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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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高危行业、高风险企业和重特大工程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一种行政许可证件。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制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制定和执行许可证政策。

明确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和审批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责任,规定许可证申领者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材料。

加强对许可证申请者的审核和核实,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建立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统一的许可证信息管理数据库,对申领、颁发、使用和管理许可证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记录和跟踪。

建立公开和查询系统,提供便捷和透明的许可证查询服务,方便企业和相关部门的查询和监管。

三、加强对许可证使用者的监督和检查。

对已颁发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措施和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减少事故的发生。

四、完善许可证的管理制度。

明确许可证的种类和分类,根据企业的风险程度和危险性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管和指导措施。

严格许可证的期限和有效期的管理,对到期未申请续签的许可证进行注销,并进行相应的后续处理。

五、加强宣传和培训。

开展对企业和公众的宣传工作,提高他们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和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六、完善许可证的奖惩制度。

对安全生产达标的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惩戒,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和风尚。

通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可以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规定,为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特种行业和其他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单位),都必须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者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办理。

不得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行业生产。

第三条: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携带必要的申请材料,如企业基本情况、安全设备及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并缴纳规定的申请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依法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

对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应及时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应要求其整改,并重新进行审核。

未整改完成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到期前3个月,企业(单位)应向原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部门申请办理证件的复审和更新。

对逾期未办理的,将予以责令整改或吊销许可证。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在企业(单位)内显眼位置悬挂,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演练,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对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并可吊销许可证。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与其他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其他法律法规为准。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文件鲁建管发〔2011〕1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管局(处),有关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施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除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外,取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和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等活动。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省内除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延期换证和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煤炭工业局、省地矿局、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冶金总公司、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山东黄河河务局等有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其所属行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延期换证和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近年来,由于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生产已成为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稳定进行,国家制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围绕着安全生产的核心要求,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和流程。

首先,该管理办法要求企事业单位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这是一种许可行为,通过申请和审批的方式进行。

企事业单位在申请许可证时,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投入、安全设施等。

而有关部门则要依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对达到标准的单位才能颁发许可证,否则将予以拒绝或者要求整改。

此外,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许可证的有效期和使用范围。

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过期后需要重新办理。

而使用范围则是指许可证所涉及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有在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才是合法的,否则将受到处罚。

这就意味着企事业单位需要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在安全的范围内进行。

另外,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还要求企事业单位在取得许可证后,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

这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等。

同时,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群众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它的实施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企事业单位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要按照该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并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稳定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稳定繁荣。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而制定的法规。

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管,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以下是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解读。

首先,对于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进行了规范。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先进行安全生产标准的自评和整改,然后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后才能获得许可证。

这一规定有效保证了企业在申请过程中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其次,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过期后需要重新申请许可证。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确保企业在三年内持续保持安全生产工作的高水平,避免因过度放松而导致生产事故的发生。

此外,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与监督也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相关部门要定期进行许可证核查和检查,确保企业在获得许可证后仍然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并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处罚。

这种严格的监督与管理机制,能够有效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最后,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技能提升。

同时,企业也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对于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企业申请程序,明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加强对许可证的管理与监督,以及明确企业的责任与义务,可以有效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使用、监督检查和注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第五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七)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企业营业执照;(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七)企业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清单;(八)企业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证明;(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告知企业。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第九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三)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四)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企业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暂行办法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7号,以下简称《管理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原则是“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公开公平、廉洁高效、方便企业”。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和煤矿必须依照《实施办法》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煤矿企业:指投资经营煤矿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

(二)煤矿:指煤矿企业下属生产矿井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矿井。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煤矿企业或煤矿提出申请,福建煤矿安监局负责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四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和煤矿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六条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第七条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符合有关规定。

《四川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1总则1.1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1.3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安全事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的过程中,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规则进行扣分。

同时,对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积极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或安全生产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按照第四章规定给予加分奖励。

对企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奖扣分相抵后,扣分分值达到本办法规定值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别采取警告、吊扣或者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方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动态管理的过程。

1.4本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记分采取100分制,记分周期为1年。

建筑施工企业1个记分周期扣分达到50分的,给予警告;扣分达到60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的处罚;扣分达到70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5日的处罚;扣分达到80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的处罚;扣分达到90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的处罚;扣分达到100分的,给予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5对不在本省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施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并附相关资料,逐级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将其在本省的违章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抄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保证文章的阅读顺畅,我们在以下内容中将不再使用标题。

