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集美大学苏志明国际法期末提纲
名词解释题15、判断题10、单项选择题10、多项选择题20、简答题25、案例分析题8、论述题12名词1.主权国家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对内表现为最高权,对外表现为独立权,具有固有性、领土性、基础性、相对性、权威性的特征。
国家主权是国际关系的基础,也是国际法的基石。
2.承认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国际法主体(如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情势的出现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与有关实体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是一种政治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4.自卫权(right of self-defense)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防建设以自卫的权利。
5.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范围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的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state jurisdiction immunity)指国家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即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
7.最惠国待遇指在国际条约的基础上,施惠国给予受惠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与第三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
8.引渡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9.庇护(territorial asylum)也称领土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暂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10.国际习惯指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11.国家指由定居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
12.外国人(alien)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所在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国际法 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1、主权: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利,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其他任何国家控制的。
2、国家承认:一般指既存国家表示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情势出现,使国际法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
4、自卫权: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的或集体武装自己以打击侵略者,保卫国家。
5、管辖权: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7、最惠国待遇:就个人待遇而言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8、引渡: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9、庇护:国际法上的庇护一般是指对于因政治或科学研究原因,被追溯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保护的行为。
10、共管: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这被认为是有关国家对领土的主权的相互限制。
11、先占: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12、航班飞行:国际航班飞行,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可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13、低潮高地:是指在海平面低潮时四面环水,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
14、领海: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15、正常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在早期的国际实践中,一般都以低潮线作为领海基线。
国际法上
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学习笔记第2章)一、国家的概念和类型1、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法由固定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
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必须具备一些必要的条件: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主权。
2、国家的类型⑴按国家的结构形成,分单一国和复合国单一国(单一制国家),是指由于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复合国(复合制国家)是两上或两个以上的成员邦组合起来形成复合结构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
复合国家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邦联是由若干个主权国家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
联邦是由若干个成员单位根据联邦宪法组成的国家。
⑵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况,分为主权完全国家和主权受限制的国家。
主权受限制的国家分两种情况:一是该国自愿放弃部分主权,如永久中立国自愿放弃放诸战争权;二是一国因成为他国的附属国,丧失或部分丧失了主权,如附属国和被保护国。
3、永久中立国,是指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具备的条件: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4、附属国是指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其对外交往权不同程度地受到他国的控制。
包括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附庸国是指在对内事务上有自主权,但对外关系完全或主要地由宗主国行使的国家。
被保护国是指根据条约将自己重要的国际事务由交一个强国(保护国)处理而自己处于被保护地位的国家。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为: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
