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局关于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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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已于2019年3月1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9年3月18日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6年7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四条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概况;(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六)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八)抵押人、抵押权人认为其他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信息。

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更改后的变化有哪些

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更改后的变化有哪些

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更改后的变化有哪些动产抵押在债务关系中有着很重要的作⽤,但是,我国法律在动产抵押的登记上有相关的改变,对于⼤家来说就需要知道更改后的变化,这是对于进⾏动产抵押登记的时候有⼀些影响。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更改后的变化有哪些1、明确对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作形式审查《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当事⼈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变更、注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形式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在当事⼈所提交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章,并注明盖章⽇期。

2、明确登记机关可依据⽣效司法⽂书或政府决定对动产抵押登记进⾏变更和撤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12条规定:经当事⼈或者利害关系⼈申请,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的法律⽂书或者⼈民政府⽣效的决定等,对相关的动产抵押登记进⾏变更或者撤销。

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或者撤销后,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原抵押合同双⽅当事⼈。

3、增加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的公⽰⽅式根据原办法的规定,第三⽅如需了解企业的动产抵押信息,需前往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动产抵押登记的资料。

⽽新办法按照《企业信息公⽰暂⾏条例》的规定,增加了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通过企业信⽤信息公⽰系统公⽰”的要求。

4、简化了动产抵押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新办法简化了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需提交的材料,将抵押⼈、抵押权⼈共同委托某⼀授权代表的意思表⽰和该授权代表的信息直接并⼊《动产抵押登记书》中,不需要抵押⼈和抵押权⼈另⾏出具授权委托书。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6年7⽉5⽇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第⼀条为规范动产抵押登记⼯作,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融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暂⾏条例》等法律、⾏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以《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百⼋⼗条第⼀款第四项、第⼀百⼋⼗⼀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住所地的县级⼯商⾏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抵押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抵押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
- 《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首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
理的行政法规。

- 制定细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治保障。

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1. 登记管理原则: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
捷高效的原则。

2. 登记管理部门: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
职责。

3. 登记管理职责:
- 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
规范要求。

- 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

- 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

- 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4. 特定公司的登记管理: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
负责。

- 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至于“None 抵押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None”的表述,这可能是对某个具体条例实施细则的提问,但根据您提供的参考信息,没有直接涉及到抵押登记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的具体内容。

如果需要了解抵押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详细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官方文件。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全文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1995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公布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目的是为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

办法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第35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市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实行抵押物属地管辖,若抵押物存放在两个以上区(县),则由主要抵押物存放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属特殊情况或抵押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三条本程序所指企业动产抵押物,指企业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下列财产:1. 企业的设备;2. 企业的原辅材料;3. 企业的产品或商品;4. 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第四条登记机关依法审查申请登记当事人提供的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工作,应于受理的次日起5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若抵押物与抵押人不在同一区(县)时,为防止抵押物重复登记,登记部门应及时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情况,向抵押人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为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上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记。

第三条企业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下列动产抵押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企业的设备;(二)企业的原辅材料;(三)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四)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企业动产抵押后,该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其余额部分可以再次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条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三)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五)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姓别、住所;(二)申请抵押物登记的原因;(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规格、号码、出厂日期、使用年限、价值、存放地等;(四)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五)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七)抵押担保的范围;(八)登记机关;(九)申请人;(十)申请日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权人变更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1]第40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权人变更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1]第40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权人变更登记问题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企业动产抵押权人变更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1〕第40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
你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合字〔2000〕619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原商业银行的部分债权转让给有关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后,应当事人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市字〔1999〕第212号)第11项的规定,依据当事人的变更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为其办理企业动产抵押权人变更手续。

二00一年二月十二日
——结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中抵押权人资格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中抵押权人资格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中抵押
权人资格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02.08
•【文号】工商市字[2001]第36号
•【施行日期】2001.0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动产
抵押物登记中抵押权人资格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1〕第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确认抵押权人登记主体资格的请示》(京工商文字〔2001〕4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未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中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定,因此,同意你局意见,抵押权人为自然人的,抵押人为企业、并以其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事人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二00一年二月八日。

动产抵押法律规定(3篇)

动产抵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

动产抵押是担保法中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债权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二、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一)动产抵押的适用范围1.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可以将下列动产抵押:(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交通运输工具;(3)机器、设备、设施;(4)其他可以抵押的动产。