第一章:总则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活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1. 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包括安全生产设施、技术装备、专业技术人员等。

2.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等内容。

3.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获得许可证。

第三章:持证管理1. 持证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证所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进行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2. 持证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并将检查记录报送至监管部门。

3. 安全生产许可证需定期进行更新,未经更新的许可证将被视为无效。

第四章:监督检查1.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将定期对持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和措施。

2. 如发现持证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和整改措施。

3. 监管部门将对持证企业的安全生产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形成监督报告,并将结果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1. 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监管部门将予以罚款并进行整顿。

2. 对于持证企业违法违规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可能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 对于企业严重违法违规、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监管部门将追究企业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旧版)》将予废止。

2. 相关具体操作细则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另行制定和公布。

附:不同首行式样示例1. (一)章的首行字左对齐,内容缩进两个汉字。

2. 二级标题以(一)、(二)等序号标识,首行字左对齐,内容缩进两个汉字。

浙江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整理版]

浙江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整理版]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 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明确岗位安全生产 责任,保证每位从业人 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 务、岗位相匹配。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 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 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4项制度附后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
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 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 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 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 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危险化 学品生产的企业,具体包括:
• 1.生产的最终产品(含副产)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 录》的企业、
• 2.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 3.充装(分装)危险化学品且以充装(分装)单位名义生产销售的企
•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 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严格落实相应的管理、监控等措施。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证的条件
•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 过50人的企业,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员工总数超过100人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不少于企业员 工总数的2%。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下面是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500字介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是我国政府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该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任何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需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且必须通过安全生产审核和验收才能获得许可证。

对于已经取得许可证的单位而言,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年度审核,确保其持续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提交一系列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设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等信息。

审核部门将根据这些材料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估,如果符合要求,将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将要求企业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不仅是对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的认可,也是对社会公众的一种保障。

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同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持有者还应当主动接受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信息,配合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措施。

如若发生安全事故,持证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对于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和落实管理办法,能够促使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管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对于持证单位而言,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也是一种社会信誉和品牌形象的体现。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是我国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而制定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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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况: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于2004年6月29日建设部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7月5日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单位建设部
时间2004年6月29日
批号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以上是本店铺为中国建筑人士收集整理的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详细建筑知识介绍。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关证照;(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条件;(四)有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五)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条件;(六)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第三章持证管理第五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并按照规定在其产品或者包装、服务上标明安全生产许可证标志。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确保许可证的真实、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三篇)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三篇)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实施,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和核发程序1. 申请资格具备煤矿企业资质,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拥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2. 材料准备(1)申请表;(2)煤矿企业资质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3)设备设施检测报告。

3. 申请流程(1)煤矿企业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3)评估合格后,相关部门核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许可证管理1. 定期审核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年度审核,审核合格后需要进行重新核发。

2.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已核发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采取警告、限期整改、暂停生产等措施。

四、安全生产措施1. 人员培训煤矿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设备设施检测煤矿企业应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 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和监管。

五、处罚措施对于未按要求申请、核发、不按规定监督检查和整改的煤矿企业,可以采取罚款、吊销许可证、刑事追究等措施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矿山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对煤矿企业的生产管理、安全技术条件、安全生产措施以及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下面,将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进行深入解读。

一、煤矿企业的生产管理1.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煤矿企业根据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经由主管部门履行程序后取得的许可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最新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最新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最新管理规定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个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和政策文件,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技术装备等进行审查和确认,并颁发许可证书,允许其从事某种特定的生产活动。

这是一种管理制度,旨在建立起一套全过程的安全生产预警、监管和控制机制,从源头上保障安全生产的质量和效果。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始于1997年,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总结,我国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规定不断完善和丰富。

最新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地推动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运行和发展。

《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安全生产许可进行了明确规定:一、许可申请和审查流程。

按照“谁申请、谁审查、谁决定”的原则,明确了许可申请的主体和相关程序。

申请单位需提交详尽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生产条件、技术装备等信息。

审查环节主要针对企业所申请的生产活动进行专业评估和安全风险评估,确保企业具备从事该项生产活动的安全能力。

二、许可颁发和管理监督。

根据审查结果,有关主管部门决定是否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颁发许可证书后,还需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企业始终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

同时,还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许可证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三、许可证取消和注销。

如果企业不再符合许可要求或存在严重安全事故等情况,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或注销许可证。