⑴依据独立权,在对内事务上,国家可以独立自主地选择本国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制订本国的各项政策和法律;⑵在对外事务上,国家可以独立自主地实行本国的对外政策,处理它的国际关系。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国际公法主体,是指依照国际公法(指国际公约、条约、和约等各种国际法律文件之总称)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之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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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其他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的、不完全的。
通常情况下,个人尚不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一) 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主权(二) 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1、单一国由若干个行政区域组成的统一的主权国家,如中国2、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组成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目前有以下两种形式:(1) 联邦(2) 邦联三、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保权4、管辖权四、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一) 国家的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
在涉及与管辖权有关的行为或事实的发生地时,行使属地管辖权的依据主要有两种:(1) 行为发生地主观属地管辖权(2) 结果发生地客观属地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或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船舶和航空、航天器等),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否处于其领土范围内3、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这种管辖权的行使基于两个条件:(1) 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以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 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4、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相关国家间有特别协议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外,国家的普遍管辖权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区域行使。
第五讲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二战后一系列国际文件反映了不承认原则的内容。 例如1974 年12 月14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 略定义》第5 条规定,因侵略行为而取得的任何领 土或特殊利益.均不得亦不应承认为合法。
在国际实践中,不承认原则也得到了国家和
国际组织的遵守和适用。 如针对南非罗德西亚种族主义政权,联合国 安理会自1965 年开始通过了一系列决议,要 求所有国家不承认这个非法的种族主义政权。
禁止反言
承认还引出另外一个法律原则:禁止反言
“承认在作出这种单边声明的国家和被承认
国之间引起禁止翻供”
禁止反言意味着:“曾经承认另一国对特定
领土的权利的国家,将不得否认另一国的权 利”。于任何一个具体的事实
情况或法律情况,应当采取前后一致的法律立场,以免其他 国家由于它前后不一致立场而遭到损害。所以,如果一个国 家对某一具体问题已作出一个表示或行动……该国即不得采 取与其以前的表示或行动相反的法律立场。对于这种与以前 的表示或行动相反的法律立场,其他国家可以反对,国际法 院和仲裁庭应予驳斥。
决议还规定,新的塞尔维亚国家将致力于建设 民主、稳定、公正的社会,推动经济发展,对外积 极发展与其他国家的平等友好合作关系,尽早融入 国际社会,成为各国际组织的全权成员国。
在国际法院对东格陵兰案的判决中,法官指出:挪
威曾在许多双边或多边条约中承认格陵兰是丹麦的
殖民地。挪威外交大臣艾赫伦在1919年给丹麦公使
的信中也曾承诺不反对丹麦对整个格陵兰的主权要 求。外交大臣是代表国家的,他的信应视同挪威政 府的保证。因此,挪威已承认丹麦对格陵兰拥有主 权。挪威不得反悔。
选择题
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 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 种事实上的存在。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课件
促进国际合作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有助 于增强国家间的相互信任 ,促进国际合作,减少国 际冲突。
规范国际行为
通过承认与继承国际法, 国家将受到国际法的约束 ,规范其对外行为,维护 国际秩序。
维护国际公平正义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有助 于维护国际公平正义,确 保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平等 。
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
丰富国际法内容
事实承认和法律承认
总结词
事实承认是指一国对另一国的存在、政 府、法律地位等事实予以默认或默示认 可,而法律承认则是指一国通过正式声 明或明确表示的方式对另一国的法律地 位和合法性予以正式认可。
VS
详细描述
事实承认通常表现为一国在另一国存在的 事实上采取默认态度,而法律承认则通常 需要一国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予以确认。
04
国际法承认与继承的 实践与案例
国际法院的实践
国际法院在实践中对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通过案例判决对 相关法律原则进行了阐述和解释。
国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考虑各方对国际法的态度和行为,以及国际法在不同 国家间的传播和接受程度,从而判断相关国家是否承认和继承了国际法。
国际法委员会的实践
国际法的历史与发展
总结词
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详细描述
随着全球化和国际关系的复杂化,国际法也在不断发展演变。近年来,国际法更加注重保护人权和个 人利益,同时也更加关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未来,国际法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国家之间 的和平、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总结词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包括主权平等、不干涉 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等。这些原则是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必须 遵守的准则,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国际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4、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5、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6、国际不法行为: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的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7、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8、领海:是沿海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是海水带。
