理流程、提高规划决策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3. 技术标准内容本文档包括以下方面的技术标准:3.1 土地利用规划- 确定土地用途区划范围和分区标准- 设定土地利用强度控制指标- 制定土地利用变更审批流程3.2 建筑规划- 制定建筑规划设计参数和要求- 规定建筑外观、高度、容积率等限制条件- 确定建筑物排放和节能要求3.3 交通规划- 制定交通网络布局和道路等级体系- 设定交通管制措施和配套设施要求- 规划公共交通系统和停车场配建标准3.4 环境规划- 制定环境保护要求和指标- 阐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和标准- 要求规划项目符合环境可持续性要求4. 实施与监督为确保技术标准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实施和监督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 制定培训计划,提升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规范意识- 建立规划申请和审批流程,并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程序- 成立专业团队进行规划项目的审核和监督- 定期评估和更新技术标准,使之与时俱进5. 结论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的制定对于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所提出的技术标准内容将有助于促进湛江市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同时,实施和监督机制的建立也是确保技术标准有效实施的关键。
湛江市城镇区域规划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镇发展目标和策略第三章产业发展和空间布局第四章城镇空间发展规划第五章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第六章社会服务设施发展规划第七章海岸带综合利用和保护规划第八章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第九章区域空间管治第十章与外部区域的协调和合作第十一章重要问题的措施建议第十二章附则附录一湛江市主要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表附录二自然保护区名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02-2020)的要求,编制《湛江市城镇体系规划》(下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目的全面提升湛江市城镇综合竞争力。
(一)稳步推进湛江市城镇化,建构组合有序的城镇空间结构,引导基础设施合理布局与建设,提升城镇人口、产业、空间结构的优化能力。
(二)建立区域协调机制,推进城镇可持续发展,保持生态环境优化,提升区域与城镇间的协作能力。
(三)规范各项建设活动,制定区域空间管治措施,落实强制性内容,建立规划实施保障机制,提升政府对区域的管治能力。
第三条规划指导思想以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为指导思想,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
第四条规划范围湛江市陆域和近海海岸带范围,陆上土地面积12741平方千米,近海海岸带为10米等深线以内。
本规划为湛江行政区所辖的四区五县,即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吴川市、廉江市、雷州市、遂溪县、徐闻县。
第五条规划期限 2003~2020年。
其中近期:2003~2010年;远期:2011~2020年。
第六条规划效能本规划是湛江市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编制市域以下层次区域规划、各类区域专项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必须服从本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本规划强制性内容文本中下划线标注部分,即第三条、第十一条(一、三)、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二)、第四十五条(二)、第四十九条(一)、第五十条(一)、第五十一条(一、三)、第五十八条(一、二、三、四、五、六)、第五十九条(一)、第六十条(一、二、三、四、五)、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一)、第一百零三条(三)、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二、三)、第一百零七条(一、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一、三、四)、第一百一十八条(二、三)、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第一百二十一条(三)。
湛江市城市主干道两侧规划管理规定
62
民安东路
50
雷东大道——民安大道
63
东港大道
40
疏港大道——东海大道
64
东建大道
40
疏港大道——东海大道
65
东山大道
50
疏港北路——东海大道
66
东山东路
50
疏港二横路——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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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大道
40
疏港北路——滨海大道
68
东腾大道
50
疏港北路——滨海大道
69
和平路(麻斜)
60
沿海西路——沿海东路
(一)堵塞或增设建筑立面上的门、窗,改变门、窗的大小、形状和位置;
(二)封闭或部分封闭建筑立面上的阳台、外走廊、平台等敞开式的空间;
(三)拆除建筑外墙改为铺面、橱窗,开洞安装空调外机、排气机等;
(四)在城市主干道两侧面的建筑物上增设任何形式的招牌、雨蓬和遮阳物等影响立面景观的设施;
(五)安装其他影响建筑立面景观及安全的装置;
金川路——瑞云路
52
朝明路
50
北快速干线——南通路
53
麻乐路
40
金康路——乐山路
54
长龙路
40
金华路——南方路
55
龙潮路
42
椹川大道——海滨大道
56
华田路
44
军民路——体育北路
57
吉祥路
36
北桥南路——海北路
58
调顺大道
60
军民路—北外环
59
劳动路
32
拥军路——新华路
60
中山一路
42
南桥路——跃进路
湛江市城市主干道两侧规划管理规定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1 总则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高湛江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规范与标准为依据,参考国内先进城市和地区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市的城市发展目标和建设实际制定,是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
1.3 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与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有关的工作,必须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湛江市原制定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性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1.4 凡本《规定》尚未涵盖到的相关技术性规定内容,原则上按国家和广东省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或就具体问题由湛江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的要求进行处理。
1.5 本《规定》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湛江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2 城市用地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3中类、81小类。
2.1.3 在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实施规划管理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应符合表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2.1.4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分类,规划选址确定用地性质以中类和小类进行划分。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6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按表2-2执行。
相关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表2-3执行。
表2-2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注:×表示不相容△表示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注:√表示允许设置;×表示不允许设置;○表示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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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第五章公共设施第六章道路交通第七章市政及其它公用设施第八章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第九章户外广告设置第十章城市综合防灾第十一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第十二章附录1 总则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高湛江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规范与标准为依据,参考国内先进城市和地区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市的城市发展目标和建设实际制定,是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
1.3 湛江市域城市规划区内与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有关的工作,必须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湛江市原制定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性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1.4 凡本《规定》尚未涵盖到的相关技术性规定内容,原则上按国家和广东省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或就具体问题由湛江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的要求进行处理。
1.5 本《规定》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湛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2 城市用地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3中类、81小类。