2.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抵押。

(二)动产抵押的设立1.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2.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2)被抵押的动产名称、数量、质量、价值;(3)抵押担保的范围;(4)抵押期限;(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 抵押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动产抵押的登记1.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 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登记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抵押登记证书。

3. 抵押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动产抵押的效力1.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

2. 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3.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担保。

4.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提供担保财产的清单。

5. 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的保险。

(五)动产抵押的变更和消灭1. 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的,应当通知抵押人。

2. 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应当将转让抵押权的情况告知抵押人。

3.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应当通知抵押人。

4. 抵押权因下列原因消灭:(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2)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3)抵押物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所有权;(4)抵押权实现。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标题】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日期】1995/10/18【实施日期】1995/10/18【内容分类】企业登记管理【题注】(1995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根据2000年12月1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进行第二次修正)【正文】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记。

第三条企业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下列动产抵押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企业的设备;(二)企业的原辅材料;(三)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四)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企业动产抵押后,该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其余额部分可以再次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条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三)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五)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所;(二)申请抵押物登记的原因;(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规格、号码、出厂日期、使用年限、价值、存放地等;(四)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五)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七)抵押担保的范围;(八)登记机关;(九)申请人;(十)申请日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动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动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动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05.28
•【文号】工商市字[2001]第137号
•【施行日期】2001.05.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动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1〕第137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可否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请示》(浙工商同〔2001〕3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同意以公司动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当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股东会决议及其他登记资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手续。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动产抵押登记实施细则内容都有哪些具体法律规定

动产抵押登记实施细则内容都有哪些具体法律规定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动产抵押登记实施细则内容都有哪些具体法律规定动产抵押登记实施细则内容主要是针对动产抵押登记的法律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将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化、法律化,动产抵押也是一种债权,在动产抵押的过程中要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这一债权是的成立也是有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的,只有依法成立的债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小编在下面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法律条款进行了整理。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动产抵押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借贷、生产经营等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立抵押权。

第三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地,以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为准。

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住所地,属当地农村户口的,以农村户口簿载明的家庭住址为准;属城镇户口或异地农村户口的,以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材料为准。

第四条农业生产经营者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从事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自然人。

包括农村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农村承包经营户、农业专业合作社社员等。

第五条生产设备是指用于工业生产的各种机器、机床、仪器、工具、装置以及用于矿业生产的各种采掘机械设备和农业生产的各种农业机械。

原材料是指用于加工、制作工业产品而采购的原料。

半成品是指正在加工或尚未加工合格的工矿产品和农产品。

产品是指抵押人自己生产或经销的工矿产品和农业产品。

第六条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0号令)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0号令)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0号令)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条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二)代理人名称(姓名);(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四)担保的范围;(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六条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物权法》对抵押物权做出了很多新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修改出台了新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30号令可登总局、省局红盾信息网查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范我省的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动产抵押登记管辖,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局办理登记。

为了方便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动产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按下列分工管辖:1.企业(包括内资、外资、私营企业)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负责办理登记。

2.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由县级工商局委托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所负责办理登记。

二、统一印章名称,严格印章管理为使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名称与现行的登记工作一致,省局决定,全省统一更换新的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

1.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名称,统一更改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分局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规格保持与原登记专用章规格相同;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以县(市、区)局为单位统一制作;新章启用的同时原抵押合同专用章作废,交由办公室存档。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新法规》
【年(卷),期】2019(0)18
【摘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已于2019年3
月1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9年3月18日(2007年10月17日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6年7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次修订).【总页数】2页(P54-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2
【相关文献】
1.程序意义上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兼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2.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3.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4.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5.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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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修订)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修订)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2.01•【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施行日期】200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2日)废止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记。

第三条企业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下列动产抵押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企业的设备;(二)企业的原辅材料;(三)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四)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企业动产抵押后,该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其余额部分可以再次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条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三)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五)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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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2007年10月12日
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条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
(二)代理人名称(姓名);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六条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八条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十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供社会查阅。

《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各一式四份,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留存两份,其中一份留作动产抵押登记档案,一份置备于《动产抵押登记簿》中。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动产抵押登记的资料。

第十二条反担保及最高额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5号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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