9、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0、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受的法律关系。
11、民族自决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12、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
13、毗连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领海相毗连的海域。
14、公海: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15、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爱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16、引渡:一国应某外国的请示,把在某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7、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18、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是国际关系民展的产物,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课件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的概念
国际法承认是国家或国际组织接受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主权地位、权利和 义务。 国际法继承是指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接替另一个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承认的形式与条件
形式
• 明示承认:书面文件、国际公约、协商文件。 • 暗示承认:主动行为或默许,如与对方国家
建交。
条件
• 合法性:承认对象必须是合法的国家或国际 组织。
• 继承法:遵守国际继承法和相关国际公约。
国际法继承的方式与原则
1
方式
继承方式包括继续履行国际义务、接受对外责任、享有国内权利和利益。
2
原则
• 持续性原则:继承国应承担前任国的国际义务。 • 自愿性原则:继承国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继承。 • 善意保护原则:继承国应保护先前国家的权益和利益。
结论与要点
1 国际法的定义和基本 2 国际法的承认和继承 3 形式和条件
原则
国际法承认是接受其他国
国际法的承认形式多种多
国际法是规范国家行为和
家或国际组织的地位与权
样,需要符合合法性和继
关系的法律体系,主权平
利,而国际法继承是接替
承法权利与义务。
4 方式和原则
3
注意事项
国际法继承需要尊重先前国家的权益,并判断哪些义务仍然有效。
承认与继承国际法的意义与影响
国际地位
获得承认与继承后,国家将在国际社会中获得合法地位。
合作与发展
国际承认和继承有助于国际合作与经济发展。
责任与义务
承认和继承国际法意味着接受相关的国际责任和义务。
国际法承认与继承的案例分析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了解不同国家在承认与继承国际法方面的实践和相 关争议,以及国际法的应用和适用。
国际法:国家继承与承认
国际法:国家继承与承认新国家成⽴法理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承认⼀般是指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定的⽅式表⽰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为。
1、承认的特征:(1)现代国际法中承认的主体除现存国家之外还包括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2)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事实作出的单⽅⾯⾏为。
它表明对事实的接受⽽不改变被承认者的性质。
(3)承认是⼀项政治法律⾏为。
在符合其他国际法规则的条件下,承认是承认者的⾃主⾏为,⽽不是⼀项法律义务。
因此,它也被视为主要是⼀种政治⾏为。
但同时,承认⼀经作出,将产⽣⼀定的法律效果,直接影响承认者和被承认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个意义上,它⼜是⼀种法律⾏为。
2、承认的表⽰形式。
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和默⽰两种:(1)明⽰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的语⾔⽂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
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件中进⾏明确表述。
(2)默⽰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的语⾔⽂字,⽽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
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为⼀般也被认为是⼀种默⽰承认。
但是,除⾮明确表⽰,下列⾏为⼀般不认为构成默⽰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官⽅或⾮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等。
考试⽤书 3、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种事实上的存在。
所谓“法律”或“事实”是指承认对象由承认者所认定的地位和性质⽽⾔,⽽不是承认本⾝的形式。
法律承认是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发展全⾯正常的关系,带来全⾯⽽⼴泛的法律效果。
国际法上的承认名词解释
国际法上的承认名词解释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同意接受另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作为其
独立主权国家的地位,并承认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承认可以通过正式外交渠道宣布,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表达,例如默认或实践承认。
承认在国际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帮助解决国家之间的领土争端和冲突,促进国际关系的和平稳定。
此外,承认还可以帮助推动国际组织的发展和扩大其影响力,例如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
在国际法上,承认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一个国家要成为联合国会员国,通常需要其他成员国的承认。
此外,承认也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例如需要经过外交渠道的正式确认或批准。
承认也可能带来一些后果和责任。
例如,一个国家如果承认另一个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则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国际责任,例如在另一个国家受到攻击时提供支持和保护。