2.1.3 在湛江市域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实施规划管理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应符合表 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2.1.4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分类,规划选址确定用地性质以中类和小类进行划分。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5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按表2-2执行。
相关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表2-3执行。
表2-2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注:×不相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2-3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2居住用地2.2.1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2-4规定。
表2-4 居住用地人口分级控制规模2.2.2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5的规定。
表2-5 居住用地人均控制指标(m2/人)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以下各条的规定同。
2.2.3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按照表2-6的规定进行控制。
表2-6 居住小区和组团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单位:hm2)2.2.4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小区或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2.2.5应严格控制零散用地作为居住用地的开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不应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
在旧城区或相邻土地已完成建设或有道路、河道等类似情况,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且无法调整合并的,在满足建筑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城市规划部门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但地块面积低于表2-7规定的,不宜单独进行建设。
表2-7 开发建设地块最小面积指标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2.3 工业用地2.3.1 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
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2.3.2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2.3.3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
2.3.4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宜集中布局,设置专门的污染工业园区。
2.3.5厂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原则:(1)科学功能分区,合理确定生产、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区域,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人行交通与货运交通应明确便捷,互不干扰。
(2)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构)筑物等设施可采取多层布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厂区及功能分区用地宜规整,建(构)筑物外型宜简洁明快。
(4)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布置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尽量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基础工程费用。
2.3.6 工业用地配套设施(1)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2)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第4.5条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
(3)工业区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第6.5.5条的有关规定。
(4)周边地区市政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应自建污水处理厂。
2.4 仓储用地2.4.1 根据储物性质的不同,仓储用地可分为普通仓储用地、危险品仓储用地和特殊仓库用地。
2.4.2 仓库和堆场应按不同类别相对集中布置,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
2.4.3仓储用地应有良好的交通条件,能够方便、快速地进入区域或城市交通运输系统,如铁路、公路、机场、港口和城市主干道。
2.4.4 危险品仓储用地的选址应远离城市居住区和村庄,并符合环境保护、防火、防爆、防灾的要求。
2.4.5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
2.4.6仓储项目用地内应严格控制集体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不得建设仓库与住宅混合使用的综合楼。
2.4.7危险品仓库用地(1)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2)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有关规定。
(3)煤炭及其它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2.4.8 特殊仓库用地(1)选址应满足其对交通、用地和设施的特殊需求,避免对其它用地产生干扰。
(2)选址应远离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污染源和传染病医院、火葬场等场所。
(3)冷库应选址在卫生条件良好、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同时具备可靠的水源和电源;与加工企业合设的肉类冷库宜布置在城市边缘;鱼类冷库宜靠近渔业码头设置。
2.4.9.堆场用地宜设置在城市中心区边缘,应远离城市水源地,宜与港口、铁路货运场站结合设置。
2.4.10 仓储用地防护距离(1)建筑材料露天堆场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带宽度不应小于300米,与其它设施的防护距离不应小于100米。
(2)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绿化卫生防护距离应参照环保、防灾、卫生等专业部门的要求综合确定,可参照表2-8执行:表2-8注: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防护距离应经安全评估论证确定,并不少于50米。
(3)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2-8规定值的1.5~2倍计算。
2.5 物流园区用地2.5.1物流园区用地是一家或多家物流(配送)企业在空间集中布局的场所,具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集结点。
2.5.2物流园区用地可安排仓储用地、商业用地、商业性办公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集体宿舍用地等。
2.5.3以物品批发贸易功能为主的物流用地属商业用地,按商业设施布局要求设置,以物品储运功能为主的物流用地属仓储用地,按仓储设施布局要求设置。
2.6城市绿地2.6.1 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五类。
2.6.2公园绿地2.6.2.1公园绿地的建设要贯彻生态优先,经济实用原则,以植物造景为主,配套必要的休闲游憩设施。
2.6.2.2城市规划要充分考虑公园绿地的服务半径,力求大、中、小均匀分布,方便市民使用。
市级公园服务半径为2000米;区级公园服务半径为1000米;居住区级公园级街道小游园服务半径为500米。
市区内每个居住区应建设一个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2.6.2.3城市规划区内,沿海岸、河岸的应因地制宜设置带状公园绿地。
2.6.2.4各类城市公园绿地的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街道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面积应不低于70%;园内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应不超过5%。
2.6.3生产绿地城市规划区内的生产绿地总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的2%以上。
2.6.4防护绿地2.6.4.1中心城区外围的公路、铁路、高速公路、快速干道、高压走廊、海岸线、河道沿线应建设防护绿地;主要工业区、仓储区和城市其它功能区之间应建设防护绿地。
2.6.4.2湛江中心城区外围沿交通干道两侧,应设置宽度300-500米的环城绿带。
2.6.4.3市区内各类防护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要城市干道规划红线两侧建筑退缩地带和公路规划红线两侧的不准建筑区,除按城市规划设置人流集散场地外,均应用于建造绿化隔离带。
其宽度规定为:1)城市干道规划道路红线26米以下,两侧各5-7米;规划道路红线宽度26-60米的,两侧各7-10米;规划红线宽度60米以上的,两侧各10-20米。
2)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高速公路30-5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镇)道5米。
(2)城市水源地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100米。
赤坎水库水体防护绿带宽度100-300米。
(3)市区内河道、铁路两侧防护绿带宽度每侧不少于30米;海岸防风林带宽度应为70-100米。
2.6.5居住区绿地2.6.5.1住宅区绿地由小区和组团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设施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组成,包括居民能够方便地进入、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2.6.5.2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绿地率不少于35%。
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区不少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少于1平方米,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
旧城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70%。
绿地面积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2.6.5.3居住区级公园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居住小区级公园应在4000平方米以上。
组团公共绿地不应小于400平方米;且其中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