这是对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保障措施,旨在及时清除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有效强化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意识,建立了一种动态的安全风险评估和监管机制。

通过许可制度,企业不能盲目扩大生产规模和范围,而是要在经过严格审查和评估后才能进行相应的生产活动,保证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随着现代社会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化工企业的发展对社会的经济建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化工企业的运营也伴随着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化工企业的生产过程安全,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

一、许可证的定义和作用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防范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化工企业进行的一种准入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要作用包括:1. 确保化工企业的生产过程符合相关的安全生产要求。

2. 监督化工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3. 强化化工企业的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提高事故处理的效率和水平。

4. 促进化工企业内部管理和员工安全意识的提升,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

二、许可证的申请和评估流程1. 许可证申请化工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应当进行全面安全评估,确保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达到相关的要求,并且建立和完善安全记录档案。

然后,通过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和备案。

2. 审批和评估相关行政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评估和安全检查。

评估主要包括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应急救援能力等方面的核查。

3. 安全许可证颁发审批和评估合格后,相关行政部门将颁发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3到5年。

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以确保持证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改进。

三、持证企业的责任与义务1. 安全责任持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效进行。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持续培训和技能提升。

2. 安全管理持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过程的安全控制措施、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和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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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暂行办法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7号,以下简称《管理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原则是“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公开公平、廉洁高效、方便企业”。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和煤矿必须依照《实施办法》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煤矿企业:指投资经营煤矿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

(二)煤矿:指煤矿企业下属生产矿井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矿井。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煤矿企业或煤矿提出申请,福建煤矿安监局负责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四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和煤矿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六条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第七条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按照就近原则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第十三条煤矿除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五)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六)井工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2.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3.按照规定组织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4.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5.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6.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设备;7.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8.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9.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10.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11.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12.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13.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说明详见附件1。

第三章申请形式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和煤矿根据实际,按照以下形式向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颁证(变更)申请:(一)首次申请:指新成立的煤矿企业或新建煤矿。

(二)延期:指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福建煤矿安监局提出延期申请。

具体分以下三类:1.煤矿企业延期: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按照有关规定,按重新申办形式办理。

2.煤矿直接延期:指根据《实施办法》和《管理通知》等有关规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符合下列条件,经福建煤矿安监局同意,可申请直接办理延期手续:(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符合国家和福建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福建煤矿安监局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矿井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4)未发生死亡事故: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5)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向福建煤矿安监局提出直接延期申请。

否则,一律按照重新申办或延期的形式办理。

3.煤矿延期: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但不符合直接延期条件或福建煤矿安监局不同意直接延期的。

(三)重新申办:指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时延期已被福建煤矿安监局依法注销,重新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申请。

(四)变更:指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

分以下两类:1.简单变更:包括变更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经济类型和单位地址等。

2.建设项目变更: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第四章申办程序第十五条我省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按照“企业申请、征求意见、受理、审查、颁发”程序办理。

(一)企业申请。

煤矿企业(煤矿)根据本单位实际,对照申办形式,如实填写《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或《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见附件2、3、4),并准备相应的申办文件、图纸和资料等申请要件(见附件5)。

(二)征求意见。

福建煤矿安监局按照有关规定征求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及下属煤业公司)意见。

煤矿企业(煤矿)所在地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及下属煤业公司)接到煤矿企业(煤矿)申请征求意见后,应对煤矿企业(煤矿)的申请资料进行检查,签署意见。

其中:属煤矿首次申办、延期(含直接延期)、重新申办和建设项目变更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到煤矿现场检查(复查),并填写《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见附件6);属简单变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见附件4)上签署意见。

(三)收件和受理。

经征求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及下属煤业公司)同意的,由煤矿企业(煤矿)向福建煤矿安监局行政受理中心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申请受理。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受理中心按下列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受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福建煤矿安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出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并出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四)审查。

福建煤矿安监局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延期的煤矿企业和煤矿,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申请直接延期的煤矿,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煤矿企业(煤矿)申请文件资料的审查(复核),并填写《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见附件7)或《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决定书》(见附件8)。

对认为需到现场审查的,组织人员到煤矿现场审查并填写《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书》(见附件9)。

其中属简单变更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复核)。

(五)颁发(延期、变更)决定。

福建煤矿安监局组织审查(复核),并征求局机关内部各处室的意见,由安全监察处召开处务会讨论并形成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是否予以颁证(延期、变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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