承认是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可以帮助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冲突,促进国际关系的和平稳定,同时也可能导致一些后果和责任。
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制度
国际法的一般制度一、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制度1、湖广铁路债券案1911年,清政府为修建湖北至广东等地的铁路,向美、英、法、德等国的银行财团借款,签订了总值为600万英镑的借款合同。
合同规定,上述外国银行以清政府名义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即“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英镑借款债券”,年息五厘,合同期限为40年。
但该种债券从1938年起停付利息,1951年本金到期也未归还。
一些美国人在市场上收购了这种债券。
1979年,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人在美国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该法院受理此案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收到传票20日内提出答辩,否则将作出缺席判决。
1982年9月1日,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作出缺席裁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偿还原告41 313 038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等,并声称:如果中国政府对该判决置之不理,美国法院将扣押中国在美的财产,以强制执行判决。
其理由是:根据现行国际法原则,一国的政府更迭通常不影响其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清朝政府和国民政府的继承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义务偿还其前政府的债务。
此外,根据美国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5段的规定,外国国家的商业行为不能享受主权豁免。
湖广债券是商业行为,不能享受国家主权豁免。
1983年8月12日,中国通过聘请当地律师特别出庭,提出撤销缺席判决和驳回起诉的动议。
同时,美国司法部和国务院向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出具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表示支持中国的动议。
在此情况下,1984年2月,该法院重新开庭,以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不溯及既往为理由,裁定撤销上述判决;10月,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1986年7月,杰克逊等人不服,提出上诉,被上诉法院驳回。
1987年3月,美国最高法院驳回原告复审此案的请求。
思考:此案涉及国际法的哪些问题?2、光华寮案“光华寮”1是一栋位于日本京都市的5层公寓。
原为二战时京都大学为中国留学生租赁的学生宿舍。
G.第七章 国际法上的承认
在实践上, 在实践上 , 我们也一直坚持承认新中国是 承认一个新政府。 承认一个新政府 。 我国与外国建立外交关 系时的所有建交公报都说: 系时的所有建交公报都说 :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联 合 国 大 会 1971 年 10 月 25 日 通 过 的 第 2758号决议 号决议, 2758号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 国及其专门机构中的席位, 国及其专门机构中的席位 ,驱逐国民党当 局的代表, 局的代表 , 从法律上最终解决了这个代表 权之争。 权之争。
变更的只是代表中国的政权或政府。 变更的只是代表中国的政权或政府 。 承认 新中国只是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国的资格。 中国的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中华民 仅是国号的改变, 国 , 仅是国号的改变 , 不涉及到中国的国 际法主体的问题。 际法主体的问题。 建国前夕关于国号问题的争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新政府而不是一个 新国家, 新国家 , 是关系到我国在国际上的一系列 重大权益的问题。 重大权益的问题 。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是 一个新国家, 两个中国” 一个新国家,那就是承认了 “两个中国” 一中一台” 那么, 或 “ 一中一台 ” 。 那么 , 我国在国外的国 家财产就不能全面继承了。 家财产就不能全面继承了。
关系。 但建交、 设领是双边行为, 关系 。 但建交 、 设领是双边行为 , 承认是 单方行为。承认与建交并不等同。 单方行为。承认与建交并不等同。 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 2.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尊重 对方的行政权与司法权。 对方的行政权与司法权 。 承认具有追溯既 往的效力。 往的效力。 被承认方在承认国享有国家豁免权, 3.被承认方在承认国享有国家豁免权,诉 讼权, 即可以在承认国法院提起诉讼, 讼权 , 即可以在承认国法院提起诉讼 , 并 有权处置在承认国的国家财产。 有权处置在承认国的国家财产。 事实承认的效果。 4.事实承认的效果。既然事实承认是非正 式承认,就不能导致建交。 式承认,就不能导致建交。但可以缔结贸
5第二章第四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国家分离(separation of states)
• 国家分离,即一国的一部分分离出去单独成立新 国家分离, 国家或与其他国家合并组成新国家, 国家或与其他国家合并组成新国家,而原来的母 国仍然存在。 国仍然存在。 • 按照传统国际法,不适时的和过急的承认 不仅是 按照传统国际法 不适时的和过急的承认,不仅是 不适时的和过急的承认 对其母国尊严的冒犯,而且是非法的干涉行为 而且是非法的干涉行为. 对其母国尊严的冒犯 而且是非法的干涉行为 1903年在巴拿马独立后十天之内 其母国哥伦比 年在巴拿马独立后十天之内,其母国哥伦比 年在巴拿马独立后十天之内 亚尚未承认,美国就正式承认巴拿马为独立国 美国就正式承认巴拿马为独立国,遭 亚尚未承认 美国就正式承认巴拿马为独立国 遭 到哥政府的反对. 到哥政府的反对
• 对政府的承认,亦称政府承认。政府承认是指确 对政府的承认,亦称政府承认。 认一个团体在该国家内实行有效统治, 认一个团体在该国家内实行有效统治,在国际关 系中作为该国惟一合法代表, 系中作为该国惟一合法代表,而表示愿意与之交 往的并以此引起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 行为。 行为。 • 政府承认产生在两种场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一是在对新国家承认 政府承认产生在两种场合. 时出现了对该国政府承认的情势. 时出现了对该国政府承认的情势.二是一个既存 国家的内部发生了社会革命或叛乱, 国家的内部发生了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 生了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 生了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 • 思考: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的区别? 思考: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的区别?
承认与建交的联系与区别
• 法律上的承认的一个效果是双方可以建交, 法律上的承认的一个效果是双方可以建交, 但是承认不等于建交. 但是承认不等于建交. • 承认是建交的前提,当不能将两者等同. 承认是建交的前提,当不能将两者等同. • 承认是一国的单方行为,依承认国一方的意 承认是一国的单方行为, 志以决定,而建交则是双方的行为, 志以决定,而建交则是双方的行为,要决定 于承认国与被承认国的同意。 于承认国与被承认国的同意。因此有的既存 国家承认一个新的国家后, 国家承认一个新的国家后,两国间很快或者 始终没有建立外交关系。 始终没有建立外交关系。 • 承认一般是不能撤消的,而外交关系可以由 承认一般是不能撤消的, 于某种原因而断绝。 于某种原因而断绝。两国建交后也可能有断 绝外交关系之事, 绝外交关系之事,不过断绝外交关系的效果 不能取消国家的承认。 不能取消国家的承认。
H.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继承
2、可继承的条约是领土性的、处置性 dispositive条约 。 所谓处置性条约是指从 条约。 条约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派生出来的条约,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派生出来的条约 , 如边界划分的条约; 河流的共同使用、 如边界划分的条约 ; 河流的共同使用 、 铁 航运、 灌溉等方面的条约; 路 、 航运 、 灌溉等方面的条约 ; 还有关于 非军事区、 中立区条约等。 非军事区 、 中立区条约等 。 处置性条约一 般都是继承的, 般都是继承的 , 但不排除继承后提出对条 约的修改。 约的修改。 3、条约继承不应影响第三方的权利。由于 、条约继承不应影响第三方的权利。 领土转移的情况不同, 领土转移的情况不同,条约继承也有不同
3、国家财产继承的方式: 、国家财产继承的方式: 财产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财产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 不动产原则上 随领土转移而转移。 随领土转移而转移 。 但如果影响另一部分 领土实际生存的, 应给予公平补偿。 领土实际生存的 , 应给予公平补偿 。 动产 不以它所在的位置决定其归属, 不以它所在的位置决定其归属 , 而应当公 平地分配给所有的国家, 平地分配给所有的国家 , 除非与某一部分 的领土生存有关而应归属有关领土。 的领土生存有关而应归属有关领土 。 在国 外的不动产, 应归一国继承, 外的不动产 , 应归一国继承 , 而由继承国 给其它国以公平补偿。 给其它国以公平补偿。
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一个国家或民族 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 的政治、 经济、 的政治 、 经济 、 文化的发展提供了历史证 据 。 档案的特殊性在于它不能按比例地分 分割,但档案可以复制。 配、分割,但档案可以复制。 国家档案如何继承,国际法没有统一规定, 国家档案如何继承 , 国际法没有统一规定 , 一般由有关国家之间的协议解决。 一般由有关国家之间的协议解决 。 从殖民 地独立的国家的档案继承有一定的特殊性。 地独立的国家的档案继承有一定的特殊性 。 因为一般它们都被收藏在宗主国国内。 因。 是一个严重问题 。 联合国有文件要求宗主 国把属于前殖民地的国家档案交还新独立 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 。 双方签订条约时不得剥夺新独 立国对国家档案的继承权。 立国对国家档案的继承权。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导读:国家是国际法上最主要的主体,也是国际关系的参与者。
国际法上的国家应当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其中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核心要素。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派生出来的,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及豁免权。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成立的国家或政府的一种认可,承认具有一定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和政府的继承。
新中国的继承属于政府的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后,对港澳回归前的条约关系和财产关系也存在继承的关系。
第一节概述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一)国家的构成要素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是指在一定领土上并拥有统一的政权组织的人组成的具有主权的集合体。
根据国际法理论,一个集合体要构成国家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基本要素。
1、固定的居民。
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
只有具有一定数量的定居的居民,才能形成社会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国家。
虽然国家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居民,但是对于居民人口的数量却没有要求。
有的国家拥有几亿甚至十几亿的人口,而有的国家却只有几万或几千人口。
2、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国家赖于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居民生存和活动以及国家行使管辖权的地域范围。
国家的领土可大可小,领土边界也不一定已经明确划定,但是,国家必须要有确定部分的领土归属其所有。
3、政府。
国家是一个政治单位,必须由一个管理者依照法律进行治理。
政府代表国家对内进行统治,对外进行交往。
至于政府的形式、政府的连续性,甚至政府暂时处于国外等都不影响国家的存在。
4、主权。
主权是国家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也是国家区别于其他国际法主体的重要标志。
在一个地域范围内,尽管存在政府和定居的居民,但如果没有主权,就不能视为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与主权是不可以分离的。
通常条件下,国家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基本要素,但有些时候某些要素可能仅维持到极弱的程度,而不致使该社会终止为一个国家。
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3、史汀生不承认主义 1931年 美国国务卿史汀生照会中、日两国声明, 1931年,美国国务卿史汀生照会中、日两国声明, 不承认违反1928年 巴黎非战公约》 不承认违反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义务的手段 制造的情势、条约、协定。 制造的情势、条约、协定。 (二)政府承认 1、含义: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 含义: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 明愿意与他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 明愿意与他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 2、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的关系。 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的关系。 3、原因:革命或政变; 原因:革命或政变; 4、根据:有效统治 根据:
(二)构成说 1、内容:认为没有既存国家的承认,新国家就 内容:认为没有既存国家的承认, 不能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员, 不能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即承认是构成新国家 国际法主体资格的要件。 国际法主体资格的要件。 2、评价 新国家并不是由于承认才能创造出来; (1)新国家并不是由于承认才能创造出来; 事实上,新国家一出现就享有主权, (2)事实上,新国家一出现就享有主权,不需 要经过别国的批准。 要经过别国的批准。 (3)可能会出现新国家既是国际法主体又不是 国际法主体的矛盾现象。 国际法主体的矛盾现象。
②只表明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只发生业务关系, 只表明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只发生业务关系, 不建立全面的正式关系。 不建立全面的正式关系。 事实上的承认与法律上的承认的关系: 事实上的承认与法律上的承认的关系: 事实上的承认往往导致法律上的承认, 事实上的承认往往导致法律上的承认,但并非是 法律上的承认的必经程序。 法律上的承认的必经程序。因为承认应该是无条 件的。 件的。 (二)效果 法律上的承认: 1、法律上的承认: 建交;( ;(2 缔约; (1)建交;(2)缔约; 承认管辖;( ;(4 承认管辖豁免; (3)承认管辖;(4)承认管辖豁免; 承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 (5)承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渊源国际法,简单来说,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规范的总和。
它旨在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例如,众多国家签署的《联合国宪章》就是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是在国家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视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而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如善意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与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通常具备四个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有效的政府以及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特征,它意味着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最高的权威,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
主权国家有权制定自己的政策、法律,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然而,主权并非绝对,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也需要遵循国际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承认在国际法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新国家的产生、新政府的成立等都可能需要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承认。
承认具有政治和法律双重意义。
从政治角度看,承认表明对新实体的态度;从法律角度看,承认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继承则涉及到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在不同情况下的转移。
例如,国家领土变更时,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可能会发生相应的继承。
四、国家的责任当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的义务时,就需要承担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的形式包括道歉、赔偿、恢复原状等。
确定国家责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二是该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义务。
五、国际法上的个人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例如,国际人权法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
但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相对于国家来说是较为有限的。
个人在国际刑事法庭中可能会因严重的国际罪行受到审判,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六、领土领土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以及底土。
领陆是国家领土的基本部分。
第六章:国家承认和继承
第六章: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第一节、国际法上承认的概念在国际关系的实践中,如有新的国家产生,或一既存国家内政府因革命或政变等原因发生非正常的变更,或遇有某种情势的出现,就要发生国际承认的问题。
承认既是国际法上一个古老的制度,也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
1、承认的定义国际法上的承认(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是指一国际法主体接受(accept)某种情势在国际法上存在,从而肯定(confirm)这一存在所产生的政治和法律后果直至目前,关于承认的国际法规则,都是习惯法规则(即以非条约形式表现的国际法规则)。
但是在某些情势中,这些习惯法规则的适用要受到相关条约义务的限制。
1194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制定国家权利义务草案宣言时,曾考虑过国家和政府的承认的问题。
但是,当时多数委员认为这个问题太微妙,包含太多的政治含义,尚未成熟到可以在宣言草案中加以简要陈述的程度。
国际法委员会在1949年曾将国家与政府的承认问题列入其制定的编纂议程,但是至今尚未就此问题展开工作。
不过,国际法委员会在编纂别的国际法议题时,也曾偶尔触及国家与政府承认问题的某个方面。
2、承认的对象1)对国家的承认对国家的承认是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己组成一个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并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一个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而与其交往。
2)对政府承认对政府的承认是确认一个政治集团在一个国家内已经组成了一个能够在该国内实行有效统治、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该国的政府,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该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而与其交往。
3)其他实体的承认a.对民族的承认1例如,德意志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1949年正式建立,但是,许多国家多年来不予承认。
据说原因之一就在于受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美、苏、英、法四国缔结的各种协定的限制。
参见Sir Robert Jennings and Sir Arthur Watts (ed), 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Peace), 9th edition, vol. one, Longman, 1992, p.128.按照国际法上民族自决的原则,一个民族有权起来反抗外族的统治,争取民族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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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的承认
(1)正式缔结条约
(2)建立外交关系
(3)建立领事关系
? 注意:现存国家与新国家 或新政府维持非官方的联 系,参加国际会议和作为 同一国际组织的成员的行 为,并不构成默示承认。
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 种事实上的存在。
法律上的承认
正式和不可撤销承认
? 上述主张后来称之为“THE STIMSON DOCTRINE OF NON-RECOGNITION”。
二战后一系列国际文件反映了不承认原则的内容。
? 例如1974 年12 月14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 略定义》第 5 条规定,因侵略行为而取得的任何领 土或特殊利益.均不得亦不应承认为合法。
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一 国际法上的承认 ? (一)承认的概念与特征 ? (二)分类 ? (三)承认的法律性质 ? (四)承认的方式与效果 ? (五)承认的国际理论
? 二 国际法上的继承 ? (一)继承概念 ? (二)国家继承 ? (三)政府继承 ? (四)国际组织的继承
(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正统主义认为一个新国家 /政府,只有通过他国 的承认才能在国际上代表其国家 ;
——事实主义主张承认 仅仅是宣告 一个新国家 /政府 在事实上的存在,而不为其创设任何权利和义务
比较:两种理论对承认效果的观点是截然不同的
1.方式
明示的承认:直接的、明文表 示的承认
(1)承认国以照会或函电正 式通知被承认者
---不承认原则 (THE PRINCIPLE OF NON-RECOGNITION)
? 是指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 得予以承认。
? 就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而言,不承认原则是指承认主体对违 反国际法基本原则建立的政治实体不得予以承认。
? 1931 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以武力侵占了中国东三省,并 于1932 年3 月建立了所谓“满洲国”。1932 年1 月7 日, 美国国务卿Henry Stimson 照会中日两国,
则为根据的
“有效统治”原
? 有效统治是指新政府有效控制本国领土并在 其控制的领土内有效地行使权力。
? 一般来说,只有在有效统治的情况下,新政 府才能够代表国家,独立地行使国际交往权, 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承认的法律性质
? 构成说(constitutive theory) VS 宣告说(declaratory theory)
? (4) 分立。指一国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国家。如一战后,奥匈帝 国分立为奥地利、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三个国家。
承认 了新国家就承认了新政府;反之,承认 了新国家的政府,也就承认了它所代表的新 国家。
区别:政府不同于国家,在既存国家仅发生政 府更迭时,只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不发生 对国家的承认
?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 协定;
? 彼此承认对方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 ? 彼此承认各自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并有处理国
外财产的权利;
? 承认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可以追溯到新国家或新政 府成立之时
按照承认的对象不同,承认在国际法上分为 : 国家的承认与政府的承认
? (1)独立(NEWLY INDEPENDENT STATES )争取独立的民族取得独 立,建立起自己的独立国家。
指基于政治和其他方面的考虑, 承认者不愿意立即与被承认者建 立全面的交往,而又有一定交往 必要的情况下作出的默示的承认.
一般适用新政府的承认,很少用 于新国家承认
主要存在于英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外交实践中
? 单独承认是指一个国家单独作出的承认行为。
? 集体承认是指由若干国家集体作出的承认行为。
? 一般情况下单独承认
1、既存国家或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新政府所作 的单方面的行为;
? 如联合国就通过接纳会员国、接受观察员等 方式表示其对有关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2、表明承认主体对新国家/新政府出现这一事 实的确认,并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3、承认将会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 事关系;
权利; ? 承认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可以追溯到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
时
事实上的承认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 (1)互派领事或商务代表; ? (2)缔结非政治性条约; ? (3)承认被承认国或政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的
效力; ? (4)承认被承认国国家财产和行为享受行政和司法豁
免权,以及处理在国外财产的权力。
(一)承认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 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的国家行为。
? 广义的承认可包括现存国家对国际关系中任何事实或情势的 接受。
? 随着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在一定范围内享有 国际法主体资格,故亦产生国际法上的承认问题,但同国家 间的承认是有区别的。
? 国际实践中也有集体承认的情况。例如欧共体在处 理1991 年苏联解体后出现的新国家的承认问题, 给成员国提出了采取共同立场的行动指南 ,确立在承 认问题上要遵守的共同同意的标准。
效果
? 法律上承认的效果: ?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 彼此承认对方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 ? 彼此承认各自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并有处理国外财产的
? (2)合并(UNITING OF STATES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合并成 一个新国家。如1958 年2 月埃及和叙利亚合并组成阿拉伯联合共和国, 1990 年10 月民主德国与联邦德国合并。
? (3)分离(SEPARATION OF STATES )一国的一部分从母国分离出 去成立新国家。如1971 年东巴基斯坦从巴基斯坦分离出去成立孟加拉 国。
指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 人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 被承认者发展全面正常的关系, 带来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
? 例如,一个国家对于一个新国家 予以法律上的承认并与之建立了 外交关系,后来两国关系恶化并 断绝外交关系。但承认国给予新 国家的承认依然有效,不能撤销。
事实上的承认
非正式的具有片面性和过渡性的 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